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蓉
(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学院,北京100875)
回顾既有文献,发现我国社工机构生成轨迹基本呈现“从政府运作、社会运作到政社合作”。[1]
在具体的研究中,彭善民(2010)提出上海社会工作机构的培育和发展经历了一个从政府直接运作到社会组织孵化、再至政社合作推动的渐进社会化过程,呈现出一个多元化发展的格局,在机构发展实践过程中主要面临代表性问题、自主性问题、技术性问题等困境,机构发展向度要考虑制度、市场与个性追求三个维度。[1]而童远忠(2014)认为深圳社会工作模式是由社会力量主办社会工作机构,即“民间运作,政府购买服务”,广州社会工作发展之路在试探民政—高校—社会机构的广州模式,二者各有优劣,都致力于社会工作的本土化及其模式创新。[2]许小玲、彭华民(2015)通过内地20家社会工作机构的实证研究,发现内地社会工作机构有政府主导内生型、政府支持合作型和准市场导向自发型三种模式,总体呈现出良莠不齐的发展样态。他们在发展过程中主要面临着机构与政府间非均衡依赖、组织的名实分离、孱弱的组织自主性等困境。[3]于铁山(2017)关于CGSS与CLDS调查数据中显示,社会工作机构面临社区低覆盖与社会低参与的双重特征。从竞争策略视角出发,在准入门槛偏低、专业水平参差不齐、行政化色彩浓厚的背景下,社会工作机构的行动策略是突出专业特色,进行精准服务,提高社会工作机构在社区的竞争力。[4]此外,政社互动研究中,谢敏、吴中宇(2016)从资源依赖视角出发,认为尽管社会工作机构发展出了多种经营策略,不断优化政社合作,以期获取更多的政府资源,然而,这些竞争策略在协助社会工作机构政府资源获取总量提升的同时也导致了一系列问题,使社会工作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面临冲击,不利于社会工作机构的良性发展。[5]
回顾既有文献,可以发现针对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研究大致有两个维度。
一是侧重关注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大环境,着重探析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购买模式、运作机制、困境等实态。张省、刘延刚、李博(2013)指出目前国内政府购买社工服务主要有北京模式、上海模式和广东模式,三者各有优缺点。[6]马贵侠、叶士华认为(2014)每个地区因其实际情况的不同,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运作机制各有不同,以深圳为例,以制度设计厘定政府购买社工机构服务经费、竞争式购买的契约关系、第三方评估等构成了政府向社工机构购买服务的运作机制。[7]李辉丽、张慧(2016)则提到郑州市政府购买社工服务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社工岗位购买,二是社工项目购买。大多数在政策支持力度、经费、人才、社会认可度等方面存在运行困境。[8]
二是强调专业社会工作在政府购买服务下的发展性问题,从面临的机遇与挑战、社工机构的竞争策略与潜在风险、政府与社工机构的关系等角度切入研究。范燕宁(2013)认为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双主体”战略的推广和实施,一方面确立了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在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中的优势地位,但另一方面专业社工机构不得不面临许多官僚主义作怪等环境压力。[9]赵万林(2017)提到项目化背景下社工机构的竞争策略虽然更可能使社工机构成功获得项目资源,但也带来一些潜在风险。[10]穆莉萍(2017)探讨了在项目场域中,政府与社工机构围绕资源、权力、专业展开持续的互动博弈,政府与社工机构之间的互动关系变得直接、频繁、复杂而微妙,总体看来社工机构在策略合作中仍处于劣势地位。[11]
总体而言,现有研究大都从社工机构的发展轨迹和发展背景出发,提出社工机构面临的发展困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社工机构发展的策略和方法。以上两个方向的既有研究给本文提供研究启发,本文尝试通过文献分析和实地访谈,以社会救助这一微观的视角梳理当下社工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的大背景中究竟何以发展又面临着怎样的问题,在多种相互扯力的社会环境中凭何策略扎根实务工作。
