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研究
——以河南省为例

2019-02-19 08:49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4期
关键词:两法公安机关检察机关

李 霞

(河南警察学院 河南郑州 450046)

近些年来,河南省陆续发生一些比较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例如,2013年新乡市造纸厂“污水灌溉麦田”事件、2017年新乡市某公司污染物超标排放事件、2018年南阳市“7·27”赵河水体污染事件等。这些事件不仅危害人们身体健康,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导致这些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的重要原因是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1]6-12。作为辉煌灿烂的中华文明发祥地之一,天蓝、地绿、水清一直是河南省最靓丽的名片。在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背景下,河南省在环境保护过程中,如何构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充分发挥二者合力,进而有效保护当地生态环境,打造美丽、和谐、生态的河南,这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工作。本文以河南省为例,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开展研究,然后分析存在的问题,探究形成原因,并结合河南省实际提出完善建议。

一、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的提出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是指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中,发现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或案件线索后,依法向刑事司法机关移送查处的工作机制[2]。它有利于督促环境行政执法部门严格执法,有利于发挥刑事司法对环境法益的保护功能,有利于遏制环境污染,推动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3]。在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背景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逐渐受到理论界和实务部门重视,不仅相关理论研究成果逐渐出现,同时在实践层面许多地方也进行了有益探索。

(一)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已有的理论研究成果

在理论研究方面,主要有董邦俊(2013)《论我国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衔接》;曾粤兴、周兆进(2015)《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康慧强(2017)《我国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困境与出路》;古瑞华、吕桂楠(2017)《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探微》;仝其宪(2018)《环境安全“两法”有效衔接之构建》;蒋云飞(2019)《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检察监督——基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视角》等。

(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已有的实证研究成果

在实证研究方面,主要有郭松(2016)《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困境及出路——以湖南省邵阳市为分析蓝本》;刘娜(2016)《宁夏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实证研究》;胡露薇(2018)《彭州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情况调查研究》等。

(三)河南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实践层面的探索

在实践探索层面,主要有2015年,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与河南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并要求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移送。同时,河南省还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法律法规,例如,《关于切实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2018年《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让中原更加出彩的决议》《河南省“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19年河南省环境监测质量保证计划》和《2019年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方案》等。此外,在2019年河南省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提出要求抓好污染防治,健全生态环保体制,推进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体制改革,抓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4]。这些实践层面的探索,不仅为做好全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新要求,指明方向,而且也为推进河南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提供保障。

(四)本文的研究框架

总之,现有理论研究成果比较丰富,且这些理论研究成果对实践具有积极指导作用。目前虽然也有实证研究,但主要结合湖南、宁夏、四川等地的实际情况,而结合河南省的实际来探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成果几乎无人问津。此外,河南省在“两法衔接”方面虽然也进行实践层面的探索,出台相关规定,但这些制度运行效果如何?存在哪些不足?应该如何进一步完善?这些问题都值得进一步思考和探究。为弥补这些不足,本文以河南省为例,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进行研究。

二、河南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实践及存在的问题

(一)河南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实践

通过问卷调查发现,目前河南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已取得一定成效,不仅已陆续建立环境“两法衔接”制度,同时还开展与“两法衔接”相关的工作。

1.已建立相应的衔接制度。早在2015年,河南省环保厅与河南省公安厅就颁布了《关于切实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同时根据2017年1月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河南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衔接制度。根据实证调研,主要制度如下。

(1)联席会议制度。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与公安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制定预防和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目标和措施,研判环境违法犯罪形势,及时通报环境违法案件及查处情况。并总结交流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经验,整合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资源,推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5]。

(2)重大环境污染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密切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合作,对本地重大环境污染案件建立挂牌督办制度,并强化责任期限办理[5],依法从严、从快处理,确保执法权威。

(3)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环保部门在执法中遇到暴力阻碍执法,或在查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时可能引发群体事件,或初步调查涉嫌环境污染犯罪者应给予行政拘留处罚。此外,公安机关在侦查环境违法案件时,需要环保部门配合检测、鉴定、调查取证等[5]。在这些情况下,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可启动执法联动工作机制。

(4)环境违法信息抄报制度。各级环保部门每月10日前将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及公安机关受理情况报送上级环保部门,并抄送同级公安机关。各级公安机关每月10日前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受理、立案、案件进展等上报给上级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环保部门[5]。

