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陈仰东
医保社会治理是一个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同时还要在理论上进行研究的探索性课题。基于社会治理创新要求和医保社会治理现实,要想提高医保社会治理绩效,除了提高干部素质、培养更多社会治理人才,改善外部环境、创造社会治理条件也应引起重视。目前制约医保社会治理绩效的问题很多,较为突出的有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政府治理与社会治理关系问题。医保治理既涉及政府治理又涉及社会治理,因此需要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协同作用。政府治理既包括治理政府,如组建国家医保局,将相关职能归于一个部门,理顺政府职能;又包括政府依法行政,把该管的事按照部门分工切实管好,如医保局正在开展的打击骗保和反欺诈行动,同时政府其他部门也积极作为,依法整治医疗卫生服务和药品生产流通中的一些乱象。医保社会治理成效与政府治理是否到位紧密相关,如果政府治理不到位,该做的未做好,不该为的越趄代疱、政事不分,必然会影响医保社会治理的效果。因此,要提高医保社会治理绩效,需要处理好政府治理与社会治理关系。在理顺政府职能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政府治理,分清政事、明确权责,完善经办服务体系,注意充分发挥经办机构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其二,经办机构体制问题。社会治理是多主体参与的平等协商。在谈判协商中,团购显然比零售更有谈判力,战略性购买肯定比一般性团购更有谈判力。这就说明,谈判协商结果不仅与谈判参与者个人专业素质有关,还与参与者所代表的平台大小有关。经办机构代表的参保人越多,对谈判的影响力就越大。现行分散化的经办机构体制不利于医保社会治理专业能力提升。国家医保局组织的“4+7”药品招采活动,取得了令人鼓舞的降价效果,其中一个明显原因就是组成医保谈判联盟,手中握有更大谈判筹码,促使药厂有了降价换市场的动力。事实证明,分散化体制形不成战略性购买主体,同时也很难形成专业化谈判团队。尤其是基层的经办机构,整天忙于事务性业务,既无专门部门又无专业人才去研究和从事社会治理的创新性工作,其结果不难想象,或流于形式,或虽有书面条文但不能落实。因此,要提高社会治理绩效,必须改变现行过度分散化的经办体制,选择相对集中的体制,这样既适应统筹层次提高的需要,又有利于社会治理能力的提升。
其三,社会治理法律问题。社会治理必须有健全的法律作为遵循和保障,否则只会陷于“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无休止争吵,严重挫伤社会治理参与主体的积极性。因此,必须完善法律、作出规范,对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在社会治理中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与此同时,作为社会治理工具的协议法律属性、履行协议时出现的争议处理等,也应在立法时加以明确,使医保社会治理全面步入法治轨道。
当然,从完善外部环境角度谋求提高社会治理绩效,并不意味着参与主体自身的认知不重要。恰恰相反,社会治理更需要参与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如果没有参与主体积极主动的共建共治,社会治理则会流于形式,其效果可能还不如传统行政管制。因此若要基于自愿基础上的社会治理获得成效,参与各方真正形成共建共治的共识就显得格外重要。毋庸讳言,在实践中确实存在畏难、消极、推诿等不良情绪,如果不加以克服,再好的外部环境也是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