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立
在当代政治哲学中,罗尔斯和诺奇克无疑是最重要的两位思想家,他们的思想分别居于自由主义思想光谱的两端,当代西方主流政治思想的位置只能在两者之间确定。罗尔斯是政治哲学理论建构主义的代表,而诺奇克则是政治哲学理论批判的典范。诺奇克的思想批判影响了后世众多的政治哲学家。他的政治哲学的主题是国家,而国家的性质、合法功能及证明是《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关注的中心。〔1〕无论是对国家功能的定位还是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批判,权利作为道德的边界约束在其理论中都扮演了基础性的角色。分析和批判道德的边界约束自然就成为人们反思诺奇克政治哲学思想的理论路径。
权利是诺奇克政治哲学的核心概念,权利在诺奇克那里既担当了理论批判的武器,又担负了理论构建的基石。诺奇克以权利作为批判的武器,矛头直指罗尔斯式的自由主义者,认为任何形式的分配正义最终都会侵犯个人权利。诺奇克以权利为基石构建了正义的理论网络,权利密布于正义之网。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其他价值能够存在于正义之中。然而,权利在诺奇克那里只具有直接性的意义而缺乏具体的理论,这势必会引起人们追问权利作为道德的边界约束所依赖的道德理由和根据。因此,对道德理由和根据的追问,对于厘清道德的边界约束之含义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极端自由主义者,诺奇克对道德的边界约束之定位同其反对功利主义密切相关。在这一点上,诺奇克同罗尔斯有着相同的立场。众所周知,对功利主义作出最重要批判的是罗尔斯。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无论是古典的还是现代的,其基本原理都可以被清晰简单地概述如下:如果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被安排得能够达到所有社会成员满足总量的最大净余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被正确地组织的,因而也是正义的。〔2〕在对功利主义的批判中,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存在三大不可避免的错误:第一,功利主义会以整体功利的名义侵犯个人的权利,正义则“否认使一些人享受较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基本的自由被看作是理所当然的”〔3〕。第二,功利主义者把个人的选择原则扩展到社会,因而忽视了人的分离性。相反,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存在着目标互异的众多个人。第三,功利主义是一种目的论。目的论的理论自身是相互矛盾的,功利主义无法在人际之间作出比较,因而无法成为一种融贯的分配正义理论。
罗尔斯的三点批判都涉及权利问题。对于第一点,权利和功利相冲突,这没有异议。对于第二点,罗尔斯把权利看作是个人分离性的重要特征。第三点同权利相关在于权利反映了正当(right〕优先于善的义务论传统。功利主义并不是不重视权利,恰恰相反,功利主义的重要理论家密尔对自由和权利作出了重要的理论辩护。就像人们所熟悉的那样,密尔在《论自由》中解释了自由的价值以及自由为什么如此重要,在《代议制政府》中则从社会实践的角度分析了实现自由价值的制度保障。在权利问题上,密尔不但承认人的道德权利,而且强调权利同功利并不冲突。虽然如此,密尔的解释和论证框架却是功利主义的。他将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运用到基本政治价值原则的解释之中,主张对自由和权利的保护,最终是要实现人们的最大幸福。
一方面,密尔认为只有“功利”能够统一所有的正义观。密尔列举了各种正义观之间的冲突:体现自由和财产的正义,体现个人权利的正义,体现每个人应得的正义,守信用和重承诺的正义,以及为人公正的正义,等等。所有这些正义观,唯有根据社会的功利,才能对它们作出合理的取舍。〔4〕因此,体现权利的正义观最终也要依赖于功利的判断。另一方面,密尔认为正义是某些道德要求的名称,一切正义的问题也都是利益的问题 〔5〕,正义与利益本质上没有区别,是一致的,只是正义的问题附有一种特殊的情感,才使得正义和利益有所区别。因此,正义是社会功利的恰当名称而已。这自然回归到密尔对道德基础的根本性看法,即“功利”或“最大幸福原理”是判断人们行为对错的最终根据。因此,作为一种价值的排序,功利(最大幸福〕依然居于价值的顶端,而自由和权利是为了促进功利(最大幸福)。在这种意义上,权利是可以幸福的一种状态,此时权利和功利可以相统一,但为了更大的幸福,权利依然可以被视为一种手段,此时权利是为了增进功利。
诺奇克同罗尔斯立场一致,都坚决维护个人的基本权利。但是,诺奇克批判的靶子是权利功利主义而非罗尔斯批判的一般功利主义。对权利功利主义的反驳是诺奇克批判功利主义的重要贡献。诺奇克首先将权利视为个人分离性的重要特征,而且是唯一特征。自从罗尔斯批判功利主义将个人与社会视为一体而忽视了个人分离性以来,个人分离性就成为反击功利主义的重要理论武器,同时又成为检验人们个人内在价值是否真正被重视的标准。诺奇克将权利视为个人的内在价值和个人分离性的唯一特征,如果一种正义侵犯了个人的权利,这就是没有认真对待个人的分离性和个人的内在价值,因而是不正义的。
权利作为个人分离性的特征仅仅是诺奇克理论的起点。诺奇克通过权利反击功利主义从而批判所有同权利原则相对立的正义观才是根本目的。但是,对于诺奇克本人来说,权利功利主义才是其主要的理论对手。权利功利主义的核心主张是,侵犯一个人的权利可以阻止更大、更严重的对权利的侵犯。例如,一群暴徒包围了一个村庄,要求将村庄里的一个无辜的人交出来,如果不交出来,就会屠杀整个村庄的人。你会不会将这个无辜的人交出来以换取全村人的安全,虽然你明知道你会侵犯他的权利?
