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从本质上实现人的改变

2019-02-18 23:15
社会科学辑刊 2019年6期
关键词:实务本质对象

张 昱

“过去的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1〕改变世界的根本在于改变人,社会工作即是以人的改变为目标的专业和职业。从已有的社会工作研究和实践看,社会工作基本上是从“总体人”的维度展开的,然而人是多维度、可多学科研究的,人的改变也是多维度、多学科的,而社会工作促进人的改变只是其中的一个维度、一个学科。因此,这就需要明晰社会工作促进人改变的“支点”。

一、迷失对象的社会工作

社会工作是什么,社会工作者是干什么的,这是社会工作的两个根本问题,也是社会工作至今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的问题。也正是这个原因导致社会工作的社会认同受到制约,其实践活动也受到众多的质疑。究其实质,这两个问题并不是完全分离的,而是合二为一的。社会工作是什么,要解决的是社会工作作为专业和职业的内在规定性问题,是要清晰社会工作与其它专业和职业的边界,从而划分社会工作专业和职业活动与其它专业和职业活动的域限的问题,这也就是社会工作的本质问题。因为本质是事物的自我规定和自我限制,是一事物区别于其它事物的内在规定性。社会工作者干什么则是社会工作的实践问题,所要回答的是社会工作开展服务时的服务目标问题。在具体的意义上,社会工作服务目标可以是多方面、多样的,但必须明确的是社会工作服务必然有其本质目标,这一目标整合了具体目标,具体目标不过是本质目标的呈现和展开而已。社会工作者是干什么的,所要回答的正是社会工作服务的本质目标是什么的问题,也就是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的“支点”是什么的问题。上述两个问题便转化为本质和目标的关系问题,即具体目标不过是本质的展开,是本质的外在呈现,找到了社会工作的本质,也就找到了社会工作的服务目标。所有的问题都共同地指向社会工作的本质,研究的焦点在社会工作本质问题上得到了统一。

关于社会工作的本质,研究者们存在很大分歧。1947 年联合国曾就各国社会工作教育概况进行调查,发现33 个国家提出了33 种关于社会工作的定义。〔2〕从国内已有研究文献看,研究者们定义社会工作的角度各不相同。专业学科指向的研究者们认为,社会工作是一个专业或学科;福利事业指向的研究者们认为社会工作是社会福利事业中的一个环节;社会关系指向的研究者们认为社会工作是以社会关系为对象;道德实践和政治实践指向的研究者们认为社会工作面向宏观社会,强调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社会建构指向的研究者们认为社会工作是社会建构的结果;助人和利他主义指向的研究者们认为社会工作是助人的专业和职业;发展模式和理念指向的研究者们从社会工作自身发展的历程讨论社会工作;问题指向的研究者们认为社会工作是解决现代化带来的问题的手段;社会建设指向的研究者们认为社会工作是社会建设的重要途径;还有研究者提出了社会工作是一种助人技巧和艺术,是一种专业服务过程的观点;等等。这表明研究者们对社会工作本质规定的认识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而这种差异导致了社会工作长期处于不稳定的变动状态。如在我国社会工作的发展过程中,当一段时期提倡“社会管理”范畴时,研究者们把社会工作定位为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当一段时期提倡“社会建设”范畴时,社会工作则成为社会建设的重要手段;在提倡社会治理范畴的今天,社会工作又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社会工作发展呈现出摇摆不定、个性缺失、高度依附政策变化的状态。

西方社会工作的发展实质上是在个体与环境的关联中展开的,在这一过程中,很难说谁忽略了环境或忽略了个体,但却可以说谁聚焦了个体,谁聚焦了环境。玛丽·里士满深受弗罗依德及荣格的影响,把社会工作的目标确定为个体的改变,特别是个体人格的培养与发展〔3〕,简·亚当斯则强调了环境与公平的意义。〔4〕在这种争议中,强调个体的思想走向了精神分析等心理学的理论,而强调环境的思想则走向了更具宏观意义的公平与正义等社会价值和结构方面的理论,并由此形成了社会工作个体主义取向和结构主义取向的争议。在这种争议中社会工作话语及其知识体系更多地走向了心理学或宏观话语。尽管后来有很多研究者强调了社会工作中个体与环境的统一,如博斯·雷纳多斯强调了个案服务中个体与环境资源的统一 〔5〕、高登·汉密尔顿提出了“人在情景中”的思想 〔6〕、凯罗·吉麦恩等的生态系统理论就个体与社会的联结进行了有益的理论尝试等等。但这种努力仍然没能有效地解决个体改变与结构改变之间的张力,也没能形成社会工作独立的范畴、知识和理论体系。社会工作在“解放人类”“公平”“正义”话语体系、心理学知识与理论话语体系、其他学科的话语体系的张力中艰难前行。

