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 越 胡晓军 郑 艳(浙江警官职业学院)
随着时代的发展,中国面临着新的形势,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发生了历史性变化,人民群众对社会治理也提出了新的需求。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社会化是其基本属性,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是其应有之义。加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不但是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内在要求,更是新形势下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客观要求。而以“发动和依靠群众”为工作方法的“枫桥经验”薪火相传、历久弥新,不断焕发出蓬勃生机和旺盛活力,在实践中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由此,基于与时俱进的“枫桥经验”,深入理解其科学内涵,探索把握其工作模式,恰是新时代下进一步优化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路径的重要经验借鉴。
浙江省诸暨市作为全国首批社区矫正试点地区,于2004年起在枫桥镇开展试点,2008年底全市推行。十几年来,诸暨市紧紧依托“枫桥经验”发源地的优势,大力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创新与发展,使其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践中极具特色成效。以下是基于诸暨市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归纳总结的几种现有模式。
按照“司法行政机构主导、社工组织自主运作、社会多方共同参与”的社区矫正思路,政府直接向已具有一定成熟度的专业社会工作组织购买社区矫正服务项目。发挥社会组织的专业技能,引导社会组织承接社区矫正工作中专业性较强的教育矫正、心理疏导、职业规划等职能。这种模式呈现出市场化、多元化、综合性和独立性的特点,以市场化的方式培育社会组织积极参与,以品牌为导向,引导同类型的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购买服务项目。诸暨市心理协会、德林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等多家社会组织都参与其中,分别在心理评估咨询、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帮教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公益组织以其向善、扬善的理念与氛围,聚集当地的乡贤与爱心人士,共同致力于把家乡建设得更好。政府注重其公益辐射力量与优势,积极吸纳该力量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严格把握公益组织的社会属性,以公益创投、资金补助的方式开展公益项目。诸暨市依托“一米阳光”等公益性组织开展相关的社区服务。同时,推动建立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以“公益、自愿、无偿”的形式开展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工作,引导社区服刑人员实现再社会化的良性转变。自公益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共有200余名社区服刑人员成为了公益志愿者,实现了思想矫治与行为矫正同步同拍,取得了回馈社会和重铸人生的双赢效果。
以“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的基层治理模式为载体,充分利用网格化信息管理平台,按照“网定格、格定责、责定人”的管理原则,将社区服刑人员监管帮教帮扶活动全面纳入网格化管理体系中,确保社区矫正监管帮扶向村(居)一线延伸,筑牢社区矫正第一道防线。同时在村居采用团队式的帮扶模式开展一对一帮扶,力求促进社区服刑人员早日融入社区、回归社会。诸暨市在村居网格化参与的基础之上,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上借助“四个平台”的运行,将该群体纳入其中,网格员将片区社区服刑人员的相关动态与异常处理情况及时上报,保证对管理对象的情况及时掌控,对矫正工作的过程性监督。
诸暨市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除了上述三种主要模式之外,还有诸多自发性民间组织,如“红枫义警”“红枫志愿者协会”等都吸纳了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共同参与到当地的社会服务创新中。同时,还有党员群体这支红色力量与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一对一”志愿结对,进行定期走访、教育学习和社会活动等,鼓励社区服刑人员从被动式的“参与矫正”转变为主动式的“自我矫正”。
从诸暨市实践看,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大有可为、成效明显,但仍存在不足之处有待提升。
