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翔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马蒂亚·森,因福利经济学上的杰出贡献而享誉世界。其实自20世纪70年代起,森在从事经济学研究的同时,就一直积极致力于政治哲学方面的研究。他对贫困与饥荒原因的深度揭示,对不平等的测度与考察,对经济学伦理之维的重建,无不流露出对正义问题的深邃思索,呈现出深刻的人文关怀,被誉为“经济学的良心”。在其正义之思中,他对民主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呈现出独特的思维向度。他将理智思考基础之上的公共理性与民主有机地关联起来,并将其视为正义的基石。在他看来,民主不是西方的传统,而是东西方文明共同的结晶,是当前人类普遍的追求。其实质是基于公共理性基础上的一种平等的政治权利,具有三重价值和功能,是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的高度统一,是通达正义的桥梁和纽带。
公共理性是民主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不同政治主体间相互协作的基本指针。需要提及的是,对公共理性概念的阐释,多来自于被森称之为“先验制度主义”这一派,霍布斯、卢梭、康德、罗尔斯等都对其有所论及。值得玩味的是,尽管森的正义理念遵循的是现实比较主义而非先验制度主义传统,但在公共理性的理解和运用上,森却深受罗尔斯等人的影响与启发。
作为先验制度主义的奠基者,霍布斯在公共理性这一范畴上作出了开拓性的贡献。“我们不能每一个人都运用自己的理性或良知去判断,而要运用公众的理性,也就是要运用上帝的最高代理人的理性去判断。”〔1〕显而易见,霍布斯把公共理性视为判断个人及社会行为的标尺。然而,在霍布斯眼中,公共理性的行使是由“上帝的最高代理人”即主权者来完成的。这种理解虽有开公共理性先河之举,但也难免存在漠视个体理性运用之嫌。卢梭接过了霍布斯的大旗,与霍布斯不同的是,他把建立在公意而非主权者之上的对法律的认可和遵守以及对公共利益的追求视为公共理性,但他同样没有对个体理性及其自由给予足够的重视。
有别于霍布斯和卢梭,康德在对公共理性足够重视和肯定之同时,也赋予了个体理性充分的自由。他把公共理性视为个人自由的自觉运用和个人理性的公共表达,从而将个体自由之理念渗透到了公共理性之中。罗尔斯秉承了先贤们对公共理性的理解,尤其从康德那里受益良多。在他看来,“公共理性是一个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它是公民的理性,是那些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人的理性。他们的理性目标是公共善,此乃政治正义观念对社会之基本制度结构的要求所在”〔2〕。罗尔斯的这种公共理性观,从理性的主体、目标、内容三个维度阐释了其公共性所在,既坚持了康德式的个体理性之自由,又将公共理性与民主国家、基本善品和政治正义紧密相连,将对公共理性的理解和认识提升到了一个新的水平。
森并没有对公共理性给出一个比较新的和精确的定义,从比较宽松的意义上来讲,森所言及的公共理性是建立在理智审思、开放中立、多样缘由基础之上的一种宽泛理性观,这种理性观依赖于作为公众主体的广大民众之个体理性和实质自由,通过他们广泛的政治参与、理智对话和公众互动,达到民主和正义。由此可见,森的公众理性观深受罗尔斯的影响,他对公共理性的阐释与理解更多地与民主和正义相连。恰如森所言:“当我们思考决定如何推进正义时,就存在对于不同地方和不同视角观点的公共理性的基本需求。”〔3〕当然,阿克曼、本哈比、柯亨、德沃金等人也给森提供了相当的启发,尤其是哈贝马斯,他在公共理性的运用方面,特别是他对公共理性语境中正义的道德问题、权力与压制的工具问题以及民主的程序问题等所作的相关阐释,对森公共理性观的形成、拓展与运用也多有助益。