在我国,由于社会工作专业本身的后发性,社工机构的发展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普遍面临着资源性和制度性的困境,主要表现在开展服务的实践资源有限甚至于捉襟见肘,其身份合法性常常遭到质疑,缺乏明确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支持。而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兴起,服务购买相关政策性文件的出台,一来给社工机构提供了资源,二来使社工机构的相关服务开展和介入有据可依。
1.服务资源的获得
社工机构要实现顺畅发展,必须获得足够的服务资源,一方面用以维持机构的日常运营,另一方面保证提供服务的相应资源。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体系运行中,政府依旧是社会救助服务主要的提供者,如果没有政府购买社工服务项目的支持,社工机构自行到社会中筹集服务资源,总体而言面临着较大的困难,而政府购买服务为社工机构发展注入了较为稳定的、充裕的服务资源。
事实上,在政府以项目发包的形式购买社工服务时,社工机构从政府获得的资源可以分为有形和无形两类,其中有形的包括但不限于直接从政府下拨的项目资金、物资等,这是最基础可视的,这种专项资金的支持使得社工机构能够正常运转机构的服务活动和人事安排。除此之外,无形的主要有政府一定程度社会服务和管理权力的暂时下放以及帮助社工机构与项目相关部门的协作链接,例如以红头文件的形式为社工机构进入社区服务打通关卡。不管是硬性的资金、物资还是灵活的协助,都是开展服务的重要资源。
就北京市而言,据不完全统计,2010年,市、区两级政府共投7.88亿元用于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其中市民政局利用财政资金1500万元,购买了300项公益项目;2011年,继续加大购买服务力度,市、区两级投入超过8亿元资金,用于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同时,市民政局积极响应民政部号召,拓宽购买资金渠道,从福彩公益金中拿出400万元,购买社会组织服务104项,探索建立了利用福彩资金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新型工作机制;2012年,市民政局还将出资400万元福彩公益金,用于购买社会组织公益服务项目。[12]
在笔者所调查的三所社工机构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获得服务资源是这些机构得以运营发展的重要渠道,笔者了解到A、B、C三所机构都是典型的承接政府购买社工服务项目的机构之一,在过去一年中A机构承接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约8项,款项达80万元左右,其中既有机构自己主动公开竞标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也有政府定向与机构的合作项目。B机构过去一年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约4—5个,每个服务项目的可用经费约20—30万元,项目的承接以公开竞标政府购买服务为主要渠道。C机构在过去一年承接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约5项,款项约达250万元,主要有困境未成年人保护项目和不定类型的从区民政局公开竞标的社会救助项目。
2.介入空间的建立
社工机构要进入社会服务领域必须有合法的身份,至此,一系列政府购买社工服务政策法规的相应出台使得社工机构获得介入空间,如2009年民政部发表《关于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发展的通知》[13]中提出:“推进政府购买民办社工机构服务。”而后,2010年出台的《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14]中,首先提出了要“研究制定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政策”。2012年11月民政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和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将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进程进一步落实,2014年发布的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中则对政府购买社工服务做了较为详尽的说明。这些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文件成为社工机构获得提供服务的准入资格、进入服务场域的重要助力,在此基础上社工机构专业服务的提供得以较为顺畅地开展。