综观上述国内社会工作的学术发展历程不难发现,国内相关研究倾向于采用“总体人”的范畴,在“总体人”的基础上,讨论人的改变。如王思斌教授在其《社会工作概论》中把社会工作界定为“是以利他主义为指导,以科学的知识为基础,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的助人服务活动。这一定义指出社会工作的本质是一种助人活动,其特征是提供服务。更确切一点说,社会工作是科学的助人服务活动,它不同于一般的行善活动”〔7〕。问题在于任何专业和职业都是助人的,而且,其它学科在论及自身助人的时候都会明确助人的那个维度,从而使自己与其它专业和职业区别开来。如医学以人的生理疾病为对象。在这种情形下,社会工作谈助人,却没有深入到助人的哪个方面,使社会工作所助之人成为“总体人”,这不仅不能为社会工作设界,甚至还可能把社会工作视为囊括了其它专业或职业内涵的专业和职业,导致社会工作对其他专业或职业的僭越。

西方社会工作相关研究中形成的个体主义社会工作与结构主义社会工作之间的争议,以人与环境的二分为基础,或侧重于个体,或侧重于环境,但都无力化解个体与环境之间的张力。而从强调社会工作中人与环境关系的思想表层上看似乎超越了个体与环境间的张力,但这种研究以人与环境的二分为前提,把人与环境视为两个独立的要素,在此基础上思考人与环境的关系,这就使人较之于环境、环境较之于人都具有了外在性,从而使相应的研究无法进入人自身或环境自身,因而仍然或偏重于个体,或偏重于环境,最终陷入个体与环境孰先孰后的争议之中难以自拨。

纵观国内外关于社会工作本质的研究,我们发现有两个问题需要深入思考。一是这些研究在对社会工作进行规定时大多处于摇摆状态,而且摇摆幅度还非常大,甚至有学者还得出了社会工作是助人艺术的观点,可是哪个专业和职业不是助人的艺术呢。为什么研究者们在规定社会工作时会出现如此大的摆幅,这就是需要我们深入思考的。二是由第一个问题内在引发出来的,即为什么会出现规定社会工作却没有实现社会工作规定性的现象?

我们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没有解决为什么要规定社会工作的问题。规定社会工作的根本目的是什么,这似乎是一个不成问题的问题,但却是一个具有前提性和方法论意义的问题。在笔者看来,规定社会工作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寻找社会工作的本质,确定社会工作的专业和职业域限,划分社会工作与其它专业和职业的边界,从而使社会工作区别于其它专业和职业,并据此构建自己的研究和实务主线,生产自己的知识,创建自己的概念体系,形成自己的理论系统,明晰自己的话语系统,从而使自己的发展有规律可循。这就要求定义社会工作时必须清楚、明白社会工作的本质,找到社会工作自身内在规定性,从而明确社会工作与其它专业和职业的内在区别,而这正是已有研究都没能完成的工作。

这种界定社会工作却没有明晰社会工作本质的状况导致了社会工作知识和理论体系的碎片化、社会工作实务目标模糊化、职业空间提升局限化等众多问题。

首先,这种现象导致了社会工作知识生产功能弱化。由于没有抓住社会工作的本质,致使社会工作失去了明晰的研究对象,使社会工作不能聚焦,进而形成了摇摆于多学科之间进行研究的状态。而无聚焦的研究即使具有一定的知识生产功能,这种知识生产功能也必然是浅显、零散、杂乱的。因此,因研究对象不清晰而导致的社会工作知识生产功能的弱化必然带来其自有知识的不足,而自有知识的缺乏又必然导致概括和反映社会工作知识的概念或范畴无法生成,在知识和概念都相对缺乏的情况下,作为知识和概念系统的社会工作核心理论也就必然难以生成。

