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赏恤救助鳏寡孤独三疾人群研究

2019-07-28 05:12
社会科学辑刊 2019年6期
关键词:开元救助人群

付 爽

对鳏寡孤独三疾人群的救助,历来受到统治者的关注,唐代统治者也十分重视这一问题。唐代是我国古代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各个方面都取得了不少成就,在社会保障中尤其是对鳏寡孤独三疾人群的救助值得称道,而赏恤是唐代官方救助鳏寡孤独三疾人群的一种重要方式。本文分别从赏恤的缘由、赏恤对象和执行人员、赏恤的时间段和地域范围、赏恤救助的方式和内容等角度,探讨唐代官方对鳏寡孤独三疾人群的救助,以描绘唐代政府赏恤鳏寡孤独三疾人群的概况和主要特征,进而探讨唐代赏恤救助鳏寡孤独三疾人群存在的问题,以期对唐代朝廷对鳏寡孤独三疾人群救助这一问题的研究能有所裨益,不足之处,敬请方家教正。

一、从赏恤的缘由看唐代对鳏寡孤独三疾人群的救助

唐代统治者往往通过颁布诏令的方式赏恤鳏寡孤独三疾人群,这是唐代乃至中国古代社会救助这一人群的重要特征。唐代赏恤鳏寡孤独三疾人群之制的实施始于武德元年(618〕五月,李渊在即皇帝位之时,就颁布诏令,对鳏寡孤独进行赈恤。此后唐代帝王在许多场合封赏天下时, 会赏恤鳏寡孤独三疾人群。笔者依据《旧唐书》《新唐书》《唐大诏令集》《册府元龟》等史书记载,并参照相关笔记小说以及唐人文集,统计唐代共有17 个皇帝颁布赏恤鳏寡孤独三疾人群的诏书,现将赏恤原因和次数列表如上表。

唐代皇帝赏恤鳏寡孤独三疾人群情况统计表

通过上表可知,唐代皇帝一般在以下几种情况下颁布诏令赏恤鳏寡孤独三疾人群:

一是帝王即位或改元、册封皇后太子等国家大典时。在帝王即位或改元之时颁布诏书,赏恤鳏寡孤独三疾人群。武德元年(618〕五月李渊即皇帝位时,对“鳏寡孤独”,“量加赈恤”〔1〕。武德九年(626〕八月太宗在即位之时,也对“鳏寡孤独”,“量事优恤”〔2〕。唐高宗于弘道元年改元,颁布《改元弘道诏》,对“鳏寡孤独、笃疾不能自存者”,“量加赈给”〔3〕。武则天曾在两次改元诏书中,对这一人群进行赏恤,一次是改元光宅之时,另外一次是改元载初之时。另外,在册立皇太子、册封皇后或为皇太子纳妃之时,也颁布诏令赏恤这一人群。贞观十七年(643〕四月,唐太宗立晋王为皇太子,立太子妃,对“鳏寡惸独笃疾之徒”,“量加赈恤”〔4〕。永徽六年(653)十月,立武氏为后,颁布诏书对“鳏寡惸独笃疾不能自存者”,要“量加赈恤”〔5〕。此外,在显庆元年(656〕正月立代王弘为皇太子之时,乾元元年(758〕十月册立皇太子之时,元和七年(812)六月册立皇太子之时,大和七年(833〕册立皇太子之时,均对鳏寡孤独三疾人群进行赏恤救助。在为皇太子纳妃或上尊号之时,有时也赏恤这一人群。开元二十一年(733〕五月,为皇太子纳妃,则对“鳏寡茕独”,“委州县长官检校,予放差科,使安其业;中间有不支济者,量事赈给,仍量助其营种”〔6〕。天宝十三载(754〕二月,玄宗为李渊、李世民上尊号,颁布诏令,对“鳏寡茕独乏绝者”,“量加赈给”〔7〕。在国家重要的祭祀大典之时,有时皇帝也颁布诏令赏恤这一人群。如玄宗曾于开元十一年(723〕十一月发布南郊赦,开元十三年(725〕十一月颁布东封赦,开元二十三年(735〕正月颁布籍田赦,德宗于兴元元年(784〕二月春种之时以及贞元九年(793〕十一月进行冬至大礼时,均颁布诏令对这一人群进行赏恤。据现有的史料,笔者统计唐代在新皇即位或者改元、册封皇后太子等国家大典时颁布此类诏书共23 次,将近占总数 1/3。