在访谈中,受访者提到社工机构最开始在社会层面的认可程度是相对模糊的,而后在政府寻找新的方法解决民生问题的背景下,社会工作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重视,政府购买社工服务成为了社工机构发展的契机,赋予其进入社会救助的渠道,这也就有了前面提到的几所社工机构通过公开竞标社会救助项目而为需救助群体提供服务的这一介入空间的获得,甚至于政府会单独找服务效果相对好的机构开展特定社会救助项目的合作。
概言之,政府购买社工服务,使得社会工作从社会服务“门外汉”的角色到取得合法的介入身份,其核心在于为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救助创造一个属于社会工作本身的发展情境,这个情境是规范的,是符合程序正当的,在这一情境规范下社会工作才有了介入社会救助的实践基础,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兴起为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救助提供了正式的介入空间。
具体来讲,在政府购买社工服务这一环节中,政府与社工机构既有合作共生也有不同目标诉求的博弈,双方有各自的行动逻辑,而显然占据资源优势的政府在博弈过程中更具主动性,当社工机构本身对政府表现出较强的依赖属性时,其独立的发展空间就相应地缩减,这对于社工机构本身的发展已经是无形的制约。
1.资源依赖下的独立与可持续问题
从政府将社会服务项目外包开始,社工机构大致循着项目竞标-项目运作-项目结项这一路径开展工作,机构人力资本、服务物资等实践层面所需费用大都由政府买单。当机构所需资金绝大部分来自政府,机构本身不具有资源生产力时,机构对政府的依赖性就渐进式地攀升,在这一过程中,缺乏自主开辟发展空间的能力普遍成为机构发展所面临的通病,独立性和可持续性问题成为尤为突出的两大发展挑战。
一方面,因为社工机构只有依托现有的行政管理体制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资源网络优势才能获得一种嵌入式发展,所以政府意志常常成为支配社工机构行动的标杆,而机构本身的独立决策空间也在这个过程不断受到挤压。在访谈中,A机构人员提到在做露宿者服务时曾遇到不少困难,当维护市容成为行政目标的诉求时,露宿者要么遭到驱赶要么被送往救助站,而这两种方式都不是理想化的后果,社工期待的是帮助露宿者摆脱露宿状态,获得被尊重的能力,究竟该如何抉择行动?在这个行动的过程中,机构本身的决策行动能在具体的实施中落实几成?机构本身也难以给出答案,因为对于原有的社会服务行政体制而言,社工机构更像是临时的补充性力量,扮演着连接民众与政府的桥梁角色,是政府在社会工作服务提供模式效率不足下的创新选择,在这一境况下,政府仍是项目的主导方,是资源的提供方,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社工机构的从属地位,机构在面对其项目主管单位时,其话语权有限,独立选择的空间也有限。
另一方面,因为政府购买社工服务是根据每年相应的财政预算做出的规划,因而不管是在资金方面还是在领域方面,其投放程度会有相应的变动,这时候社工机构本身能获取的项目资源也会随之而有起落变化。再加上项目本身就是有时间期效的,机构不得不面临的“这一项目做完,下一项目在哪”以及“这一项目到期,后续相关服务如何继续推进,形成长期品牌服务”的难题。截至2017年,各地共开发了312089个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了36485个社会工作服务站,成立了7511家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750家社会工作行业协会。全国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证书的人员共326574人。2017年,各地社会工作投入资金量达51.1亿元。[15]不难发现,政策红利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工机构以及社工人才队伍直线式的攀升,但是购买项目的数量是有限的,机构数量的急速上升与政府购买资源投放量并不总是成稳定的正相关,而社工机构的运转目前还是主要靠项目资源的支撑,资源的不稳定性以及项目的周期性在无形中扼住社工机构长期发展的规划,长期发展难以得到规划,机构的存留就岌岌可危,从这一点来说,可持续发展问题是机构难以回避的困境。
独立性与可持续性是社工机构完成其机构宗旨使命和进行长期发展规划的核心要素,而对政府资源的高度依赖模式使得社工机构的独立性被挤压、可持续性难落实,长此以往,机构本身的专业决策难以得到执行,专业性受损,服务效果也会大打折扣,难以在社会服务领域有立身之本。
2.项目形式下的弱专业自主性