其次,这种状况导致了社会工作知识、理论和话语的碎片化。反观现有社会工作知识体系,我们会发现已有社会工作范畴和知识相当一部分源于心理学或其它学科,作为社会工作自有的知识和范畴比较缺乏,社会工作自有理论基本没有成型。这种状态形成了社会工作理论无主线的发散状态,即在自有理论相对不足的情况下,通过吸收其它学科的知识和范畴构建社会工作理论体系,致使社会工作理论成为多学科知识和范畴的集合,而这种集合由于没有自有理论的统领,导致了社会工作理论主线弱联结甚至是无主线联结、去结构、发散于其它学科中的状态。

最后,从社会工作实务看,一方面由于上述原因,致使社会工作职业管辖权无法明确,社会工作者在实务中也很难明确自己的职业对象,从而也基本上不能回答自己是干什么的这一问题;另一方面,社会工作作为社会福利制度的执行系统,受社会福利在社会中的全员、全方位和全过程性所决定,其特征也具有全员性、全方位性和全过程性,也就是说,社会工作职业并不是如目前我们所认识的那样,仅仅是“社会的”,而是分布于各行各业之中的。这种职业特征很容易模糊社会工作服务的对象,从而使社会工作者自认为可以服务于人的各个方面。但人并不是“总体”的,而是分异的,可以区分为众多的系统,不同职业实质上是服务于人的不同系统,从而形成职业的差异和域限。这种社会工作实务过程中“总体人”服务的思想偏差不仅使社会工作者在社会工作实务中难以明确“干什么”的问题,制约了社会工作职业的发展,压缩了社会工作职业的提升空间,而且还进一步模糊了社会工作理论的研究对象。

这种知识、概念和理论的碎片化也限制了社会工作的职业空间,使社会工作职业体系难以形成。在社会工作知识、概念和理论碎片化的情形下,社会工作实践的理论指导弱化,社会工作者的实践职业对象不明,无法聚焦于相应的工作主线,只能随着外在现象的变化而变化。这样一方面导致了社会工作职业的摇摆性,有些社会工作实践甚至僭越了别的职业领域,误把别的职业领域的工作视为自身的专业工作;另一方面也导致了社会工作实践的浅显化,在某些时候甚至演化为“活动”。在这样的实践中,社会工作应有的技术体系也不能形成,社会工作者是“干什么”的问题成为难题,社会工作职业划界的工作无法实现,进而制约了社会工作职业空间的发展。

二、明晰对象是界定社会工作的根本

上述问题的根源在于社会工作概念的模糊,而概念模糊的根源又在于对社会工作本质的认识不清楚,因此寻找社会工作的本质成为问题的关键。那么,怎样才能明晰社会工作的本质从而界定社会工作,进而清晰社会工作的边界,明确社会工作的专业管辖权呢?

明晰社会工作的本质首先需要解决方法论的问题。一方面,我们要看到,社会工作的规定性要受到其发展逻辑及展开过程的影响;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明确,社会工作作为一个理论系统,其本质由这一理论系统所反映的对象决定。也就是说,社会工作本质上是一种对象性的存在。亚里士多德早就提出了“每一事物之真理与各事物之实必相符合”〔8〕的著名论断,费尔巴哈也认为,“主体必然与其发生本质关系的那个对象,不外是这个主体固有而又客观的本质”〔9〕,马克思则明确指出:“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且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10〕“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11〕因此,理论是对其对象的反映,其在根本上由与之发生关系并反映的对象规定。由此,我们可以说社会工作的本质内在地源自社会工作的对象。另外,需要反思二分式思维方式。在已有理论研究中,人们习惯于用二分的方式思考问题,如善、恶,好、坏等等,这种思维方式虽然有利于我们在两个要素的区别中发现其差异,但一方面由于任何事物都不是二分的,而是多元的;另一方面即使在二分的情况下,二分之中仍然存在着关系的问题。因此,单一用个体与环境二分的方式思考社会工作的本质问题,在思维方式上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由此,明晰社会工作的本质就需要把社会工作看作是对象性的存在,超越二分的思维方式,在社会工作发展过程所揭示的社会工作对象中寻找社会工作的内在规定。从文献研究看,社会工作的对象已经走向了人与环境的关系,因此,我们需要以人与环境的关系为起点,明晰社会工作的对象。正如前面已经指出的:一方面,在人与环境关系的讨论中,研究者们所讨论的人仍然是“总体人”;另一方面,虽然研究者们或侧重于个体,或侧重于环境构建了不同指向的社会工作,但都未能明晰社会工作的对象。问题何在?反思已有研究,我们会发现研究者们在讨论人与环境的关系时,分别侧重了人和环境这两个要素,但却忽略了对关系本身的研究。也就是说,受二分思维方式的影响,研究者们所讨论的关系并不是关系本身,而是个体和环境谁更重要、谁决定谁、谁影响谁这些人与环境相互作用的方式等方面的问题。

