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当仲裁员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出现分歧时,应当按照如下方式进行裁决:
首先,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如我国《仲裁法》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人笔录。以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是一种较普遍的方式。各国仲裁规则和国际仲裁规则均有这种规定,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采用的就是这种方式。该规则规定:在有3名仲裁员的情况下,任何裁决或其他决定应由仲裁员多数作出。所谓多数仲裁员的意见是指仲裁庭的3 名仲裁员中至少应有两名必须互相赞成对方的意见。如果3名仲裁员各执己见则无法形成多数意见。也就无法按此种方式作出裁决。
其次。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在仲裁实践中,三名仲裁员各执己见的情况屡有发生,因此当裁决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则采用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