二是为宣扬朝典,彰显朝廷德音,推行恩宥,实行大赦之时。如武德三年(620〕二月,为了宣扬朝典,进擢廉平,对益州的鳏寡孤独,“量加赡恤,有便宜立委处分”〔8〕。贞观三年(629〕四月为了赏赐孝义高年,开元二十一年(733〕正月岁初颁布《岁初处分德音》,开元十六年(728)正月因营兴庆宫成,光启三年(887〕七月因驾还京师,朝廷均对这一人群实施相应的救助。此外,如武德四年(621〕七月、贞观四年(630〕二月、贞观九年(635〕三月、大历五年(770〕及大历九年(774〕四月,为彰显朝廷德音,国家推行恩宥,举行大赦时对鳏寡孤独三疾人群进行赏恤。

三是祥瑞、灾异降临或者发生水旱等自然灾害时。如贞观二十三年(649〕五月因甘雨降,大顺二年(891〕四月因彗星入于太微,天二年(905〕四月以星孛西北,朝廷均颁布诏令,对鳏寡孤独三疾人群进行赏恤救助。鳏寡孤独三疾人群本来就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在和平年代生活自给就很困难,如遇到瘟疫、水旱或者灾荒之时,生活的困难程度可想而知,这时更需要国家予以救助。永徽三年(652〕正月,因去秋少雨,冬来无雪,对鳏寡惸独及笃疾,量加赈恤。〔9〕据笔者统计,因自然灾害颁布的此类诏书很少,共有5次,笔者认为可能是在救荒时自有专门机构来进行救灾活动,鳏寡孤独三疾人群也在救助之列,故史书中较少对此进行专门记载。

四是皇帝巡游之时。皇帝在巡幸之时,往往特颁布一些诏令,这些诏令中往往有赏恤这一人群的记载。如唐太宗贞观十五年(641〕四月有事于泰山,对洛州“惸独鳏寡疾病不能自存者”,赏赐“米二斛”〔10〕。显庆二年(657〕十月,高宗幸郑州以高祖在隋尝守荥阳,对郑州境内的鳏寡惸独等,赏赐“粟帛各有差”〔11〕。开元十一年(723〕正月,玄宗北都巡幸,对巡幸所至处的“百年老病、鳏寡茕独及行人之家”则“令刺史、县令存问,如有单贫不济,不能存活者,量加赈给”〔12〕。可见,巡幸之时,往往对所过之处进行赏恤。

五是平寇或宣慰诸州。高祖、宪宗、宣宗和昭宗都曾在平定叛乱或统一天下之后,颁布诏令,对鳏寡孤独三疾人群进行赏恤。武德四年(621)六月四日,在平定王世充侵虐之后颁布诏令,对河南诸州的鳏寡孤独“以时恤理”〔13〕。宪宗于元和十四年(819〕二月颁布《破淄青李师道德音》,宣宗在大中五年(851〕四月颁布《平党项德音》,昭宗于景福元年(892〕八月在平定孙儒之后颁布诏令,均对这一人群实施救助。唐代后期藩镇割据严重,唐代帝王往往要派遣使臣,不时地对诸藩镇进行宣慰。如宪宗于元和七年(812〕十月对魏博管内的“高年、天宝遗人、孤独废疾、不能自存”,“差官存问,仍量给粟帛”〔14〕。又于元和十五年(820〕十一月派谏议大夫郑覃,往镇州宣慰,对“孤独废疾”“高年惸独”者,依然“差官就问”,并“量给粟帛”〔15〕。穆宗于长庆元年(821〕三月对幽州管内的“高年惸独,或废疾不能自存者”,“委宏靖差官就问,量给粟帛”〔16〕。值得注意的是,在唐代后期出现了宣慰藩镇时赏恤鳏寡孤独三疾人群的情况,中央王朝以赏恤这一人群来显示藩镇的稳定。

六是唐代设使专职或对大臣加官爵之时。设使专职主要集中于玄宗开元年间,开元十年(722〕二月令朝集使等对“百姓间鳏寡茕独务令存养”〔17〕。此后,又于开元十二年(724〕三月、开元十六年(728〕十二月和开元二十一年(733)令朝集使等,对鳏寡孤独三疾人群进行存抚。文宗大和二年(828〕十一月,因“诛暴乱、赏勋劳,既正纪纲,式颁爵位”,对王智兴、崔弘礼进行加官爵,同时对“将士又决战攻垒,奋不顾身,中刃被疮,遂成废疾者”,“并赐衣粮,终身勿绝”〔18〕。

