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厅课题调研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为深化仲裁体制改革、促进仲裁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指明了正确方向。经过20多年的积累,我国仲裁制度应当从多年的瓶颈期向迸发期转变,在服务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征程中发挥更多积极作用。湖南省司法厅联合调研组开展了长达数月的研究,综合分析了各仲裁委员会报送的资料,以电话询问、实地走访等方式了解了长沙、岳阳和北京、广州、深圳等地多家仲裁委员会,回顾了湖南省自2017年以来规范和加强仲裁机构登记管理的有益实践,梳理了全省仲裁机构登记管理现状,比较了相关省份的做法,形成了以仲裁行业面临的困境及改革路径研究为主题的调研报告。
(一)仲裁委及其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置情况。目前全省13个市从1995年起均陆续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组建了仲裁委,经省司法厅依法设立登记。事业单位占84.62%,非事业单位占7.69%,其他占7.69%。13个仲裁委均下设了秘书处作为具体承办仲裁事务的办事机构。其中,岳阳仲裁委秘书处于2011年5月被市编制管理部门公告撤销事业单位编制。长沙仲裁委秘书处在由财政差额拨款向自收自支、依法纳税的体制转轨过程中,曾退出事业单位序列,后又进入序列但未明确其行政级别。其他的仲裁委秘书处性质基本为事业单位。此外,多数仲裁委还在所在市的县(市、区)、行业协会和行业主管部门等设立了一定数量的仲裁工作联系点或分支机构。
(二)仲裁委组成人员、仲裁员和工作人员聘任情况。仲裁委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其中的主任一职,由现任市级领导担任的占76.93%,由已退休市级领导担任的占15.38%,由其他同志担任的占7.69%。副主任和委员的组成,大多为政府机关相关部门负责人,还有一部分为法学教授、资深律师等。截至2018年9月底,全省13个仲裁委共聘任仲裁员2167人,与2011年的2320人相比略有减少。办事机构共有132人,平均每机构为10人。
(三)政府给予财政支持和上缴税收的情况。经多年发展,目前郴州、娄底为财政全额拨款,占15.38%;常德、张家界、益阳等4个仲裁委为差额拨款,占30.77%;其余6个仲裁委均为自收自支,占46.15%;永州仲裁委则没有明确。目前已经基本取消财政补给的只有长沙、岳阳两个仲裁委。“营改增”后,各地上缴增值税情况不一,长沙仲裁委员会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娄底等仲裁委一般要缴纳税率3%左右的增值税。总的来说,湖南省大部分仲裁机构的税收仍大幅少于国家财政拨付的经费。
(四)仲裁委与当地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联系情况。一个重要体现是仲裁委秘书处秘书长的担任情况。秘书长职务,株洲和湘潭仲裁委的秘书长由党政机关退休干部担任,岳阳由专职的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担任,怀化是市编办和人社局直接下文的专职秘书长。长沙仲裁委原来多年没有由市政府法制办派工作人员担任秘书长,2016年在换届时由市政府聘任了法制办工作人员担任副主任兼秘书长,作为专职驻会人员脱离公务员身份,以事业单位编制工作人员身份从事仲裁工作。其他仲裁委秘书长均由市政府聘任法制办工作人员担任。
(五)仲裁工作的开展情况。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数量及标的额总体有所增长。如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的全省仲裁受案数分别达到 了5055件、5313件、6140件、6136件, 标 的额分别为68.98亿元、106.1亿元、85.0626亿元、170.78亿元。
(一)加强谋划和宣传。1.坚持把与仲裁相关的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纳入法治湖南建设实施纲要和湖南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作为促进湖南经济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作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有力抓手,一起部署、一并推进,充分发挥仲裁的服务保障作用。2.将《仲裁法》作为法治宣传的重点内容之一。连续两年将《仲裁法》相关知识编入全省国家工作人员学法考法平台,作为全省100多万国家公职人员学法考法内容之一。3.各市委政府和仲裁委员会也积极推广仲裁制度。如邵阳市政府下发了专门通知,要求各经济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对正在使用的格式合同和合同文本进行全面清理,依法增加仲裁条款,保证市场主体有依法自愿选择仲裁的权利。各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深入到相关部门、单位、行业积极推行仲裁法律制度。
