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永生
(铁道警察学院 图像与网络侦查系,河南 郑州 450053)
在犯罪现场勘查学理论中对于犯罪现场环境的研究明显偏少,缺少明晰的犯罪现场环境学术概念。这既不利于对犯罪嫌疑人社会活动和犯罪影响因素的全面认知,也不利于更加深入地研究犯罪现场构成相关要素的存在与运动规律,包括构建侦查方向和范围的基础理论。传统的犯罪现场勘查学研究对于复杂的犯罪现象和犯罪现场构成要素研究过于孤立,缺乏足够开阔的视野关注犯罪现场外部条件和相关要素更广延的存在状态研究。
如果说构成犯罪现场的核心要素是犯罪行为,那么承载犯罪现场环境的则是各种犯罪现场构成要素的存在范围的延展和运动关系的关联。因此,在犯罪现场勘查学研究中虽然重视犯罪现场,但不应仅仅关注犯罪现场内部。如果说刑事技术人员对传统的犯罪现场勘查是以狭义的犯罪现场为对象的,而信息化侦查时代的“合成战、信息战”则将侦查工作的思维、模式更多地依赖于犯罪现场环境构成因素的侦查线索获取和证据搜集。研究犯罪现场环境,结构了犯罪发生的更多社会条件,构建起犯罪现场与外部更大侦查范围之间关系的“桥梁”,可以使侦查人员对于犯罪现场和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规律有更多维度的认知。
在不同的语义情境下,犯罪现场环境的概念有不同涵义。尽管犯罪现场环境在侦查实践中会被有所指,但是人们对其的表述和理解多是自我经验型的(狭义的犯罪空间上的延展),缺乏学术概念上的内涵与外延之严格定义。笔者认为,在犯罪现场勘查学基础理论方面,需要建立一系列反映犯罪现场不同层面内涵与外延等属性的概念,这样对犯罪现场勘查学的学术研究才更为深入与系统,而建立学术上的犯罪现场环境概念就是其中之一。传统的犯罪现场理论具有很浓重的经验现实色彩,直接影响着侦查业界人士对犯罪现场的认知与思维。
为了理解犯罪现场环境,侦查理论需要了解海量侦查经验中哪些是最为关键的信息,从世界中挑选出大量“对犯罪侦查有用”的信息,并创造出基于这些信息的知识结构,可以扩大犯罪现场勘查学的研究基础和研究内容范畴。通常,狭义的犯罪现场反映了犯罪嫌疑人与犯罪行为空间之间直接的联系,而犯罪现场环境呈载着犯罪嫌疑人与现场外部环境之间的间接联系。无论是犯罪现场还是犯罪现场环境,都给出一种特定含义上的场所域及其所包含的价值。犯罪现场环境概念有助于研究自然和社会环境特定结构与犯罪行为、犯罪时空、犯罪存在、犯罪条件和发展变化的关系,无论是从指导侦查实践还是发展犯罪现场勘查学的基础理论来说,都有其学术上的意义。
很明显,犯罪现场环境是相对应于狭义的犯罪现场的一个概念。狭义和广义的犯罪现场是一种界定。狭义上的犯罪现场是指犯罪活动所直接接触的场所及载体。这种界定的主要语境意义在于把犯罪现场的内部空间范围和对象界定清楚,以便于犯罪现场勘验检查来把握。狭义的犯罪现场和犯罪现场环境包含着犯罪存在的内部结构和外部相关因素结构,以及意义的手段和关系。犯罪现场环境概念属于新建概念,其认知的要素与维度决定概念涉及的范畴,包括存在形态及运动发展变化规律特点,其带给传统的狭义犯罪现场概念的影响是使之去中心化、分散化和多元化。犯罪现场环境概念可以给侦查人员认识和把握犯罪现场新的视野与理念,可以更好地认知犯罪现场与外部条件之间的结构关系,可以改变传统的犯罪现场及犯罪现场勘查理论思维,对侦查思维及侦查模式都具有指导意义。
本文就是要在犯罪现场概念的基础上,从已有的狭义犯罪现场概念临界之外和多个维度视角来进一步构建犯罪现场环境的概念等基础理论。
理论上建立犯罪现场环境概念,一个是从环境概念来衍生出犯罪现场环境概念,还有就是来源于系统论的环境思想,还有网络空间环境的发展,以及心理学的犯罪应用等。系统论认为,系统与外部环境是紧密联系的,总是要与外部环境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一个系统是一个更大系统的组成部分,这个更大的系统就是这个系统的环境。任何系统都处于一定环境之中,受环境所制约。外部环境的分布与变化会影响系统内部各要素的变化,进而影响到系统内部各要素相互作用而形成的动态结构。可见,犯罪现场环境是一个相对于狭义的犯罪现场的概念,因此对于犯罪现场环境进行定义也是应该以狭义的犯罪现场概念为前提的。笔者认为,当我们对于犯罪活动向其内部关注时,其就是狭义的犯罪现场,而我们的视野向犯罪活动的外部条件与基础进行关注与研究时,所涉及的对象与范畴就应该为犯罪现场环境。
笔者曾明确把犯罪现场概念分成狭义概念和广义概念,狭义概念是指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场所; 广义的犯罪现场概念是与犯罪有关的人、物、时、空存在及其内在联系的总和。[1]基于犯罪现场的狭义和广义概念,犯罪现场环境概念也与之相对应有狭义概念与广义概念下对应关系。笔者认为,狭义的犯罪现场环境概念,是指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场所之外的相关地理空间环境。广义的犯罪现场环境概念,是指与犯罪行为有关的人、物、时、空、信息要素在犯罪行为之外的存在及其联系总和,亦即各种相关条件与犯罪行为以外的存在及其之间的关系。本文所论及的犯罪现场环境是相对于传统的狭义的犯罪现场而言的。一般而言,犯罪现场环境是相对于狭义犯罪现场的概念,广义上的犯罪现场概念可以包含犯罪现场环境。犯罪是各种盘根错节紧密连结在一起的社会因素的错综复杂的反映。从环境的基本概念与含义出发,来关注和研究特定的犯罪现场环境是学理上的一种基础,可以建立犯罪现场环境的要素和维度,用一种“生态系统”的方式结构犯罪现场依存的态势,有助于全面探索犯罪现场的存在条件与影响因素。犯罪现场环境概念打开侦查人员对于犯罪和侦查之间关系的一种新的思考方式,其将犯罪现场构成因素触觉伸及它的所有意蕴。传统的犯罪现场是一个根植于地域空间的广延体,具有相对明确的区位边界,处于一个能够认知并掌握的广延体位置。然而,犯罪现场环境并没有早期的广延体的固定性和种种局限,而是像理念与思维的本质上的不确定性。这样的环境结构了犯罪现场与他者的正常联系,为犯罪的存在与调查打开种种新方向。犯罪现场环境的概念和理论视角相对于犯罪现场而言如同一个“坐标系”,也揭示犯罪现场的外界和内界关系,可以从更多的维度和更大的范围上来追踪犯罪嫌疑人的各种活动,包括发现侦查线索和收集涉案证据。