从诸暨市社区矫正工作现状我们可以发现,参与的社会力量较为丰富且多元,从专业组织到民间组织,从乡贤协会到公益机构,多样化的社会力量都积极踊跃地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但各种力量在参与的过程中基本呈现出各自为政的现象,未能做到互通联动,参与的矫正内容出现交叉重复,而有些社会组织的参与较为泛泛,未能充分发挥其专业性,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资源低效、浪费的现象。
社区矫正所面对的对象是复杂的特殊群体,为真正实现重新融入社会的目的,必须做到因人施矫,个别矫正。但在教育矫正的实践中,更多的是采用打包式、群体式的形式,忽略了个体的差异性。同时,社区服刑人员参与矫正是一个阶段性的进程,在每个阶段应当有该阶段需要格外注意的矫正侧重点,方能确保深度治本。不管是在群体分类还是在阶段分类方面,未做到精准化,这让社会力量参与的矫正效果大打折扣。
自2003年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社区矫正的法律制度体系虽初步形成但仍不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更是如此。正因未形成完善的体系,以至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践运行过程中缺少统一规范的管理。目前参与的社会力量较多地是自发形成,参与形式各有千秋,参与效果参差不齐。而司法行政机构对社会力量的准入机制、管理方式、考核模式等都未形成标准管理,这不利于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真正效能,未能实现矫正效果的高质量提升。
“枫桥经验”是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于20世纪60年代初创造的基层社会治理新模式,作为优秀经验在全国推广。综观“枫桥经验”50多年的发展历程,其在实践中不断创新新的工作载体,积累方法经验,不断赋予新的时代内涵。但“枫桥经验”无论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改革、发展的任何一历史阶段,其核心目标都是为了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①徐彪、 李荣楠、 陈玉苹:《论枫桥经验与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国检察官》,2018年第17期。。社区服刑人员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等方面出现了偏差,以至于产生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其思想和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矫正,必然会进一步危害社会的和谐稳定。社会力量作为司法行政力量的一种有力补充与支持,在刚性执法基础之上,融入柔性矫治的力量,春风化雨,润物无声,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使其重新回归社会,有效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在目标上,两者是具有一致性的。
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在“枫桥经验”的诞生之初就伴其发展,从上世纪90年代到进入新的世纪,从化解与预防矛盾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枫桥经验”的发展自始至终都在关注和解决人民群众切身的问题与需求,不断创新服务群众的工作方式方法,致力于更好地服务群众。社区服刑人员是社区矫正的管理对象和帮扶对象,该群体的特殊性与复杂性更是要求工作中必须立足群体需求,提供个性化与专业化的矫正方案与矫正管理,从个体的具体情况出发开展有针对性的社区矫正。这既保障了社区服刑人员的人权,也是社区矫正工作的目标之所在。社会力量因其来源于群众,根植于群众的天然优势,更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困难与需求,更有利于表达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同理与关怀,其参与其中正体现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以人为本、矫教融合的价值理念。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枫桥经验”的重大意义,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由此可见,群众路线是“枫桥经验”历久弥新的内核所在,正是其始终坚持群众路线,以群众为中心,能深入群众,将群众满意作为工作基准,才能在时代发展中不断与时俱进。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人民群众不仅是社会治理的受益者,还可以是社会治理的参与者。坚持群众路线一直以来都是政法工作的优良传统。社区矫正是一项体现人道主义精神的新型刑罚执行方式,它所承载的价值目标暗合了群众路线的要求。社区矫正其社会性特征也要求了矫正工作立足社区,通过发动群众参与矫正活动,充分调动社会资源,促进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同时也提高了刑罚执行效能。
“枫桥经验”在不断创新之中积极探索并健全了“三帮三延伸”工作法、“五早”预防机制等工作体系,这正是其经久不衰、与时俱进的重要原因。为使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能够常态化科学化地发展,建立相应的准入机制与考核机制同样必不可少。
