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渝 胡珏稀
(四川行政学院,四川成都 610072)
“放管服”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优化服务”的简称,是本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套“组合拳”,也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互为前提,又逐次展开的政府治理活动的一个协同整体。首先,“简政”,简的是政府的事务,“放权”放的是政府的权力,实质是要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减少政府不必要的事务,减少政府对经济、社会、文化不必要的干预,把有限的政府资源用在真正需要管理、服务、监督的方面,实现政府的现代治理目标。其次,放管结合的实质是对简政放权的统筹与监管机制的创新。只有科学地厘清“放”的范围、创新政府的监管机制、优化政府协作机制、发挥市场和社会组织的自律机能,简政放权的效果才能真正体现出来,简政放权的举措才能真正落到实处,简政放权的效应才能持续。再次,优化服务是简政放权“减法”中的“加法”。“简政”不是削弱政府职能、“放权”不是减掉责任,不是只做“减法”,而是把政府职能更多的转化到服务管理上,即要在优化服务上做“加法”,融入更多的服务元素到简政放权中去,更多的服务于民、更好地服务于民,使人民获得更多的实惠和便捷。因此,“放管服”实质是政府职能转变、管理转型和治理创新。这里“放管服”必然涉及政府体系中管理体制、部门职责、政府层级、运行机制、技术平台、法制保障等各子系统发挥。任何组织要发挥其所承担的社会功能,其内部子系统的协同最为关键,当其社会功能的变化,其协同机制也必将发生转变。
协同论告诉我们,系统内部各个子系统间的协同效应决定系统是否能发挥出整体效应、呈现有序状态。各子系统协同得好,系统的整体性能就好。如果一个组织系统内部各子系统之间相互协调配合,围绕共同目标齐心协力地运作,就能化解子系统之间甚至是相互抵触的子系统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使组织结构从无序走向有序,从而产生1+1>2的协同效应,形成整体功能。反之,如果一个组织系统内部各子系统之间互相掣肘,互相牵制,甚至冲突摩擦不断,不能很好地协同甚至不协同,就会使得整个管理系统内部内耗增加,不仅使各子系统难以发挥其原有的功能,而且整个系统也会陷于混沌无序的状态,无法形成合力,整体效应和功能也就无从谈起。而本轮行审改革经过五年多的历程,行政审批事项改革的数量巨大,但其成效并不同步,大有事倍功半之势。调查中认为本轮行审改革后,市场化驱动力得到了有效的释放的只占11.29% 。又如调查中认为取消和下放的审批事项含金量低的人占36.29%,说明削减审批事项的数字指标,与企业和群众的“解渴”程度期望还有较大的差距。体制改革滞后、部门间监管职能交错、边界不清、事中事后协同监管难,信息不共享、标准不统一、审批信息系统各自为政,互相掣肘,互相牵制等问题仍然困扰着政府体系的运行。如调查中认为本轮行审改革到现阶段,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难点应在放管结合状况的占53.22%。地方政府“放管服”的协同性,已逐渐成为深化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的一个瓶颈。因此,我们认为 “放管服”协同机制的建构和完善,是当前行审改革亟待加强的重要工作。这里结合本课题组于2018年3月至6月在四川成都等地,就涉及“放管服”协同机制的政府管理体制、部门职责、政府层级、运行机制、技术平台、法制保障等问题,所作的问卷调查做一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主要涉及“放管服”的统筹和规划、行政审批体制的改革、部门协同的管理与绩效问责、沟通交流机制与信息资源共享、放管结合的监督机制等方面。
“放管服”是一项牵一发动全身的社会系统工程,因此,改革推进机制必须进行整体谋划,合理布局,策略推进。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践中可以看出,单个地方或者单个部门孤军奋战很难打破部门间的“柏林墙”,实现“放管服”协同。一些由部门牵头推进的行政审批模式改革,往往是不彻底的,而牵头的层级越高,统筹能力越强,则改革的力度则越大,改革取得的实效就越大。因此,“放管服”运行涉及政府众多部门,必须加强统一的领导和规划。目前各地都成立了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但发挥的作用差别较大。一部分地方领导组织机构统筹和规划能力偏弱。调查中知道本地区审批改革领导小组和专项小组的,定期召部门间联系工作会议,对本地区各地行政审批改革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加强整体指导的干部只占调查的12.91%。有70.97%的干部不知本地区或本系统召开过“放、管、服”改革经验总结推广和宣传引导工作会议。认为地方编制委员会(编办)在充分发挥推进职能转变,有规划、协调、督促作用明显占21.77%;有一定指导和协调作用占33.07% ;发挥的指导和协调作用不明显占到了45.16%。认为本地审改领导小组从制度上和组织体系上推进“放、管、服”的协同运行方面,效果明显只占37.90%,认为作用不大占20.97%。二是改革中地方政府缺系统谋划,缺改革专门人才,存在不系统、不协同、不深入、不落地等现象。是否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制定一揽子改革举措,不少地方缺乏谋划,如调查中认为“放管服”协同存在的主要问题,归于上位政策和规划原因的人占51.62%,归于部门的占34.53%,归于工作流程的占13.85%。
