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资金池业务中的税务风险管理

2019-02-03 09:34付新宇
财会学习 2019年36期
关键词:税务风险集团公司风险管理

付新宇

摘要:本篇文章首先对集团公司结算资金池管理模进行阐述,从成本列支税务风险、增值税管理税务风险、合同签订税务风险三个方面,对集团公司资金池业务中的税务风险类型进行解析,并以此为依据,提出集团公司资金池业务中的税务风险管理建议。

关键词:集团公司;资金池业务;税务风险;风险管理

大部分集团公司在采用资金池管理模式过程中,通常包含了财务公司管理资金池模式、集团公司结算中心管理资金池模式两种。从本质角度来说,财务公司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在公司管理中,一般采用收支两条线管理方式,工作内容包含了投融资管理及资金信贷风险管理,实现了集团公司内部各企业的闲散资金集中起来,统筹安排使用;但由于财务公司需要向监管部门申请经营资质,具有较高门槛。和财务公司管理模式不同,集团公司结算中心管理资金池模式具备较强的可行性,在大多数企业集团中更具有代表性。不管采用哪种资金池管理模式,做好集团公司资金池税务风险管理工作是非常必要的,本文主要从集团公司结算中心管理模式下探讨存在的风险和管理措施。

一、集团公司结算资金池管理模式

(一)财务公司管理资金池模式

财务公司作为以独立法人身份形成的子公司,负责的工作职责在于管理集团内部公司资金,实现信贷风险防范和公司内部融资管理,集团公司旗下子公司保存在财务公司的各项资金可以自由支配,在資金应用过程中只要提交用款申请即可。财务公司管理资金池模式适用于成员分布广,业务结构较为繁琐的集团公司中。

(二)集团公司结算中心管理模式

和财务公司管理资金池模式不相同的是,集团公司结算中心管理模式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一般是集团公司内部设有的财务部门来管理,该模式需要在网络银行的帮助下进行资金结算,通常来说,是集团公司和金融机构根据资金池业务签署一份协议,并给自己旗下机构在该机构中开户。和财务公司管理资金池模式相同的是,公司结算模式依旧采取收支两条线管理模式[1]。

二、集团公司资金池业务中的税务风险类型

(一)成员单位对利息支出的成本列支风险

借入资金自身作为资金拆借行为的一种,不管集团公司采取哪种资金池管理方式,在“营改增”背景下,都面临资金利息支出合规列支到公司成本的问题,因此相关单位的协议约定结算利率以及增值税发票就相当重要。如果设计的结算利率政策不符合税务机关认可的市场化和独立性原则,就会面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前扣除金额认定风险;在现有的金税三期推广形势下,资金往来单位是否开具发票也是各地税务机关查询的风险点。从集团整体角度看,由于税法规定购进贷款服务方无法随意实现进项税额抵扣,会造成资金管理成本和使用效果不理想。

(二)各成员收取的资金占用或利息性收入是否涉及增值税的税务风险

集团公司资金池结算中利息收入是否需要归入增值税应税范畴,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较大的分歧,有不少机构认为可以视同资金池所获取的利益收入和银行的存款利息收入本质上没有不同,所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严格对照税法对利息收入的解释,现有的资金池业务模式下支付利息的主体资格是不合条件的,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另外,在进行资金池管理过程中,如果资金采用非保本投资管理方式进行资金往来,根据相关标准无需对其征收增值税,集团公司应根据具体项目上的资金协议约定来充分识别和判断,不同业务开展模式导致税务风险比较多[2]。

(三)合同签订的税务风险

集团公司和下属资金池成员签署相关协议,在合同印花税方面,应根据印花税相关要求和标准进行处理,对贷款人及金融机构贷款活动等基础性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所以,针对集团公司结算中心而言,因为自身不是金融机构,应根据集团公司相关成本进行贷款合同签订主体及资金往来条款的管理,让集团公司及下属成员之间避免存在合同签订上的税务问题,引发税务风险。

三、集团公司资金池业务中的税务风险管理建议

(一)公司所得税风险管理

对于集团公司内部资金池而言,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在集团公司所得税之前抵扣,应根据国家所得税法相关标准,非金融公司向非金融公司贷款利息支出,不可超出金融公司同期同类型贷款利率计算数额。所以,只要资金池集团公司内部核算贷款利息没有超出同期贷款利息,则可以在税前进行抵扣。除此之外,根据有关公司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抵扣标准得知,在对所得税额核算过程中,集团公司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没有超出国家税法标准比例的部分,可以实现抵扣,超出标准比例部分则不得在发生当期或者今后年度中抵扣[3]。在实践中,上述利息或利息性质支出的计算,往往会被管辖税务局要求提供增值税发票才能实现税前扣除,这也需要公司根据相应资金往来协议提前和税务局沟通发票的开具问题。

因此,从税法角度总体来看,对集团内部资金结算时,利息支出中所得税税前抵扣在利率水平及规模上都有明确要求。因此,集团公司内部通常应采用不大于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方式实现内部核算,防止让公司陷入内部结算利率涉嫌转移利润的风险;同时,适当控制集团内部关联方资金中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在税法要求标准之内,在进行税务风险管理过程中,集团公司应结合自身存在的债资比例问题,制定可行性管理对策,优化资金池管理模式,实现各种税务成本税前扣除,提升资金池税务处理水平[4]。

(二)增值税风险管理

通常情况下,集团公司资金池结算中利息收入都包含在增值税范畴内。结合国家税务部门颁布的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要求得知,贷款服务主要指把资金贷款给其他机构而获得的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或者拆借资金获取的收入,包含了金融产品持有阶段内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反售金融产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利息收入等,都要根据贷款服务进行增值税缴纳。根据上述标准,于2016年5月开始,对集团公司内部,两者之间存在的借款利息均包含在发生把资金贷款给其他机构的行为,需要根据贷款服务业务标准征收增值税。所以,在“营改增”背景下,集团公司资金池业务中获取利息的一方发生把资金贷款给其他方而获取利息收入都要进行增值税缴纳;但是,对于其中未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即非保本的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在进项税金管理方面,对于集团内部的资金占用方,支付的各种占用、拆借资金的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支出,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即使在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情形下,其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印花税风险管理

结合国家印花税征收标准得知,印花税应税中“贷款合同”主要指“金融机构或者银行部门与贷款人签署的贷款合同”。在此过程中,金融机构主要指除了人民银行、各种专业银行之外,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成立,具有金融业务许可资格的公司机构。如果在财务公司管理模式下,因为财务公司属于金融机构,所以它和子公司签订的资金使用合同应缴纳印花税;如果在集团公司结算中心管理模式下,其资金往来签署的合同主体并非为金融机构,两者之间签署的资金往来合同不包含在印花税征收范畴内,所以无需进行印花税的缴纳。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资金池作为资金集中化管理模式中重要组成部分,是集团财务战略实施的重要管理方式。针对集团公司来说,资金池集中管理模式在应用方面将会面临集团收取资金池利息是否缴纳增值税、相关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集团公司和资金池成员合同签署的印花税等税务问题。要想减少税务风险,集团公司应结合各种资金运用的具体运营情况,及时和税务部门交流,实现对集团公司资金池税务风险管理,提高集团公司资金池管理水平,推动集团公司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高南亚.关于集团内部资金池税务风险的管控[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9 (09):57-58.

[2]周超.集团公司资金池的税务风险及管控措施[J].纳税,2019,13 (20):10+12.

[3]刘芳.集团公司资金池税务风险管控[J].商场现代化,2018 (13):130-131.

[4]周欣欣.集团公司资金池内部管理和税务风险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7 (23):15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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