无论你对权利的认知和态度如何,只要你认同以最小受损的权利获取更大的权利,那么,功利主义的思维和推理就是你必然的选择。这种思维主张尊重每个人的权利,对每个人权利的尊重尽可能地使社会整体权利的侵犯总量减少到最低的程度。在古典功利主义那里,存在着功利和权利的相互关系问题;而在权利功利主义那里,权利和功利完全转换为权利自身的问题,因而,权利功利主义具有更大的理论迷惑性,也更容易博得人们的同情和理解。诺奇克反对权利功利主义的理论和主张。在他看来,一般功利主义会以功利的最大化为由牺牲个体的权利,而权利功利主义者会以权利的最大化为由最终侵犯每个人的权利,两者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只不过在权利功利主义的理论中功利或善替换为权利而已。
功利主义是一种为人们行为辩护的道德理论,其核心在于道德理由。因此,要对权利功利主义的理论问题进行批判也只能从道德理由开始。诺奇克区分了道德目标和道德约束两种道德理论形式。权利功利主义的道德理论形式属于道德目标。在这种道德理论的视域下,权利是最高的道德目标,一切为了增进权利的其他途径和形式都可以被视为手段,包括权利自身。为了最大总量的权利而牺牲和侵犯较小的权利自然满足和符合道德目标的理论要求。与道德目标相对应的则是“结果—状态”的道德思维方式,即道德理论的重要性在于其随之而来的结果。所以,诺奇克认为,如果把权利看作道德目标,从结果—状态来评价权利,必然会导致功利主义的理论。
与道德目标的理论考察相反,权利只能被看作道德约束。如果说道德目标是一种肯定性诉求的话,道德约束则是一种否定性的表达,即道德约束强调的是限制、否定和不越界。用形式化的表述就是:道德约束是“不要违反约束 C”〔6〕。C 就是权利,人的行为不能违反边界约束(side constraints)。为了更加清晰地解释道德约束,诺奇克认为不能这样来理解道德约束:只要不违反约束C,你的行动应该尽可能地使目标G 达到最大化。因为这种理解道德约束的实质是将道德约束C 纳入到目标G 之中,道德约束C 依然是作为实现目标G 的手段。这仍然是道德目标式的理解,依然会导致权利功利主义的结果。边界约束的要求是,禁止在你追求目标的过程中违反这些道德约束。因此,边界约束强调绝对的否定性和限制性。
道德约束理论明显同康德道德哲学相关。诺奇克毫不讳言权利为什么只能视为边界约束而不是追求的目标,其观念来自康德道德哲学中的“实践命令”。对个人行为和国家行为(国家功能)的边界约束反映了康德主义的基本原则:个人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没有他们的同意,他们不能被牺牲或被用来达到其他的目的。个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7〕这是康德道德哲学的根本原则,也是康德道德哲学留给我们最重要的理论遗产之一。一旦人们批判功利主义,“人是目的”的原则必然是人们诉求的理论资源。虽然,“人是目的”的道德观念对功利主义具有较大的批判效力,但是,诺奇克认为“人是目的”在康德道德哲学的解释中存在手段和目的不明晰的地方,无论是对于事物还是对于人来说均是如此。
对于事物来说,康德认为事物同人不一样,事物是“无理性的存在者”,而人的存在来自于自己的理性,理性存在者才是一个“人格”。有无理性和人格决定了事物和人存在的价值不一样,前者是作为手段而存在,后者是作为目的而存在。
因此,以理性作为标准,事物和人作为手段和目的的区别一目了然。但是,在某些条件下,事物只是作为手段而非目的的断言也会存在失效的可能。例如,“对某种工具的使用有一种压倒性的约束C”,当工具的使用只有在约束C 的前提下,这个时候“工具的使用方式”就无法全然被视为一个工具。诺奇克认为,“就这些方面来说,它根本就不是一个工具”〔8〕。