翻译目的论是一个更加侧重译语的理论,注重译语在译语文化中的表现,尤其是其“目的”的实现,因此十分适用于新闻文体这类功能型文本。本文结合翻译目的论,从直译、意译和增译这三个方面,以BBC近两年的新闻标题为例,简单阐述了新闻标题汉译的策略。新闻标题虽短,但其翻译绝不简单,以上三个策略只能作为基础的翻译手段,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译者还需根据英汉新闻标题的用词、结构、修辞、时态等特点进行翻译策略和解决办法的选用。

2.已开展衔接的具体工作。随着衔接制度的建立,河南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注重加强沟通与配合,积极开展环境保护“两法衔接”的具体工作。

(1)环保部门积极运用配套办法办理案件。近年来,河南省环保部门认真贯彻《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关于切实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积极运用配套规定办理案件。例如,利用“环保大讲堂”、纪念“6·5环境日”等载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利用当地主流媒体报道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综合运用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追究等措施,加大环境违法犯罪打击力度。组织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监控监测数据造假等行动,建立联动机制,及时移交案件。同时完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报送和公开制度,规范执法程序,确保行政处罚案件质量,创新执法机制,全力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强力推进行政处罚履行。2017年,河南省查办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104起,130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环保部门移送93起,114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较往年有大幅提高[6]。

(2)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联手打击环境违法犯罪。例如,2017 年7 月,南阳市环保局、市公安局联合开展环保执法专项行动,重点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对发现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坚决采取行政处罚、查封扣押等处理方式,杜绝以改代罚、有案不查现象。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公安机关密切与环保部门配合,及时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又如,2018年1月,郑州市环保局和公安局联手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加大对环保违法犯罪打击力度,适合行政执法的由环保部门执法,涉嫌环境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更有力的打击环境违法犯罪[8]。通过联合打击环境违法犯罪,仅2018 年,河南省环保系统行政处罚共立案11 498起,行政拘留715起(767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105起(153人)[9],取得明显效果。

(3)检察机关注重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河南省检察机关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摆在突出位置,注重强化保护生态环境,依法严惩环境犯罪,查办环保类渎职犯罪,加强对环境保护司法活动的检察监督,发挥司法护航作用,筑牢生态环境屏障。例如,2016 年河南省检察机关以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为抓手,加强与环境资源监管执法部门衔接,完善信息交流反馈、重大案件通报等机制,加大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强化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10]。2016 年1 月,河南省检察院与环保厅联合下发《关于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并开展环保领域渎职犯罪专项查案活动,查办此类渎职犯罪40 人[11]。2017 年,河南省检察机关开展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并决定从2018 年3 月至2019 年10 月,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生态领域公益诉讼专项活动。截至2018 年3 月31 日,河南省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100 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312 件,直接提起公益诉讼案件14 件,提起公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2428 人[12]。此外,2018 年7 月,河南省检察院成立公益诉讼检察组,建立重大案件挂牌督办等机制,并专业化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信阳市检察机关还成立了环境资源检察部门,实行“捕、诉、监、防、信”一体化办案模式[13]。这些举措,有力的服务和保障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同时也加强了河南省生态环境司法保护。

(4)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取得重要进展。早在2015年9月,河南省就印发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并对信息共享平台构建、录入信息范围、运行、监督管理等作出相应规定,以密切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合作,推动信息共享,保障信息共享平台规范、安全和高效运行,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深入开展。2016年11月,河南省还采取五项措施,以提升“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应用水平,这五项措施包括:博采众长,完善平台功能;因地制宜,督促互联互通;制定规范,统一运行标准;加强培训,提高应用能力;纳入考核,实行目标引导。截至2017年2月,全国29个省区市建成“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且效果显著[14]。目前,河南省也已基本建成省、市、县(区)三级的“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从而便利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录入和传递,方便公安机关及时获取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所移送的信息,同时也便利检察机关通过信息平台监督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这不仅改变传统的纸质文件传递速度缓慢、容易出错等局限性,而且有利于推动环境保护“两法衔接”顺利进行,实现环境保护“两法衔接”的系统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河南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存在的问题

尽管河南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取得一定成效,但问卷调查显示,目前河南省环境保护“两法衔接”中依然存在不足。