根据犯罪现场构成要素的界定和关联来研究犯罪现场环境要素与表现,可以搭建犯罪现场构成要素与环境之间相互关联的维度和通道,可以明晰犯罪现场环境概念的外延与内涵。犯罪现场环境是与犯罪现场构成要素有关联的外部条件,只是其在与犯罪行为的关系上不是直接而是间接,通常不是因果而是相关性关系。犯罪现场环境因素是一个统一相互作用的过程,这一过程要求并促使犯罪类型、犯罪模式、犯罪手段、犯罪原因、犯罪条件等之间存在深刻而复杂的关系,需要探究外部社会结构与犯罪现场之间的关系问题。但是,犯罪现场环境与犯罪现场在认识和把握问题的维度不同,其不同于犯罪现场以犯罪行为为中心的模式来考察社会,而是以犯罪现场的构成要素在社会环境中的存在与运动变化规律为研究对象。犯罪现场环境是犯罪现场构成要素的外延规律,也是感知犯罪跟外部条件相互关联的存在方式,其从理论上构造了犯罪现场环境的日常存在机制和意识形态,塑造侦查人员关于犯罪现场环境的新观念。我们通过对犯罪现场环境的语境进行界定,有助于阐述其构成因素的存在和表现的性质进行特征归纳,便于刑事侦查工作中对犯罪现场状态、痕迹物证的鉴识和合成战中对相关数据要素的利用。
地理空间具有自然和社会属性,其是事物存在与变化的基础,对事物具有决定性的影响。犯罪现场空间可以有犯罪现场内部涉案场所和犯罪现场外部空间环境两种。犯罪现场内部空间属于犯罪现场构成的主要部分,也可以指狭义的犯罪现场本身。犯罪现场外部空间境应该是指狭义的犯罪现场以外的自然与社会存在。本文所论及的犯罪现场空间环境是指狭义的犯罪现场外部空间环境。从一定意义上讲,犯罪现场地理空间上的犯罪现场环境学理上如同犯罪地理学。从地理学上讲,行为与空间分布相互作用,网络联结、模式、节点、表面属性以及空间系统的等级构成空间系统要素[2]4,这些空间系统要素描述性数据分布跟犯罪行为以及犯罪嫌疑人活动的关联性有待深入研究。
1.犯罪现场空间环境的界定。从社会背景来看,随着社会动态化加剧,刑事犯罪活动的涉及区域和领域扩大,跨区跨境跨国流窜犯罪犯罪日益增多。从地理空间要素而言,狭义的犯罪现场主要是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场所,一般包括作案地点和留有痕迹物证的其他场所。这里面所涉空间的核心要素是必须和犯罪行为有关的,其中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场所中的有关犯罪行为包括犯罪准备、实施、逃离和处理有关被侵害对象的行为过程。在一个具体的犯罪现场上,根据受害人、发现人等的报警反映,侦查人员通过实地调查、勘验、搜索、分析等,能够判断确定中心现场、外围现场、来去路线等空间区域。也就说,从地理空间维度来界定,狭义的犯罪现场所涉及的空间是比较确定的,可以理解为犯罪嫌疑人走到、触摸、血迹喷溅、枪弹痕迹遗留、爆炸残留物分布等犯罪行为时嫌疑人身体接触到的部位、痕迹物证和遗留物留存的空间,而与上述特定的犯罪现场相关联包围着犯罪现场的外部空间即为地理空间上的犯罪现场环境。犯罪现场空间环境寻求建立与犯罪行为有关的要素在离开犯罪现场之外其应该在哪里的理论知识,帮助侦查人员洞悉犯罪现场环境是怎样的以及为什么它们存在于其所在的地方。
从地理空间而言,狭义的犯罪现场是指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场所,亦即发生犯罪行为的场所和留有与犯罪痕迹物证的场所,亦即犯罪地。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犯罪现场空间环境应该属于这种狭义犯罪现场以外的地理空间范畴。从广义犯罪现场来看,即犯罪现场是与犯罪行为有关的人、物、时、空存在及其内在联系的总和来看,犯罪现场场所环境属于广义犯罪现场所包含的空间内容。简言之,犯罪现场地理空间环境是包围犯罪现场的又与犯罪现场有内在联系的地理空间存在。
犯罪现场地理空间环境作为犯罪嫌疑人、被侵害对象以及犯罪活动的发生场所,其不是孤立地存在于大的自然和社会环境空间的,其一定是依存于大的外部环境。犯罪现场外部大的空间环境包括地理位置、人口、交通工具、路径、地形地物、动植物、温度、风力、光线、噪音等,或有利于犯罪或不利于犯罪,都是犯罪活动分析和重建犯罪现场的基本条件。
犯罪现场空间环境不仅决定着犯罪嫌疑人的活动空间和方式,还是犯罪嫌疑人衣食住行、娱乐、生活、工作、学习等社会活动的基本地理环境和条件。侦查人员对犯罪现场的地理空间环境条件调查的越全面细致,越有利于对犯罪原因、动机、手段、过程等的判断,越有利于犯罪控制和犯罪嫌疑人活动轨迹的排查。
2.犯罪现场空间环境的相对性。对于狭义的犯罪现场与其外部空间环境的边界的把握,也是一个充满不确定因素的。犯罪行为与所涉场所关系判定条件好的,可以明确犯罪现场的范围,也自然就分清犯罪现场与空间环境的边界。条件不好的,也就是不具备判定条件的,犯罪现场与犯罪现场空间环境的边界比较模糊,相对不确定,不过也会有一种渐变的态势。犯罪现场地理环境没有绝对意义上的限界,是一种具有相对空间位置和距离的外部空间场所。犯罪现场空间环境对于侦查破案的意义,重点不是微观层面的痕迹物证采集,而是案件性质判定、犯罪嫌疑人活动轨迹分析、侦查方向和范围的排查,相对宏观些。虽然犯罪现场环境对个案的勘查实际价值相对小些,但是对于侦查破案、犯罪统计和地理分析等意义比较大。很多案件的具体犯罪地点,也就是犯罪现场是不同的,但是犯罪现场的环境可能是相同或者相对集中的。这对于犯罪追踪、整体统计分析、研判犯罪规律特点和犯罪原因分析是必不可少的。