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统一的领导和规划是协调各部门改革进度,保证改革力度的内在要求。在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过程中,中央政府将改革的领导小组调整为中央编办之后,各地方也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在省一级单位也将行政审批改革的领导权交由地方编办,统领简政放权以及行政审批改革的各项工作。但在市县级单位,虽然当地领导都很重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支持审批方式的创新,把简政放权与建设服务型政府结合起来,但是市县编办人力资源、研究能力以及统筹力度都不如省级编办,在改革过程中难以承担领导的重任,即便在改革工作力度较强的地方,也存在由编办负责、法制办负责以及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三个不同的部门责任的情况。总的来说,编办比其他机构更具有整体推进改革的优势,可以借助地方架构,由当地一把手担任改革领导小组组长,建立强有力的行政审批改革领导机构。这种领导小组一方面可以显示出改革的决心,方便调配各方资源力量,另一方面地方编办在体系内可以与中央编办以及省编办保持联系,及时了解行政审批改革的整体进度,与中央步调保持一致。
建议明确各地政府以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作为主管机构,可以与各级党委的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或者与政府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下设若干工作小组,统筹“放管服”工作,不一定完全对等中央政府,但设置政府监管改革小组和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小组应该成为选项,协调小组办公室可以与各级审改办合二为一,也可根据研究或统筹力量设在政府办,这样的机构设置有利于上下衔接和统筹协调。各地方在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或者推进职能转变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统筹谋划一个地方的改革工作,避免以文件落实文件、不协同、难落地等问题。工作小组,建议由编办负责,从监察局、法制办以及政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等多个部门抽调有经验的、责任心强的人员,根据审批改革涉及的内容,组成不同的改革专题小组,例如,信息共享建设和审批系统集成建设工作,可以由信息化管理部门来具体负责;流程优化和并联审批平台建设工作,则可以由政务服务中心来负责;权力公开和依法行政工作则交由法制办负责;改革考评和监察问责工作,则可以考虑由纪检部门和人事绩效考核部门负责。除此以外,也要借助体制外专家学者的专业力量,让学术理性打破制度惯性,协助推进顶层设计和统一规划。
“放管服”协同涉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突破的问题,主要权责的定位问题。尽管各级政府都经过了前期的“三单”梳理,但实施操作起来还是存在一系列问题。调查中行政审批事项涉及本机构多部门达45.97% ,涉及多机构38.71%。权责在机构之间、部门之间的划分有难度且行审项目变化后,单位、部门的责任有变化占61.02%,仍有11.02%没变化。行政审批事项标准化程度不高,如调查中行政审批项目中完善的审批告知、回复、复议、审查和终结等制度,有且较为普遍只占31.20%。调查中还发现,基层政府审批权限不够却要承担不匹配的审批责任情况,仍有50.91%。调查中权责同步下放只占66.93% 。权力下放之后基层政府和部门的审批人员编制的设置、审批经费没变化仍占66.93%。2016年8月1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提出要合理划分各层级政府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目前地方政府行政审批还存在市与区(市)县事权划分不清楚的问题。在同级政府内各职能部门间的职权划分也存在问题。尽管政务中心的形成,变革了传统政府组织模式,有效集中部门审批权力,是破解政府管理碎片化问题的一个组织创新,初步的解决了跨部门横向沟通协作问题,为“放管服”协同搭建良好的运行载体上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但目前地方政务服务中心并没有充分发挥整合协同的作用,部分政务中心的实际作用在于为进驻中心的各个单位进行日常行政管理,中心设置的窗口也只是被视为集中收取申请的“传达室”。而作为国家机构的一次重大改革,行政审批局的设立似乎更加符合整体政府建设理念,它是整体政府建设理念下,国家在行政审批领域进行的一次创新性的尝试。但这里既涉及如何理顺与原有体制的衔接,更涉及事中事后监管和优化服务的协同联动体制和机制的创新问题。理顺行政审批体制与监管体制,已成为本轮深化行审改革迈不开的一道坎。必须从体制上提升“放管服”的协同性。
