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古代辩者提出的悖论,主要是一种广义上的悖论。墨家对这些悖论基本上一一进行了回应。胡适和沈有鼎曾经对中国古代辩者的这些悖论与墨家的回应做过部分考察。本文在此基础上做进一步全面把握,并深入讨论这些悖论的实质。
关键词:墨家 辩者 悖论
作者杨武金,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100872)。
一、前言 [见英文版第29页,下同]
广义上的中国古代辩者,即指中国古代的名家学派,包括邓析、惠施、公孙龙,狭义的中国古代辩者则指《庄子·天下》篇中所言的除邓析、惠施和公孙龙之外的其他辩者。据《庄子·天下》篇说,这些辩者经常与惠施开展辩论,代表人物有兒说、田巴、毛公、黄公等。他们的著作基本上都已遗失,但我们可以从《庄子》《韩非子》《淮南子》《史记》《汉书》等著作中了解他们的部分思想。与惠施进行辩论的“辩者”们提出的“二十一事”,即二十一个论题,由于辩者材料遗失,现在已无法确切地指出这些论题究竟出自何人。但就论题本身看,基本上是对一些违反人们直觉或常识的命题进行论证。我们知道,狭义上的悖论,是指一个语句无论被肯定还是被否定,都会导致矛盾。而广义上的悖论(paradox),则是指违反(para)常识或常见(dox)的语句或命题。中国古代辩者的悖论基本上都属于广义上的悖论。通常认为,辩者的论证往往能够“饰人之心,易人之意;能胜人之口,不能服人之心”(《庄子·天下》),即他们的辩论往往脱离实际,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但同时也激发人们进行思考。具体内容是这样的:
卵有毛(1)。鸡三足(2)。郢有天下(3)。犬可以为羊(4)。马有卵(5)。丁子有尾(6)。火不热(7)。山出口(8)。轮不蹍地(9)。目不见(10)。指不至,至不绝(11)。龟长于蛇(12)。矩不方,规不可以为圆(13)。凿不围枘(14)。飞鸟之景未尝动也(15)。镞矢之疾,而有不行、不止之时(16)。狗非犬(17)。黄马骊牛三(18)。白狗黑(19)。孤驹未尝有母(20)。一尺之棰,日取其半,万世不竭(21)。
关于辩者們提出的上述“二十一事”,冯友兰曾经将之分为合同异和离坚白两组。合同异组包括1、3、4、5、6、8、12、19;离坚白组包括2、7、9、10、11、13、14、15、16、17、18、20、21。冯友兰的做法,实质上是将辩者的“二十一事”要么归于合派即惠施,要么归于离派即公孙龙。这种做法虽然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但并没有更深入地揭示这些悖论的实质,而且其中的2(鸡三足)与18(黄马骊牛三)两个命题也是主合的,即把不同类的东西合起来,应该纳入合同异组。胡适将辩者的“二十一事”分为“时间空间的无限性”“潜在性与现实性”“个性原理”和“知识论”四类,前两类的分析基本上清楚,但后两类的分析却显得非常笼统和不清晰,需要做进一步考虑。胡适和沈有鼎都试图从《墨经》中的回应来对辩者的某些命题进行解读,却都只做了部分工作。陈波在《悖论研究》一书中将中国古代的悖论大致概括为运动和无穷、类属关系、语义、认知、相对化、逻辑矛盾及其消解等几个方面。桂起权从辩证理性和分析理性的角度对辩者“二十一事”进行了考察,提出了辩者论题存在混淆特殊与一般的错误。本文认为,还有必要对辩者的命题进行更加全面深入的梳理和研究,以便更好地揭示这些悖论的实质。本文主要从墨家关于辩者“二十一事”的相关回应的分析出发,全面而具体来构造和评析辩者“二十一事”所表达出的思想及其问题所在。