3.犯罪现场空间环境的表现形态与侦查价值。对于犯罪现场空间环境的认知与利用,存在不同的表现形式。通常,实际存在的地理空间是地球上某个被各种标记地理位置方法所标识的点及其延展空间。例如,卫星定位系统显示的经纬度点,国家、省市、县乡村、街道等所区划的所属位置,或者地图上所显示的地理空间位置,或者计算机地理信息系统上的地理空间信息等。
犯罪现场地理空间环境是犯罪现场空间环境最真实的存在状态,特别是犯罪现场周围的地形地貌、道路、河流、建筑等分布与存在状况是最真实的实景,侦查人员进行现场勘验、走访、追踪、搜查等活动深入犯罪现场空间环境亲身实地去感受与研究,可以最大限度地感知犯罪嫌疑人作案空间环境条件,分析犯罪嫌疑人选择相关场所的原因与关联性,解析犯罪现场空间环境之间的递进关系和与犯罪嫌疑人、被侵害对象、赃物、逃离、反侦查等犯罪现场构成要素及犯罪活动之间的关系,以更全面深入地破解犯罪嫌疑人所有活动的全部密码。
犯罪现场所处行政区划空间环境可以让侦查人员对于犯罪现场本身所具有的社会条件认知具有政治、经济、人口、民族、物产、交通、城乡等方面存在状况认知和差异性分析维度,可以对具体案件现场空间环境的评估与分析具有更多的社会条件。侦查人员在分析犯罪现场时,考虑到其周围行政区划空间环境因素对于犯罪类案活动规律特点的影响因素,以及具体案件现场在符合相关规律和特殊性方面的存在状态与表现,就可以使具体案件现场的分析与侦查活动更符合当地犯罪实际。
还有,各类交通运输工具作为犯罪现场外部环境和进出现场的条件具有特殊功能与意义。通常道路交通情况是犯罪嫌疑人来去现场必经之路,也是其使用交通工具、留存有卡口监控信息、加油以及沿途食宿等信息的来源条件,可以为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轨迹分析与调查提供帮助。公交、出租车、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及物流等交通运输条件也是犯罪嫌疑人的现场周边条件,应该结合其作案活动及日常生活活动来分析判断其活动轨迹,为破案提供轨迹侦查条件。侦查人员对犯罪现场空间环境的把握与分析一定要结合具体条件来分析犯罪嫌疑人和涉案财物等可能进出现场的方式与路径。例如,有的犯罪嫌疑人选择作案目标后采取尾随的方式到达合适地点实施犯罪,这样就可以通过倒查嫌疑人行走或者交通路线来通过视频追踪或者调查走访等方法来发现可疑目标。随着经济和道路发展,交通运输工具的种类越来越多,且运行速度越来越快,等于缩短了时空距离,方便作案和逃离,都可以被犯罪嫌疑人作案设计和选择利用。
警用地理信息系统是反映犯罪现场空间环境的数据化平台,既有自然空间的地理要素属性,还具有信息环境要素属性。涉案现场地图和地理信息能够帮助侦查人员更好地分析犯罪现场环境。除了犯罪现场记录中绘制现场平面图、平面展开图、立体图、剖视图等记录现场内部状况和痕迹物证分布情况外,犯罪现场方位等空间环境地图可以从更加宏观的视角来认知犯罪现场所处位置及所涉不同空间,还有周围环境的态势,使侦查人员对犯罪现场的观察与分析具有更高层次视角,看犯罪相关问题的思路更具有整体性和社会关联性,制定侦查对策更加具有统筹分析研判的条件。
从犯罪现场地理信息系统来分析犯罪现场空间环境因素,不仅具有地图方法观察与研究犯罪现场空间环境的功能,而且还具有更加多维的信息支持,能够使对犯罪嫌疑人活动轨迹和关联要素的查找为信息化、数字化、可视化信息化侦查的网上作战提供一体化信息系统支撑。另外,基于警用地理信息平台开发犯罪认知地图系统,将犯罪数据与空间地图融合还可以统计、分类研究和数据挖掘犯罪规律特点,不仅能够对犯罪预测提供系统支持,研究犯罪空间分布规律特点,而且可以辅助支持对具体案件现场的智慧分析和网上侦查工作。
4.犯罪现场空间环境的理论价值。狭义的犯罪现场是根植于地域空间来界定犯罪现场的概念的,其范围主要是与犯罪有关的空间场所,在认知与把握犯罪现场上是一种内向性的范围划定。犯罪现场环境则是与之同边界外向性的一种视野和范围。认识和把握犯罪现场空间环境,对于犯罪研究和具体案件现场勘查、分析及侦查的功能与价值,可以更好地从学理上揭示犯罪现场与空间环境之间的内在联系,关注到犯罪现场之外还存在更大的环境,有助于指导侦查破案活动。如果说犯罪现场的核心价值在于给犯罪痕迹物证发现提取提供了空间范围,那么犯罪现场空间环境则是分析研究案情、追踪犯罪嫌疑人活动轨迹的自然与社会条件。换言之,刑事技术人员实地勘验犯罪现场活动在犯罪现场,而视频侦查、网络侦查、技术侦查等犯罪侦查活动则是由犯罪现场空间环境延展开来分析和追踪犯罪嫌疑人去向的空间存在。对于犯罪现场空间环境的认识、调查、追踪、数据分析等应该成为侦查人员办案新的思维与破案模式,要突破传统的刑事技术人员犯罪现场勘查范围有限及手段单一模式,全面采集跟相关空间环境有关的各种犯罪现场环境要素并进行分析研判,为犯罪现场认知与调查取证提供更宽阔的视野与条件。
时间指物质运动过程的持续性、间隔性的矛盾统一和物质运动状态的顺序性。时间是人类用以描述物质运动过程或事件发生过程的一个参数。时间具有一维性,即不可逆性,它只有从过去、现在到将来的一个方向,一去而不复返。犯罪现场构成具有时空要素,即与犯罪行为有关的时间、空间要素的存在。相对于特定发生犯罪行为时段的犯罪现场时间,其以外的时间即可理解成犯罪现场时间环境,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各种行为活动时间都可以看作是犯罪现场时间环境。犯罪现场时间环境揭示犯罪现场构成相关因素在时间上的演变机制。