第一,需合理划分地方政府各级的事权。以成都市为例:如建设项目按照流程审批,一个建设项目的部分行政审批权力属于成都市本级,部分行政审批权属于区(市)县,这种体制带来的问题是行政相对人在市、区(市)县两头跑,增加了办事成本,也降低了行政效率。行政审批权是政府承担事权责任的手段,其服务于政府事权。应合理划分成都市本级与区(市)县事权范围,在两级政府事权范围划分清楚的情况下,再合理划分两级政府的行政审批权。市本级与区(市)县政府事权划分的原则是:(1)两级政府事权原则上不重叠交叉,一种事权只授予一级政府;(2)能够由区(市)县政府承担的事权,原则上由区(市)县政府承担。成都市本级与区(市)县政府行政审批权划分的原则是:(1)根据政府的事权确定行政审批权的归属,行政审批权由承担事权一级政府行使;(2)能够下放至区(市)县政府的行政审批权,原则上下放至区(市)县政府。
第二,理顺行政审批机关与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实行行政审批局运行的地方政府,其过程中所涉及的权力协调性问题共包含两个方面。一是集中许可权和分散的监督权、处罚权、强制权之间的协调和配合。行政审批局的建构实现了行政许可权的高度集中,但为了对其实行更好的制约,当前又对监督权进行了分散,监管分离之后的协调配合则是不可忽视的另一个方面。实行行政服务中心模式的区(市)县,行政审批权仍然由原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实施行政许可及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的责任。实行行政审批局模式的区(市)县,行政审批权从原行政主管部门分离出来,行政审批局行使行政审批权,原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实现行政目标的责任和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的责任。行政审批局的行政审批权原本是实现行政目标的一种手段,行政审批权划分至行政审批局后,原行政主管部门为实现行政目标,对行政审批局行使行政审批权的行为享有监督权,监督其利用行政审批权实现行政目标。行政审批局与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以此保障行政目标的实现。
第三,统一地方政府区(市)县行政审批体制。横向上看,地方政府一般在市区(市)县总体上采用行政审批局和行政服务中心两种模式。以成都市为例:武侯区、新津县采用行政审批局模式,主要行政审批权集中至行政审批局,由行政审批局行使。其他区(市)县采用行政服务中心模式,实行审批场所集中,行政审批权仍保留在行政主管部门。纵向上看,成都市内行政审批体制有两种类型:一级审批和两级审批。在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管理委员会一方面行使区县一级行政审批权,同时成都市行政主管部门也通过协议方式将市本级行政审批权授予其行使,因此,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实际上行使了两级政府的行政审批权,实行一级审批体制。其他区(市)县则采用两级审批体制,成都市本级和区(市)县分别行使行政审批权。这里建议在推进“放、管、服”改革时,从横向与纵向两个维度统一区(市)县行政审批体制。
“放管服”涉及多部门的协同合作管理和绩效问责。部门联动合作过程中还存在合作不顺、协调不畅的问题。如事后监管,尽管目前政府监管工作已初步采取综合执法的工作方式,多方联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工作效率,但仍然存在一些实际问题。比如以相继重组成立的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例,工商、质检、食药监等部门虽然已重组为一个单位,并且改为属地化管理,但是在工作过程中依然采用传统的垂直管理的管理方式,仍是各自条线的上级部门指导业务工作。这样一来,在综合执法的工作过程中,各个部门仍旧按照各自系统的不同工作流程开展工作,遵循的是各自系统内部的工作方式、工作标准、工作原则和重点工作对象,缺乏相应的改变和融合,沟通和交流,在综合执法工作的协调运作方面存在缺失,实际上造成工作效率的降低,工作进度滞后,任务的完成情况不够理想。如果综合执法的专业部门之间不能有机结合,那么综合执法就只是简单的算术加法,不能产生有机地整合,仍旧是各自为政的分段监管,难以达到常态化、长效化的效果。又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中,工商部门推动“先照后证”改革,然而,从发执照到申领许可证之间的时间环节里很容易出现监管空档期,目前缺乏相应的信息机制、工作机制来加以补充完善。本次调查中发现机构间,或本单位部门间的统筹、衔接和配套工作,主要通过:定期的联系会议制度协调只占20.97% ;对等部门协调只占25.80%;而上级协调占53.23%。协调制度化程度不高、面并不宽。地方行审改革中,部门和层级间的联动通过纵向协同的们占53.23%;横向联动仅占21.77%。
“放管服”的协同,目前各地也有一些级别较高的议事协调机构、跨部门专项政策或工作组到部门联席会议,但实际协调的实际效果并不明显,特别是政策法规不一致、管理精细化不足、责任机制缺乏是其重要原因。因此,强化部门协同的精细化管理与绩效问责,在深化行审改革中的作用就特别重要。
第一,加强机构分工及协调的精细化管理。实施精细化管理就是要将目标细化、标准细化、任务分解、流程细分、量化考核,实施精确决策、精确控制、精确考核,把管理的对象逐一分解,量化为具体的数字、程序、责任,使每一项工作内容都能看得见、摸得着、说得准。具体到协调机构的管理上,就是要明确协调机构设立、分工及运行的制度标准等。例如,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协调机构设立的条件、审批的程序、监管过程,对各部门的职责进行细化和量化。职权法定是依法行政的原则,如果行政法律规范将各部门的职责权限跨部门协同关系建立时也应该从这五个方面明确各个部门的责任,此外还应详细规定协调的组织层次、信息沟通的渠道、争端解决机制,甚至不同机构每年召开会议的次数等内容。只有规则明确、任务具体,才能将责任 落实到具体的人,才能推动协同目标的实现。