1.环境保护“两法衔接”程序有待完善。构建合理的衔接程序,规范衔接的每个环节,这是环境保护“两法衔接”的关键与核心。然而目前环境保护“两法衔接”的“原则规定过多,实务规定较少”[15]。尽管有关“两法衔接”的规定较多,但这些规定的可操作性有待增强。目前法律上虽然确立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但如何解决涉嫌环境犯罪行为从行政违法领域到刑事司法领域的程序问题,这是“两法衔接”的关键。由于现有法律程序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在实践中融入出现“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现象[16]7-12。河南省虽然陆续出台《关于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2019 年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方案》等文件,但这些文件的部分规定过于原则,没有对案件移送中的关键程序进行细化和明确规定。例如,案件移送程序启动后,是否需要先进行行政处罚然后再移送案件?案件移送由哪一级领导审批?移交的材料除案件移送书之外,涉案物品和检测鉴定报告是否需要移交?检测鉴定费用由谁承担?刑事司法机关对移送的案件是否必须受理,受理后的立案审查期限等,这些都缺乏细致的规定。

2.环境保护“两法衔接”制度有待完善。目前河南省在环境保护“两法衔接”中虽然已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重大环境污染案件挂牌督办制度、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环境违法信息抄报制度等制度。但这些制度的运行情况和执行效果仍有待检验。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有些制度没有得到严格落实,所收到的效果有待提升。此外,目前河南省环境保护“两法衔接”的信息共享机制虽然已建立,但如何规范信息录入,确保数据真实、有效,如何加强信息共享平台管理维护,提高信息共享平台利用效率。而在证据衔接方面,如何严格取证方式和质证程序,有效协调环保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取证和认证工作,实现证据顺畅衔接。对于“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监督检察不到位等问题,缺乏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环境保护“两法衔接”实效性,这些制度都有待进一步完善。

3.环境保护“两法衔接”监督工作存在不足。为强化检察机关对环境保护“两法衔接”的监督,国家先后出台《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2006年)、《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2016年)等,但这些规定约束力不足,可操作性不强。例如,对行政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的案件等,缺乏强制性规定,无需承担法律后果,也未出台相应的规定让检察机关予以监督。由此导致检察机关在强化检察监督时于法无据,缺乏法律规定的约束。在案件处理程序上,环保行政执法机关首先查处案件,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处理后才由检察机关参与。这种流程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检察机关对环境保护“两法衔接”监督乏力,甚至流于形式,难以发挥应有效果。此外,环保行政执法机关直接掌握案件信息,甚至对是否移送案件、怎样移送案件拥有话语权。但检察机关能否提前介入环境行政执法案件,目前缺乏法律规定。由此导致检察机关对于环境行政执法机关的“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行为无从知晓,也难以发挥监督职能。

4.环境保护“两法衔接”工作队伍建设有待增强。环境保护“两法衔接”工作人员主要包括环保部门执法人员、公安机关执法干警和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检察官,这些工作人员通常具有本专业知识和相应的岗位技能。但环境保护“两法衔接”对他们的素质要求远不止专业知识和岗位技能,还要求他们熟悉“两法衔接”的规定和程序。但调查显示,目前尚无一个部门专门设置“两法衔接”岗位,工作人员承担的“两法衔接”属于“兼职”,实际上是法定职业以外的工作[17]29-30。而环境保护“两法衔接”工作量多、难度大,再加上缺乏培训机制和奖励机制,不仅制约工作队伍综合素质提高,同时还难以有效激发工作人员主动性,导致他们参与环境保护“两法衔接”的积极性不高。部分环保执法人员案件移送主动性缺乏,而公安机关本身需要处理的案件数量大,没有过多精力过问环境保护“两法衔接”问题,甚至部分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后又被退回。

三、完善河南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建议

2017年,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对推动环境保护“两法衔接”发挥积极指导作用,各地也陆续建立具体的工作制度,推动“两法衔接”。通过对山东省、江苏省的调研发现,目前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都已经建立案件信息共享制度、联席会议制度、案件移送等制度。山东省注重强化公安环保联勤联动,有效保障环保行政执法。山东省检察院注重与公安厅、省环保厅等行政执法机关协作对接,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两法衔接”机制建设座谈会。山东省检察机关聚焦环保公益诉讼,督促污染单位复垦耕地,治理污染土壤[18]。江苏省率先打造集“环境公益保护行政、民事、刑事三位一体”的“检察引导、联动执法”,建立污染环境优先办理、快速办理机制,全省逐步建立资源环境案件集中管理机制。2015年,江苏省宿迁市设置环境保护警察支队,成立专业环保警察队伍[19],以提高环保部门执法水平,有效遏制环境违法犯罪。这些衔接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取得良好效果。例如,2018年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密切与刑事司法的机关配合,全部办结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的4882 件信访举报件,立案处罚企业(单位)513家,罚款6084.8万元,立案侦查11件,行政拘留10人,刑事拘留6人,实现对环境污染的有效整治[20]。又如,2018年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出台“两法衔接”实施细则,建立“2+N”重大案件联合调查处理机制。配合公安机关侦办环境污染犯罪案件537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575人,同比上升6%和68%[21]。总之,目前国内许多省份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有许多创新和实践。通过实证调查,深入学习其有益经验和做法,可为完善河南省环境保护“两法衔接”提供参考。结合河南省的实际,借鉴其他省份的经验,为完善河南省环境保护“两法衔接”机制,有必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完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程序