对于人来说,当人们在表述人对待人的方式时,“人是目的”究竟是手段还是目的,这之间的界限也非常模糊。诺奇克列举了两个事例来反驳。第一个事例:人们总是抱怨“你在利用我”。“利用”就是把别人视为手段而没有视为目的。假定这样的情形:如果一个人A 有充分的理由相信,B 知道了他如何利用人际交往而拒绝同A 打交道,那么,这个时候A 有没有义务告诉B 他如何准备利用人际交往?如果A 不告诉B 任何情况,A 是不是在利用B 呢?这就向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在什么情况下,别人是完全不被利用呢?第二个事例更富挑战性。看见一个漂亮的人从身边走过而感到快乐,这个时候,你是把她当作了目的还是当作了手段?也许,你可能把她当作了手段,即把她作为性幻想的对象。但是,你也可能既没有把她当作手段,也没有当作目的,你就是高兴一下而已。〔9〕
既然人与人都应该互相视为目的,那为什么又会出现人被作为手段来对待,或既非手段又非目的的情形?原因在于康德表述“人是目的”时存在描述性和规范性混合的问题。人们在实际生活中常把自己和他人视为手段,康德强调的则是,人不应该仅仅被当作手段来看待。从理想状态上看,人应该把自己或他人,即每一个理性的存在者视为目的。但是,在实践命令的表述中,事实的描述性和价值的规范性被混合在一起,混合的直接后果导致了“人是目的”的形式化表述及其含义的模糊。诺奇克认为,有必要在政治哲学中对康德“人是目的”的形式化表述赋予实在的内容,并且对规范性要求更加明晰化。
首先,诺奇克强调“人是目的”具有确定的内容所指而不是宽泛意义上的形式界定。政治哲学只关心人们不可以利用他人的某些方式而不是全部方式。如果理解为全部方式,必然由于外延的无限扩展而导致内涵的缩小甚至是虚化。诺奇克把某些方式限定为“人身的伤害”,边界约束的含义在政治哲学中就演变成“不能以边界约束所排除的特定方式来利用他人”,因此,“人是目的”意味着“不要以某些特定的方式利用人们”〔10〕,个人神圣不可侵犯。我们既不能以某些特定的方式利用他人,也不能以目的—状态的观点和视角来看待和审视他人。
其次,“人是目的”的规范性要求具体表现为个人权利不受侵犯。个人是真正存在的实体,个人的权利不能受到侵犯。诺奇克以类比的方式质疑社会利益和个人权利之间的内在紧张。为什么个人可以为了更大的利益或避免某些伤害而忍受某些痛苦或牺牲,而社会却不可以因为更大的利益牺牲个人的利益?例如,一个人发生了车祸,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或免受更大的感染,他会毫不犹豫地听从医生的吩咐而截去一部分肢体或器官;一个人为了退休时有足够的金钱养老,在年轻时节衣缩食。人们认为这些行为理所当然,但是,为什么把个人利益推向社会整体利益时就不可以呢?在诺奇克看来,能够承载牺牲、损失或受益的实体只能是个人,不存在拥有利益的社会实体。对于个人来说,截去身体器官的所带来的牺牲和伤害以及由伤害而产生出来的更大利益,它们的承受者是同一个实体。但是,个人为了整体的更大利益而牺牲自己,受益的却分属于不同的他人,即牺牲自己而他人获利。根本没有社会实体存在,真正的实体就是一个个具体的人。
最后,“人是目的”意味着人的价值不可排序,价值的绝对性是正义理论和实践的边界。从个人是社会存在的真正实体中,诺奇克进一步引申出对个人价值的认知。一方面,从相互性来看,每个个人的权利都是绝对的。个人是唯一拥有生命的个体,他并没有从他自己的牺牲中获得某种超值利益,而且,没有任何人有权利将这种牺牲强加于他身上。除非这个人自愿牺牲自己的权利,否则任何人都无权强求他做什么。
另一方面,价值不可排序,每个人的价值都是绝对的。价值可以排序意味着价值可以量化或赋予不同的权重。按照一般的理解,价值在权重上有高低大小之分,在实践上有轻重缓急之别。诺奇克认为这是人们特有的道德思维方式,即希望在价值之间寻求平衡。但对待个人价值的真正态度应该是边界约束,即个人的道德价值具有绝对性,是任何人和国家等行为的边界约束。否则,权利功利主义的问题就会从理论进入到实践,最终以权利的名义侵犯个人的权利。所以,诺奇克强调,任何一个人的生命的道德分量都无法进行道德上的平衡,每一个人的道德分量都不能因为更大的社会整体利益而被压倒。因为,为了其他人而牺牲另一些人无法得到道德上的辩护,任何这种社会的行为都不能得到正当性的证明。