在已有的社会工作研究中,人们在思考关系范畴时,往往需要首先确定两个二分的要素,再讨论这两个要素的互动,并从其互动中形成两个要素关系的思想,而对关系本身并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也就是说,这种讨论是从两个要素的外在性方面,以两个要素的区别为前提展开。在这种研究中,谁是重要的或谁是决定的成为讨论的重点,而关系本身则被视为无足轻重的,或是被要素决定性所替代的问题。需要讨论的问题本身淡出了研究者的视野,成为枝节,这种淡出的结果必然是社会工作研究和实务对象的模糊。这不仅仅是社会工作的问题,也是社会学在思考关系时存在的问题,甚至也是其他学科思考任何一种关系时普遍存在的问题。

当我们把讨论回归问题本身,即回归到关系本身时,关系意味着什么?首先,关系是揭示事物的普遍联系及相互作用的范畴,是事物的普遍联系、相互作用的凝结或结晶。事物通过相互作用构成普遍的联系,这已成为研究者们的共识。但对于这种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如何呈现,研究者们却走向了片面。他们普遍把事物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中谁更重要、谁决定谁、谁影响谁作为关系来思考。这种所谓的关系只是从地位、角色、功能等方面讨论了两个事物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方式,而方式并不等同于关系,因而这种对事物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方式的揭示并不是关系本身。因此,把从地位、角色、功能等方面确定的谁更重要、谁决定谁、谁影响谁作为关系本身显然是偏离了讨论关系自身的逻辑,把普遍性的问题转化为特殊性的思考,与普遍性产生了矛盾。

实质上,由事物普遍联系所形成的相互作用、相互博弈必然会产生某种结果。这种结果往往是多重主体相互作用、相互博弈可能达成的一种结合方式,也是多重主体间所能达成的一种均衡,这种均衡往往是经过多重主体长期的相互作用、相互博弈后形成的,因而会凝结成为一个可表述的范畴,这个范畴是很难用谁更重要、谁决定谁、谁影响谁来表述的。如社会范畴,它本身就是关系范畴。马克思曾经指出,“社会不是由个人构成,而是表示这些个人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12〕。这也表明,社会本身是一个关系范畴,是个体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结晶而成的一个范畴,这一范畴概括了社会的本质,是这些个人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凝结。

其次,关系是可分析的。作为事物相互作用、相互博弈的过程和结果的呈现,关系具有客观性,有关系性质、强弱、指向、结构等众多分析维度,因而关系是可分析的元事实。

最后,关系是个体的延展,是个体走向社会的基本路径。个体与社会的关系是社会学的核心话题之一,也是社会工作理论和实践的核心话题。长期以来,相关讨论总是在个体与社会分立的基础上,聚焦于个体与社会相互作用的展开方式进行讨论,从而使这一问题始终得不到应有的解决。如果立足于关系,以关系为基础,依从个体到社会的展开逻辑,二者的关系会有一个全新的讨论视角和全新的理论路径。基于关系的基础,我们会看到个体是一个关系体,社会也是一个关系体,个体与社会本质上是一体的。因而,个体与社会的联结并不是身体的联结,而是关系的联结,个体与社会的互动也不是身体的互动,而是关系的互动。在这种互动中,每一个个体作为关系体都会通过其关系束与社会其他个体的关系束发生关联,形成触点,这种触点就构成了个体与他人的联结,构成为关系实体,这种关系实体呈现了个体与他人的联结节点,这种触点的性质和量度也构成了个体及社会的秩序。

