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沙参,在教科书(《临床中药学》)无配伍禁忌,即不属于“十八反”药。而《<中国药典》将其归入“十八反”范畴。规定不宜与藜芦同用,是有待商榷的。南沙参在《神农本草经》中属"参"类药,故属“十八反”。
南沙参,北沙参药用历史不同。北沙参分列出处为明代末年,倪朱谟编著的《本草汇言》,在《神农本草经》1300多年之后。北沙参不应该属手古代“十八反”之内容。亦不属于古代“五参”内容之一。所以不应该把反藜芦强加在北沙参身上,误导后学者研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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