在对康德“人是目的”的重新界定中,人们发现诺奇克对康德道德哲学的接受和采纳也仅限于此。正如沃尔夫所评价的那样,康德道德哲学对诺奇克的影响并不像人们所理解的那样巨大,诺奇克接受和采纳康德的思想也就仅是“人是目的”的观念而已。〔11〕除此之外,在《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一书中,人们很难再见到对康德道德哲学的进一步论述及相关表述。尽管如此,个体的人不能被作为手段而只能作为目的来对待,这是诺奇克将“人是目的”的规范性要求明晰彻底化的结果,也是从形式化转向实质化的结果。
实际上,边界约束的解释还没有最终完成。在边界约束的解释中,人们的理论重心主要聚焦在权利被侵犯的问题上,即禁止牺牲别人而得到好处或利益。现在的问题则是,当一种未经你同意的行为增加了你的利益,你是否允许这种行为在你身上发生?例如在道德的边界约束中,国家不能牺牲个人的利益,这是对国家行为的否定性限制,这似乎不难得到人们的认可。但是,国家是否有权利强迫你按照它认为的“好”去行动?如果你不按照它的意志去行动,国家或政府有没有权利强制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呢?诺奇克认为没有。个人是生命的实体,它是道德边界约束的基础。这样的信念会导致一种极端自由主义的边界约束,即无论对你的利益是增或减,国家都没有权利要求你做什么,因为存在着不同的个人,每个人都拥有自己要过的生活。〔12〕
政治哲学的极端自由主义约束确定了一种严格的边界原则,即无论这种生活看起来有多大的价值和理想(对于国家来说),它都无权强迫你去过。国家必须在个人的善和价值上保持绝对的中立,因为每个人的生活是自己要过的生活。这一立场被拉兹界定为严格的政治中立性立场,而且,“政治中立性学说要求(某些〕政治行为应当在关于良善生活的理想方面保持中立,也就是说,良善生活理想的实施和促进,尽管本身是有价值的,却不是(某些〕政治行为的正当理由。这种原则是约束原则,因为(正如在这里所理解的〕它同样提倡在健全的和不健全的善理想之间的中立性。它不仅要求对不可接受的理想的促进不应当成为(某些〕政治行为的基础,而且同样要求要避免促进可接受的、正确的、合意的理想”〔13〕。
拉兹以批评自由主义的中立性来批评诺奇克的边界约束。对于拉兹来说,诺奇克的边界约束是中立性原则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且,诺奇克的边界约束体现的中立性是一种严格的版本。因此,在对中立性的批判中,诺奇克成为拉兹批判的一个重要靶子。一方面,拉兹认为诺奇克的国家理论无法保持严格的中立性,无论是广义上的中立还是狭义上的中立均不可能,因为“自由至上主义的义务论者是国家偏爱这样一些人,他们的善观念包括了在强制被法律禁止的情况下不强制其他人”〔14〕。另一方面,拉兹批评诺奇克的国家理论限制国家促进和实践道德理想的做法是错误的。虽然边界约束来自“人是目的”的观念,但是这一观念中并不排除和否定道德理想,“如果个体有道德义务为其他人作贡献,并且有义务促进某些理想,那么在强迫他们履行这些义务时,他们就不是在被当做手段”〔15〕。
诺奇克几乎不回应其他学者对他的理论批评,包括拉兹的批评。但是,拉兹的批评有助于我们理解诺奇克边界约束所依赖的道德理由,即政府为什么不能用责任和积极的行动去推进道德和善的观念?总体来说,诺奇克认为有两个最重要的因素决定了边界约束:一方面,某种特定的生活方式是每个人对生活和人生的独特理解;另一方面,每个人都在追求生活的意义,而这种意义在于个人对其人生整体计划的理解和塑造。前者的理由与“体验机”论证有关,后者的论证同道德理论的不确定性相关。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都与人和人生意义的理解密切关联。对于体验机论证,诺奇克假设了某种场景:技术高度发达,人类的各种可能的体验都已经被充分研究,能够提供任何你想要的体验或体验的组合,而且,这种体验使你根本无法分清楚究竟是一种纯粹的心理体验还是实际发生的事情,在这样的场景下,你是否愿意钻进和生活在体验机中?