对于具体行动的社工或社工机构而言,专业价值要求他们更多考虑的是服务对象的需求,期待能够遵循自己的专业价值为服务对象提供实质的正向助力,但是项目驱动下的综合考量往往使得他们在实践中面临无法平衡项目目标和服务效果的困境。
首先,项目化背景下,项目目标是否达成往往成为社工机构能不能再次争取到项目的重要指标,也就是说项目目标是否达成,项目评估结果直接决定着社工机构下一期的项目承接成功率。因此行政性管理下的项目评估直接指向服务的次数,例如个案做了多少个、小组开展了多少次等等,而具体的服务成效反而是难以被顾及的。项目在给机构带来资源便利和发展依托的同时,也使得机构在与政府的博弈中处于被动地位。在项目任务驱动下的机构发展选择空间是有限的,其实践自主性是弱的,社工机构本身难以独立,因而在项目开展过程中往往偏于政府利益取向,相对忽视服务对象的利益和需求。长期以往,社工机构的专业核心竞争力难以获得成长。如C机构人员提到一次个案服务中,一个因家庭关系而乞讨的孩子涉案,社工介入提供服务,通过机构链接资源帮助其实现就业,在上岗之前悉心交代了一些注意事项,由于项目资源有限,之后社工没法继续时刻提供跟进服务,那个孩子仍旧因其原来的交友问题而失去工作岗位。对于社工来讲,自然希望服务对象能真正获得实质的正向改变,可是有限的服务大多时候难以有效满足服务对象的需求。C机构曾在民政局承接一个社会救助的项目,是以核实某一个区低保人员信息为目标,其中涉及的低保人员数量达三千余户,项目的规模相对来说是比较大的,而项目时间并不长,那时恰逢一些传统节日放假,加上机构也有其他项目在运行,很快地人手不足的问题就凸显出来了,项目面临结项时间紧迫问题,为了项目目标能完成,整个项目进度大幅度向前追赶,其间的具体行动环节或多或少有些草草了事。
其次,因为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目前采用的是招竞标的流程体系,在面对具体的项目竞标时,机构往往会为了中标率而广撒网,面对非自己机构的专业服务领域也会参与竟标,受访者曾表示有些机构在参与项目竞标时并不考虑自身机构是否适合承接该项目,而是将更多的考量放在能不能争取到该项目,甚至是一味迎合项目方的要求,将专业性一降再降。根据服务人群的不同,不同社工机构的主要服务方向各有侧重,机构的专业性也各有不同,设想当做流浪乞讨人员服务的机构强行竞标老年人方向的服务,甚至是为了占得竞标优势而恶意压低竞标价时,其服务效果已经在一定程度大打折扣。这种方式的机构运作模式,虽然能在短时期维持机构的正常周转,但却不是长久之计,社工机构的专业性是其得以在社会治理创新背景下介入社会服务领域分得一杯羹的核心所在,若是社工机构只是简单地成为了政府社会职能的机械代理者,只是为了完成上级政府部门的考核任务,相对忽视服务对象的利益和需求,罔顾专业性,终究会退出社会服务的舞台。为了赢得更多的政府购买服务资源,一些机构在发展策略上偏于粗放式经营,往往撒网过宽,覆盖面太广,追求塑造“全能型”机构,甚至是背离机构专业使命和发展愿景,不注重机构的专业化发展和深耕细作,缺乏品牌效应,对于机构的长远发展是不利的。
以社工机构介入社会救助的实践分析入手,可以发现以社会救助行政体制为代表的社会服务行政体制是一个原有既在的场域,而新发展起来的专业社会工作则是一股外来嵌入的场域的力量,其中以社工机构集中代表社会工作介入到现有的社会服务领域中。但这个介入的实践过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社工机构作为一个外来的行动者在实践中其已有的惯习表现出了与社会服务行政体制相碰撞的地方,集中体现在社工机构在既有的社会服务行政体制场域中难以取得有效的多方联动和确定的资源条件介入社会救助以及专业层面的相互扯力。
但是在布迪厄看来,场域与惯习不是简单的“决定”或“被决定”的关系,而是一种通过“实践”为中介的“生成”或“建构”的动态关系。因而社工机构一开始只是嵌入社会救助领域的服务,实践过程中其专业性与行政性的矛盾和冲突迫使其必须做出变通,在这一过程中,社工机构形成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性行动策略,在艰难的互动与磨合中再生产出了主体性并获得发展,使社工机构代表社会工作一步步进入到社会服务行政体制的场域。
1.粗放式经营,争取更多项目资源
在当前的政府购买社工服务大环境下,社工机构对政府提供的资源表现出了高度的依赖性,从这个角度而言,项目资源的获得与否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机构生存与否。
在这一境况下,争取到项目资源便成为了机构的生存前提,也因此,多数机构会选择粗放式的经营模式,往往倾向于为了中标率而广撒网,在笔者访谈的三所机构也都表示,在项目资源紧张而又对机构生存起着至关重要的情况,机构会积极参与多项竞标,哪怕有时候竞标的项目是机构的非主要性服务领域。其中,A机构主要服务人群偏向流浪乞讨人员,但也会承接未成年保护的服务;B机构在参与机构本身服务人群项目竞标的同时也会兼顾多个其他方向人群的服务项目;C机构的核心服务是青少年领域,但也会竞标低保人员的服务项目。在资源决定生存的情况下,机构首先要考量的是生存问题,为了争取到更多的项目资源,为机构日常运转提供保证,广泛参与不同项目的竞标,粗放式经营模式成为大多数机构生存阶段的行动策略。