1.犯罪现场时间环境具有延展性。从犯罪现场时间要素来讲,与犯罪行为有关的时间包括犯罪预谋的时间、进入现场的时间、实施具体犯罪活动的时间、逃离犯罪现场的时间、处理赃款赃物、处理尸体等时间,主要是犯罪活动发生的时间、犯罪活动持续的时间及犯罪行为先后顺序,而犯罪现场时间环境则是指上述时段以外的临近犯罪行为时间及作案前后的其他时间。根据时间表述的单位不同,结合不同时间单位标量的意义,犯罪现场时间环境可以是年代、年份、季节、月份、白天、黑夜、早晚、时刻等时段,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活动的时间顺序,包括犯罪前和犯罪后的不同时间。犯罪现场时间环境可以从相对更为宽泛的时间区域来审视、统计、分析犯罪现场的时间要素外部条件,视野更为广阔,也便于与更为宽泛的犯罪嫌疑人行为空间、心理、信息等要素环境融合在一起。
2.犯罪现场时间环境与犯罪现场的空间环境具有同步性。时空是事物存在的基本条件。自然时间主要是指一年中的不同季节、月份、节假日,以及一天中的白天、夜晚等不同时段。自然时间是整个社会生产、人们工作、旅游、学习、生活等活动的基础,自然条件在时间上的更替变换,决定和影响着人们的生产、生活等。对于具体的犯罪嫌疑人员、受害人、物品、财物、空间关系、电子信息记录等与犯罪现场时间环境有一定的关联。任何人、财、物、行为等都只能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存在与运动变化,所以研究与分析犯罪现场的时间环境必须与空间位置关系、犯罪嫌疑人活动轨迹、交通运输方式、生理活动时间、作案准备与逃离等相关要素空间存在与关联等结合在一起考虑。
3.犯罪现场时间环境的规律性。犯罪嫌疑人作案、社会活动、生理活动等具有一定的重复性,亦即会在连续作案、每次作案的过程、犯罪时间段的选择、流窜路线、交通时间、节日、假日、人的家庭关系所需要处理事件时间节点以及吃饭、睡觉等生理活动时间方面具有一定的规律性。由于犯罪现场时间环境要素在时间方面具有的某些重复性,可以分析、串并系列案件在时间要素方面的规律性,还有根据犯罪嫌疑人包括受害人、受害目标等在时间方面重复出现的条件,也能分析犯罪嫌疑人在选择与利用犯罪现场时间环境方面的心理、条件及规律等。
4.犯罪现场时间环境的衔接性。任何行为的实施和犯罪事实的造成,都有一个依次出现的先后顺序,表明它们之间的间隔长短及其运动过程所持续的久暂。时间具有不停顿性和不可逆转性,正如一个人在同一个单位时间内,只能在某一个地方活动,而不可能既在甲地活动又在乙地活动,也就是不可能同时占有两个空间。在具体案件现场的犯罪时间方面,往往都是一个时间点或者时间段,而犯罪现场时间环境就是在犯罪时间点或者时间段的之前及之后的时间延展。对于犯罪现场时间环境要素的搭建要由时空、情节、过程、行为等组织结构来完成,但是不同的结构片段之间具有时间上的衔接性,构成更大的犯罪现场时间环境。
犯罪现场物质要素主要是指犯罪活动中所涉及的工具、侵害目标物、现场遗留物等痕迹物证。这些物品(物质)符合犯罪活动物质交换原理的痕迹物证以及工具、目的物等,都有更广泛的外部环境来源与流出犯罪现场去向。犯罪现场遗留物得从生产、制造、销售、使用、保管等流程来查清物质的源头与轨迹,就是物质要素认知和犯罪现场物质环境调查,也是分析侦查方向和范围的基本依据。还有,犯罪现场上各种痕迹物证的造痕体的来源渠道及上游产品线生产、流通、使用环节也属于犯罪现场物质环境。
1.犯罪现场内部痕迹物证有关的物质存在外部环境。根据物质交换原理,犯罪嫌疑人在作案过程中接触犯罪现场会产生物质交换与转移,即将身体(工具)上的物质转移到犯罪现场上所接触过的客体上,同时将犯罪现场客体上的物质转移到自己的身体或者工具等处。无论是带到现场上的物质还是从现场上带走的物质,其在案发前后都不存在于犯罪现场内部,而是留存在犯罪现场之外的环境之中。侦查人员对于上述两种物质的搜集、检验、分析、比对等所建立的思维,要在现场上搜集到的犯罪嫌疑人带到现场中的遗留物质,并根据其种类、用途、来源等分析其在更大的社会环境中存在与来源情况,同时根据物质的属性来刻画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条件。另外,要根据犯罪嫌疑人从现场带走的物质可能会存留的客体及处所等来寻找从现场内部的被带走的物质,例如在嫌疑人的车辆、衣服、鞋帽、手套、工具、住所等处注意寻找、发现、提取及检验来自现场及作案过程中所形成的相关物质。
2.根据商品产供销环节来研究犯罪现场物质环境构成要素。犯罪现场所涉及的工具、物品及物质等商品大多会有生产和销售环节,从其商品的品牌、商标、性能、技术指标等来分析生产和销售渠道,然后调查网上销售或者实体店销售情况,来查找发现购买者的信息与线索。特别是像枪支、雷管、邮票等一些特种物品还会有编号,可以查出比较确定的销售范围,更能为案件排查提供直接方向。
3.根据犯罪现场所涉工具及遗留物的材料、制作、用途等来分析排查自制者的范围。在一些案件犯罪现场所出现的工具和遗留物不是制式商品,而是犯罪嫌疑人自己加工制作的工具或涉案物品,这时就要根据工具或物品所用材料、加工制作工具、技术、专业知识、特殊技能、环境条件、设备条件等来分析判断嫌疑人条件及社会存在空间,然后开展调查。
4.根据现场遗留物质自然和社会环境条件来分析与调查。犯罪嫌疑人在犯罪现场作案时有可能留下泥土、木材、花草、植物种子、油脂、橡胶、金属粉末、纸张、油漆、纤维、毛发、绳索、塑料、玻璃等微量物质或遗留物。这些现场遗留物品(物质)的生长分布、制造加工、运输使用等都有比较特定的自然和社会环境范围,可以帮助侦查人员来分析判断案情,在更大的犯罪现场物质环境来筛查犯罪嫌疑人应具备的条件或者活动范围。