对民主的惯常理解通常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最正式也最古老的一种观点就是将民主视为选举和投票,它源于古希腊,城邦事务由公民以投票的方式自行裁决,从而成为现代民主的滥觞。其次,就是把民主看成一种价值理念,是从人的主体性和平等性的视域来理解民主,由此延展,民主就是建立在个人自主之上的自由而平等的选择。作为一种内在的价值理念,民主在这里有着不言自明、无需求证的正确性。第三,把民主视为一种制度。在这种观点看来,民主不是一种观念,也不是一种社会类型,而是一种制度,更严格地说是一种政治制度。最后,还有一种观点,就是将民主看成一种运行机制。民主的实践存在于现实的公共领域之中,它既没有规范的角色建制,也不是集成的政治系统,民主就是一种广泛的政治参与,由此,民主的内涵被诠释为“协商式治理”。通过这种协商式的运作机制,民主方可以真正地实现。
森对民主的理解倾向于最后一种观点,即把民主看成协商式治理。从概念溯源上来看,协商式治理是由沃尔特·白哲特等率先提出,约翰·斯图尔特·穆勒和其他一些学者对此作了进一步阐释,罗尔斯、哈贝马斯等则使其在当代得到了极大的拓展。罗尔斯所提倡的公共理性的实践,本质上是对协商式治理的追求。哈贝马斯所创建的交往理性理论,则为协商式治理的民主思想奠定了基础。埃尔斯特、柯亨、德雷泽克、博曼等,也对协商式民主治理思想的丰富与发展贡献良多。概而言之,协商式治理就是多元文化之下的公民通过自由与理性平等地参与到公共决策和社会治理之中,它突出了公众的理性参与和治理的民主特质,呈现出公共理性、协商包容、大众认同等特征。在森看来,协商式治理既是民主的本然要求,也能极大地促进民主的发展与进步,民主的要义恰恰就在于协商式治理之上的政治参与、对话和公众互动。
公共理性在民主的实践中发挥着关键的作用,对此,森曾明确指出:“公共理性的效应与力量不仅依赖于对历史传统和信仰的继承,而且依赖于制度和实践所提供的讨论与互动的机会。”〔4〕公共理性既是一系列的推论过程,也是一种推理的方式;既是推进和实现民主的一种工具,也是民主自身的重要组成因素。不仅如此,它还是沟通民主和正义的桥梁与纽带。在森看来,“如果只有通过公共理性才能评价正义的要求,并且如果公共理性在其建构上就与民主理念相联系,那么正义和民主之间就都具有协商的特征,从而存在密切的联系”〔5〕。
基于公共理性,通过协商式治理的方式,每个公民都可以平等地参与到政治对话当中,并可以被有效地倾听,由此促进了相互之间的尊重并引导公民对公共利益的表达,从而巩固了政治权威体制的合法性与可信度。广泛的协商也可以集思广益,扩大公民的有限视域,减少“有限理性”。公共理性所倡导的积极政治参与,具有转化价值观和公民偏好的潜力,可以有效地提高公民对现有体制的理解和认同;同时,公共理性之上的协商,也可以使公民超越自利的视域,通过诉诸公共利益,或者以公共辩论中所有人都能接受的理性话语,来证明他们的决定和看法的正当性,进而使公共政策达成广泛一致成为可能。总之,公共理性是民主的运行基础和内在要求,民主则是公共理性的逻辑展开和价值彰显。
正是基于此种认识,森在其正义的理念之中赋予了公共理性和民主很高的权重,他把公共理性视为民主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根基,将广泛民主的充分实现看成达至正义的现实之维。但他并没有仿效罗尔斯,提供一套公共理性的实践原则,也不像哈贝马斯,为民主运行提供一套程序化的形式和具体的运行模式,而是将“能力平等”寓于公共理性和民主之中,恰如其本人所言:“民主制度的运行依赖于主体人在利用机会实现合理目标上的行为。”〔6〕
对民主具有重要的价值这一点,人们并无太多的异议,但这一重要性的范围和程度究竟几何?与发展的关系究竟是抵牾还是和谐?人们却并没有达成广泛的一致。受经济需要的驱动,发展中国家往往把经济发展置于首要的地位,似乎民主是一种既令人向往又难以承受的“奢侈品”,在消除贫困和发展民主方面俨然存在着一条难以逾越的鸿沟,发展中国家面临着一种非此即彼的两难选择。在森看来,这种看法过于偏颇,民主不仅有着自身直接的重要性,还与经济发展存在高度的关联。民主对于经济发展有着工具性的作用和建设性的价值,两者并非拒斥,而是可以互补与相融。
对民主的反对通常源于以下几个方面的理由:首先,一些人断言对民主的追求往往会阻碍经济的发展。其次,一些人认为民主的实践和民主的正当性存在着矛盾,生活困顿的人们在民主和经济发展之间,可能更倾向于选择后者。第三,常常会有一种声音,声称自由和民主是“西方的”优先选择,因此,不能用西方特定的价值理念来否定和掩盖当今世界多样化的事实。