基于对关系的这种思考,个体与环境的关系怎样?这首先需要我们明确个体和环境范畴。已有社会工作研究的基本前提是把人作为一个总体,并在此基础上讨论社会工作的助人问题。深入思考我们会发现,这个前提实质上是与人的现实发展不一致的。从大的构成要素上看,人是由生理、心理、社会、思想观念、行为等要素构成的系统,这些要素的联结状态构成了个体自身的关系,因此,个体本身就是一种关系的存在。同理,环境也是一种关系的存在。在这些关系体中,各要素都会向其周边的个体和环境有靶向地发出探索性关系束,完成与其他个体(小环境〕的联结,而这种个体小环境进一步向外延展,进而把小环境融入到更大的社会环境中,实现个体与社会的全面联结。同样,其他个体也是如此。

个体通过自我的延展,构建了与环境的统一。需要明确的是,这种个体与环境的统一并不是个体与个体之间机械的统一,不是一个个体加上另一个个体,而是每个个体自身各种要素向其他个体要素的延展,是一个个体要素延展到其他个体的要素之中,从而实现了个体间的相互渗透、相互作用。这种个体要素向其他个体要素的渗透式延展所形成社会关系体系构成为人的环境,同样这个延展的个体也会接受到其他个体要素的渗透式延展,从而构成为其他个体的环境。在此意义上,个体与环境是相互绵延的,可以说个体即是环境,环境是个体自我关系的延展,反之,环境即是个体,个体是环境的延展。已有社会工作理论的发展之所以陷入个体主义与结构主义之间的张力,根本原因在于他们只看到了个体与环境的区分及其互动,而没有把个体与环境的关系之“关系”作为研究对象独立出来,从而走向了个体主义或结构主义。

三、聚焦人的本质改变的社会工作

综上所述,从社会工作的发展逻辑及展开过程看,社会工作的对象是关系,由此,社会工作的本质由关系所决定。但是,笔者认为,把社会工作的对象规定为关系还不能完全明晰社会工作的本质。由于关系本身的复杂性,社会工作并不能以所有关系为对象展开自己的服务活动。因此,要明确界定社会工作的本质,还需要进一步讨论社会工作之社会。

一些学者从个体的视野出发,认为社会工作之社会是个体的社会,另一部分学者则从社会结构的视野出发,认为社会工作之社会是宏观社会,并由此形成了两种不同的社会工作实务指向。这实质地指向个体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因此,讨论社会工作之社会,必须在明晰社会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明晰个体与社会的关系。

什么是社会?马克思指出,“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究竟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13〕。“生产关系总合起来就构成为所谓社会关系,构成为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为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14〕这表明社会实质上是一个社会关系体系,而这个社会关系体系实质上也是社会个体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结果。在谈到人的本质规定时,马克思曾经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5〕。从这两个规定性上,我们可以看到,在马克思看来,社会的规定性和人的规定性是统一的,也就是说,人与社会在本质上是一体的,离开人无所谓社会,离开社会也就无所谓人。“因为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社会联系,所以人在积极实现自己本质的过程中创造、生产人的社会联系、社会本质,而社会本质不是一种同单个人相对立的抽象的一般的力量,而是每一个单个人的本质,是他自己的活动,他自己的生活,他自己的享受,他自己的财富。”〔16〕所以社会和个体是统一的,是内在地统一在一起的,个体和社会的区分只具有相对的意义。在这样的意义上,单一地讨论个体主义社会工作,或单一地讨论结构主义社会工作都只有理想类型的意义,而没有现实的意义。