5.携带物品和赃物是联系犯罪现场和外部环境的“中介”。在犯罪现场勘查中,刑事技术人员要在犯罪现场内部和来去路线等处搜集犯罪遗留痕迹物证,属于犯罪行为带来的“增加”变化。另外,有些犯罪嫌疑人作案活动中或者犯罪结果会造成携带一些物品物质离开犯罪现场,带到落脚点、藏匿处和销赃市场等地。这些犯罪嫌疑人携带物及赃物等也属于犯罪现场物质环境要素之一。如果同一类物品出现在两个或者多个犯罪现场,则反映这些物品跟系列案件之间具有关联性,甚至可以串并案件。
犯罪活动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而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意图、动机、行为等都是受心理活动支配的。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动具有个体特质和稳定性,因此其心理品质不仅在犯罪过程中有一定的表现和反映,其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也存在并有一定的表现。犯罪心理是指影响和支配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各种心理因素,包括认识、情感、意志、性格、兴趣、需要、动机、理想、信念、世界观、价值观及心理状态等。研究犯罪现场的心理环境就是根据犯罪现场所涉及的犯罪嫌疑人心理痕迹来延展到其在心理品质方面所应该具备的特质,进而解析其个人条件。从心理学角度研究犯罪嫌疑人形成犯罪心理和发生犯罪行为的原因、过程和规律,可以从心理环境来更好地分析与把握犯罪现场的相关条件。犯罪现场的核心要素是犯罪行为,而犯罪嫌疑人行为是受犯罪心理支配的。为了理解和分析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我们必须知道他感知情境的方式、他自己认为必须面对的侦查与刑罚以及他从事犯罪活动的需要。从犯罪心理的视角来看,犯罪活动是在犯罪嫌疑人意图、动机等心理活动支配下实施的犯罪活动,心理活动是犯罪的根源。在一定意义上讲,人脑既是犯罪现场也是其外部环境构成要素之一。所以,研究犯罪心理也等于研究构成犯罪现场的核心要素犯罪行为的心理环境。
1.犯罪心理决定犯罪人的行为。犯罪行为总是在一定的犯罪心理支配下发生的,没有犯罪心理就没有犯罪行为。无论犯罪心理的形成还是犯罪行为的发生,都离不开一定的心理基础。犯罪心理学理论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特征是在不良个性心理的基础上遇到外界诱因而产生的犯罪动机和犯罪行为,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犯罪行为的内部心理原因是受多种不良心理因素复合驱动的心理结构所决定的。犯罪现场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嫌疑人就不会有犯罪现场的存在。而犯罪嫌疑人的所有行为包括犯罪行为都是受其心理活动支配的,或者说其犯罪心理也是由其基本的心理特质所决定和影响的。所以,研究犯罪现场心理环境,就要从心理学维度来认识和把握人的心理品格及心理活动,特别是犯罪心理对于犯罪现场的决定性影响。
从心理学与犯罪的关系研究来看,为了更好地理解犯罪行为的起源和出现,不仅要研究犯罪个体的心理,还要审视罪犯成长所在的生活、家庭、社会、文化和政治体系。[5]心理学认为犯罪行为源于个体在人际交往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心理过程,主要包括个性和人格发展、个体信息加工、思维、学习及人际交往等。[3]13在心理学和犯罪学研究犯罪原因理论中,生物学的因素对犯罪嫌疑人心理的影响也是被考虑的。例如,心理学家在研究犯罪者的生物根源方面已经考量和研究体貌与犯罪、进化与犯罪、基因与犯罪、大脑与犯罪、激素与犯罪、酒精与犯罪、毒品与犯罪、种族与犯罪等,这些心理学视野下的人的生物根源与犯罪关系的研究尽管有一定的相关因素,虽然还未能明确揭示犯罪的起源及其与犯罪的直接关系,但是具有相关影响的案例与理论研究成果是大量存在的。
还有,心理学研究犯罪的根源考量和研究的因素包括人格与犯罪、特质与犯罪、精神动力学与犯罪、学习与犯罪、认知与犯罪、人格障碍与犯罪等,都在不同层面反映和揭示了心理与犯罪的关系。这给侦查人员研究犯罪现场心理环境也提供了可以借鉴和考量的视角,也为现场勘查人员关注犯罪现场所涉人员心理的有关要素的观察、数据采集、案例剖析等提供了方向和指引。当然,侦查人员关注和研究相关领域的最新科研成果也可以更好地更新专业知识,不断提升业务能力。
2.犯罪行为是认知犯罪心理的外部条件。犯罪心理是存在于犯罪嫌疑人头脑中的意识活动,没有办法直接观察与反映,只有通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表现及其所形成的犯罪现场才可以被研究与认知。犯罪行为多在隐蔽状态下实施的,支配犯罪行为的犯罪心理更为犯罪嫌疑人所掩盖,使得犯罪心理具有很强的隐蔽性。[3]13-76侦查人员研究犯罪行为要通过被侵害对象、犯罪情节、犯罪结果、犯罪手段、犯罪现场状态、犯罪现场伪装等来进行观察、技术勘验、分析等来研究犯罪行为,进而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没有犯罪现场暴露性的犯罪结果,侦查人员无法感知与分析犯罪心理,所以犯罪行为是认知犯罪心理的外部条件。具体而言,侦查人员通过犯罪现场表现出的犯罪行为来认知犯罪心理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根据犯罪现场结果来分析犯罪心理。犯罪现场能够反映犯罪被侵害的对象、作案手段、犯罪现场伪装等,这些现象和状态可以反映犯罪嫌疑人犯罪动机、对被害人的态度与关系、犯罪嫌疑人有无犯罪前科和作案习惯等心理特点。