二、从赏恤的对象和执行人员看唐代对鳏寡孤独三疾人群的救助

唐高祖武德元年(618〕五月即位之时,颁布赦令,对“鳏寡孤独”“量加赈恤”〔19〕。这是我们看到的最早的赏恤这一人群的记载。现有史料表明,有唐一代有关赏恤鳏寡孤独三疾人群的对象表述并不十分统一,有关这一人群的界定并不十分清晰。

在前引史料和其他一些史料中,有关鳏寡孤独三疾赏恤救济对象的表述为“高年惸独不能自存者”“鳏寡惸独不能自存者”“鳏寡笃疾”“鳏寡孤独笃疾”“惸独鳏寡疾病不能自存者”“高年鳏寡”“高年笃疾”“鳏寡惸独笃疾不能自存者”“鳏寡惸独笃疾之徒不能自存者”“老疾及鳏寡惸独”“鳏寡孤独、笃疾之徒不能自存者”“诸处行人之家及鳏寡茕独不能自存者”“茕独鳏寡”“鳏寡茕独乏绝者”“鳏寡茕独不能自存者”“高年废疾并鳏寡孤惸、贫弱尤甚者”“高年惸独或废疾不能自存者”“鳏寡癃残无告不能自存”“耆老惸独及残疾穷困交不济户”“鳏寡孤独并瘖聋跛躄者”等。上述各类人员——鳏寡、孤独、惸独、癃残、笃疾、废疾等,虽然情况各异,但他们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无告不能自存”“不能自活者”,生活限于困顿者,不具备一定的劳动能力,急需救助的社会弱势人群。不过,我们也要注意,也不是所有因上述原因而没有收入来源者都在鳏寡孤独三疾人群的赏恤范围之内。故在上述各个引文和有关赏恤对象的表述中“鳏寡孤独”“笃疾”等词常与“不能自存者”或“不能自活者”相关。

在赏恤救助鳏寡孤独三疾人群的执行人员方面。一是令地方州县长官赈恤。唐代京畿及天下诸县令的职责之一就是“养鳏寡,恤孤穷”〔20〕。且“京兆、河南、太原牧及都督、刺史”在每年巡查诸县时,把“恤鳏寡,阅丁口,务知百姓之疾苦”〔21〕作为对县令是否勤政爱民的考核标准之一,救助鳏寡孤独废疾人群直接关系到其政绩的考核。所以,令地方官对鳏寡孤独三疾人群进行赈恤的情况就比较多,据笔者统计,有唐一代明确委令有关部门进行赏恤救助鳏寡孤独三疾人群共有 29 次,唐前期共 12 次,后期 17 次。笔者发现唐前期朝廷对这一人群进行赏恤救助共45 次,而委令地方官救助的只有12 次,不到总数1/3。而且大部分集中于玄宗开元年间,达8 次之多,分别是开元十一年(723〕正月、开元十一年(723〕十一月、开元十三年(725〕十一月、开元十六年(728〕正月、开元二十一年(733〕五月、开元二十三年(735〕正月及开元二十四年(736)十月。唐后期朝廷赏恤这一人群共27 次,委令地方州县长官赏恤救助这一人群就有17 次,肃宗、文宗和昭宗各3 次,代宗和德宗各2 次,宪宗、穆宗、僖宗及哀帝各1 次。唐代委令地方官进行救恤的具体措施往往模糊,虽也有诸如“应有差科,量事矜放”,“予放差科,使安其业;中间有不支济者,量事赈给,仍量助其营种”,“如有疾患,量加医药”,甚至“宜令所司检括,具录名姓本贯属于故城内屯监安置,量赐皮裘衣装及粮食,县官与屯监相知检校”〔22〕等较为具体的救助措施。但大部分只是令地方官存问,量加优恤,而地方官对这一人群救助与否,不得而知。尤其是唐后期藩镇割据,政局混乱,各藩镇之间以及中央与各藩镇之间的战争不断,各藩镇为了扩大地盘,不断加征赋税,皇帝让他们拿出钱粮救助鳏寡孤独三疾人群的诏令,无疑将是一纸空文。当然,也不可否认有些藩镇为了笼络人心,象征性地救助这一人群的事实的存在。但是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是官方有效救助鳏寡孤独三疾人群前提条件之一,因此在国力衰弱、经济萧条、政治混乱的时期对上述人群进行有效救助是不大可能的。