诺奇克认为至少存在三个理由决定了人们不会这样做。第一个理由,人是想做一些事情,而不仅仅是想拥有做事情的体验。人们首先是想要做什么事情,然后才想获得做什么事的体验。第二个理由,我们希望以某种方式存在,希望成为某种类型的人。漂浮在罐子里的不过是一团黑乎乎的东西。第三个理由,钻进体验机,就是把我们限制在一个人造的现实里,即不存在任何比人造事物更深刻或更重要的东西。〔16〕在人们看来,诺奇克提供的第一个和第三个理由不够充分,它们都同人的体验相关。第一个理由中存在做和体验的关系不清晰的问题。人们做事情的目的难道不是在做的过程中体验某些东西吗?质言之,如果不是为了获得体验,那是什么呢?如果是为了获得某种体验,为什么不可以直接获得某种体验呢?第三个理由立足于人造的和真实的区分的基础上。但是,站在一种普遍怀疑主义的立场上,你如何确信你不是生活在类似于体验机的场景中?就像佛家所说,你的世界实际上是一个幻灭的世界。
诺奇克真正想说的是第二个理由,即特定的生活方式是我们每个人对生活和人生的独特理解,是自己希望成为某种类型的人。体验机中的体验不是人期望的特定的生活方式,而且,转换机和结果机提供的任何你想要的场景都不会被选择,因为这些生活都不是你的生活。体验机论证以类比的方式拒绝了一种被强制的好生活的选择可能,即可能存在各种“好”的生活,除非你自愿,任何个人乃至国家不得强迫你选择。你想过的生活是一种有关你自己的有意义的生活,它也决定了你必须被当作目的来对待。生活的意义才是诺奇克道德理论的不确定性对边界约束所揭示和寻求的最终的道德根据。
对于道德理论的不确定性,诺奇克通过动物、人和某星系存在物的道德地位之分析和论证,指明只有人才适用于边界约束,人的问题才是道德哲学的核心问题,也才是边界约束所揭示的最终问题。因此,如何从人这种特殊的存在者身上寻求和揭示出人的某种或某些特性,它既能够解释人的道德形象,也能解释人何以被边界约束的形式来对待的道德根据。这些特征确保人具有而动物不具有,而且,这些特征刚好同边界约束一致。关键是,人的哪些特征可以被界定和赋予边界约束的根据。就像诺奇克所说:“正是这些特性使其他人在如何对待他的问题上受到了约束,所以一个人的特性本身必须就是有价值的特性。”〔17〕
每个哲学家对于同道德约束相关的重要的个人特性是什么的理解均不相同。从哲学史上就不难发现这点,有人强调自由意志,有人强调灵魂,有人强调理性等。总结起来,诺奇克认为传统哲学最重视的因素有五个,它们分别是:感觉和自我意识;理性(能够使用抽象概念,而不限于对直接刺激做出反应);拥有自由意志;是一个道德主体,能够以道德原则来指导其行为,能够对行为进行相互的限制;有一个灵魂。〔18〕至于这些特征是不是仅为人所具有,这是有争议的事情。例如,感觉和自我意识以及有一个灵魂等,其他存在者是否具有,我们既不能肯定也不能否定。同样,这五个因素只是一种单独的罗列还是内在的统一,这也不清楚。诺奇克认为除了灵魂,其他四个因素中的任何一个都无法建立起内在的必然性关联。这势必要求我们对这些有关于人的特性进行整体性的考察和把握。
既然这五个因素都能表明它们同边界约束有内在关联,那么,一定存在一个中介变量M 来统摄它们。第一,只有有了中介变量M,这些开列的单个特征才必要,合在一起才充分。否则,我们很难理解这些单个特征为什么重要,为什么是这些特征而非其他特征进入清单。这也就是说,从中介变量看,人们能够知道哲学家为什么关注这个或这些因素。第二,有了中介变量M,我们就会清楚为了获得M,我们还需要增加什么,即在M 的检视下,只要有需要,我们就可以增加这些清单的内容。第三,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有了M,这些特征与对人的行为的道德约束之间也有一种清晰的和令人信服的关联”〔19〕。中介变量M 是什么,诺奇克自己也没有十足的把握和充分理由来断定,而是这样说:“我猜测,答案同一种捉摸不定的、非常难以把握的观念有关:生活的意义。”〔20〕