二是根据被害知情人陈述的犯罪过程等来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有些案件,有目击犯罪嫌疑人作案过程的受害人或目击者,这些知情人能够回忆犯罪嫌疑人作案过程,包括时间、地点、方法、要求、逃离等详细情形。侦查人员根据整个犯罪发生过程和条件,结合犯罪嫌疑人的言语、行为等可以分析其犯罪心理。
三是根据审讯犯罪嫌疑人的表现来分析犯罪心理。侦查人员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要注意察言观色来感知和判断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动,还有其对于犯罪事实的供述是否真实以及其中的心理态度等。在审讯过程中,侦查人员可以近距离观察与研究犯罪嫌疑人行为表现,能够最为直接地观察、讯问、刺激犯罪嫌疑人对于犯罪事实的各种供述,可以感受和研究其在犯罪过程中的心理状态。
3.研究被侵害目标与犯罪嫌疑人心理的关系。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反映着性格。侦查人员通过对犯罪现场中犯罪嫌疑人心理痕迹的分析,可以勾画出犯罪嫌疑人属于哪种类型的人。犯罪现场的心理痕迹涉及犯罪现场构成的其他所有要素,侦查人员就是根据每一个犯罪细节来综合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结构类型。例如,在盗窃案件中,如果丢失的是普通东西—现金、信用卡、珠宝、首饰,或者是照相机、手机、平板电脑,侦查人员能够根据盗窃者所选择的目标和所盗窃的物品来判断犯罪嫌疑人的老练程度和犯罪经验的多少。如果盗窃案被盗的不是普通物品,而是妇女内衣、枪支、相机等这类有特殊心理需求和物欲喜好的物品,则从动机上可以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具有特殊爱好或者心理变态的征象。刑事案件的被侵害目标可能是人身、财物,也可能是重要社会目标等,如果从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动机和需要出发,有时候也有一定的特定性。例如,仇杀、奸情杀人的对象是特定,有些破坏案件和恐怖袭击案件的侵害对象在犯罪嫌疑人心理上也是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的。所以,在犯罪现场勘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对被侵害对象与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之间的关系是需要进行分析和调查的。如果被侵害目标与犯罪嫌疑人心理之间具有一定的特殊关系,这种特定性条件可以成为解开案件谜团的关键“钥匙”。
4.犯罪心理与犯罪嫌疑人条件之间的关系。心理学认为,犯罪行为的社会和环境原因包括他人的影响、生活条件、文化和价值观。人们所属的社会群体会影响他们的行为,也是犯罪行为的根源之一。无论犯罪现场勘查还是案件侦查,目的都是正确解读事件的性质,分析犯罪嫌疑人的条件,并根据有关条件来划定侦查方向和范围,最终抓获犯罪嫌疑人。例如,有过犯罪前科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和社会交往中有同伙的可能性非常大,包括被判刑后服刑期间会结识很多“狱友”,这些人之间也会相互教唆传授一些反侦查伎俩和新的犯罪手段等。这些罪犯回归到社会后,如果重新犯罪,其以前的犯罪经历和服刑改造期间所结识的人员对其的影响可能会成为新的反侦查心理和伎俩。犯罪嫌疑人越是职业犯罪、惯犯,其犯罪心理越容易定型和智能化,会形成比较高级的智能犯罪和反侦查心理。
还有,色情文学、暴力电子游戏、电视、社交媒体等各种媒介上对暴力及犯罪方法的宣传也会使得一些人心理受到暴力文化的影响,学习到犯罪方法和动机等,甚至会成为暴力犯罪的“模仿者”。另外,职业技能和专业知识方面的条件也可能会成为犯罪嫌疑人进行犯罪的特殊条件。例如,有警察教育或职业经历者的反侦查意识和能力;退伍军人犯罪嫌疑人在武器、体能、作案手法等方面的表现;医生在谋杀犯罪中的药物杀人;计算机网络技术人员的涉网犯罪技能;财会人员的经济犯罪水平等。
再者,团伙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心理也是应该值得关注和研究的内容。由于人具有从众心理,犯罪嫌疑人共同犯罪时不仅能增大每个犯罪嫌疑人犯罪胆量,而且会互相影响使得犯罪心理进一步强化,也会增加犯罪的暴力性和凶残性,还会增加作案配合和反侦查的程度。由于犯罪嫌疑人纠结团伙,能促使犯罪嫌疑人变得更加专业化,犯罪更容易变得熟练和狡猾。因为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心理比较稳定和需求常态化情形下,其犯罪的收益被消费掉后,其还会进行下一次同类犯罪。研究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条件,可以刻画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特点,还有助于犯罪预测及刑事案件串并案。