(二)加强调研指导。1.做好换届工作。对财务收支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选聘换届后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及时将相关材料上报原国务院法制办。2.完善仲裁员的选聘机制。指导各仲裁委员会按照建设一支素质高、作风硬、业务精仲裁队伍的要求,建立健全仲裁员选聘规则,明确了仲裁员的法定资格条件和选聘程序,严把仲裁员聘任入口关。各仲裁委员会普遍从省内外聘请从事法律实务、法律研究、经济贸易等工作的专家、教授和学者作为仲裁员,力求形成高素质、多层次、广分布的仲裁员结构。3.完善联系机制。定期深入各仲裁委员会调研,做好年度受理仲裁案件统计、核查和报送工作,指导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仲裁,指出存在的不足,规范仲裁行为。4.完善规则制度。引导各仲裁委员会普遍建立完善了仲裁规则、立案工作规程、仲裁员办案规范、仲裁庭注意事项等,长沙等部分仲裁委员会还建立了金融仲裁等方面规则,为相关领域的仲裁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稳步强化管理。1.逐步加强变更备案工作。2017年以来,将仲裁管理作为年度重点工作之一,集中审查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及专家比例、仲裁员名册等。对发现的违规情况作出电话告知、发函提醒或者上网公示等相应处理,之后在湖南日报、湖南省司法厅门户网、如法网等媒体上公告了仲裁委员会相关信息;发送湖南省政府网站、省长安网和省高法、省高检等部门。2.完成了仲裁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在“12348湖南法网”即如法网上正式开通。湖南省司法厅依托如法网即“湖南人的法律服务淘宝网”设计开发的仲裁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仲裁机构设立登记、变更备案、信息发布等管理功能网上办理及仲裁委员会、仲裁人员基本信息网上查询。预留了参照其他法律服务行业进一步加强管理的空间,初步实现了仲裁公信力和如法网影响力提升的双赢局面。3.推进制度建设和执行。2017年报湖南省政府同意印发了《湖南省仲裁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推动全省仲裁机构登记管理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道路,召开了首届湖南省仲裁机构登记管理工作座谈会,部署并完成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换发审批,将仲裁工作纳入了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范围,推行网上监督管理。此外还受湖南省政府委托,完成了仲裁收费是否放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湖南设立分会等问题的调研,提出的仲裁收费不宜放开等建议均被省政府采纳。
(一)仲裁体制机制不顺。一是仲裁机构的性质不明确,组成人员结构不合理。《仲裁法》只规定了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但没有明确仲裁机构及其日常办事机构属于哪种类型的法人组织。目前湖南省仲裁机构组成人员结构与上级规定存在不一致现象。《仲裁法》和《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规定了仲裁委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和驻会专职组成人员1至2人。上述规定落实不理想。主要体现在本应驻会专职进行管理服务的仲裁委组成人员由在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担任,行政色彩过浓,也不利于仲裁繁重事务的处理。原国务院法制办在审批仲裁委员会换届时也没有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和要求。如湖南省株洲等2至3个仲裁委的驻会组成人员无一人专职,尽管湖南省司法厅下发了整改通知,但是由于机构编制冻结、人员选任等多个原因,目前还一直没有整改到位。此外,仲裁机构还存在权责不对等的情况。目前,湖南省13个仲裁机构在委员会与秘书处的治理结构上,委员会负责决策机构重大事项,并依据《仲裁法》以自身名义出具裁决文书,但无独立财产,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不具备法人资格,相关决策、裁决文书引发的相关责任最终得由具有法人资格的秘书处承担,有权责不对等的现象。
二是存在登记管理与实际指导“两张皮”的现象。长期以来原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基于重建的牵头等原因,实际负责仲裁工作的指导甚至具体实施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则享有法定的仲裁登记管理职权,但实际管理手段较少,且两者之间互通不多。被民间戏称为一个有实无名,一个有名无实,导致有关仲裁的法律修改、机构性质、收费管理等诸多重大改革决策很少出台。