再从个体与环境的关系看,如果说社会有分层,有众多关系圈的话,那么,对个体而言环境首先是关系圈。如前所述这种关系圈实质上是个体社会关系的延展,个体与关系圈是相互渗透的。个体的社会也是个体关系圈的延展,与其关系圈是相互渗透的。因此,就个体与社会的区分而言,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本质的区别,其差别只在于谁是关系延展的起点。因此,社会工作之社会实质上是指社会关系,也就是说,社会工作研究和实务的目标不是单一的个体或单一的社会,而是作为个体与社会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之凝结的社会关系。在这样的意义上,社会工作改变人就是改变人的社会关系,而“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7〕,因此,可以说从社会关系上改变人就是从人的本质上改变人,而这也意味着是从本质上改变社会。因为社会是个体的延展,个体也是社会的延展。

至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社会工作之社会是指社会关系,社会关系这一范畴整合了社会工作中的个体主义与结构主义,使社会工作走向了以社会关系为对象的社会工作。同时,作为以人的改变为目标的社会工作,从社会关系上改变人,也就是从人的本质上改变人。

以社会关系作为社会工作的对象,对社会工作的发展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首先,把西方传统社会工作研究中个体主义和结构主义之间的对立融合在社会关系这一范畴中,从而超越了个体主义社会工作和结构主义社会工作之间的对立,化解了二者之间的张力。同时,以社会关系作为社会工作的对象也超越了社会工作以“总体人”为对象的观点,化解了以“总体人”为对象可能导致的社会工作去对象化、全能化的境况。这就使社会工作有了超越以往研究的全新的研究和实践体系。

其次,以社会关系作为社会工作的对象,使社会工作具有了明确的研究对象和实务目标,从而使社会工作自有知识、概念和理论体系的生产成为可能,也使社会工作话语体系的构建成为可能,从而克服了社会工作知识、概念和理论碎片化的缺陷。以笔者之见,社会工作之所以在知识、概念、理论及实务方面处于摇摆不定的状态,根本原因是没有明确的研究对象,并由此导致社会工作实务目标的模糊,从而形成社会工作理论与实务部分脱节的现象。当明确社会关系作为社会工作研究和实务的对象后,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务操作都紧紧地聚焦于社会关系,以社会关系为主线展开研究、生产知识、创建概念、构建理论、建设话语,这就使系统的社会工作知识生产和实践操作有了贯穿始终的主线,由此,其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建设也成为可能。

再次,对社会工作专业化和职业化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社会工作专业化是社会工作研究的热门话题之一,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以对专业性的认识为前提,但对于什么是社会工作专业性这一话题学者们一直没有给予很好的回答。专业化并非是一个抽象概念,它包含伦理准则、知识体系、专业认可、专业组织、专业自主权等多种要素。这种观点延续了之前专业性的讨论,但明显地把专业目标和融理论与操作为一体的专业技术要素放在了专业性之外,缺失了能够呈现社会工作专业性的核心要素。实质上,专业性是一个专业区别于其它专业的根本所在,而当一个专业失去专业目标时,其确定边界的根据也随之丧失,专业性也不可能得到呈现。只有明确地规定了社会工作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的目标,才能明晰其边界,确定其专业性。而职业的确立则有赖于专业的发展,只有当专业得以确立时,职业的边界和深度才能得以确定。因此,无论是社会工作专业化,还是职业化都依赖于社会工作理论研究对象和实务目标的确定。明确社会关系作为社会工作理论研究对象和实务目标,社会工作专业知识生产、概念凝练、理论体系建设成为现实,只有这样,社会工作职业标准、规范等方面的建设才能真正得以实现。