5.精神病犯罪是犯罪嫌疑人的特殊心理状态。精神病是指大脑机能活动发生率乱,导致认识、情感、行为和意志等精神活动不同程度障碍的疾病的总称。西方心理学的萌芽是根植于历代学者对变态行为的研究之中的[4]9,其中有很多研究与精神疾病有关,研究成果为犯罪心理学的发展提供了知识积累。犯罪嫌疑人大多是在正常的犯罪心理支配下实施的犯罪活动,但是也有犯罪嫌疑人是具有精神疾病者在特殊心理下实施犯罪的情形,因此研究精神病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与犯罪活动的关系也是犯罪现场心理环境研究的一个方面因素。
精神病态通常用于描述一类人在心理、人际和神经生理等方面明显异常的人。精神病概括了态度、情绪和行为等多种特征,包括原发性型精神病态、继发型精神病态或神经官能症型精神病态和逆社会行为精神病态,其中只有原发型精神病态是“真正的”精神病态。精神病态的不同分类可以揭示与反映不同种类的精神病者在犯罪过程中所具有的心理品格、情绪、认知和生物学上具有明显区别于正常人或者普通犯罪的特点。[4]21精神病者在犯罪人员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其本身的心理特殊性对犯罪的对象、犯罪手段、行为模式、连续性(高累犯率)、暴力性、欺骗性、寻求极端刺激、性格偏执、内在人格特征、犯罪后表现、神经生理学特点、情绪、人际关系等方面都有重要影响。目前对于精神病者犯罪在现场上表现的研究还不够深入,有待于专家学者今后更多地进行关注与研究。但是,作为犯罪现场环境的研究所涉及的犯罪嫌疑人心理条件来说,其范畴包括精神病犯罪所涉及的犯罪嫌疑人特殊类型和心理行为特征等是毋容置疑的,特别是一些“极端的”“偏差的”疑似精神病态特质犯罪表现。
犯罪现场的心理环境因素除了犯罪嫌疑人心理因素以外,还包括受害人心理和侦查人员心理因素的影响。受害人之所以成为案件的受害人,除了有犯罪嫌疑人的作案选择对象、特定身份关系、财物的拥有者、性别身份等能够引起犯罪嫌疑人侵害的动机条件外,其自身的心理因素也有关系。例如,受害人自我防范意识不强,对存在的危险意识不足,自我防卫的准备不足、露富、性暴露等。侦查人员是犯罪现场勘查乃至侦查讯问等活动的行为者,其对犯罪现场的观察、直觉、判断、逻辑思维,还有对于被访问对象的印象和心理态度等,也会影响现场访问及侦查讯问的效果。上述种种,都是犯罪现场环境的心理因素的构成部分。
(五)犯罪现场数据环境
随着社会信息化发展,特别是互联网和物联网的深度应用,信息化、网络化、数据化、智能化已经成为社会常态,与犯罪有关的各种要素也都是社会信息化大环境中的构成条件之一,而且各种要素的存在与运动变化之间还存在实现实时共享信息的大数据关联。从狭义的犯罪现场界定而言,只要是脱离了直接的犯罪行为空间的各种与犯罪现场相关的数据要素的存在与关联都属于犯罪现场数据环境。电子媒介在信息化社会中的普遍存在通过时—空分离或时—空凝缩模糊了传统的空间边界,发展成为信息化社会中的大数据存在。在信息化社会,信息保存和传输的每一种方法都深深地交织在一个社会的诸种关系网络中。[5]199研究犯罪现场数据环境,不仅对解构犯罪现场是外部条件支撑和数据挖掘,也是社会机制发生变革的大数据时代侦查工作走信息战、合成战之路,并且突破传统的犯罪现场思维和侦查模式进行数据化智慧侦查的客观需要。
传统的静态非信息化社会条件下的犯罪和侦查活动主要依赖社会实体空间和对象,而信息化社会条件下犯罪要素更多地是以数据信息的方式呈现的。这个基础结构被改变以后,犯罪嫌疑人和侦查人员的相互关系链发生了转变。犯罪现场环境的数据空间形成并能被利用,使得侦查模式向着信息化发展,侦查人员也朝着数字侦探方向转型升级。
1.信息化社会带来犯罪现场环境结构的扁平化、数据化。当前,互联网、物联网技术广泛应用于交通、医疗、物流、金融等城市管理和服务领域,催生了生产方式乃至生活方式的变革。以往在传统的以犯罪地理空间内犯罪活动为主的犯罪模式,以及社会缺少计算机、互联网和大数据依存条件下,犯罪活动是在犯罪行为实施点为中心作案,然后扩散逃离的,侦查机关办案模式也是从犯罪现场开始逐步在地里位置上扩大人力排查范围。我们可以看出,传统的犯罪现场大多局限于特定的中心现场,现场结构的拓展也主要是地理空间延展,是线性结构。而信息化社会条件下,由于移动通讯、互联网、电子监控、传感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及其他各种社会行业管理数据库的存在,使得整个社会各种活动感知包括相互关联都有了数据资源。这样也就使得和犯罪嫌疑人有关的时间、空间、人员、车辆、交通、资金、物品、通信、事件、社交等有了全域、全时、全量、多维感知数据库,也使得侦查人员对犯罪活动和犯罪嫌疑人的排查可以有逾越依赖对传统的现场地理空间走访式的查证。这就是犯罪现场构成要素及其关联结构的一种扁平化,不受时空的限制,存在网络空间的大数据承载了犯罪现场相关要素的轨迹和信息资源。计算机网络的发展把整个地球构造成一个一体化的世界,所以我们对犯罪现场要有新的环境概念,犯罪现场的要素构成形态要有新的意识,强调开外部条件和数据化资源。如果侦查人员不能在概念上进行改变,对犯罪现场的思维就还是非扁平化的。
数据库能够对任何人的日常活动进行详细的重新构建。在信息化社会中,人对电子信息产品、网络、系统等的每次使用都被记录、编码并加入到数据库内,人的社会生活方方面面都已经网络化和数据化。以手机地理位置为例,据《华盛顿邮报》道称,美国国安局拥有一套庞大数据库系统,这套系统即时显示全球范围内“至少数以亿计手机”的所在地点,信息即时显示。监视海量手机持有者的地理信息项目更加系统化,涉及范围更广。