二是令出使进行救恤。唐代中央还派遣出使对这一人群实行救助。所谓“出使”是指奉命代表中央政府出使四方的官员。唐朝政府设立了许多“出使”,尤其是在玄宗朝几乎动辄设使出巡。据何如泉列表整理出唐代使职有142 个,宁志新通过整理唐代墓志、笔记小说、出土文书以及翻阅《全唐文》,又发现了170 个使职,宁志新认为若是再加上出使、和亲、盟会等使职,总数当在350 个左右。〔23〕唐代诸多使职中的观察使、采访使、黜陟使、廉使、朝集使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地方进行巡查,在他们巡查的过程中,对于鳏寡孤独三疾人群也不乏救助。据《太平广记》卷 160《定数十五·灌园婴女》记载:“(女婴〕生五六岁,父母俱丧。本乡县以孤女无主,申报廉使。廉使即养育之。一二年间,廉使怜其黠慧,育为己女,恩爱备至。廉使移镇他州,女亦成长。”对于“廉使即养育之,一二年间,廉使怜其黠慧,育为己女,恩爱备至”,我们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廉使以私人的名义收养此女;二则可理解为“廉使即养育之”,即此女最初可能是在廉使所管的救助孤儿的机构中,后来因为“其黠慧”遂“育为己女”,如果这样理解的话,那么廉使下面存在救助孤儿的机构也就可能存在,但是由于史料的缺少,这只是笔者的推测。但是不管怎么理解,女婴在父母死后,在没有亲属可依的情况下,先由其乡县申报廉使,这说明了关注孤儿理应是廉使的职责之一。

唐代皇帝在一些诏令中往往令黜陟使、朝集使、观察使等官员对鳏寡孤独三疾人群施行救助。《新唐书》卷 157《陆贽传》载:“德宗立,遣黜陟使庾何等十一人行天下。贽说使者,请以五术省风俗,八计听吏治,三科登隽义,四赋经财实,六德保罢瘵,五要简官事……六德曰:敬老,慈幼,救疾,恤孤,赈贫穷,任失业。五要曰:废兵之冗食,蠲法之挠人,省官之不急,去物之无用,罢事之非要。”陆贽的思想与《周礼》中“保息六养万民”的思想是一脉相承的,陆贽希望黜陟使能够对鳏寡孤独三疾等弱势人群进行有效的救助。《新唐书》卷 58《食货志二》载:“遣黜陟使按比诸道丁产等级,免鳏寡惸独不济者。”这说明黜陟使也有救助这一人群的职责。唐代政府通过遣使赏恤救助鳏寡孤独三疾人群共有11 次,高宗朝 2 次,玄宗朝 5 次,宪宗朝 3 次,穆宗朝 1 次。关于“差官存问”或“差使存问”遣的是何“官”何“使”?往往并不一致。永徽四年(653〕十月,对“鳏寡惸独不能自存者”,“遣使存问”〔24〕,但此次遣的是何“使”?史书没有明确记载。咸亨二年(671〕十一月,高宗巡幸许、汝等州,对所经州县的“老疾及鳏寡惸独”,“分遣通事舍人员外郎御史存问”〔25〕。玄宗朝5 次委令朝集使对鳏寡孤独三疾人群进行“存抚”“惠育”“倍须存抚”,使得他们“务令存养”,“无有科唤”。宪宗元和十四年(819〕二月,对淄青管内的高年废疾并鳏寡孤惸、贫弱尤甚者,则“委观察到日,差官存问”,并“量与粟帛”〔26〕。元和七年(812〕十月和元和十五年(820〕十一月赏恤这一人群则只是“差官存问”或“差官就问”,具体所差何官,则不详。穆宗于长庆元年(821〕三月委宏靖“差官就问”,对幽州管内的“高年惸独,或废疾不能自存者”,“量给粟帛”〔27〕。综上可见,朝集使、观察使、通事舍人、员外郎、御使以及节度使代表朝廷对鳏寡孤独三疾人群进行“存问”,但各个时期不一致,差官和差使存问带有临时性的特点。另外,差官或差使救助除了存问、抚存,也赏赐一些粟帛,如在宪宗朝时三次派遣官员抚存这一人群时还“量与粟帛”,差官存问还包括精神方面的抚慰。