1.分阶段细化案件移送程序。细分案件移送程序,将其划分为不同阶段,且明确每个阶段各部门的具体职责。

案件线索发现阶段,应明确不同情况的具体程序。例如,环保行政执法人员如发现涉嫌环境犯罪线索,应在24小时内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决定是否移交案件以及移交案件的方式。环保行政执法人员如发现嫌疑人有暴力抗法、毁灭证据等行为,可通知公安机关到现场协助处置[22]。公安机关在执法中如发现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且需环保执法部门协助配合检测鉴定,应通知环保部门配合开展检测和鉴定。

案件移送程序启动阶段,原则上由环保行政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启动案件移送程序。检察机关发现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时,应及时向环保执法部门了解情况,还可以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环保行政执法机关在收到移送函三日内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如果是环保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合办案,则无需移送案件,公安机关负责查办案件,且三部门工作重点是配合调查、协助取证、提供专业意见等。

案件移送和受理审查阶段,环保行政机关认为需移送至公安机关的案件,应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然后移送案件。公安机关在收到案件移送材料后应立即审查,对材料完整、手续完备的案件立即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环保行政执法部门可在补充材料后再次移送。如双方对不予受理案件有争议,可在三日内要求检察机关介入。

2.明确各主体的责任、分工与配合。要想实现环保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三部门“无缝衔接”,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各主体责任,密切相互分工与配合。具体来说,在各部门履行自身职责基础上相互分工配合,以便更有利于案件查办。例如,环保行政执法部门应履行行政监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职责。在执法现场明确违法人员、收集违法证据、查明违法事实,并采取必要的行政处罚措施。公安机关应履行治安处罚、刑事侦查等职责,在环保行政执法人员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时,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工作,查明犯罪事实。并与行政机关配合,在检测鉴定等方面争取行政机关协助。检察机关应履行审查起诉、检察监督等职责,发挥检察监督职能[23]。此外,各部门还要理顺并协调内部各科室、各工作人员之间关系,确保案件查办和案件移送才具体职责,并落实到各科室、各办案人员。

3.规范案件移动内容和标准。要明确环保行政执法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内容及标准。在这方面,四川省彭州市进行了有益探索,并积累经验。例如,四川省彭州市出台《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移送工作程序》,明确规定案件移送责任主体、程序要求、所需具备的材料。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且需移送的案件,指定至少2名环保行政执法人员组成工作组,并制作案件移送报告,附上涉案物品清单、检验报告或鉴定意见、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所收集到的证据等材料,经领导审批同意后移送给公安机关[17]37-38。山东省也规定: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应包括涉案件移送书、案件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监测报告或鉴定结论、其他材料[24]。河南省可借鉴四川省和山东省的经验,出台《河南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移送工作程序》,细化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的具体内容和标准。例如,制定至少由2名工作人员负责,制作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报告,并附上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检测鉴定结论、证据材料等。

(二)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除发挥现有的联席会议制度、重大环境污染案件挂牌督办制度、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环境违法信息抄报制度等制度等制度的作用外,为推动河南省环境保护“两法衔接”顺利进行,还有必要进一步健全相关制度。

1.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例如,建立环保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内的信息共享平台。并规范信息录入,将环保执法机关案件查处、证据收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案件受理、侦查,检察机关监督等信息录入共享平台[25]。环保执法机关应将各类违法犯罪信息录入平台,推动信息共享。公安机关通过平台了解案件,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侦查。检察机关通过平台了解案件进展,发挥检察监督作用,以妥善解决“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问题。此外还要安排专门人员录入信息,规定信息录入时间和细则,建立监督机制,确保信息真实有效。对信息录入不及时、不准确,或任意篡改数据等问题,应限期整改并对负责人启动问责程序。

2.完善证据衔接机制。要明确证据转换规则,提高证据采信度,为环境保护“两法衔接”和有效打击环境犯罪提供证据支持。环保执法机关要树立证据意识,增强证据收集和保全能力,审查证据客观性与公正性,发现证据存在瑕疵应补正。公安机关要最好调查取证工作,积极争取行政执法机关配合,严格收集并保留证据。并遵循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证据转换规则,实物证据遵循“直接转化使用”原则;言词证据坚持“重新收集”原则,确保其真实性与可信度;鉴定意见坚持“审查使用”原则,必要时重新鉴定[1]6-12。