最后,从人的本质改变人,使社会工作服务更具成效,也使人的改变更可持续。理论上,在以人为中心的时代,几乎所有的专业和职业都是围绕人的需求展开的,不同学科从不同维度展开了改变人的研究和实践。如医学以人的生理疾病为维度展开了为人服务的工作,心理学以人的心理疾病为维度展开了为人服务的工作,等等。但长期以来,对于人的社会疾病的研究和服务却没有形成系统的专业研究和服务。社会工作提出了人的社会疾病问题,但却停留于宏大的社会问题,而没有以人的本质——关系——为对象展开深入细致的研究和服务实践。实质上,人的活动展开基于人的本质,人的生理、心理、社会、思想观念是一个关系体系,也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其中作为人的本质的社会关系还更具根本性。首先,社会关系是人区别于其它事物的根本所在,离开社会关系,人就会失去自我,无以生存和发展;其次,社会关系具有层次性,人的本质也具有层次性,从本质维度改变人可更为深入;再次,每个社会个体的本质也是由其所处社会关系决定的。社会关系具有多样性,个体所处社会关系不同,其本质也不相同,也就是说,社会关系也是个体相互区别的根本所在;最后,社会关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因此,人的本质也会随着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而变化。社会工作以关系为对象实现人的改变便转化为从人的本质上实现人的改变,而以人的本质为对象,从人的本质入手实现人的改变,将会使这种改变更具根本性和可持续性。把社会关系作为社会工作的研究和服务对象,也对社会工作的发展提出了众多的挑战。

首先,需要以人的社会关系为核心,深化理论研究,构建社会工作范畴、知识和理论体系。从理论上看,人们对个体的研究已经很多,如笛卡尔的“我思”、康德批判的“理性自我—感性自我”、费希特的“自我—非我”、黑格尔的“自我—他人”、费尔巴哈的“我—你”、弗洛伊德的本我、自我、超我以及现象学的主体间性,等等,但研究者们对关系的系统研究明显不够,也没有生成关系的范畴、知识和理论体系。因此,在吸收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关系为对象,加强关系元理论研究,形成独立的关于关系的范畴、知识和理论体系是社会工作深入发展、获得专业话语权的必需。

其次,在上述基础上,逐步将社会关系范畴、知识和理论体系操作化,构建社会工作技术体系。人是复杂的复合体,他既是个体的,也是环境的。因此,人的改变也既是个体的,同时也是环境的。实现人的改变,必须从人与环境的统一中思考,也就是在关系中思考,单一地强调个体或单一地强调环境都是片面的。在这样的意义上看社会工作的具体实践,可以说社会工作既是价值的,也是临床的,是价值和临床的统一。核心的问题在于目前我国社会工作发展中最缺的是什么?笔者以为作为社会工作价值观的公平、正义、平等、尊重等已在众多学科的共同研究中获得了很大的发展,而作为从本质方面改变人的社会工作理论和技术则更为欠缺。同时,价值观本身也不是空洞的,而是与技术本身相统一的,在具体实践中,社会工作价值观应化为社会工作技术,在技术的运用中呈现和发展。因此,社会工作改变人不是一种简单的价值观呈现,而是以人的社会关系为对象,将理论、价值观、技术整合为一体,在具体的临床实践中实现人的改变。

再次,以促进人的社会关系的改变为焦点构建社会工作职业体系。由于社会工作干什么这一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社会工作者的工作实践往往以活动的方式呈现,这也被他人片面地理解为“社会工作就是活动”,甚至一些非专业的人士也认为“这些活动我们也能做得很好”。这意味着社会工作的专业管辖权正在弱化,而这种弱化可能危及社会工作职业体系的发展。因此,必须以人的社会关系作为社会工作的服务对象,并以此为核心构建社会工作职业体系。

最后,深化社会工作教育改革,促进社会工作人才培养体系建设。从整体上看,我国目前社会工作教育方案的设计是以“总体人”为基础展开的,由于没有明晰的服务目标,因此这一培养方案与社会工作理论和实务一样存在着话语体系零散、知识与理论体系碎片化的问题。当以社会关系作为社会工作理论与实务的对象时,必然引发社会工作知识、范畴、理论和话语体系的深刻变化,而这也对社会工作教育提出了新的挑战。应对挑战,构建新的社会工作人才培养体系将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总之,学术发展历程表明,社会工作对自身本质的研究已经进入到人与环境关系的层面,但这并没有明晰社会工作的对象,从而也使其本质没有得到应有的确定,致使社会工作理论和实务碎片化,在多学科中摇摆不定。只有明确社会工作的对象为人的社会关系,才能使社会工作理论研究和实务聚焦人的本质;形成主线,才能深化社会工作研究;构建社会工作理论体系,促进社会工作技术发展,推进社会工作职业体系建设;强化社会工作话语权,才能有效实现社会工作改变人的历史使命,从而发挥其促进社会发展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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