三、从赏恤方式和内容看唐代对鳏寡孤独三疾人群的救助

唐代赏恤救助鳏寡孤独三疾人群的方式包括赏赐粟帛米粮等、蠲免、遣使存问等几个方面。唐代赏恤鳏寡孤独三疾人群的具体内容包括赏赐粟帛、米量、衣物、医药等实物,蠲免即免除差科、赋税以及遣使存问。

一是赏赐粟帛、米粮等实物。这是较为普遍的,贯穿于整个唐王朝,对于这一人群赏赐粟帛等生活必需品以解他们的燃眉之急。第一,赏赐粮食。这项措施的实施较为普遍,但实施的最早时间较难确定。笔者爬梳资料,最早见于贞观六年(632〕三月,太宗在幸九成宫之时,对“行经之所”的“鳏寡惸独”“赐以粟帛”〔28〕。但是具体赏赐粟帛多少,则史书缺少记载。太宗在贞观十五年(641〕四月有事于泰山之时,对洛州“惸独鳏寡疾病不能自存者”,赏赐“米二斛”〔29〕,这是赏恤这一人群米粮具体数字的最初记载。唐代对鳏寡孤独三疾人群赏恤米粮的记载,往往是模糊的“赐以粟帛”。武则天在改元载初之时,对“子孤惸者”,“州县给粮安养”〔30〕。又大和六年(832〕五月颁布诏令,对诸道“其有一家长大者皆死,所余孩稚十二至襁褓者,不能自活”,则长吏“勒其近亲收养”,“仍官中给两月粮”〔31〕。第二,赏赐衣物。在赏赐米粮的同时,有唐一代,还对鳏寡孤独三疾不能自存之人给予衣物的救济。如贞观十六年(642〕十一月,太宗巡幸武功等六县之时,对“高年孤疾”,赏赐“氈衾粟帛”〔32〕。高宗咸亨元年(670〕十月,对雍、同、华等州境内“百姓有单品孤苦不能得食及于京城内流冗街衢乞丐里肆者”,“量赐皮裘衣装及粮食”〔33〕。另外,还有“赐物各有差”或赐“诸色官物”,而具体赐予何物,则缺少明确的记载。如在贞观四年(630〕十月一日,太宗巡幸岐、陇二州时,对境内的鳏寡笃疾,“赐物各有差,亦加赐物”〔34〕。大历九年(774〕四月令“所在府州县长官,每年以诸色官物”,对“鳏寡孤独不能存济者”,“量加赡恤,令得其所”〔35〕。从“每年”来看,似乎是为定制。

二是蠲免,免除差科、赋税等。玄宗于开元年间曾四次下诏免除鳏寡孤独三疾人群的课役赋税,分别是开元十六年(727〕正月下诏对这一人群“应有差科”,“量事矜放”;开元二十一年(733〕下诏令朝集使使其“无有科唤”;开元二十一年(733〕五月下诏“予放差科”;开元二十三年(735〕八月下诏免“今岁税米”①《旧唐书》卷8《玄宗本纪》记载为“免今年地税之半”,《新唐书》卷5《玄宗本纪》记载为“免今岁税米”。。这些诏令说明当时一方面对鳏寡孤独三疾人群有赋税征收,课役派遣,另一方面唐政府有临时性的免除课役的派遣以及赋税征收。据《新唐书》卷51《食货一》载:“凡主户内有课口者为课户。若老及男废疾、笃疾、寡妻妾、部曲、客女、奴婢及视九品以上官,不课。”鳏寡孤独、废疾、笃疾均为不课口,但是从玄宗所下诏令来看,唐代在当时对这一人群还是征收课税、派遣课役的。“至德宗相杨炎,遂做两税法……遣黜陟使按比诸道丁产等级,免鳏寡惸独不济者。敢有加敛,以枉法论。”〔36〕这是唐代实行两税法后,从法律上保障了这一人群享受到减免税的权利。但是唐武宗会昌六年(846)二月下诏对“两京及天下州府耆老、惸独及残疾穷困交不济者,今年夏税并放免”〔37〕。说明法令虽然免除这一人群的赋税,但是在实际上仍征收,若非如此,也无须下诏免除了。