森对以上抵制民主的观点逐一进行了反驳。在他看来,民主阻碍经济的发展是一个伪命题,一些人之所以持此观点,概因其倾向性的论据选择。比如他们往往以韩国、新加坡为例,来佐证权威主义国家比一些注重民主发展的国家有着更快的经济增长速度。这的确是事实,森对此并没有予以否认。但他认为,这种缺乏全面统计检验的方法难免以偏概全,如若拿新加坡和民主体制比较健全的德国、美国相比,在经济发展速度上,它未必能体现出其自身的优势。就发展中国家而言,亦是如此。博茨瓦纳是非洲经济增长最快的国家,但与此同时,也是非洲大陆上的一片民主绿洲。事实上,没有明显的证据能够揭示出权威统治和对公民权利的压制必然能带来经济的增长,民主和经济发展之间既存在着正相关,也可能存在着负相关,这与具体的境遇相关联。
对发展中国家的公民而言,对民主权利真的无动于衷吗?支持者深以为然,并言之凿凿地说,既然民主的真义在于自由,那么,人们就有理由要求首先消除经济上的贫困,而非不切实际地去盲目追求民主和政治自由。在森看来,这种断言不仅过于武断,而且也无法进行有效的检验。因为验证这一断言的唯一办法,就是将其置于民主的环境之中,而这恰恰是权威主义拥趸者所不允许发生的。对自由和民主的漠视,充其量是一些权威领袖的价值标准,而绝非普罗大众的真实表达。
当然,在森看来,民主和自由也绝非西方的专利,而是人类普遍的追求,把民主视为西方的特有属性,给民主贴上西方的标签,并用文化多样性来对民主加以合理的拒斥,这种做法看似是对文化多样性的尊重,实则是一种严重的背离。森指出,不论是在民主发源地欧洲,还是在广袤的亚洲,抑或战乱丛生的中东和非洲,在多样性的文化背后,都蕴含着对民主的渴望与诉求。把民主视为西方特有的价值,似乎就可以祭起尊重传统文化的大旗,把民主和自身所捍卫的价值作自动地切割,如此一来,民主就可以被堂而皇之地拒在门外,这不仅加剧了我们现实生活世界的分裂,而且也是对民主作为人类普遍追求的一种严重僭越。
在对以上观点予以反驳的基础上,森从更本源意义上对民主自身所固有的价值予以了廓清。民主既无碍于经济的发展,也非西方文明的标签,作为基本可行能力的一部分,其自身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我们有理由珍视我们生活中的言论和行动的自由,我们也需要广泛的政治参与和顺畅的利益表达;同样,公开的交流和辩论、投票权和选举权的获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拥有,这些民主的诉求是我们理应获得的基本权利,对我们而言有着直接重要性。恰如森所言:“政治自由和民主权利是发展的 ‘构成部分’,并不需要通过其对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的贡献这一渠道间接地建立它们与发展之间的联系。”〔7〕
除了自身固有的重要性之外,在森看来,民主还有着工具性的价值,这主要体现在民主所产生的政治激励效应和所体现出的保护性作用两个方面。
从政治激励效应来看,广泛的民主可以产生强大的政治激励效应。在民主的环境和体制下,统治者的地位是人民赋予的,其统治的合法性和持续性有赖于广大民众的支持。为此,当政者总会不遗余力地去倾听民众的心愿和呼声,满足他们的诉求和期许。这一方面使人民的吁求得到了有效的表达,受到了应有的关注,另一方面,及时的回应和合理的举措,自然会产生良好的效果。以公共政策为例,在民主的激励之下,错误的政策可以得到及时的纠偏,正确的政策得以有效的延续,新的符合民意的政策可以积极地推行,这无疑会最大程度地保障广大民众的权益,而这一切显然离不开民主的支持。