准入机制的建立是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前提保障。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把审核准入关。对于专业社会组织,就其机构的专业性程度、构成人员专业化比例、机构自身的组织制度、服务领域、督导制度等各方面进行评定,选择与社区矫正理念与需求契合度较高的社会组织参与其中。对于社会志愿者,要对其稳定性进行考评。志愿者具有流动性大的群体性特点,但对社区矫正志愿者而言,准入与退出的随意性不利于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与矫正。因此,对其之前是否有志愿行为、工作与居住的稳定性进行评估,甚至采用积分管理,达到一定积分才可加入矫正队伍等准入要求都显得十分必要。
考核评估机制是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保证。对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科学且合理的考评是对其参与效果的评价,也是对其激励、促其成长的一种形式。考核可以通过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对其资金运用、服务内容、参与效果等多方面进行全面评估,确保公正性。在评估方式的选择上,要过程评估与结果评估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通过前测后测对比的方式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改变进行考查,同时注重矫正过程中社区服刑人员在认识、态度、行为上发生的一些转变。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强调了社会治理的多元主体参与。这就意味着要充分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加入到社会治理创新中。同样地,这些力量在社区矫正领域中也发挥着重要功能。“枫桥经验”在实践中创新,强调部门协同,联合调处,依托社会服务管理中心平台,加强政法部门的联系与配合,形成了既有分类调解,各自为政,又整合资源,开展联合调解的工作机制②杨飚:《农村社会治理的创新与路径研究——基于枫桥经验的变迁为例》,浙江师范大学2015年硕士论文。。这一工作机制创新是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经验借鉴。
搭建对社区矫正相关资源的管理共享平台,即服务于社区矫正的枢纽型社会平台,将一定区域内的所有社会力量资源在该平台上进行登记管理,可打破资源浪费的困境。各支社会力量在平台中均属平等关系,由民主选出的委员会负责该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在常规工作中各支力量各自为政,互不干涉,只在涉及社区矫正相关工作时由该枢纽平台进行集中统筹,聚集优势资源,合理分配,实现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最优化。
司法行政机关在购买服务时可打破以往桎梏,只需向该平台提出购买需求,由该平台根据购买服务的具体内容与要求进行统筹规划,结合地域与功能等多种考量因素将工作细分到合适的社会力量中去。譬如对于心理矫治的项目划分给擅长心理咨询的机构,对于社区服务的项目划分给活动丰富、形式多样的机构等,这样既提高了社会力量参与的针对性与专业性,更是保证了矫正效果,实现精准参与。
搭建枢纽型社会资源平台,可以实现资源共享并最大化地发挥社会效益,促进社会力量更好地发展。专业性社会组织在自己擅长领域做精做强的同时,更能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促进社会力量整体专业化程度的提升与发展。而其他专业性相对薄弱的公益组织、志愿者队伍等,通过平台学习专业知识与技巧的同时,也弥补了专业性组织在空间上、情感上的死角与盲点,可发挥其不可替代“来源于群众”的优势。
分类管理,服务教育人本化是“枫桥经验”在实践创新中的重要成功经验之一。新时期的社区矫正模式从“管住人”为目标的低端化矫正模式向“教育好”的精细化发展模式转变。而要实现这一转变,分类管理是可汲取的重要经验,探寻矫正规律,研判群体差异,把握管理难易,联合社会各界力量共同谋划多维分类矫正的新布局。
1. 阶段分类,严把监管关口。在不同的矫正阶段,社区服刑人员有着不同的心理行为特征,矫正工作就应有不同侧重点与关注点。发挥相应社会组织的专业优势,将专业师资与专业手段有效融入到入矫、中期、解矫三个矫正阶段,形成递进式的阶段分类矫正机制。譬如入矫阶段注重意识树立,中期阶段强调心理行为矫正,解矫阶段关注矫正效果巩固。而将心理评估贯穿三阶段,为实施系统化、动态化的监管教育提供指导方向与专业依据。
2.群体分类,提升教育质量。立足社区服刑人员的构成结构、犯罪种类以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环境等多种因素,寻求该群体内同质性较强的次系统群体,再根据次群体特征开展有针对性的群体分类教育矫正。以诸暨市社区服刑人员构成为例,经营类社区服刑人员由于在经营过程中不懂法而犯罪,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应注重法治教育,使其增加法律知识、提升法律意识;日常表现较好但没有固定工作的一般类社区服刑人员,则应注重技能培训,使其增强岗位竞争力、增加稳定经济收入;再犯率较高的重点类社区服刑人员,则应注重认罪认罚教育,强化监管教育力度。此外根据身份信息保护性要求,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由专业社会组织单独开展教育矫正。