2.互联网和大数据改变着我们对犯罪现场概念的思维。概念是理论思维的基础。犯罪现场以及犯罪现场环境都是犯罪现场勘查学中的基本概念。这些概念既有传统的定义和思维理念。也到了社会变革需要更新与重构的新时代。突破犯罪现场原有的传统概念,构建新的犯罪现场乃至犯罪现场环境概念,可以让我们对犯罪现场和侦查思维与方法发生变革。例如,通过网络与大数据,可以在全球查找、分析与犯罪现场相互关联的行为要素和事实,为我们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信息通道,改变了侦查人员的传统的办案方式。全球化的超链接的网络帮助我们在地点、时间、人员、轨迹、事实要素等之间建立联系,结果是产生更加综合性的破案思维和新方法。无所不在的涉案要素数据信息,要求侦查人员收集所有能够得到的信息,以组合成侦查思维的框架来揭示隐藏其中的涉案要素数据结构关系。
在信息化和动态化社会条件下,犯罪现场构成要素在增加,包括信息数据、心理等要素的重构。同时,犯罪现场环境的要素及其结构关系是内外交织的,每种要素与犯罪行为的关系有无、深浅,使其在各自要素里面处于犯罪现场或者环境的不同维度上。还有就是不同的要素之间也存在和表现为一种种类上的“环境”体系。地理信息系统与电子监控在犯罪现场外围方面的应用是犯罪现场外围空间属性即环境数据因素的拓展。在移动通讯、电子监控、网络侦控等现代信息技术发展普及的新形势下,侦查模式由“由案到人”发展为以电子信息锁定、比对、碰撞、延伸、交互关联等的信息化侦查方式,开辟了由“信息到人”及“人、案、物”互查的新侦查方法。从技术角度讲,运营商及获有权限的执法部门等可以查询电话号码、电子邮件、上网记录、监控视频、交通出行记录、住宿登记、物流信息、银行卡收支记录等,数据库将会提供所有人所有时间所有空间所有信息,通过某个人的信息数据挖掘对其“生活模式”“联络链条”和“犯罪活动”等进行分析,从而对个人行为轨迹实施监控和侦查取证。
3.数据库是犯罪现场的数据环境。犯罪现场信息环境是与犯罪现场和犯罪嫌疑人等要素相关的情报信息。这些信息可以普遍化地存在于信息社会的各个环节与活动之中,也可以被专门采集并存储于专业数据库。各种来自于犯罪现场、犯罪前科人员、人口、车辆、鞋印、指纹、DNA、声纹、视频等数据库存储了大量的可能与犯罪现场有关的环境数据信息,一旦在犯罪现场或者案件调查中发现可入库查询比对的数据信息,就找到一种查证犯罪嫌疑人或者挖掘相关数据的方法。与犯罪前科有关的数据乃至更多的社会数据库,其存储着的数据信息要么和犯罪时、空、人、事、物有着因果关系,要么与特定时空条件下的社会中人财物运动、交易、联系等存在记录和属性反映等。侦查人员通过有关数据的入库查询或者数据挖掘,可以为案件分析研判和侦查线索获取提供条件。
无论是公安内部的与违法犯罪记录关联度较大的数据库,还是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等所存储的视频监控、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商品交易、电话通信、上网、水电煤气、小区进出、治安卡口视频监控、道路收费站监控视频、街面安防视频监控营业性场所视频监控、地理信息系统、车辆GPS轨迹、人口信息库等各种活动的记录数据都是犯罪现场数据环境信息。在大数据挖掘警务模式下,各种社会数据资源都会成为智慧侦查的有力支撑。侦查实际上就是一个信息发现和痕迹物证鉴识的过程。在传统侦查中,侦查技术人员利用敏锐观察力、技术手段和严谨的逻辑分析来勘查现场。而在信息社会条件下,各种大数据信息爆炸式增长,刑事侦查技术和手段除了继续运用传统的刑事技术措施以外,技术侦查、网络侦查、视频侦查等合成战侦查模式就是利用犯罪现场环境数据信息等来挖掘那些表面与案件无关而实际上又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如果没有犯罪现场环境信息数据,就无法网上调查筛查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轨迹及其与案件的相关因素,没法获得侦破案件的有关线索和证据。
在社会信息化和全球化条件下,信息化数据已经成为万物存在与相互关联的基础,犯罪现场的构成要素和外部环境也莫不如此。新的犯罪信息以及可数据化犯罪现场尤其重要,它们在相当程度上改变了社会犯罪关系网络,并重新结构着它们所构成的社会关系及要素。犯罪现场环境思维必须抛弃传统犯罪现场概念的拖累去面对数字化现实。侦查人员突破传统根植于地理空间的狭义的犯罪现场概念限界,延展到犯罪现场环境在侦查破案中的运用,就是按照系统论整体功能最优的要求,使用系统工程中的运筹学,包括规划论、排队论等数学理论,来更好地整合公安机关的人财物,增强信息观念,拓宽信息视角,全面搜集信息、活动轨迹,去寻找最优目标,选择最优方案,做出最优决策,取得破案效能的最大化。如果说,传统的犯罪现场是犯罪痕迹物证的集合,是搜集犯罪证据和破案线索的“宝库”,那么犯罪现场环境则是寻觅犯罪嫌疑人活动轨迹的“舞台”。侦查人员要通过犯罪现场数据环境的追踪来查获犯罪嫌疑人。在动态化和信息化社会条件下,侦查破案模式已经进入“多侦多网联动、现场提取物证、视频锁定轨迹、技侦碰撞数据、侦查落地查证”的多维立体侦查模式满足犯罪现场及犯罪现场环境中手机信息、网吧上网信息、银行卡信息、车辆轨迹信息、购物信息、即时通讯信息、住宿信息、乘车信息甚至DNA信息、指纹信息、人脸信息等,从而有效地实现“科技战、信息战、合成战、证据战”的价值目标[6]147,迈向大数据支撑的智慧侦查新时代。犯罪现场环境概念从理论上提出了新的思维理念,可以理解为对犯罪现场旧情境的延伸,也是对犯罪现场侦查应用的延展。传统的犯罪现场勘查概念所对应的侦查工作主要是刑事技术现场勘查,而犯罪现场环境能够适应新时代侦查模式合成战、信息战所对应的技术侦查、视频侦查、网络侦查等技术方法和手段的应用环境,符合犯罪现场勘查学重构基础理论的发展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