3.完善责任追究机制。2015 年河南省下发《关于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开展环保领域渎职犯罪专项查案活动,查办此类渎职犯罪40人[11],取得良好效果,在完善责任追究机制方面进行有益探索。今后还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责任追踪机制。例如,完善责任追究的主要内容,包括环保执法部门执法不严、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行为;公安机关未能及时受理所移送案件,对移送案件不尽职调查;检察机关不履行监督职责,存在渎职行为等,都应被追究责任。责任追究措施包括责令整改、诫勉谈话、调整工作岗位、降职或免职、追究刑事责任等。

4.建立日常联络制度和案件会商和双向咨询制度。为完善环境保护“两法衔接”机制,河北省在这方面进行有益探索,建立日常联络制度和案件会商和双向咨询制度[26],且运行良好效果。为此,河南省可借鉴河北省的经验,建立这两项制度,为环境保护“两法衔接”顺利推进提供保障。日常联络制度是指环保执法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应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落实联络员制度,构建环境保护执法、司法工作小组,经常开展信息互通、数据共享和工作协调沟通。案件会商和双向咨询制度是指共商共议环保行政执法和环境犯罪案件的疑难问题,统一取证规则、认定标准和法律适用,规范法律文书,共同发布指导意见,确保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司法公正。

(三)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衔接的监督工作

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既要发挥检察机关监督的作用,同时也不能忽视社会监督的作用。

1.检察机关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不可忽视,检察监督具体内容包括对环境行政执法机关案件移送的监督、对公安机关接受与处理案件的监督。然而调查显示,目前在河南省环境保护“两法衔接”中,检察监督力度不够、作用不充分。由此,有必要进一步赋予检察机关充分知情权,发挥网络信息平台作用,环保行政执法机关应将犯罪案件和线索及时上传至信息共享平台,并密切环保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机关联系。同时还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进行信息传递和交流,以保障检察机关知情权[16]7-12,有利于加强监督工作。

2.社会监督。例如,畅通社会公众监督渠道,当他们发现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时,可通过电话、网络平台举报,检察机关对社会公众举报应登记在册,并及时回应。还可以对环境保护“两法衔接”信息进行宣传和报道,提高公开度与透明度,让公众有更为详细的了解,也方便社会公众采用恰当方式监督。此外还可以组织公众旁听“两法衔接”案件庭审,邀请媒体报道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联合执法活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环境污染犯罪专业检测和鉴定等[17]41。

(四)重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队伍建设

1.提高执法专业水平。调查显示,目前河南省环境保护“两法衔接”工作队伍综合水平有待提升。为此,必须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他们执法水平。要注重引进专业基础扎实,执法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充实执法队伍。注重提高执法人员办案能力,不仅要学习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专业知识。同时还要定期加强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强化执法人员专业技能,确保他们做好环境保护执法每一项工作。聘请优秀专家学者或执法人员开展讲座,进行经验交流和借鉴,解答执法中遇到的疑难。还可以组织执法人员到省外学习,借鉴其他省份的经验。例如,可学习江苏省宿迁市的经验,成立专业环保警察队伍,并加强业务培训。从而打造优秀的执法团队,确保胜任日常工作需要。

2.增强执法责任意识。为确保环境保护执法效果,推动环境保护“两法衔接”,有必要增强执法人员责任意识,并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对环保执法人员查处的且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案件,但未能移送至公安机关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对在环境犯罪案件查处中渎职的,应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27]。同时还要在联席会议上通报,以发挥警示作用。要在每个辖区范围内建立责任清单和责任区域,将责任落实到各部门和每个执法人员,发现执法人员违纪违法时应及时追究责任。从而增强执法人员责任意识,强化他们的法制观念,确保他们严格执法,提高执法水平。

四、结束语

通过对河南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实践、存在的问题及成因进行深入剖析,同时借鉴国内其他省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方面的经验,结合本地区实际,提出完善河南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建议,可为推进河南省“两法衔接”提供启示与借鉴。事实上,环境保护与每个人息息相关,不仅需要发挥行政执法的作用,同时也离不开刑事司法的作用。应该明确存在的不足,结合区域实际情况,从立法衔接、司法衔接、具体工作制度、监督机制、工作队伍建设等方面入手,构建河南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机制,共同打造美丽、富裕、和谐的新河南,也为生态文明建设与“美丽河南”建设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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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贯落实新“两法”,促进油田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