二、关于运动或者空间的无限性问题 [30]
辩者“二十一事”中有四事都是关于运动或空间的无限性问题的,它们分别是21、16、15和9。
辩者第21事说:“一尺之棰,日取其半,万世不竭。”棰即杖。第一天,剩1 / 2尺;第二天剩1 / 4尺;第三天,剩1 / 8尺;第n天,剩1 / 2n尺。当n时,1 / 2n接近于0,但永远也不等于0。
《墨子·经下》说:“非半,弗斫则不动,说在端。”《墨子·经说下》说:“斫半,进前取也。前则中无为半,犹端也。前后取则端中也,斫必半。毋与非半,不可斫也。”
无所谓半,不斫它就不动,因为每一斫取都得端点。斫半的方式有三种:第一进前取,从棰的任一端向前节斫取,进取之中,每进一节,是另一节的端,没有一节是棰的半。第二前后取,从棰的两端同时斫取,所取各节,没有一节是棰的半,取到中心时,乃是前后节的各一端。第三斫必半,从棰的中点斫而为二,再将二斫为四为八,递次增加,形成无数的半,但实际上没有一节是这棰的半,可见不能斫半。
在辩者看来,一尺之棰是有限的物体,却包含着无限的成分。该说法假设了物质无限可分的定理,物质在数学上无限可分。墨家则认为,“取半”的分割不能无限下去,最后会剩下一个不能取半的“不动”的“端”即点。此乃物理上的“一尺之棰”,物理上是不能无限可分的。在墨家看来,辩者实质上将“一尺之棰”概念的物理含义与数学含义混为一谈了。
辩者第16事说:“镞矢之疾,而有不行、不止之时。”飞得很快的箭,在每一瞬间既静止又运动。
《墨子·经上》说:“止,以久也。”《墨子·经说上》说:“无久之不止,当牛非马,若矢过楹。有久之不止,当(牛)马非马,若人过梁。”
物体静止,是因为有时间上的持续(没有空间位置的移动)。没有时间持续的不止即运动,如同说“牛非马”即牛都不是马,就像箭矢飞穿过柱子。有时间持续的不止即运动,如同说“牛马非马”即牛马不都是马,就像一个人走过一座桥梁那样。
在墨家看来,静止是有时间持续的,运动则分没有时间持续的和有时间持续的两种。静止是有时间持续的,但有时间持续的不一定就是静止,因为运动也可以是有时间持续的。飞得很快的箭,是运动(不止),属于没有时间持续的,而静止则属于有时间持续的。辩者的说法则将静止和运动这两个不同概念混为一谈了。
辩者第15事说:“飞鸟之景未尝动也。”认为飞鸟的影子是从来不动的。这是取运动的一个瞬间,认为这一瞬间里曾经“在一个地方”,连它的影子也静止在那里,从未动过。辩者命题的合理性,在于表达了运动的间断性。但辩者却做出了一个违反常识的判断“飞鸟的影子是从不动的”。
《墨子·经下》说:“景不徙,说在改为。”《墨子·经说下》说:“光至景亡,若在,尽古息。”
景同“影”,是“影”的正字。影子本身不会移动,是因为影子受光和物体的移动而连续改变。光线照到了,影子也就消失了;如果影子在,则说明光线和物体终古生息不绝。在墨家看来,影子本身虽然不会移动,但因为影子受光和物体的移动而发生连续改变,已经从旧影不断变换为新影了。辩者的错误在于歪曲了“影动”的通常含义。