诺奇克的回答为什么不那么肯定,一个重要的原因同诺奇克哲学的理论旨趣有关。诺奇克不像罗尔斯那样提供一个肯定的思想体系,而是以理论质疑的方式推动思想的前进。在质疑的过程中,将存在的问题完全展现出来,并在质疑和展现的问题中提出自己的答案选项。另外一个原因是,生活的意义本身也是一个大家认可但缺乏统一理论内涵的观念。我们可以质疑生活的意义之特定内涵,但是我们无法否认生活的意义本身。生活的意义似乎成了道德哲学最不可质疑的理论原点,它决定和指导我们过一种什么样的生活,拥有什么样的生活方式,以及采用何种道德原则来相互约束。
边界约束之最终道德根据在于生活的意义。每个人过什么样的生活完全在于这个人对生活意义的理解和认定,一个人按照某种整体计划塑造其生活,就是以一种方式来赋予他的生活以意义;一个人只有拥有如此塑造其生活的能力,才能够拥有富有意义的生活或者为富有意义的生活而努力奋斗。因此,生活的意义虽然在诺奇克那里含义模棱两可,但是,生活的意义必然包含着一个人的行动和选择。〔21〕人们既不会选择体验机式的生活,也不会选择结果机式的生活,个人的生活是这个人在生活的过程中体会意义,根据生活的意义来修正和形成自己的生活图景,实践自己的生活计划和人生计划。质言之,生活的意义同行动相关;所以,诺奇克强调过生活,生活的意义与选择相关;所以,个人自愿过何种生活是个人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和强迫。
权利作为道德的边界约束,最终落脚于生活的意义,这是诺奇克为边界约束寻求的道德根据,也是为权利提供的道德理论。生活的意义是诺奇克政治哲学基础不可追问的终极之点,但是,生活的意义能否扮演如此重要的角色,诺奇克自己也没十分的把握。诺奇克自己也承认:“这本书并没有展示出关于个人权利之道德基础的精确理论。”〔22〕而且,诺奇克本人也没有将生活的意义理论建立起来。〔23〕生活的意义本身是一种既模糊又无法质疑的观念,每个人可以存在不同的理解。这也不难解释,为什么同是义务论自由主义阵营的罗尔斯、诺奇克和德沃金等,其理论资源均来自对人的尊严的尊重、对康德“人是目的”的采纳、对合理生活计划和人生意义的理解,但在对正义的界定和捍卫上存在根本性的差别,因为生活的意义本身允许多元化理解。
生活的意义同边界约束一样,在诺奇克那里只具有限定性的意味。对于诺奇克来说,我们不应该去促进别人生活意义的实现,即使那种促进的手段对于这个人来说有益,因为这会侵犯人们的权利。生活的意义和边界约束都是限定性的,这根源于诺奇克的极端自由主义立场,他对任何有损或侵犯权利的行为和道德理由都抱有极大的警惕。然而,个人生活在社会之中,社会的团结和人们的友爱必然会跨越权利的绝对边界,个人的生活也会同其他人关联在一起构成意义共同体。就像诺奇克晚年自我反思道:我曾经提出的极端自由主义的立场(libertarian position),在我现在看来,是非常不当的,其部分原因在于,它没有充分地把这两个方面编织进它的结构之中,一方面是人道的考虑,另外一方面是它为更加紧密的关系留有空间的共同合作行动。〔24〕因此,没有绝对的权利,没有绝对的边界约束,也没有绝对的个人的生活及其意义,他人以及他人构成的社会总会以不同的方式镶嵌于个人的生活形式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