三是仲裁收费的性质和标准没有统一。从全国范围来看,我国仲裁机构的收费性质尚不统一,有的属于行政性收费,有的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还有的仲裁机构甚至曾取消收费,不利于仲裁机构之间的良性竞争。2016年3月,湖南省发改委下发了《关于仲裁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6〕220号),将仲裁机构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把“1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的部分”仲裁案件受理费收取比例降到了“0.25%”,“1亿元以上部分”仲裁案件受理费收取比例规定为“不超过0.09%”,与此同时,根据2007年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财产案件诉讼受理费“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6%交纳;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可见,经调整后,对于标的额达1000万元以上尤其是上亿元的案件,湖南仲裁受理费收费标准远低于诉讼受理费收费标准,如此将严重影响展开仲裁工作的积极性,阻碍仲裁发挥多元化解决纠纷的明显优势,丧失与时俱进、服务市场经济的良好时机,对仲裁机构的生存造成巨大的冲击。
(二)仲裁行业发展严重不平衡①王丽萍、付耀正:《关于山东省民商事仲裁行业现状分析及对策的调研报告》,《中国司法》,2017年第2期。。由于对仲裁行业的重视程度不一以及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仲裁机构的发展呈现出明显的差异。从国际和国内情况看,缺乏具有广泛影响力的仲裁机构,国内“北上广武”(即北京、上海、广州和武汉)四个中心区域发展格局基本形成,作为中部内陆省份的湖南,仲裁业务仍有较大发展空间。与北京、上海等省的组成人员多为法学金融专家、行政官员组合相比,湖南省目前长沙、岳阳、湘潭等仲裁委的做法与之类似,但是总体而言组成人员的结构与之仍有明显的差别。从省内情况看,全省13家仲裁机构发展水平差距较大。以其办事机构的人数为例,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人员最多的25人,最少的1人;仲裁队伍最多的438人,最少的61人。以2017年案件受理情况为例,受理案件最多的1563件,最少的20件;标的额最多的53.01亿元,最少的0.31亿元。
(三)仲裁业务能力与经济发展要求不适应。一是仲裁员队伍素质有待提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出现越来越多的新型纠纷,部分仲裁员接触和学习新知识有限,不能跟上新时代的发展要求。还存在仲裁文书问题较多、文书格式和用词不规范等现象。二是快速结案率偏低,案件久拖不决的问题仍然较为突出。主要原因是仲裁员特别是首席(独任)仲裁员的本职工作与仲裁办案的时间精力矛盾突出;秘书处的管理制度和方式还需要改进。有不少当事人原来看重仲裁的高效便捷,但是类似案件在法院却早已审结。近年来,法院系统高度重视案件审理期限的要求,相比之下仲裁的比较优势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三是部分仲裁机构建设相对落后。虽然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及专业工作人员素质较以往有了较大进步,但仍不能满足仲裁工作的开展,如邵阳仲裁委目前没有专门的案件审理和调解场所,所有仲裁过程只能在工作人员办公室或借用会议室进行。怀化仲裁委现有市政府拨付使用的办公场地仅为110余平方米。
(四)仲裁工作秩序有待进一步规范。随着我国仲裁事业的快速发展,国内不少仲裁机构为追求业务拓展开始设立分支机构。目前也有仲裁机构跨地域到湖南省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况,主要采取与律师事务所共建的形式,分支机构牌子挂在律师事务所,办公在律师事务所,办案仲裁员也是这些律所的律师,甚至存在为争抢案源违规降低仲裁收费、拉案子给回扣等恶意竞争行为,破坏仲裁的公益性,损害仲裁的公信力。长此以往,将严重损害市场主体的利益,妨碍仲裁制度的健康发展,最终破坏社会经济秩序,损害我国仲裁的国际形象。
(五)仲裁发展环境不够优,作用发挥不充分②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仲裁研究院“新时期创新仲裁发展机制”专题研讨会综述》,http://www.legaldaily.com.cn/Arbitration/content/2017-05/16/content_7166637.htm?node=78348,2019年4月17日最后访问。。当前仲裁资源远远没有被“激活”,仲裁与其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融合没有得到发展,难以真正激发、彰显社会自身的纠纷解决活力。
1.湖南省仲裁机构总体量多质小。湖南省13个市都组建了仲裁机构,属全国数量最多的省份之一,但是绝大部分都存在案源不足、案件标的不大等问题,在全国仲裁机构整体排名居中,甚至靠后,除长沙仲裁委外几乎没有在全国有较大影响力的仲裁机构,与周边的重庆、武汉仲裁机构相比,仍有差距。一些外地企业与省内企业在签订招商引资合同、融资合同时,担心地方保护或仲裁办案质量没有保证,往往要求约定全国有影响力的仲裁机构,而不同意约定本地仲裁机构仲裁。这也是省内部分仲裁委近五年受理案件均在300件左右的重要原因之一。