3.等级分类,强化专业指导。全盘研判,科学考量,认真探索专业力量的参与程度,力求发挥专业组织的最大功效,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数总量,对比社会组织的能动范围,开展等级分类教育矫正,强化与凸显其专业指导作用。要求对再犯率高、存在心理问题等重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一对一的心理咨询与个案矫正,开展专业的矫正评估与跟进,确保专业参与的深度;要求对社会危害性不大、未存在心理问题等普通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心理测评结果以及日常表现,出具专业的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意见并发放至每个对应司法所,指导各所开展教育矫正工作,拓宽专业参与的广度。
“枫桥经验”是诸暨人民创造的,新时期深化发展仍是始终坚持群众路线,更是强调干部示范、党政班子率先垂范。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制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说明要充分发挥党建对社会治理的引领作用。那么,将党建引领与社区矫正教育管理的有效结合,是新时代下社区矫正工作的必然要求。充分发挥党员队伍优势,结合党员队伍素质高、参与社会事务热情高的特色,发挥优秀党员、热心党员的影响力,让行动感染人心,用生命影响生命,将红色力量积极纳入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
1.党员+义工。通过“党员+义工”模式,把社区服刑人员融入到党员志愿者队伍中参加社区服务,淡化罪犯身份,杜绝“特殊对待”,实现被动回归向主动回归的转变;通过党员志愿者与社区服刑人员“一对一”志愿结对模式,开展定期走访、教育学习和社会活动,实现柔性暖心帮扶;通过菜单积分制模式,社区服刑人员自由选取服务项目,按服务时间进行积分累加,从而提升社区服务和教育学习的趣味性,增强社区服刑人员的自觉性和自信心,鼓励社区服刑人员从被动式的“要我服务”转变为主动式的“我要奉献”。
2.党员+专业。打破以往党建活动固有模式,依托专业组织,吸纳专业人士,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群体特征与矫正目的,策划更具针对性的社会服务方案,丰富更具大众化的社会服务内容,加强活动过程督导与评估,提高社会服务水平与服务质量,以符合社区服刑人员矫正需求,达到党建引领作用发挥最大化。
强化源头预防,努力将各类安全隐患和矛盾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是“枫桥经验”长久以来的实践目标。当前,枫桥经验顺应时代需要,回应百姓关切,融入了更多互联网元素,创新了多元的解决矛盾新路径,打造了枫桥经验升级版。新形势下,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也应顺应时代潮流,借力“互联网+”运行,向科技要矫正效率,向科技要矫正效果。
1.深入“网格”,掌握实时动态。依托全科网格、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等载体,整合村(居)民委员会、综治工作站、治保调解组织等资源,不断完善基层监管模式,深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站建设,深化网格化管理,建立健全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和兼职网格员队伍,明确网格员工作职责,要求第一时间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动向和行为表现,协助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帮教、帮扶和服务,促进社区服刑人员早日融入社区、回归社会。
2.借助“平台”,打通沟通渠道。进一步丰富完善社区矫正管理平台,在已有基础之上增设相应社会力量端口,打破以往线下单一沟通方式,通过平台实现社区矫正执行部门与社会力量之间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沟通模式,实现数据信息实时互通共享。遵循“发布、受理、执行、督办、考核”这一工作闭环管理制度,打造一个支持信息访问、传递以及协作的集成化矫正平台。社区矫正工作者及时发布任务以及需重点关注对象等信息,指定相应社会力量认领关注并落实,而社会力量则将所负责任务的相关动态与异常事项及时上报平台,按照信息收集—分流交办—执行处置—日常督办—信息反馈—督查考核的运行流程进行处理,社区矫正工作者监督涉及社区服刑人员的相关问题及处理情况。矫正工作实时指挥、实时督察,不错过,不遗漏,层层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最新动态,及时调整监管教育手段。
3.实现“智慧化”,升级教育矫正。按照坚持智慧治理,实现智慧治理的基本精神,积极推进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在原本社区矫正监管平台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全天候、全方位和全程化监管的基础之上,进一步丰富社区矫正教育矫正的形式与内容。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等智慧化手段,构建多元化、开放式的服务于社区矫正的教育矫正支持网络,借助社区矫正相关APP的开发与建设,进一步扩宽社区矫正信息化、智慧化范畴,挖掘与聚集多样优质资源,实现网上学习、线上测评、在线咨询等多种功能,突破社会力量参与教育矫正的局限性,不断提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效能和教育矫正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