2.熟人网络运用,争取有效协作
因为社会服务领域涉及到方方面面,所以社工机构的服务开展经常是跨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在这一情况中,有效的部门联动协作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尽管社工服务的触角已经伸到社区、学校、医院、司法等等多个领域,各职能部门对社工服务的认识并不充足,这无疑对服务活动的协作开展提出了难题。不同部门之间的协作涉及的是信任问题,对于合作者的认识不足,难免影响到后续的相关协作,在这一情况中,社工机构运用熟人网络积极争取协作部门的认可和支持,从而获得进入服务空间的准许,事实上是机构争取多部门协作的本土策略,在具体的工作层面,争取不同职能部门的协作的工作手法各有不同,但核心所在是链接到有效的联动合作。
C机构人员曾提到在近期的一项服务项目中,需要街道社区那边的配合,但由于之前行政体系内的通知部分没有到位,于是社工在刚开始进入有些社区时便受到阻力,之后机构便通过社工和机构本身所带有的熟人网络与不同社区的工作人员进行电话联系,从而获得理解与信任,成功进入社区得到相应工作的配合。
1.拓宽资源渠道,积累实践服务资本
在面对资源缺位的情况,社工机构发挥自身能动性,链接内外可用资源,激发自身的内生性力量,通过调动资源这一实践行动,为机构介入社会救助具体的服务积累经济、技术、社会等资本,从而建立起机构本身的主体性,以期更好地达成服务目标。
笔者在实地调查中发现,服务资源的缺位往往是社工在开展服务中最棘手的挑战之一,而目前的现实状况是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救助的资源主要来自于政府的提供,但是这些资源是有限的,换言之,现有的政府提供的资源并不足以完全支持社工机构进行社会救助的实践开展。但可喜的是,社工机构也并不只局限于一隅之地,他们会寻求与企业的合作,尝试积累更多的实践服务资本。
一方面,在物资资源上,A、C机构会通过跟一些有志于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的企业进行对接,介绍社工机构的理念、服务方向,从而获得一些企业的认可和支持,形成合作关系。不同企业对不同机构的支持各有不同,其中既有网络化办公技术的支持(如A机构能够通过合作企业的支持获得有效的网络办公环境以及为流浪乞讨人员定制属于自己的故事,让社会大众进一步认识他们,从而起到去污名化的作用),也有为机构服务的受救助对象提供岗位的支持,甚至也有企业直接对接受救助对象进行一定程度的物质援助等。B机构也会运用现有的信息网络平台,协助服务对象发布自己的困难信息,在类似于众筹、轻松筹等一些平台上寻求帮助。另一方面,在解决介入救助过程中人力资源不足的问题,社工机构也在积极发挥自身的能动性,在做好相关调查培训的情况下,会以招募具有社会工作专业背景的实习生和志愿者进行人手的补充,从而推动项目的顺利开展。
2.夯实实务,带动社会认可与支持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16]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尽管已经有一定的政策法规直接要求社会救助中应当引进社会工作的服务,但是从走访的现实情况来看,社会工作在社会救助中开展服务的政策性支持力度还是不足的,主要表现在社会工作进入行政管理服务中面临的合法身份问题。社工机构作为一个第三方机构,在介入社会救助的实践中往往会遭遇到其他行政部门的身份合法性质疑,因而没有实际的话语权,实践工作的开展时常得不到其他部分的有效配合。
A机构表示机构本身除了在做流浪乞讨人员的个案服务以及未成年人的救助外,一直在尝试做政策性的倡导,同时也会通过进校园宣传、办图片展等活动扩大服务影响,尽管在大范围(省市层面)的影响还没落到,但是在小范围(区片)中的效果是还不错的。上层政策基础是推动具体实务工作开展的直接作用力,社会工作者在开展工作时往往会遭遇制度性支持的无力,这恰恰反映出我国社会工作的相关立法是滞后于实务发展的。因而,在现实的困境中,有力的回应便是做好实务工作,努力通过服务实践实现良好的服务效果,推动社会倡导,赢得政策方面的支持,从而以实务促进相关立法的实现,进而实现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救助的实践开展能够有书面性的制度立法作为有力保障。
政府购买社工服务成为社工机构发展的新际遇,但这并不意味着这其间并无阻力,从时间节点来看,政府购买社工服务仍是处于探索期,尽管已经有《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等文件发布,但涉及到具体落实实施环节时,仍有许多模糊地带,对购买过程具体的流程操作、服务监管、后期合作等等都缺乏实操层面的引导和规范作用,项目评估指标也存在较大争议。