三是收养安置。在唐代,“养鳏寡,恤孤穷”〔38〕是京畿及天下诸县令的职掌之一。咸亨元年(670〕十月,对雍、同、华等州的百姓“有单品孤苦不能得食及于京城内流冗街衢乞丐里肆者”,“宜令所司检括,具录名姓本贯属于故城内屯监安置”,并量赐皮裘衣装及粮食,并要求县官与屯监“相知检校”〔39〕。可见,地方政府对鳏寡孤独三疾这一人群具有检校、安置收养的义务,县官和监官相互管理。《唐令拾遗·户令第九》第37 条“开元二十五年”令文明确指出“鳏寡孤独贫穷老疾”不能自存者,先令其近亲收养,对无近亲的,则由乡里安恤。大和六年(832〕五月文宗《拯恤疾疫诏》云:“其有一家长大者皆死,所余孩稚,十二至襁褓者,不能自活,必至夭伤。长吏劝其近亲收养,仍官中给两月粮,亦具数闻奏。”〔40〕这里对孤儿虽然强调要近亲收养,但政府要给收养者一定的奖励,来吸引近亲对孤儿的收养。对诏令中“仍官中给两月粮”是惯例还是一时的特殊恩惠,理解存在着差异,“仍”在古代汉语中有以下几种意思:因袭,沿袭;重复,屡次;因而,于是;仍旧,仍然等。据此语境,再结合以上意思,笔者认为从“仍”字来看,似乎是惯例。又如前文《太平广记·灌园婴女》,婴儿在父母俱丧的情况下,乡县长官要负责向廉使申报,由廉使来决定对婴儿的安置。唐代官方也对阵亡将士的遗孤和妻子进行特殊的救助。如武后载初元年(689),下令“战亡人格外赠勋两转,回授其亲。其子孤惸者,州县给粮安养”〔41〕,要求给予州县阵亡将士遗孤粮食安养。

四是医药婚葬救恤。《唐令拾遗·户令第九》第37 条“开元二十五年”令文明确指出,对于“在路有疾患,不能自胜致者”则要求“当界官司收付村坊安养”,“仍加医疗,并堪问所由,具注贯属,患损之日,移送前所”〔42〕。可见,唐代官方也从法律方面规定要对鳏寡孤独三疾人群进行医疗救助。这项法令在吐鲁番出土文书《唐贞观十七年八月高昌县勘问来丰患病致死事案卷残卷》〔43〕中得到印证。据载,来丰因身患风病,被安置在高昌县节义坊内,由何射门陀看养照顾,官府为何射门陀提供粮食,何射门陀则对来丰有“为营饭食”“恒而看养”以及“见师为疗”的责任。但是此项措施在唐代政府的赏恤救助中并不多见,只出现在开元二十四年(736〕十月,其时玄宗自东都还至陕州,对畿内的“鳏寡惸独及征行之家”,“令州县长官亲自存问,如有疾患,量加医药”〔44〕。

唐代政府还给予鳏寡孤独三疾人群一定的婚丧救助。唐代户部郎中员外郎负责百姓的婚姻之事,州县地方政府的户曹、司户、参軍则“掌户籍、计帐、道路、逆旅、田畴、六畜、过所、蠲符之事,而剖断人之诉竞。凡男女婚姻之合,必辨其族姓,以举其违”〔45〕。对于鳏寡孤独三疾人群的婚姻,唐代政府也很重视。太宗贞观元年(627〕正月下诏:“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及妻丧达制之后、孀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媒媾,命其好合。若贫窭之徒、将迎匮乏者,仰于其亲近及乡里富有之家,裒多益寡,使得资送。其鳏夫年六十已上,寡妇年五十已上,及妇人虽尚少而有男女及守志贞洁者,并任其情愿,无劳抑以嫁娶。刺史、县令已下官人,若能使婚姻及时,鳏寡数少,量准户口增多,以进考第。如其劝导乖方,失于配偶,准户口减少以附殿。”〔46〕诏令对鳏寡提倡再婚,并且对于年轻的“妻丧达制之后、孀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媒媾,命其好合”。这带有一定成分的强制性,但是对于年老的鳏寡以及有子女的寡妇则尊重他们的意愿,并且把地方鳏寡数量的多少作为考察地方官的施政得失之一。对于鳏寡孤独三疾人群,唐代政府对他们进行一些丧葬救助,唐昭宗的天复元年(901〕下诏令州县长官对鳏寡80 岁以上者“切加安恤”,“其有不幸者,量与葬送”,同时还要对不幸者的孤裔予以存抚。〔47〕