辩者第9事说:“轮不蹍地。”运动本身就是矛盾,机械运动就是物体在同一时间既在一点又不在一点,或者既在这一点又在另一点。对应到辩者的这句话本身来说,正确的说法应该是,运动着的车轮蹍地同时又不蹍地。辩者命题的合理性,主要是看到了运动的连续性。但辩者却做出了一个违反常识的判断“运动着的车轮是从不蹍地的”。
“儇,稹柢……毕云:‘稹,《经说上》作“昫”。诒让案:‘当为“环俱柢”,皆声之误……故曰‘俱柢。”直立圆环滚动时所有的部分都抵地,去问老百姓即可知道。面对辩者的说法,针锋相对地指出轮的每一个部分都是抵地或者蹍地的。辩者的错误是将车轮与地面的接触点从物理含义偷换成了数学含义。
三、关于客观事物和人的认识问题 [32]
辩者“二十一事”中有五事都是关于客观事物和人的认识能力或者认识方法的问题,它们分别是7、10、8、11和20。
辩者第7事说:“火不热。”认为火使得人们觉得热,但火本身是不热的,火热是人们的一种主观感觉而已。
《墨子·经下》说:“火热,说在视。”《墨子·经说下》说:“谓火热也,非以火之热我有,若视日。”
火是热的,理由在于可以用眼睛感觉到。说火是热的,并不是说火的热是我所具有的,就像看太阳那样。辩者的问题在于否认事物存在的客观性,因为火热本身是一种客观存在。
辯者第10事说:“目不视。”认为人的眼睛看不到物体。《公孙龙子·坚白论》说:“且犹白,以目、以火见,而火不见,则火与目不见,而神见。”就像白色,人们是凭借眼睛和光线看见的,但光线本身却不能看见白色,那么光线和眼睛加在一起也不能看见白色,只是靠精神来看见而已。人们凭借光线和眼睛来看见物体,这里光线是见物的条件,而眼睛是见物的器官,眼睛和光线对于见物来说起着不同的作用,所以,眼睛见物而光线却不见物。但是公孙龙在结论中却说眼睛也不能见物,这就意味着眼睛也不是见物的器官,显然自相矛盾。
《墨子·经下》说:“知而不以五路,说在久。”《墨子·经说下》说:“以目见,而目以火见,而火不见。惟以五路智久,不当以目见,若以火见。”
人们有些知识的获得不是通过五种感觉器官,如对时间概念的认识。眼睛是见物的器官,光线是见物的条件,眼睛通过光线做媒介见物但光线本身不见物。人们只有通过五种感觉器官才能获得对时间概念的认识,这不是相当于眼睛对于见物的关系,而是相当于光线对于见物的关系。眼睛是人的感觉器官,凭借它人们可以获得关于事物的感性认识,而对于时间“久”的认识,不能仅仅停留在感性认识阶段,必须通过理性思维器官才能获得。也就是说,眼睛只是认识时间概念的条件而不是认识时间概念的思维器官,心灵才是认识时间概念的思维器官。墨家并没有否定眼睛作为感觉器官的认识功能和作用,而是充分肯定了人的眼睛的感性认识作用。
《墨子·经上》说:“知,材也。”《墨子·经说上》说:“知也者,所以知也,而必知,若明。”认知能力是人的认识器官所具有的生理功能,这种认识能力,是人用来认识事物的能力,就像人的眼睛能够看见光明一样。辩者的问题在于否定了眼睛作为人的感觉器官本身所具有的认识功能和认识作用。
辩者第8事说:“山出口。”认为人的口部可以说出山来。成玄英说:“山本无名,山名出自人口。”人们通过口说出山的名字。但是,口可以说出山(语言)这个字,但却不能说出山(对象)本身,说出语言文字是人口的功能,而语言文字本身可以指称对象。
《墨子·经上》说:“言,出举也。”《墨子·经说上》说:“故言也者,诸口能之,出民(名)者也。民(名)若画俿也。言,也谓。言犹石(实)致也。”