第二,激励和问责机制的缺失,导致部门间协同的动力不足,协调的随意性很强,所以必须建立多部门参与的行审改革事项绩效评估制度,以绩效契约或绩效承诺书化。作为连接媒介的管理结构和工具,对目标实现的绩效评估和随之而来的奖惩制定统一的、普遍适用的制度,使参与部门能够得到与之贡献相一致的协调收益。跨部门协同需要建立的是一个鼓励应急、创新和学习的责任体系,是一个能够对员工产生激励的责任体系。良好的绩效评估制度为协同活动的各方勾画出共同努力的前景,在实践中能够更好地集中员工和管理者、领导者的注意力;网络绩效管理能够提高中层管理者和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因为明确的绩效评估可以带来人事上的更新和提职。同时,打破组织边界和障碍、完成过去十分困难的工作,也会提高他们的工作兴趣和信心,提高他们的绩效,让参与者逐步享受协同带来的收获强化协同动力的持续。
第三,建立和完善行政协助制度,实现部门协调法制化。建立行政协助制度,首先要确立协调是所有政府部门的基本职责。突破依赖上级进行协同的传统路径,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只要是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不论哪一级别的政府机构,都可以对更高的机构或部门采取行动,相关部门也必须予以配合;其次,对协调职责进行定义和分类,列举所有带有协调性质的行政行为,将其纳入部门职责。最后,以法律形式对机构之间的协助行为做出明确的规定。目前我国政府尽管在部分法律及相关通知文件中强调了部门的协调义务,或者对相关成员部门的具体职责进行了罗列,但是对这些部门之间如何协助与配合,却缺乏详细的说明,“点与点之间难以连成线,形成面”以至于难以发挥出“协同”的效能。因此,建立行政 协助制度也要遵循精致化管理的原则,从行政协助的启动、行政协助的程序、行政协助的拒绝、行政协助的费用、争议及处理等多方面加以规定,通过 严格的程序消除责任和义务的真空,消除管理上的漏洞,并通过反馈机制在有关部门之间形成监督。显然,如果法律确认了严格的行政协助制度,就可以为各种形式的协同关系提供法律依据,从而从法律上严格限制部门的权力边界,确认部门的责任边界。
信息的互通和共享是跨部门协同行动的必要前提,也是“放管服”协同的基础条件。传统政府按区域、级别、行业划分,各部门独成一体,各自为政。政府大多数部门已经建立了自己的网站,但各个部门和地区各自收集、发布信息,信息只是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使用,不同系统之间缺乏能够相互连接信息的通道,因而数据被独立封存,相互之间缺乏应有的关联,难以发挥出信息应有的整体效应。反映在行审改革中,政府“放管服”信息资源的相对离散、关联性不强,既造成了开发利用率低,也无法满足跨部门业务协作与服务协同对共享的要求。本次调查系统审批服务平台在建设中仍占18.01% 。行政审批项目“线上”与“线下”的运作以“线上”为主,“线下”为辅,13.71%;“线下”为主,“线上”为辅,58.06% ;只能“线下”仍占28.23%。行审改革过程中,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程度较高只占11.29%;系统正在建设中51.61%;37.10%还在规划中。行审改革成效,没纳入政府绩效评估体系仍占41.13%。要改变这一不利局面,就需要我们从理念上提高对跨部门协同共享目标、使命、价值追求等方面的认识,加快政府基础信息资源建设,促进其在各部门之间广泛共享与高效使用。
第一,加快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创建行政审批事项全过程的运行平台。2015年2月6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明确了转变政府职能的措施,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加快建设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推进网上受理、办理、监管“一条龙”服务。在网络环境极其复杂的情况下,要坚持以审批信息资源共享为原则,建设各审批部门业务整合协同网上平台,实现数据资源共享,网上并联审批系统就是利用电子政务平台发展并联审批的最新发展成果,必须正确处理好和利用好现有的政务内网、互联网、行政权力网等电子政务平台,发展安全快捷的行政审批网络系统。国家层面要尽快统一政务外网的建设标准,制定政务系统服务协同框架。行政审批协同客观上要求以政府部门横向一体化建设为前提,推进行政审批服务业务纵向一体化,必须依托标准化建立省级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系统信息技术标准,通过统一的数据交换平台,从纵向上形成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之间规范统一、上下联动的行政审批电子网络体系,有效解决同一行政审批业务在不同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以及后续监管问题。
