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红敏
长期担任承德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秘书长、承德仲裁委副主任的崔晨,在一些企业家眼中是一个手握仲裁大权的实力派人物。
崔晨,1988年7月参加工作,1999年9月至2004年11月任承德仲裁委秘书处案件受理一科科长,2004年11月任承德仲裁委秘书处秘书长,成为一名副处级干部。2005年,崔晨任承德仲裁委副主任、秘书长,负责承德仲裁委日常工作。
承德仲裁委是经承德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一个常设仲裁机构,其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按照法律规定,承德仲裁委员会由法律、经济贸易界的专家和知名人士组成,包括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承德仲裁委的常设办事机构是秘书处,崔晨负责仲裁委的全面工作。在仲裁案件中,从受理到组庭,再到发裁决书等文书,崔晨负责程序上的审批。在承德仲裁委,崔晨影响着案件的仲裁结果。
承德仲裁委下设的帮助案件受理一科、案件受理二科负责案件仲裁,崔晨一般不直接参与案件的审理。但是,他通过签批受理案件,指定首席仲裁员,签批裁决文书等方式参与到案件中来。在需要委托鉴定的案件里,由他指定鉴定机构。崔晨通过和首席仲裁员的沟通、交流来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然后通过首席仲裁员来影响案件的裁决结果。
从2015年承德仲裁委仲首席仲裁員张某和仲裁员洪某、仲裁员王某三位律师仲裁的一个案件,可以看出崔晨的霸道和强势。
赵某在北京工作,在老家承德市花了六七十万元买了一套房子,但办不下来房产证。因为涉及卖方甲房地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赵某向承德仲裁委申请仲裁。开庭后,仲裁庭进行了调解,但没调解成。仲裁员洪某认为被申请人构成违约。崔晨认为,申请人主张的违约金太高,要是支持了请求可能引起连锁反应,他让张某按照超过仲裁时效的理由把申请人赵某的仲裁请求驳回。仲裁最后的意见是驳回申请人的申请,洪某不同意这个裁决结果,因此拒绝在合议笔录上签字。最后,仲裁庭按照崔晨的意见办。崔晨之所以这样偏袒甲房地产公司,是因为他和该公司之间存在着权钱交易。
崔晨受贿、玩忽职守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2016年2月,崔晨利用职务便利,接受甲房地产公司董事长郑某请托,在该公司与赵某仲裁案件中,为企业提供帮助,收受郑某贿赂2万元。
因他人举报,2018年3月27日,崔晨被承德市监委调查人员带至留置区。同年5月23日,承德市监委将该案向承德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承德市检察院当天决定逮捕,并于次日将该案移交双桥区检察院办理。2018年8月16日,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检方提起公诉的崔晨涉嫌受贿、玩忽职守案。
随着案件的审理,崔晨贪婪狡诈的面孔也被逐一揭开。
崔晨弟弟身患重病住院,他儿子在日本上学每年最少得花二三十万元,崔晨经济压力很大。为了捞钱,他挖空心思不择手段。迟迟不下裁决,暗示企业给自己送礼,是崔晨受贿的花样手段之一。
2008年7月份左右,承德仲裁委受理了承德名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城公司”)和承德华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公司”)因工程纠纷引发的仲裁案件。
承德仲裁委《仲裁规则》规定,适用普通程序仲裁的案件,裁决应当在仲裁庭组成后4个月内作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提出申请,经本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适用简易程序仲裁的案件,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独任仲裁员提出申请,经本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承德仲裁委开庭后,却迟迟不下裁决。华峰公司派人多次找过崔晨,但他故意压着不办并暗示送礼。一年过去了,该案也没有什么进展。华峰公司被拖得实在没办法了,只好就范。
2009年8月份左右,华峰公司副总经理林某和办公室主任戴某请崔晨在承德市某饭店吃饭,借此机会给他送礼。吃饭时,林某和戴某让崔晨关照一下这个案子,维护他们的合法利益,并加快办案进度。崔晨知道今天他们的用意,爽快地答应了。
饭后,林某和戴某交给崔晨一个装茶叶的袋子。到家之后,崔晨发现袋子里除了茶叶之外还有3万欧元。第二天,承德仲裁委就对该案下了裁决。后来,崔晨找一个温州商人将其兑换了27万元人民币,用于他弟弟治病。
2014年,承德仲裁委受理了一个案件,申请人是大连绿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诺公司”),被申请人是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以下简称“河钢分公司”)。双方因3900多万元工程款发生纠纷,根据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绿诺公司向承德仲裁委申请仲裁。后来,承德仲裁委支持了绿诺公司的诉求。
2015年,河钢分公司说绿诺公司提供的设备还需要绿诺公司调试,绿诺公司说设备已经过保修期了,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又共同申请承德仲裁委调解。经过崔晨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由绿诺公司免费对设备进行维修,维修后河钢分公司支付工程款。后经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为绿诺公司讨回3900多万元工程款。
此后,绿诺公司在河北涉县的天津钢铁公司有一个工程款案件,绿诺公司老板邹某让崔晨帮忙打招呼。后来,崔晨找人给协调解决。为感谢崔晨的帮忙,2015年年底的一天,邹某联系崔晨说,他到承德办事,晚上一起见面吃饭。见面后,邹某说了一番感谢的话。饭后,邹某给他一个沉甸甸的黑包,并说:“快过年了,你买点东西。”崔晨回家打开一看,里面有50万元现金。这些钱崔晨放在家里,过年花了一部分,其余的都被他陆续用于孩子上学,买烟酒、礼品等。
2014年,承德仲裁委受理了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山公司”)和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公司”)的案子。在案件仲裁过程中,清山公司的代理人李某对崔晨说,这个案子清山公司有理,希望裁决他们胜诉。最后,承德仲裁委裁决清山房产公司胜诉。
2016年的一天,李某送给崔晨2万元表示感谢。2017年4月份的一天,李某又送给他8万元感谢费。当时崔晨的外甥宋某在北京承包了一个停车场,需要预交定金8万元。崔晨让李某把这8萬元借给宋某。之后,崔晨让李某开车拉着他去找宋某,让宋某给李某打了一张借条,李某把8万元交给了宋某。崔晨这样大费周折,目的是为了掩盖自己的受贿事实。他也知道,借款只是一个形式。李某不会跟他要这8万元钱,自己也不会还给李某。