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数量相比较,湖南省2017年仲裁审结数仅为全省法院2016年民事一审审结数的 1.86%③《2016年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7年1月17日在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上》,湖南法院网,http://hunanfy.chinacourt.org/article/index/id/M0jONTCwNDAwBCMCAAA.shtml,2019年4月17日最后访问;《2015年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6年1月29日在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湖南法院网,http://hunanf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6/11/id/2349670.shtml,2019年4月17日最后访问。(2016年,全省法院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291290件,同比上升10.59%;2015年,全省法院审结各类民事案件22.76万件,同比增长24.1%)。
2.仲裁机构内生发展的动力不足。部分仲裁机构目前仍然存在着“干多干少一个样”等问题,分配机制过于强调行政色彩,主动融入市场经济的意识不强,自主发展能力弱。部分仲裁委历经多年发展仍然依赖政府财政供养,加重了政府财政的负担,与国务院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应当逐步做到自收自支”的目标相距甚远。
3.政府部门对仲裁工作的支持力度有待加强。在仲裁机构发展前期,政府有必要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但从当前湖南省各仲裁机构运行、发展情况来看,政府对仲裁工作的保障力度仍有待加强。此外,各级各部门在推行商事仲裁时,存在组织引领不够、宣传力度不大、宣传覆盖面不广等问题,在参与相关商事合同起草、审核时未能主动、全面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甚至有仲裁条款设置阻力较大的情况出现。
4.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不顺畅。在司法审查、监督仲裁案件过程中,存在司法监督标准不统一及仲裁保全、执行不顺畅等问题,导致存在仲裁保全、执行程序拖延迟缓、效率低下的情形,市场主体对仲裁裁决能否得到快速有效执行产生担忧,动摇了市场主体选择仲裁解决纠纷的信心。
5.市场主体对仲裁的认知度仍待提高。市场主体对仲裁制度地位和作用的认知程度、对仲裁裁决的认可程度以及对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信任、支持和渴求程度等普遍偏低,民商事领域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仍然是少数,银行、保险系统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大多是诉讼,政府部门及平台公司的部分合同也没有约定仲裁,制约了仲裁发挥其服务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作用。
仲裁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实现法治化市场经济的重要元素。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助力湖南省委“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实施,提升仲裁机构的综合实力、市场竞争力和社会影响力,结合湖南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几点对策和建议。
(一)下一步设想。高度重视民商事仲裁在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创新社会治理、构建社会矛盾非诉解决机制中的作用,多方施策、综合治理。
1.做实登记管理。落实《仲裁法》《行政许可法》《湖南省仲裁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监督管理,促进仲裁机构依法规范运行,提高仲裁公信力。一是加强考核督促。将包括仲裁在内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纳入依法治国、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提高地方党委政府重视关心程度。二是严格落实登记和变更备案制度。坚持备案审查标准,对于发现的违反《仲裁法》和上级文件要求的问题及时指出。三是建立仲裁机构诚信档案,将仲裁机构人员基本情况、执业信息、仲裁投诉处理等相关情况纳入湖南省信用体系建设,积极稳妥面向社会公开。四是激发仲裁机构内生动能。引导设区的市委市政府及仲裁委员会理顺秘书处机构性质和人财事等相关制度,改革完善分配机制,探索借鉴国有企业、公证机构等建立适应仲裁事业发展的薪酬体系,要营造事业留人、待遇留人的良好氛围。