五是遣使存问。在赏恤鳏寡孤独三疾人群之时,唐政府也往往遣使存问。如:“高宗永徽四年(653〕十月甲辰,遣使存问鳏寡惸独不能自存者。”〔48〕咸亨二年(671〕十一月,高宗幸许、汝等州时,“分遣通事舍人、员外郎、御史存问所经州县老疾及鳏寡茕独,仍复见禁囚徒等”〔49〕。宪宗元和七年(812〕十月对魏博管内的高年、天宝遗人、孤独废疾等,朝廷“差官存问,仍量给粟帛”〔50〕。在元和十四年(819),对淄青管内的高年废疾并鳏寡孤惸、贫弱尤甚者,在“委观察到日,差官存问,并量与粟帛”〔51〕。元和十五年(820〕十一月对成德军等四州的孤独废疾、不能自存者,“差官就问,量给粟帛”〔52〕。长庆元年(821〕三月朝廷对幽州管内的高年惸独或废疾不能自存者,“委宏靖差官就问,量给粟帛”〔53〕。这带有精神抚慰的性质,这一人群固然需要粮食养活生命,但是精神抚慰一方面带给这一人群克服困难的力量和信心,另外也是统治者体察民情的重要方式,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团结。精神抚慰属于实物赈济外的一种辅助形式,其重要作用决定了它是救助措施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实际的救助这一人群的过程中,物质和精神赈济两方面相辅相成。

另外,还有“量加赈恤”“量事赈恤”等。据笔者统计,这样的记载共有38 次,占总数74 次的一半还要多。这些记载是很模糊的,没有具体说明如何救助,实际的救助效果不得而知。

四、从赏恤的时间段和地域范围看唐代对鳏寡孤独三疾人群的救助

在赏恤时间段上,据笔者统计,唐代共赏恤救助鳏寡孤独三疾人群73 次,大部分集中在唐王朝前期,以太宗和玄宗两朝最为突出,而在唐中后期就相对较少,仅有27 次。唐太宗在位23 年,共赏恤15 次。玄宗在位共 46 年,共赏赐 17 次。究其原因,这与太宗、玄宗两朝国力强盛、财力雄厚等密不可分,不可否认这二位皇帝统治时间较长,因此次数也就相对较多。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玄宗朝的17 次赏恤中,有15 次是在开元年间,这与天宝年间玄宗的荒芜国事,有直接关系。可见在政治清明、皇帝勤于国事的情况下,对鳏寡孤独三疾人群的救助也就比较频繁。而在政治混乱、社会不稳定的情况下对这一人群的救助往往会松懈下来。

关于赏恤的地域范围,据笔者统计,唐代政府赏恤救助这一人群共有73 次,其中全国性的赏恤共有40 次,赏恤州县有27 次,没有注明地域的6 次。赏恤天下的,往往是因帝王即位或改元、册封皇后太子等国家大典,或为宣扬朝典、彰显朝廷德音、推行恩宥、实行大赦之时。而赏恤地方主要是因巡幸、灾害、平寇或是宣慰诸州之时。

皇帝巡幸对所经地区进行赏恤的最多,如唐太宗9 次对所过之所的鳏寡孤独三疾人群进行赏恤救助,7 次是因巡幸,赏恤的区域则分别是岐、陇二州,幸九成宫的行经之所,三原县、洛州、武功等 6 县,泾州,幸玉华宫所过。另外 2 次分别是贞观十九年(645〕二月和贞观二十年(646)二月伐高丽对所过县内的“高年鳏寡”赏赐粟。开元二十四年(736〕十月,玄宗自东都还至陕州,对畿内的“鳏寡惸独及征行之家”进行赏恤救助。也有因某一地区发生灾害或是降临祥瑞而颁布诏令,赏恤该地区的鳏寡孤独三疾人群。大和六年(832〕正月逾月雨雪,寒风尤甚,京城内“鳏寡癃残无告不能自存”,遂“委京兆尹量事济恤”〔54〕。唐代后期,藩镇割据严重,唐代中央政府往往对藩镇诸州进行宣慰,如宪宗分别于元和七年(812)十月和元和十五年(820〕十一月颁布诏令,宣慰魏博和镇州,对境内的“孤独废疾”“高年惸独”不能自存者,“差官就问”,并“量给粟帛”〔55〕。另外,也有因平寇赏恤州县的,如宪宗于元和十四年(819〕二月因破淄青李师道,对淄青管内的高年废疾,并鳏寡孤惸、贫弱尤甚者,“差官存问,量与粟帛”。