第二,加快实现信息公开和共享,保障监管工作能协同进行。若没有准确可靠的信息,政府也会做出错误的决策,因此应当推动信息的公开化和透明化,确保信息能够在不断地传递和检验中进行修正与完善,从而为达到自身目标提供帮助。“放管服”中的事中事后监管的执行过程中,政府不仅要与各监管主体发生互动关系,相关的这些制度相互间也要发生互动。这就要求实现政府部门内部各部门之间、政府与行业协会、专业服务化机构、社会工作、市场主体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一是打造政府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全省信息共享机制。目前公共信息主要集中在政府信息中心、委办下属的信息中心以及设置相关职能的部门中,建议政府监管机构合并,整合成省级信息机构,统筹负责全省信息采集、整理、分析及其运用。二是建立实时动态监管机制。充分借鉴城市网格化管理模式,建立实时动态响应的监管平台,针对不同监管领域和事项,由牵头部门切块负责,利用监管信息平台,实现在线协同处置与线下联动执法相结合的动态监管。目前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中因为信用信息共享不到位削弱了合作的落实,表现为政府部门与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左右不衔接、三是中央政府部门与地方政府部门信息共享上下不衔接和政府与其他监管主体信息共享不衔接。所以,需要参考和学习各自贸区所实施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于信息共享的各项要求及内容进行详细说明,规范信息共享行为,可借鉴自贸区政府智能化监管服务模式强化信息共享。
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简权”、“减权”为主,为市场释放活力,也给政府带来了新的挑战。这个挑战就是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性。长期以来,我国监管方面的历史欠账一直比较突出。这次行审改革一方面要解决好监管历史欠账问题,另一方面要面对5年多来大规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后带来的后续监管问题。尽管本轮改革的重心上虽然已经开始转向全程监管、放管结合,各级政府及部门都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但总体上各地尚未形成相应的模式。事中事后监管原则性规范多,落到实处的监管办法少,经实践反馈的经验总结严重不足。调查中认为本机构在行审改革中监管手段和途径创新投入程度:较大且效果明显只占33.06% ;没有或很少投入却占28.23%。审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效果认同度较高的领域:一是民政领域,二是人社领域。对比行业较为有成效的做法,我们认为“放管服”放管结合的短板主要集中在: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支撑监管的诚信体系的缺失;事中事后监管信息共享程度不高;监管的部门合作协调性差;监管的方法手段不到位和监管的社会参与还比较低等问题。李克强曾在阐述政府职能时强调道,政府“不是当司机”,而是“当好警察,管好路灯和红绿灯”,在行政审批改革过程中,政府当好“警察”角色,就是要加强监管。为了保证“放管服”协同的有效性,必须创新监督方式,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在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完善放管结合的监督体制和机制,协同好“放管服”的运行。
第一,明确监督责任。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明确行政审批后的监管责任。采用行政服务中心模式的,由行政审批机关承担对申请人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责任。实行行政审批局模式的,由原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监管责任。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领域,推进政府监管体制改革,由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监督责任。加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督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推进地方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强化基层监管力量,落实相关领域综合执法机构监管责任。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消除监管盲点,降低执法成本。加强行业自律,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市场监管,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强化市场监管中的作用。
第二,有效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在完善日常监督体制机制的同时,有效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成都市、区(市)县政府工作部门都要拿出“一单、两库、一细则”。随机抽查事项,要达到本部门市场监管执法事项的70%以上、其他行政执法事项的50%以上。