2009年,姜某因和承德甲房地产公司合作开发商品楼产生了纠纷,他向承德仲裁委申请仲裁的过程中认识了时任副主任的崔晨。姜某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60万元,在仲裁庭仲裁后姜某和承德甲房地产公司负责人徐某达成了和解。
在仲裁过程中,崔晨以姜某老家在吉林长白山为由,要求姜某安排他到长白山旅游。姜某遂照办,旅游过程中,姜某儿子姜乙给崔晨的妻子买了衣服等物品。2012年左右,姜某因和中石油河北销售承德分公司(简称“承德分公司”)产生合同纠纷,向承德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其支付欠款、违约金和利息。姜某多次找到崔晨让他督办尽快仲裁。在仲裁庭仲裁完毕后,姜某找到崔晨要求尽快下达裁决书,但崔晨一直不签字,暗示姜某给他好处费。姜某以近期没钱为由,给崔晨写了一张20万元的个人借条。
过了几天,承德仲裁委将裁决书送达给姜某。姜某以裁决书为依据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3年1月份承德分公司向姜某支付了欠款400余万元。崔晨得知姜某收到400余万元后问他:“你答应给我的钱呢?”姜某用商量的口气说,能不能少给四五万元,他同意了。于是,姜某从银行提取现金15万元,他和弟弟姜甲一起按着崔晨电话告知的地点,到某小区旁将钱给了他,欠条也随即被撕掉。
2012年左右,承德甲房地产公司负责人徐某因姜某和乙房地产公司产生合同纠纷向承德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姜某支付160万元违约金。接到徐某的仲裁申请后,姜某向承德仲裁委申请了反仲裁,要求徐某支付160万元违约金,后来仲裁庭支持了姜某的请求。
在裁决书送达之前,崔晨对姜某说,徐某知道了裁决结果,以给他送过好处费为由到纪委举报了他,承德市纪委正在调查。之后,崔晨以各种理由延迟送达裁决书。
2013年秋的一天,崔晨委托董某请姜某吃饭,退回姜某15万元。虽然崔晨将之前索要的15万元还给了姜某,但裁决书却没有按照规定时限送达到姜某手上,拖延很长时间。在裁决书送达之后,徐某不服承德仲裁委的裁决,向承德市中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承德市中院审理认为,承德仲裁委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在结案期限上,违反了《承德仲裁委仲裁规则》,程序违法。2013年11月,承德市中院支持了徐某的撤销申请,撤销了承德仲裁委做出的裁决书,姜某最终也没得到160万元违约金。于是,他向有关部门举报崔晨。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晨利用担任承德仲裁委秘书处秘书长职务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检方还指控,被告人崔晨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方查证,崔晨自2004年11月任承德仲裁委秘书处秘书长至案发期间,没有严格履行仲裁费收取和管理的相关规定,领导和监管不力,在仲裁案件受理预收费、结案的审核签批环节工作流于形式,并在仲裁过程中没有向有缴纳仲裁费义务的当事人催收或安排工作人员催收仲裁费,致使2005年至2016年期间180起仲裁案件的仲裁费没有收取到位,造成损失350多万元;崔晨在申请撤回仲裁案件退还仲裁费的审批工作中,没有认真核实撤回案件所处的仲裁环节,未严格执行退费标准,致使2009年至2017年28起仲裁案件违规多退仲裁费,造成损失85万多元,共计给国家造成损失436万余元。
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了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公诉意见,对本案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全面剖析,深刻地分析了被告人行为的危害后果和本案对社会的警示教育意义。
双桥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和财产性利益折合人民币162万多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崔晨身为承德仲裁委秘书处秘书长,系国家机关委派到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在具体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436万多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崔晨在办案机关已经掌握其受贿罪小部分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交代大部分未被掌握的犯罪事实,虽不构成自首,但应当从轻处罚。
2018年9月26日,双桥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崔晨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扣除已经退还的赃款,剩余赃款139万多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崔晨不服,提出上诉,其主要理由是:2005年承德市政府下发任命文件时,对上诉人的任命是“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和“仲裁委秘书处秘书长”。然而行使仲裁减、缓、免职权的是具体办案科室,由办案科室计算并上报,其在行使签批时的身份是“仲裁委副主任”而非“秘书长”职务。“秘书处”也是仲裁委的服务机构,不是政府职级部门,更不是隶属于政府办公室,因此认定上诉人具备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于法无据;承德仲裁委收取的仲裁费用于仲裁委的自身开支和给仲裁员的酬金。少收、多退仲裁费是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负担,有利于发展仲裁事业,所以玩忽职守罪名是不成立等。
承德市中院审理认定,崔晨受国家机关任命,被委托到事业单位从事公务,依法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处,因此原判认定崔晨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主体适格。对于犯罪数额,监察机关在调查程序中,调查收集了涉案所有仲裁卷宗,并对证据作出核实认定。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并经一审法院审理,予以认定。综上,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2019年1月28日,承德市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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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