赏恤州县的地区主要集中在北方,京城地区比较多,这与当时的社会大背景有关。有唐一代,经济中心继续南移,江淮地区成为粮食的主产区,唐政府靠大运河把南方的粮食、物资等运到北方。相对于南方来说,北方的鳏寡孤独三疾人群的生活更为艰辛,因此对他们的赏恤也就相对较多。另外唐代皇帝的巡幸区域主要在两京地区,那么对于所过州县鳏寡孤独三疾人群的赏恤也就集中于此区域。另外,唐代的藩镇割据主要集中于北方地区,需要进行宣慰和平定叛乱的地区也主要集中于北方地区,因平寇和宣慰藩镇而赏恤这一人群也就主要集中于北方。再加上京城为天子脚下,出于社会稳定考虑,也为了粉饰太平,对鳏寡孤独三疾人群的救助也就相对较多。

五、唐代赏恤救助鳏寡孤独三疾人群存在的问题

唐代政府对鳏寡孤独三疾人群进行赏恤救助,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鳏寡孤独三疾人群生活的困难问题。但是,唐代赏恤救助鳏寡孤独三疾人群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

第一,官方的赏恤救助鳏寡孤独三疾人群的象征性意味较重。如前所述,虽然唐代政府规定州县等地方官负有救助鳏寡孤独三疾人群的职责,是否救助这一人群直接关系到其政绩的考核,但是对这一人群赏恤救助的具体办法和专项救助政策尚未出现。唐代的赋役令虽然对鳏寡孤独三疾等均有明确的减免规定,从法律上保护了这些人减免赋役的权利,但是并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和规范,在实际的执行中还是对鳏寡孤独三疾人群实行赋税的征收。另外,唐政府赏恤救助的力度和针对性还有较大的局限性,官方所下的诏令中虽然不乏救助这一人群的具体记载,但是在大多情况下,往往是模糊的“量加赈恤”或是“赏赐粟帛”,但赏赐具体数量,大多时候是模糊的,象征性意味较重。且赏恤救助物质基础缺乏,并未成立专门的部门和设立专门的资金对这一人群实施救助,面对鳏寡孤独三疾人群资金就有些捉襟见肘,尤其是唐后期对这一人群的赏恤明显减少,这与唐后期政府的财政危机分不开。

第二,唐代官方赏恤救助鳏寡孤独三疾人群呈现被动性和临时性。唐代官方对于鳏寡孤独三疾人群的赏恤救助往往是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一是新皇即位、册封皇后太子、南郊赦、平寇等国家大典时;二是发生水旱等自然灾害时;三是皇帝巡游时。这就带有很大的被动性和临时性,即使这些还要依靠统治者是否体恤爱民,若是统治者昏庸无能或是国家动乱时,则这些人群很难得到救助。

第三,赏恤救助鳏寡孤独三疾人群呈现出不均衡性。首先,地域的差异性,靠近京师或是皇帝经常巡幸的地方容易受到政府的关注,而远离京师或是偏远地区则常被忽略,较少地受到政府的赏恤救助。这样的地区差异性,使得赏恤救助的方式与程度都有所不同。其次,就赏恤的对象而言,救助具体措施也不均衡,对鳏寡孤独的救助的具体措施则较为模糊,往往是“赐予粟帛,量加赈恤”,而对于因战争而成为废疾的人,唐代对其救助较为具体。如文宗大和二年(828〕十一月诏令,对在战争中废疾的将士,“并赐衣粮,终身勿绝”〔56〕。宣宗在大中五年(851〕四月颁布诏令,对“自用兵以来,诸道应征之处,所有将健,或没于锋刃,或存被疮痍,虽经褒赠,及曾优恤,委本道更加存抚。或自因废疾,不任在公者,终身不停衣粮。如情愿回与子孙兄弟甥侄者,便与补替”〔57〕。

这里,可以看出对“自因废疾,不任在公者”,则采取“终身不停衣粮”的抚恤。另外,就救助的时间段而言,唐前期对鳏寡孤独三疾人群的赏恤救助较多,尤其是贞观年间和开元年间,而且这一时期的救助措施也较为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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