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双 元
(湖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 湖南 长沙 410081)
自2013年中国正式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支持和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在此基础上,2018年中国领导人指出,在新时代下应通过“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政府的这些主张反映了当前国际局势变革的需要,也是国际治理体系革新的要求。体系的变革意味着一种新的格局或者新的秩序。[1]在“一带一路”建设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共赢共享”的伟大实践中,国际私法有着不可或缺的地位和价值。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必将要求国际私法调整其价值取向,摆脱传统法则区别说中的国家本位,而以国际社会本位作为其最重要的价值取向;同时,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进一步实施,沿线国家之间的经济一体化程度将不断提高,这使得沿线国家之间的民商法律在日益频繁的交流和碰撞中将不断趋同,进而加速构建一种不同于国际政治和国际经济的国际民商新秩序。
进入21世纪,要实现国际和平事业和人类社会的持续发展,已不是哪一个阶层、哪一个阶级或哪一种社会制度所能单独承担的,而应作为全社会、全人类共同的任务和追求的目标。[2]人类命运共同体就是为更好地实现这一任务和目标而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不仅是二战后国际社会所确定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宗旨的继承和发展,也是新时代下全球治理体系的核心理念。[3]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必然要求摆脱狭隘的民族国家利益的桎梏,打造合作、互利、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人类命运共同体立足点是人类文明的永远存续和发展,推动建立新型文明秩序,树立人类整体观。[4]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将人类视作一个整体,就是主张以国家或其他集合体为代表的人类活动应该为人类整体利益谋福利,人们所关注的不应该再局限于单个国家、民族、种族和个人的生存发展,而应该是整个人类整体的生存和发展;世界各国应坚持主权平等,推动各国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5];要以对话解决争端、以协商化解分歧,不以大压小、以强凌弱、以富欺贫;要尊重文明多样性,坚持和而不同,相互尊重、相互借鉴、和谐共存、共同进步;要进一步推动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坚定不移地走开放、公平互利的全球化道路;通过协商共同制定国际规则,共同管理全球事务,各国和国际司法机构应确保国际法得到平等统一适用,不搞双重标准,共同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最终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基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各国在民商事交往中应平等对待, 必然要求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国际私法坚持“国际社会本位”。法律“本位”是源自于民法的一个概念,在资本主义国家,经历了强调个人绝对自由的“个人本位”到强调社会利益、适度限制个人权利的“社会本位”两个阶段。20世纪以来,在各国私法立法中,社会本位已经成为主导思想和重要原则。这相对于单纯强调个人绝对权利的个人本位而言无疑是一种进步,但是仍存在某种局限性,因为社会本位所关注的仅仅是某特定国家的利益而构成“国家本位”。但在全球化的今天,世界各国的利益息息相关,“国际社会本位”取代“国家本位”作为民法基本理念势在必行。[6]在这种情况下,得到国际社会共同认可的国际法准则不仅应得到各国法律的遵守,而且无论是个人还是国家,在从事民事行为或者行使民事权利时, 都必须注意不得侵害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7]12
尤其是,经济全球化使得人类社会面临了许多共同的问题。这些问题不是任何一个国家凭一己之力可以独立解决的,而需要整个国际社会通力合作才能予以缓解和克服。这种客观存在的困境是国际社会本位理念产生的现实基础。在这一背景下,国家将难以坚持绝对的国家主权观, 各国的行为不仅要服务于本国的利益,同时还必须考虑到该行为对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影响。因此,全人类共同利益应成为各国行为正当性的评价标准之一。而这种国际社会本位的理念, 必须通过一系列国际法规则来加以保障。[8]
随着全球化浪潮的高涨,国际民商事争端公正合理的解决是国际合作与发展的根本前提,因此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国际私法也成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保障。如何实现国家利益与人类整体利益之间的平衡,是各国在国际私法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国际社会本位理念对于两者之间的平衡显然具有重要的作用。由于国际社会本位理念深刻反映了国际私法公平合理解决国际民商事争端的最高价值取向, 其对国际私法理论与实践的影响必将无远弗届。[9]“一带一路”倡议是对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的重要战略规划。推进“一带一路”机制建设对于贯彻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理念,形成公正、合理、透明的“一带一路”治理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0]