在这一现实基础上,健全购买机制和完善评估指标尤为重要。有学者提到加强顶层制度设计,规范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机制与流程,丰富政府采购专家信息库,建立社会工作专家库,建立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发布社会工作服务采购信息,建立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机制等对策。[17]笔者认为,涉及到购买层面的具体流程机制、购买内容、效果监管、项目年限、服务评估等等都该有明确的立法指导,同时,评估指标的界定应当兼顾专业和效果,立足于对服务效果和项目情况的了解,兼顾服务对象需求,从而给出客观的评估体系。以实务促进相关立法的实现,推动政府购买机制健全和完善评估指标,进而实现社工机构的实践开展能够有书面性的制度立法作为有力保障。
1.争取协作,盘活社会支持网络
一如在访谈中社工所谈“一个孩子在社会中成长,需要社会的方方面面给予支持、给予尊重、给予配合、给予帮助,而仅仅靠社工事务所有限的资源,是很难满足其方方面面的需求的”。社会工作领域涉及的相关部门甚广,包括民政局、救助站、社区街道、学校等等,也就是说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服务并不是仅靠一个社工机构就能顺利做好的,更多的时候需要社会、政府中不同组织部门的协作和配合,如果各组织部门之间不能进行有效的配合,往往得不到好的服务效果。
有学者提到应当提高社会认同,首先需要加强民办社工机构的宣传,社会工作、社会工作服务都需要加强宣传解释,以获得公众的高度信任和理解。其次机构在开展政府购买社工服务项目过程中,要通过所提供的专业社工服务获得群众认可并在服务中努力扩大社会认知度,提升机构公信力。[18]所以应当推进社工机构与社会相关部门的协作,盘活社会支持网络。从增进现有相关合作的社会组织和部门对社会工作的认可入手,可以通过讲座、交流会、项目评估会等方式邀请社会相关组织和部门来参加,争取他们对于社会工作的支持和认同,为后续的协作开展打下基础。同时,在实践工作正式开展前,通过网络或会面的形式先就活动的目的、形式进行沟通,取得理解和帮助。此外,在平时的项目往来中,定期举办交流会,将大家不同的项目实践想法、意见等进行公开交流,求同存异,提高双方的信任和配合度,从而促进实践工作的开展。
2.向外看,拓宽资源获取渠道
独木难成林,社工机构本身就是后发性发展,不管是在资源层面还是在影响力层面都处于相对劣势,因而机构要发展必然要向外拓展资源。
有学者提到以政府财政资金支持为主,探索多元化资源汲取途径。从国外的经验来看,企业和社会捐赠是社工机构资金的另一来源。社工机构通过宣传,扩大社会认同度,向一些大中型企业、公民个人提供社工服务,并合理收取一定的费用,通过合法途径接受企业和公民个人的捐助,并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19]从这一角度来讲,社工机构应当进一步发挥自身的内生性力量,积极链接更多的社会力量,拓宽资源途径。一方面,加强与有志于支持爱心公益事业的企业进行交流,寻求合作,积累实践服务的经济、技术等资本;一方面,探索与非政府组织如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的合作,争取双方之间的资源共享又或是项目合作,为介入社会救助的实践开展提供更大的发挥空间。
3.机构增能,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在政府购买服务中,社工机构的独立性是相对弱的,因而应当提高社工机构的自主实践能力,进行机构增能,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保证服务活动的物质资本充足,同时也要保证人力资本合格且充足。
有学者提出应当多方合作,共同提升督导与社工的职业胜任力,政府应充分理解督导的作用并给予相应的财力支持,将督导经费单独列支、专款专用。教育部门及高校应尽快提升社工专业人才的培养层次,为机构输送兼具较高理论研究能力与实务操作能力的督导人才。机构应建立合理、适宜的督导机制。[20]此外,笔者认为,一方面,社工自身要跟进专业理论的学习同时落实到实践中,以期达到良好的服务效果,机构也要审慎自身的理念和发展规划,不落社会发展的脚步,实务界的发展应该与学术界相互联动,共同促进机构的增能;另一方面,在解决具体实践层面的问题时,社工机构可以借助高校专业人才的力量,与高校社会工作专业建立合作机制,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相互借鉴。高校教师可以为机构社工提供督导和理论培训,同时招募高校社会工作专业的实习生,形成“社工机构—教师—实习生(学生)”三方配合的实践人力资源模式,加强社会工作的人才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