第三,设立统一投诉举报机制。地方政府应在区(市)县人民政府建立案件举报受理中心,统一受理对行政违法行为的举报。社会公众发现行政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举报,由有权机关实施处罚。但不少市民或者组织不知道向哪一个机关举报。建立案件举报受理中心后,社会公众发现行政违法行为后可以向举报受理中心举报,由其统一受理。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区(市)县,案件举报受理中心可以设在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案件举报受理中心受理后,认为属于自己管辖的,经调查后作出处理决定;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市民举报违法行为后,还可以通过案件受理平台及时查询所举报案件的查处进度及结果等信息。案件统一举报受理机制建立后,方便社会公众举报行政违法行为,也有利于对行政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第四,建设重点领域动态风险监管平台。建设动态风险监管平台,有效借助于各种前沿科学技术构建科学先进的监管平台,推动监管工作更加透明、准确切及高效的开展。在重点专业领域,如环保、食品药品、危化品、海关、金融等领域建立专业领域动态连续监管平台,诸如上海市虹桥区市场监管局打造的食品安全O2O中心之类。对重点领域内市场主体相关的送些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过程监控,构建科学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实现对于监管信息和数据的实时管理,设置能够高效反馈的电子报消系统,增加监管数据的获取途径,借助于监管对象以及监管机构等渠道进行监管信息的高效传递。在畅通投诉举报上,可借鉴美国《反欺诈法》关于“举报人分享罚金”的做法,建立举报重奖制度。不仅可以采取增加惩罚力度,而且可以从罚金中抽取一部分对举报者实施重奖,这样既可以增加激励,又不会增加财政负担。对于平台的建立,可选择政府购买行业协会、专业化服务机构的服务的方式。
第五,构建事中、事后监管的效能评价体系。一是建立第三方组成的评价体系。委托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第三方机构对本地重点领域的监管状况进行全面评估,纳入《×××事中、事后监管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布,接受舆论监督。二是完善社会购买项目评估制度。对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从项目申请的团队资质、项目的进展控制、项目费用的使用以及项目的效果,都要进行科学规范的评估。三是由人大、政协等特定机构开展效能评价。政府行使监管的效果应该成为政府效能评价的一部分内容,建议由人大、政协成立相关的专业委员会,专业监督,形成长效监督问责机制,效能评价纳入相关部门年度绩效考核。
第六,运用“互联网+”与大数据技术,支撑全过程监管。实现事中事后监管职能需要不同层级政府和不同职能部门的纵横联动,形成监管合力。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为事中事后协同监管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支撑。通过“互联网+”,使互联网与政府监管结合起来,不只是发挥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传播作用,还要借助政务网络,整合原本割裂在不同部门的数据,加以分析利用。大数据需要经过存储、处理、查询和分析才能充分用于各类领域,因而对数据的实时性要求越来越高。政府信息化程度高,掌握的数据越多,越能扩大公共信息的共享范围,通过跨时间、跨空间的信息共享节约行政成本,提高效益,同时规范政府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
第七,建立健全信用监管体系。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也是实现事中事后有效监管的前提条件。信用监管的核心在于提高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营造自觉守信的社会大环境。“宽进严管”之后,市场准入门槛大幅度降低,对市场主体微观活动的干预大幅度减少,更多的市场主体有机会公平参与竞争,但也可能导致市场主体“带病”入市,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应增多。如果对失信者缺乏相应的惩戒措施,失信收益大于失信成本。相反,守信者却因经营成本过高而遭受经济损失,那么,就会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对信用监管造成极大的阻碍。然而,我国社会诚信缺失和社会信任度低是必须面临的现实。国家通过构建社会信用体系,通过信用监管机制来实现监管,不仅是实施一种新的监管方式,更是从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过程中,提高社会诚信,增加社会信任,解决社会诚信缺失和社会信任度低的问题。而这种方式也是促进市场主体对其申请的或审批过的行政审批事项负起责任的一种方式,强化市场主体责任,政府再从外部加以监督,同时,政府在监管时可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高低针对不同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分类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