总之,以人类共同命运为目标,以实现共赢共享为导向,以“一带一路”倡议为抓手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内含了丰富的中国传统文化价值观,同时也高度精炼了当代国际私法的基本要素,具有极为开阔的发展空间。在“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指导下,国际社会本位理念无疑具有高度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因此,“人类命运共同体”必将成为国际社会本位理念的新内涵。
国际私法的根本任务就是解决不同国家或地区间民商事法律冲突,其重要性在各国联系日益紧密的今天不言而喻。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特别是冷战结束以来,国际社会出现了新的巨大变化,全球经济一体化得到了蓬勃发展。一些关乎人类整体重大利益的问题需要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协调解决,因此许多全球性的规则也应运而生,全球一体化必然带动法律的趋同化与统一化,[11]国际私法亦不例外,在许多规则方面出现了趋同化和统一化趋势。简单而言,国际私法的趋同化就是指各国国际私法随着国际社会经济上相互依存关系的加强而将更趋协调或一致。[12]
“一带一路”倡议是新时代下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重大举措,我国与沿线国家在“一带一路”框架下的合作重点是实现“五通”,即政策沟通、设施连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和民心相通。随着这一繁荣景象带来的整体经济合作环境之改善,必然会进一步推动中国与沿线国家的经贸合作与民商事往来,促进人员的跨境流动,催生新一轮跨境贸易和投资的热潮。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进一步实施,我国与沿线国家的民商事法律将随着民商事交往的日益频繁而出现相互吸收和渗透的现象,成为推动国际私法趋同化最根本的动力。
值得注意的是,在之前的法律趋同化中往往是欧美发达国家的法律单方面向广大发展中国家输出,作为输入国的发展中国家通常只是被动接受。而在“一带一路”倡议下的法律趋同化,既不是强制推行,也不是单向输入,而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共赢互利,通过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来确保法律的执行。在“一带一路”倡议下,各国法律的发展也必然是尊重彼此的法律传统、观念和具体的现行制度,法律的布局也更加多元、更加互利、更加均衡。[13]因此,“一带一路”倡议给国际私法趋同化理念呈现了新的特点。
国际民商秩序,其含义包括双重意义:其一是指国际民商领域中各国共同协议或承认的价值观念体系;其二是指规范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结构, 或者说国际民商秩序的法律秩序。[14]换言之,国际私法集中反映了国际民商秩序的法律属性。由于国际民商事存在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这使得以民商法为主的司法规范在全球化的当今得到日益规范的运用,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直接调整当事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统一实体法规范,而对以间接方式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法造成了一定的冲击。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统一实体法规范将会不断扩大和发展,并在某些领域将取代冲突规范,成为调整国际民商法律关系最重要的方法。[15]由此可见,传统国际私法中僵化的冲突法规范与当前的国际民商事实践日益脱节,难以满足各国民商事交往的需要。在全球化趋势下,无论是国际私法的目标还是功能都发生了改变,国际私法不仅仅是追求解决跨国法律冲突,而应改变其功能的机械性和目标的盲目性, 实现其平位协调功能, 维持整个国际社会的和谐、稳定、有序和统一, 从而实现构建国际民商新秩序的这一根本目标。[16]
“一带一路”并非要颠覆现有的国际经贸关系,而是在现有国际经贸关系的基础加以发展和创新。鉴于此,“一带一路”法治化体系既要吸收借鉴全球经济治理的成功经验,更要因应国际关系的变化以及时代特点创新发展模式,推动全球治理体制的现代化改革。[17]“一带一路”倡议充分体现“携手构建合作共赢新伙伴,同心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全球治理新理念,有利于化解区域间经贸安排可能带来的矛盾与冲突,有助于展开各种形式的国际民商事合作,[18]多形式的国际民商事合作,可以形成“以点带面,最终全面”的民商新秩序的构建模式,这是“一带一路”倡议对国际民商新秩序理念的新贡献。
5年来,“一带一路”倡议不仅深受沿线国家的欢迎,而且得到其他广大国家的积极参与,这足以证明该倡议是新时代下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沿线国家实现合作共赢的伟大举措,是作为负责任大国的中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承担更多责任义务,为人类和平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在“一带一路”倡议下,通过对“一带一路”的具体建设,以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共赢共享”的伟大实践,国际私法中国际社会本位、法律趋同化、国际民商秩序等理念都分别被赋予了新的内涵、有了新的特点、增添了新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