语言是用来表达思想的。所以,语言是人的口的一种能力,是用来表达名称或概念的东西。名称或概念表达实际的对象就像画老虎来表征老虎的特征一样。语言是用来称谓事物实际的。说出什么样的语言,就如同事物实际来到了眼前。辩者的问题在于,错误地认为人的口是可以说出山本身来的。事实上,我们可以说“‘山出口”,但不能说“山出口”,前者为提及,后者为使用,要分清对象语言和元语言的区分,辩者的说法混淆了语言的层次。
辩者第11事说:“指不至,至不绝。”认为用手指指物,总有达不到的地方,总会有所遗漏,但是一旦以手指指物,则此认识最终是可以达到的,是不会有遗漏的。
“指”是人们的一种认识形式,通常是说人们用手指指物。但人们也可以用抽象概念即用名称来指称事物。《墨子·经说下》说:“或以名视人,或以实视人。举友富商也,是以名视人也。指是臛也,是以实视人也。”人们有时用名称或概念向别人表达思想,有时则指着实际事物对象向别人表达思想。例如举某朋友是富商,这是用名称或概念来向别人表达思想。指着臛告诉别人说这是臛,这是用实际事物对象向别人表达思想。《墨子·经下》说:“所知而弗能指,说在春也、逃臣、狗犬、贵(遗)者。”知道却无法指出来的东西,例如已经逝去的春天、逃跑了的奴仆、不知道其具体名字的狗犬和遗失了的物品。辩者命题的悖论性表现在,既然指出了所不能到达的地方在哪里,也就意味着指还是可到达的,是没有遗漏的。辩者存在的问题是混淆了两个不同的“至”概念。墨家则严格区分含义和所指的不同,即有些对象我们虽然知道其含义,有其名,但却不能将它指出来,因为无其实了。
辩者第20事说:“孤驹未尝有母。”认为孤驹从来都是没有母亲的。凡驹皆为母所生,所以孤驹也是曾经有母的,辩者的命题违反常识。沈有鼎说:“驹有母时当然不是孤驹。”驹既然是孤驹,那当然是无母的,有母者即不能说是孤,所以“孤驹无母”表达了一个重言句,是必然为真的。所以,辩者论题的关键在于“未尝有”这几个字。由于凡驹皆为母所生,所以孤驹曾经是有母的,按常识理解,“孤驹未尝有母”是不正确的。如果要将“孤驹未尝有母”理解为真,则必须将“未尝有”解释为“无”。
《墨子·经下》说:“无不必待有,说在所谓。”《墨子·经说下》说:“若无焉,则有之而后无。无天陷,则无之而无。”
“无”不一定要有了之后消失才叫无,理由在于所说的是哪一种无。就像现在没有焉鸟(凤鸟),那是因为以前有过,后来灭绝了:而没有天塌下来这种事情,则是从来都不曾发生的“无”。墨家在这里区分了“无”的两重含义:一是无之而无,如无天陷;二是有之而后无,如“无凤鸟”,先有而后失去。辩者命题的问题在于混淆了两个不同的“无”概念,实质上将“未尝有”偷换成了“无”。
四、关于元素与集合、部分和整体、相对和绝对、个别与一般等问题 [34]
辩者“二十一事”中有六事都是關于元素与集合、部分和整体、相对与绝对、个别与一般等的问题,它们分别是2、18、3、13、14和17。
辩者第2事说:“鸡三足。”鸡有三只脚。《公孙龙子·通变论》说:“谓‘鸡足,一。数足,二。二而一,故三。”鸡足这个类有左足和右足两个子类,再加上“鸡足”这个集合或者整体,共三“足”。辩者命题的问题在于,把不同类的东西进行相加,将集合概念和非集合的类概念混为一谈。
辩者第18事说:“黄马骊牛三。”《辞海》说:“马色纯黑者为骊。”骊牛即黑牛。辩者论题认为黄马加上骊牛的数量为三。具体来说,黄马是一,骊牛是一,加上黄马骊牛这个集合,其数为三。辩者该论题的问题,同样是把不同类的东西进行相加,混淆了集合和元素的不同概念。