从保护性作用来看,民主的广泛存在可以有效地化解潜在或现实的各种灾害与风险。以饥荒为例,森明确指出,面对同样的困境时,在民主的国度里可以有效地防止饥荒,而在非民主的国家,人民却可能惨遭不幸。民主之所以能够成功地避免饥荒,除了上述激励因素的传导作用外,各方的诘责和及时的信息披露也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再如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形成,也与民主的缺失不无关联。在森看来,缺乏有效的民主论坛,使得金融信息的封闭与匮乏缺乏必要的批评与质疑,不受挑战的治理权力,轻而易举地转化为对无责任核实、无透明性状况的不加质询的认可,加速了金融危机的爆发。而一旦金融危机导致严重的经济衰退,并把这种风险和损失以非共同负担的形式转嫁到最贫困人群之上,民主的保护性作用——一如在民主国家防止饥荒中所起的作用那样——就被深深地怀念。
民主的工具性价值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森也强调指出,民主在价值标准和规范形成中,还呈现出建设性的一面。民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民主体制及其作用既非天然地生成,也非机械地运用,其应用有赖于相关概念的确定和相应价值观作用的充分发挥。之所以赋予他们如此的权重,概因相关概念和社会价值观对社会目标的形成和社会组织的运作会起到重要的作用。对相关概念的不同理解和不同的价值观可能会导致不同的发展方向。符合民意和社会发展潮流的目标,可以为社会发展提供有效的规制;同样,一个融入了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思考的价值观,无疑也会带给我们自由、平等与公正。但无论何种价值观,其概念的形成及优先次序的厘定都离不开充分的民主。在这里,民主的建设性作用得到了充分的彰显。
森以“经济需要”为例,对民主的建设性价值作了进一步的阐释。在他看来,“经济需要”这一概念的确定和形成,需要民主的力量贯穿始终。人类面临的苦难和剥夺可以成为识别“需要”的一般基础,但关涉更为具体的“经济需要”之时,显然不能仅仅止步于一般的基础,而是要在体民情、察民意的基础上更为广泛地倾听。“经济需要”的核心要义是什么?其范围和强度如何?这并不是一种既定的或者由执政当局就可以主观决定的,它不能独立于公共讨论之外,而是需要借助公开的交流、辩论,在自由讨论的基础上达成广泛的一致。
与此同时,森也指出,民主不仅对类似于“经济需要”这样的概念确定发挥作用,在价值观的相关问题域中,亦同样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政治自由和公民权利所允许的公共辩论和讨论,无疑在价值观的形成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借助于实质意义上的民主,我们可以使价值观超越自利的狭隘视域,使其带有更多的社会价值因素。当然,在这一过程之中,我们也可以对价值中的优先问题予以合理的排序,价值观的优先次序并非一成不变,也并非适用于所有领域,通过认真的倾听和坦承而又广泛的交流,赋予不同的价值观在不同时期和不同领域里差异化的权重,给予它们不同的优先考量,在这一点上,民主的建设性作用同样不可忽视。
民主的工具性作用和建设性价值固然重要,但在森看来,只具有“可允性的优越性”,也即只具备理论上的优越性,民主作用要想真正得到体现和彰显,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民主能否高效地运转。
概而言之,社会正义的实现,不仅仅依赖于民主的表征和形式,更依赖于其富有成效的实践。这就要求我们在运用民主的过程中,创造实现民主的外在环境,完善民主实现的各种条件。唯有如此,民主在正义中的作用才能得到真正的彰显。
民主的充分运作离不开完善的民主程序,这是实现民主的条件、途径和重要保障。在森看来,民主程序完善的关键之处就在于制度程序的完善,为此,必须构建一套顺应民意的公正制度。当然这并非意味着森背离了自己现实比较主义的路径,而滑向了先验制度主义的泥潭。森言及的制度,只是实现民主的手段,先验制度主义者则将公正制度的寻求与确立等同于公正的实现,森对此有着清醒的认识。在他看来,制度绝非公正的全部,但与此同时,制度因素在寻求公正方面依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选举制度、监督制度、政党制度等诸多制度以不同的方式发挥作用,从而有助于人们按其珍视的方式生活。恰当的制度选择,与个体及社会行为的因素一道,对于推进公正具有重大的意义。
