廖永红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明确,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操作中要注意退税相关条件、程序和退税额计算。
留抵退税需要满足5个条件: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这里注意:
一是新增留抵的比较日期,是和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进行比较,只有新增的留抵才可以退税。即纳税人每个月的增量留抵,都是和2019年3月底的留抵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二是2019年4月1日以后没有享受过即征即退、先征后返或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才可以申请留抵退税。需要注意的是,未享受过即征即退、先征后返或先征后退政策的这项条件是按照纳税主体而不是按照即征即退项目来限制的。也就是说,只要享受过这些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其一般项目的留抵也是不允许退税的。三是“从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是指只能从4月开始往后算6个月,而不能往前倒算。也就是说,最早满足连续6个月的情形,是今年4~9月的连续6个月。还有,连续6个月并不一定从今年4月开始算,纳税人可以从4月以后的任何一个月开始计算连续6个月,比如5~10月,6~11月等。
[例1]某企业2019年3月底留抵税额10万元,4月、5月、6月、7月、8月、9月留抵税额分别为20万元、30万元、30万元、40万元、45万元、65万元。该企业符合其他退税条件,则10月纳税申报期内可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假设该企业5月份留抵税额为5万元,其他条件不变。由于5月比3月底增量留抵税额小于零,不符合上述条件,10月纳税申报期不可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再假设该企业9月留抵税额为47万元,其他条件不变。由于第6个月(9月)增量留抵税额低于50万元,不符合上述条件,10月纳税申报期不可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这里还要看进项税构成比例,所谓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60%。
[例1]甲公司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是100万元,2019年9月留抵税额是180万元,假设甲公司满足申请退税5个条件,该公司4~9月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00万元(包括加计抵减的进项税,也有农产品计算、旅客运输抵扣的进项税),属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为400万元。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180-100)×(400÷500)×60%=38.4(万元)。
要注意,再次满足退税条件享受退税不能重复计算。比如,丙企业退还38.4万元后,9月底留抵税额变成180-38.4=141.6(万元),再过6个月,也就是2020年3月底如果条件再次满足,还可以再次申请退税。
1.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由于设置了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的条件,因此,今年10月将是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提出退税申请的首个期间。
2.留抵退税和出口退税的衔接。当纳税人既有内销业务,又有出口业务时,出口退税和留抵退税制度需要进行有效衔接。具体来说,对于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办理退税的顺序是,先办理出口业务的免抵退税,待免抵退税完成后,还有期末留抵税额且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可以再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如果是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外贸企业,由于其进项税额要求内销和出口分别核算,出口退税退的是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因此,应将出口和内销分开处理,其出口业务对应的所有进项税额均不得用于留抵退税;内销业务的留抵税额如果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可就其内销业务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例2]某生产型出口企业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征税率13%,出口退税率为16%,2019年4月单证、信息齐全的出口货物销售额120万元,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为80万元,国内购进一批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3万元,无期初留税额。
本期免抵退税额=120×16%=19.2(万元);本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20×(13%-16%)=-3.6(万元),适用税率减去退税率的差为负数的,要视为零来参与计算免抵退税额;本期应纳增值税额=80×13%-(13-0)=10.4-13=-2.6(万元);期末留抵税额为2.6万元,当期应退税额2.6万元,免抵税额19.2-2.6=16.6(万元)。
先办理出口业务的免抵退税,待免抵退税完成后,该企业期末留抵税额为0,不得再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3.退税后续操作。纳税人取得退税款后,应及时调减留抵税额,否则,会造成重复退税。在完成退税后,如果纳税人再次申请留抵退税,连续6个月计算区间,不能和上一次申请退税的计算区间重复。
[例3]乙企业2019年3月底存量留抵50万元,4~9月的留抵税额分别为60、55、80、70、90和100万元,4~9月全部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
由于纳税人连续6个月都有增量留抵税额,且9月增量留抵税额为50万元。如果该企业也同时满足其他四项退税条件,则在10月份纳税申报期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30万元(50×100%×60%)。如果该企业10月收到了30万元退税款,则该企业10月的留抵税额就应从100万元调减为70万元(1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