墨家区分了兼名和体名,指出了集合和元素具有不同的性质。《墨子·经上》说:“体,分于兼也。”兼指整体,体指部分。《墨子·经下》说:“牛马之非牛,与可之同,说在兼。”即认为“牛马”是兼名,相对而言,“牛”“马”是体名。《墨子·经说下》说:“牛不二,马不二,而牛马二”,“牛不非牛,马不非马,而牛马非牛非马。”“‘牛和‘马都是体名,‘牛不兼有‘牛和‘马两个元素,‘马也不兼有‘牛和‘马两个元素,但是,‘牛马却是一个兼名,它兼有‘牛和‘马两个元素。所以,牛是牛,马是马,但牛马不是牛也不是马。”就辩者的论题来说,鸡左足和右足都是元素,“鸡足”则是集合;黄马和骊牛都是元素,“黄马骊牛”则是集合。集合概念和元素概念是不能混淆的。墨家关于兼名和体名的区分,彻底澄清了辩者命题中存在的诡辩问题。
辩者第3事说:“郢有天下。”郢,楚国都城,是楚国的一部分,而楚国是天下的一部分。但从另外一个角度看,也可以说“郢有天下”。因为如果楚君居郢而王,若能泛爱万物,则可兼爱天下。以楚之小,而支配天下之大,大者反而受制于小,说明小和大是相对的,小之中可以有大。
《墨子·经下》说:“荆之大,其沈浅也,说在具。”《墨子·经说下》说:“沈,荆之贝也。则沈浅非荆浅也,若易五之一。”
楚国大,而其沈县却很小,因为沈县为楚国所具有。沈县为楚国所领有,所以,沈县小并非楚国就小,前者为后者的五分之一。《墨子·小取》:“居于国,则为居国,有一宅于国,而不为有国。”居住在某一国内,可以说住在某一国;有一住宅在某一国内,却不能说有某一国。“郢有天下”,只是说郢是天下的一个部分,而不能说郢拥有整个天下。辩者论题的问题在于,将存在不同含义的“有”混为一谈。
辩者第13事说:“矩不方,规不可以为圆。”用矩尺作不出真正的方,用圆规作不出真正的圆,因为总有其不能完全的方和不能完全的圆的情况。
《墨子·法仪》说:“百工为方以矩,为圆以规。”各行各业的工匠用矩尺画方,用圆规画圆。《墨子·经上》说:“方,柱隅四也。”《墨子·经说上》说:“矩见交也。”《墨子·经上》说:“圆,一中同长也。”《墨子·经说上》说:“圆,规写交也。”正方形是四条边和四个角都相等,用矩尺画相交线可得。圆就是由一个圆心到圆周上的任一半径都同样长的平面图形,用规画封闭曲线可得。《墨子·经说上》说:“意规员(圆),三也,俱可以为法。”圆的概念、圆规、圆自身这三者,都可以作为画圆的法(依据)。辩者论题的根本问题是,将通常的方概念偷换为“绝对的方”,将日常的圆概念偷换为“绝对的圆”。
辩者第14事说:“凿不围枘。”凿指木之榫眼,枘指木之榫头。辩者认为榫眼与榫头二者不能完全吻合,有缝隙。通常人们加工榫眼榫头,力求吻合无缝隙,《考工记》说:“调其凿枘而合之。”《墨子·经说上》说:“间虚也者,两木之间,谓其无木者也。”所谓空隙,就是指两边都是木的中间,称其没有木的部分。榫眼与榫头之间可以是无缝隙的,无间的充盈状态。辩者论题的问题在于,将通常的吻合概念偷换为“绝对的吻合”。
辩者第17事说:“狗非犬。”认为狗不是犬。
《墨子·经说下》说:“同则或谓之狗,其或谓之犬也。”所谓相同,比如:甲说“这是狗”,乙说“这是犬”。《墨子·经下》说:“知狗而自谓不知犬,过也,说在重。”《墨子·经说下》说:“智狗重智犬则过,不重则不过。”知狗而又说不知犬,这是错误的,理由在于狗和犬是“二名一实”的重同。如果知道狗和知道犬是重合的,则说“知道狗不知道犬”是错误的;如果知狗和知犬不是相重合的,则说“知道狗不知道犬”不是错误的。《墨子·经下》:“狗,犬也。而杀狗非杀犬也,(不)可。说在重。”《墨子·经说下》:“狗犬也,谓之杀犬,可。若两膭。”如果狗就是犬,那么说杀狗不是杀犬,是不对的,因为它们是重合的。“狗是犬”这个陈述是对的,所以,说“杀狗就是杀犬”是对的,就像树上的两块木瘤。总之,在墨家看来,如果狗和犬所指不同,则狗非犬就是成立的,但是如果狗和犬属于“二名一实”的重同情况,则“狗非犬”是不正确的。《尔雅》说:“犬未成豪曰狗”,狗是小犬。那么,按照这种解释,则小犬非犬,这样来看的话,则辩者的论题则是割裂了个别与一般的关系。