在完善制度方面,森特意提到了投票与选举制度。在他看来,对协商式治理的倚重,并不意味着对投票式的古老民主持完全否定的态度,恰恰相反,森强调“投票在公共理性过程的表达和有效性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8〕,它是民主诉求和民意表达的一个重要渠道,也是激发政治激励效应的一个重要手段。但森也坦承,投票的有效性也与其他制度紧密相关。如若缺乏新闻自由和媒体独立性的有效制度而万马齐喑,或者没有公开讨论和批评监督制度而独裁专制,那么,即便是存在着公开投票与选举,充其量只是一种形式,选举和投票最终可能会沦为独裁者布控人民的玩偶、操纵政治的工具,在高压之下的选举结果,自然也不能真正代表人民的意愿和心声。由此可见,制度的完善,并不只牵涉某种制度或制度的某一个方面,而是关涉众多的制度,彼此之间相互关联,相辅相成,共同推动着民主的进程和正义的实现。
民主可以增进社会正义,促进社会的公平与公正,但这一过程却并非一个自动达至的过程,它有赖于具有政治意识的公民积极自觉的行动,并需要对民主机会予以理性的选择和充分的运用。一般而言,政治诉求和民主机会的有效运作,可以对原有局面的改善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但由于受主客观多种因素的制约,民主的运用很难顾及每一个领域,尽管这是民主的本意。因此,执政者往往倾向于选择那些影响范围广、涉及层次深、危害程度大、更容易被诉诸政治化的领域来广泛地推进和实施民主。其结果虽使所关涉领域的种种不公得到了显著的改观,但与此同时却也造成了对其他方面有意无意的忽视,这显然有悖于正义的宗旨。正义要求我们正视并逐渐消除现实中面临的诸多剥夺与不平等,尽管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既然民主能有效地促进正义,那自然就需要我们在更广泛的领域里更充分地运用民主。
森以自己祖国印度为例,指出民主制度的运用在防止饥荒的产生、化解宗教矛盾、选举制度公平等方面起到了显著的作用。但与此同时,他也坦承,尽管在这些领域内民主得到了很好的展现,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就整体而言,印度民主的实践和范围还相当不完善。其实,即便是在民主体制较为成熟的国家,依然可能存在这方面的缺失。森以美国为例,指出非洲裔美国人在教育、医疗、就业等方面明显处于劣势,并由此导致了过高的死亡率。这是一种显在的不平等,是对可行能力的剥夺和正义的背离,美国所谓的样板式的民主显然并没有很好地解决这方面的问题。这固然与美国政策中潜在的种族不平等有关,但也与非洲裔美国人自身政治参与的冷漠和民主意识的缺失息息相关,由此造成的与政治舞台的日渐疏离,使他们没有合适的平台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潜在的不平等逐渐演化为事实上的不平等。
无论是印度还是美国,都再次印证了民主之于正义的确非常重要,但恰如前文所指出的民主只具有“可允性的优越性”,作为通达正义的手段,民主作用的彰显有赖于我们对民主机会的合理选择和充分运用。一方面,我们在特定时期和特定背景之下,可以对民主机会运用的领域做出相对优先的安排;另一方面,从更根本的角度,则要求我们把民主的机会融入到更多的领域,在更广泛的范围内运用民主,在民主有效实践和高效运转的基础上实现正义。
民主在通达正义的道路上还面临着一个实际的困难,如何处理好多数原则与少数人权利之间的关系,这似乎是民主进程中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在森看来,民主不是多数人的统治,正义也不能忽视少数人的权利。多数原则只是民主组织运作的一种方式,决不能把它等同于民主。民主远非可以用投票和多数原则就可以涵盖,它有着更为广域的视野和更高层次的诉求。如森所理解,民主应该既不能忽视少数人的权利,也不能漠视作为民主结构一部分的多数人的投票。概言之,既要尊重少数人的权利,又要彰显包容性的优先。将民主视为多数人的统治,一直不乏支持者,一些主流的政治学家概莫能外。