2.强化服务职能。一是加强宣传。从省级层面提供平台和支持,整合各方资源,有计划、有重点、全方位、多种形式地开展民商事仲裁法律制度宣传,持续把《仲裁法》纳入湖南省普法宣传规划。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召开各仲裁机构负责人会议,讨论制定全省统一的《仲裁法》宣传有效机制。二是加强仲裁机构建设④司法部关于印发《12348中国法网(中国公共法律服务网)建设指南》的通知;《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湘办发〔2016〕50号)。。湖南省明确将仲裁服务作为政府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从省市层面出台仲裁机构建设规划。比照政法机关建设,从财政、税收、人员、土地划拨、办公用房等多方面全方位加强对仲裁的支持,争取像公证机构建设一样确保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帮助推进仲裁在硬件、软件建设上一年一变样、三年大变样。三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⑤据了解,北京、上海、湖北、黑龙江等多个省市将商事仲裁收费定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将仲裁收费统一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并由司法厅与发改委达成一致意见适当提高仲裁收费标准,至少不低于有国家财政强力支持的诉讼费的收费标准和20世纪90年代出台的相关仲裁机构收费管理办法。四是鼓励网上仲裁、特色仲裁的可行性研究和推广。支持鼓励长沙等技术实力雄厚、工作基础较好的仲裁机构大力推进办案信息化、智能化。鼓励长沙等地仲裁委开展影视文化、金融等特色仲裁,岳阳等地结合“一带一路”建设努力探索,争取形成在全国拿得出、叫得响的品牌。五是加大仲裁法律制度推行力度。推动各级党委政府按照“案件受理多样化,纠纷处理多元化”要求,进一步开拓政府股权、产权、金融、物业等领域的合同约定仲裁解决争议,推动省国资、银保监、住建等省级部门形成在合同中增加仲裁条款的省级方案。
3.探索仲裁机构区域整合,做大做强湖南省仲裁机构。一是按照法治湖南建设纲要的设想,借鉴海南、重庆、武汉等地仲裁委员会的做法,加强长、株、潭等区域的仲裁联动和定期交流,探索建立长、株、潭仲裁机构等区域仲裁委员会。进一步整合全省的仲裁员资源,建立专业门类较齐全的仲裁员队伍。二是做好筹建湖南省仲裁协会相关准备。目前部分省市已经先行先试成立了省仲裁协会或类似机构,对地方仲裁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鉴于此,可以筹建湖南省仲裁协会作为贯彻“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精神的重要举措,成立湖南省仲裁协会。三是目前很多老百姓甚至党政干部都难以有效区分民商事仲裁、劳动人事仲裁和土地承包仲裁等,经常发生跑到仲裁委员会来要求进行劳动人事仲裁和土地承包仲裁等。已公布实施的沈阳市机构改革方案,将商事仲裁、劳动人事仲裁机构的办事机构合并,即实行对外多块牌子,对内一套办事机构。鉴于民商事仲裁与劳动仲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三者法律依据不同、性质不同,在机构管理与组织形式、主管(登记)部门方面亦不相同,下一步可以观察沈阳等地仲裁机构的后续改革进展情况。
4.加强仲裁机构工作人员和仲裁员队伍建设。一是重视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聘任。推动各市政府选好配强仲裁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委员,争取使法学界、经济界有影响力、热心仲裁事业的人士成为仲裁“带头人”,确保至少一名专职组成人员驻会开展相关工作。二是重视仲裁员选聘和管理。认真执行《仲裁法》关于仲裁员的聘任条件,要求仲裁委员会严格仲裁员的准入标准,优化仲裁员队伍结构,全面考核候选人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并强化仲裁员管理,以专业化、专家化、职业化为目标,打造“精英化”的仲裁员队伍,发挥专家断案的仲裁优势,提高仲裁办案质量和效率。三是重视办案秘书队伍建设。从专业水平高、协调组织能力强、速录水平高的人员中选拔仲裁秘书,制定科学的评价指标和激励机制。四是督促各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联盟、仲裁协会等方式形成统一的仲裁专业培训计划。组织仲裁员、仲裁秘书学习法律、规则和办案纪律,不断提高仲裁队伍的职业道德、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提升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品牌和美誉度。
(二)意见建议。仲裁是非诉讼途径解决纠纷机制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完善仲裁制度顶层设计尤为重要。要淡化和去除仲裁委员会的“行政色彩”,切实做好“放管服”工作,确保集中精力抓大事、管全盘。
1.确定仲裁机构改革的重点内容。一是适应仲裁委“公益性非营利法人组织”性质要求,落实仲裁委员会的自主管理权。引导督促全国各地利用机构改革的契机,理顺仲裁委与其办事机构之间的权责。法定代表人⑥仲裁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过程,不少仲裁机构反映了这一问题。宜原则确定为仲裁委的主任或副主任以利于规范对外联络。二是确定办事机构(一般为秘书处)改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长期以来存在着轻仲裁委员会重办事机构的不良现象。要迅速将现有不多的行政体制的办事机构全部改为事业体制⑦《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要适应事业单位改革的步伐,立足当前理顺办事机构编制管理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取消办事机构编制,使其更加回归公共法律服务机构的属性。三是要积极稳妥地构建和完善规范有效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绩效工资分配激励机制。