五、关于可能性和现实性的问题 [35]
辩者“二十一事”中有六事都是关于可能性和现实性的问题,它们分别是1、4、6、5、19和12。
辩者第1事说:“卵有毛。”即卵是有毛的。通常来说,卵有生毛的可能性,否则,有毛的鸟从何而来?但辩者将可能性混同为现实性,认为卵本身就是有毛的。我们知道,卵孵化成长毛的鸟,但长毛的不是卵而是鸟,所以说鸟有毛而卵无毛。而且,如果因为卵能孵化成有毛的鸟,就说卵有毛,那样就会导致像“卵有牙”“卵有骨头”等奇辞怪说。
辩者第4事说:“犬可以为羊。”王先謙在《庄子集解》中说:“犬羊之名皆人所命,若先名犬为羊,则为羊矣。”名称在最初约定俗成时具有人为性。荀子说:“名无固宜,约之以命,约定俗成谓之宜,异于约则谓之不宜。”(《荀子·正名》)如果人们在命名之初,把犬和羊的名称互相交换也是可以的,不过,名称一旦约定俗成,再互相交换就会引起混乱。辩者的问题在于,用名称在最初约定俗成时的人为性,来否定名称约定俗成之后的确定性。辩者的论题“犬可以为羊”,混淆了逻辑上的和经验上的可能性。
辩者第6事说:“丁子有尾。”丁子即蛙,无尾之蛙由有尾之蝌蚪发育而成。青蛙是蝌蚪的成年期,蝌蚪则是青蛙的幼年期。蝌蚪在成为青蛙之前是有尾巴的,但有尾巴的是蝌蚪而不是青蛙。
辩者第5事说:“马有卵。”马是胎生动物,但它在胚胎发育初期,同鸟类的卵差不多。
辩者第19事说:“白狗黑。”白狗的眼睛是黑色的。沈有鼎说:“称此狗为白狗,是因为它的毛是白的。它的眼球却确切是黑的,为什么不称它为黑狗呢?两种叫法,显然在逻辑上有同等理由,所以同等正确。”但是,日常用法不只是出于逻辑的可能性,还要考虑有关用法是否简单、方便等因素。如果因为狗的眼球是黑的就将有白毛的狗称为黑狗,便是歪曲了意义。
辩者第12事说:“龟长于蛇。”一般情况是,龟短蛇长。但特殊情况,一是可能大龟长于小蛇;二是龟形虽短而寿长,蛇形虽长而寿短。辩者将“龟长于蛇”的日常含义歪曲成特殊含义。
辩者关于可能性和现实性的问题,墨家没有进行直接的回应,但是间接回应却是有的。《墨子·小取》说:“之马之目眇,则谓之马眇;之马之目大,而不谓之马大。”这匹马的眼睛瞎,可以说这匹马是瞎马;这匹马的眼睛大却不能说这匹马大。墨家对辩者的批评是以日常语言的约定俗成为基础的。所以,白狗是不能根据它眼睛是黑色而被称为黑狗的。犬也不可能因为名称在最初约定俗成时的人为性而在当下被称为羊。《墨子·经上》说:“化,征易也。”《墨子·经说上》说:“若蛙为鹑。”变化是事物根本性质的改变,就像青蛙变为鹌鹑那样。卵变为有毛的鸟,蝌蚪变成青蛙,其中的事物情况发生了根本性质的改变。卵生的鸟和胎生的马,龟和蛇,事物之间都存在着根本性质的不同。所以,卵有毛、丁子有尾、马有卵、龟长于蛇等命题,都是将事物的可能性混淆成了事物的现实性,将事物情况的特殊性混淆成了一般性。
(责任编辑:张发贤 责任校对:罗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