在论及古希腊民主时,亚里士多德就曾指出“政事裁决于多数人的意志,大多数人的意志就是正义”〔9〕。卢梭则把多数视为公意,他指出“除去原始契约之外,投票的大多数是永远可以约束其他一切人的”〔10〕。托克维尔亦持同样的观点,他直言“民主政府的本质,就在于多数对政府的统治是绝对的,因为在民主制度下,谁也对抗不了多数”〔11〕。民主就是多数人的统治俨然成为民主思想的主流观点。
森并没有屈从于权威,在他看来,把民主视为多数人统治的观点不仅偏颇,在实践中也危害甚深。首先,从概念本身来讲,何为“多数”本身就语焉不详。多数是指的简单多数、绝对多数,还是相对多数,并没有一个清晰的定论,用一种不确定的概念来指称民主,其前提本身就值得商榷。其次,从实践上来看,如果秉持这种民主理念,统治者为达到形式上的多数,往往会竭尽所能,操纵选举,从而使民主成为利益博弈、偏好积聚和相互妥协的工具,甚至利用多数之名来裹挟民意,其结果不仅不会带来期望中的民主,反而可能会演化为“极端的暴政”。最后,从最本质的意义上讲,民主意味着对个人价值的尊重,正义也需要对个人的自由予以呵护,民主的运行虽确需运用多数的原则和方式来加以推进,但却不能以此为借口来剥夺个人理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公共权力的决策范围与公民个人权利是两个独立并互不重叠的领域,对此,我们必须予以明确的区分,并保持清醒的认识。
如此一来,是尊重多数原则还是保障少数人的权利,似乎成了一个两难的选择。森给出了解决之道。在他看来,包容价值观的形成和互动式的政治过程可以使两者从对立走向统一。宗教的不同、文化的隔膜、身份的差异,都可以通过互动的政治过程,在公开坦承地交流的基础上,使分歧和矛盾得到有效的化解与解决。同时,也要对多数原则给予包容性的优先考量,方案的拟定和政策的推行,不可能达到绝对的一致和完全的统一,如果完全否定了这种原则和方式,民主体制就无法顺利地运行。但多数原则必须建立在对个人权利尊重的基础之上,少数人的权利和包容性的优先都应予以充分的考量。
不可否认,在对正义的思索中,森对民主进行了积极和富有成效的探索。在其正义的链环上,他赋予了公共理性和民主很高的权重,将公共理性视为民主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根基,将广泛民主的充分实现看成达至正义的现实之维。他内在地揭示了民主所具有的本源性、建构性和工具性价值,并一针见血地指出这种价值只具有可允性的优越性,要通达正义,就需要借助于制度措施的构建与完善、民主机会的选择与运用以及尊重少数人的权利,彰显包容性的优先。他反对将民主看成西方的传统,而是将其视为东西方文明共同的结晶,是人类普遍的追求。这种宽广的学术视域为民主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注入了新鲜的血液,同时也给了我们很大的启迪。然而,也应该看到,森对民主的理解,尽管有许多有益的成分,但并不完美,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曲解和僭越。
就民主而言,森一方面强调民主无碍于经济的发展,也绝非西方的专利,具有内生性的价值;另一方面,他又指证一些发展中国家,常常以民主是西方的优先选择以及民主要尊重地域的多样性为由,反对实施民主以及基本的公民自由和政治自由,其中,他尤其提到以中国和新加坡为典型代表。〔12〕
森的这种指证,既没有省察到民主的本意,也是对中国的一种谬断。民主的确不能视为西方的专利,也不能人为地给其贴上西方的标签。这其实蕴含着两层含义,一方面,民主是包括东方和西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内的一种共同价值追求;另一方面,不能把西方民主看成万能模板,从而不加分析地应用于任何国家、任何地区。显然,森只看到了前者而忽略了后者。“名非天造,必从其实”,中国之所以强调民主要结合不同社会的文化背景、不同国家的具体国情,绝非是要以此来反对和拒斥民主,而是为了澄明实现民主的形式本身是丰富多样的,不能拘泥于刻板的模式,更不能不加分析地照抄照搬西方民主。