其中,对于资产财务管理问题⑧目前既有行政机关资产管理模式,也有类似于公立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管理模式,还有个别类似于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所和合伙制公证机构管理模式。,其落实类似于公立医院和学校等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的管理模式,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也较灵活地使用绩效工资分配激励机制,激发仲裁活力,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对于收费问题,应协调相关部门,统一发文明确其为经营性收费并适当提高收费标准,尤其是大额经济纠纷的收费可考虑提高至与国际平均水平相当以提高仲裁竞争力。公职人员担任仲裁员及其取酬问题⑨2014年、2008年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及2007年中纪委法规室书面意见均将其界定为合法劳务所得。香港仲裁条例甚至规定,现任法官可以被指定担任仲裁员。,宜进一步明确符合法定条件的公职人员可担任仲裁员并依仲裁规则取酬。理由为目前全国几乎所有仲裁委员会都根据《仲裁法》及实际工作的需要,聘请了一定数量的公务员担任仲裁员。这部分公务员热心公益事业,对公正及时地处理仲裁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且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仍将发挥重要的积极作用。仲裁员不属于职务序列,其依据仲裁规则取得相应报酬,与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性质一致都属于合法劳务所得。
2.积极稳妥开展行政行业“两结合”监管。一是落实仲裁委换届由市政府同意、省政府复核的要求,发放并强化仲裁机构统一社会信用证管理。二是组建中国仲裁协会。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和数以百计的仲裁机构对外的统一代表⑩林一飞:《中国仲裁协会与仲裁机构的改革》,《北京仲裁(第26辑)》,2007年第2期。,依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美国仲裁协会,也是管理仲裁程序的机构,提供包括仲裁、教育培训、会议推广、出版等服务。要借鉴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行业做法,迅速建立起一整套培训、奖惩制度,建立相关操作指引。三是吸收当今企业管理、律师管理的经验做法,强化党建工作。依托中国仲裁协会建立协会党委,同步设立其纪律检查委员会,明确职责,与其他纪委监察委分工协作,合力实现对仲裁领域的全方位监督。
3.完善仲裁法律法规体系建设⑪《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共116件)》,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8-09/10/content_2061041.htm,2019年4月17日最后访问。。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将《仲裁法》的修改列为全国人大的第二类立法项目,即需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项目。在《仲裁法》的修改过程中,争取将仲裁机构的性质、规制仲裁机构不正当竞争、仲裁协议相关内容的修改与完善、司法监督的修改完善、仲裁送达、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等诸多热议问题予以厘清⑫王小莉:《关于修改〈仲裁法〉的若干意见》,《仲裁研究》,2015年第1期。。在全国人大立法出台之前,可先行制定行政法规或规章,既可规范推进仲裁工作,又能为全国人大修法奠定坚实基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是对规范仲裁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推动各省(区、市)结合本省实际创造条件,进一步出台实施细则确保政策落地落实;督促每个省(区、市)确定一个以上开展良性竞争的试点单位,切实推进仲裁区域化发展。
4.采取措施提升仲裁的全球竞争力。目前与享誉世界的国际仲裁院相比,中国仲裁机构的发展还有较长的路要走。一是以服务“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等重大战略为目的,增强中国仲裁全球竞争力研究。二是以经济发展的规模、活跃度等为参照,出台省级政府跨区域统筹(整合)仲裁机构的政策,推动形成有规模、重服务、有影响的若干区域仲裁中心格局,精兵简政,从而整体增强我国仲裁机构的影响力和辐射面。三是以国内资源为主,在仲裁员队伍中有意识培养和吸纳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优秀理论实务专家,结合涉外法律领军人才培养计划,用三至五年时间实施国际仲裁领军人才培养计划。适当吸纳国外仲裁专家。四是联合国资委、证监会、银保监会等部门倡导大型国企、上市公司在国际竞争中选择中国仲裁,进一步为其提供国际竞争的广阔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