在回顾中国民主发展的进程中,习近平曾强调指出:“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的各种方案,都不能完成中华民族救亡图存和反帝反封建的历史任务,都不能让中国的政局和社会稳定下来,也都谈不上为中国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提供制度保障。”〔13〕“履不必同,期于适足;治不必同,期于利民。”只有从各国具体的国情和实际出发,博采众长,因地制宜,才能找到一条适合中国发展的民主道路。这绝不是为了拒斥和抵制民主,恰恰是为了让民主更好地造福人民。显然,就民主实现的条件性和广泛性而言,森并没有把握民主的真意。
不仅如此,在关涉民主的问题上,森对中国的指责也罔顾民主在中国发展的事实。早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就强调“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14〕。在马克思看来,只有实现了真正的民主,才能使人类获得彻底的解放。中国共产党人正是沿着马克思指引的道路不断前行的。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在回答黄炎培关于如何跳出历史周期率的疑问时,就明确指出:“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15〕社会主义制度确立后,我们把人民民主专政作为我们的国体,把人民当家做主作为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和核心。邓小平强调“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新时期,习近平又进一步指出:“民主不是装饰品,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要用来解决人民要解决的问题的。中国共产党的一切执政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治理活动,都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16〕正是在这些科学论断的指引下,我国的民主建设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民主的范围不断扩大,各项民主制度不断完善,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得到了有效的行使,民主权益也得到了制度化的保障。这充分彰显了在发展人民民主、增进政治自由、扩大公民权利方面,我们是支持而非反对、鼓励而非拒斥的,由此所取得的成就也是有目共睹的。这既是对马克思民主理论在中国的具体运用和发展,也是对森在中国发展民主方面所呈现的误解与谬断的有力反驳。
如是观之,森给予民主以理性的审思,对何为民主,民主与公共理性何以关联,给出了审慎的回答。与此同时,他对民主的价值作出了深入的分析,澄明了民主通达正义的现实条件,作出了有别于传统民主论者的阐释,呈现出清晰的逻辑理路和独特的思维向度。然而,若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来审视,森的民主观只是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平台与视角,由于缺乏人类历史发展的维度,其对民主的理解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曲解与僭越,自然难以摆脱历史与阶级的束缚。这就需要我们站在一定的距离之外,以“他者”的眼睛来对森的民主观进行理性的审视,既不能过度的溢美,又不能一味的贬抑,而要对其进行辩证的分析。既不能将森的民主观冠以“自由主义民主观”的帽子而加以拒斥,亦不能对其思想不加甄别地全盘拿来。理性的吸收、批判的借鉴、合理的运用,才是我们应当秉持的科学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