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如男满55周岁,若本人不同意退休,企业是否就不得给其办退休?企业不想留用直接给其办理退休,会违法吗?
宁夏读者 李先生
李先生: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81]164号)等规定,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退休;没有经过批准,超过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根据这些规定,退休不仅是工人的权利,也是工人的义务。但是从基本养老保险的内容来看,企业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应当是参保人员的一项权利,而不是其义务。用人单位和社保机构不应强制参保人员退出工作岗位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从目前的程序看,申办退休主要是由用人单位负责,原则上应当有劳动者签字同意。虽然相关司法案例显示,如果未经劳动者签字同意,用人单位直接申办退休也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这对用人单位仍然有较大的法律风险。比较稳妥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即“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仅指劳动者实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且应当指劳动者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拒绝享受,由于劳动者自身的原因不能享受应当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不利后果应当由劳动者承担,因此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可以直接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直接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是否申办退休由其自己确定,与用人单位无涉。如此,用人单位既没有侵犯劳动者的退休权利,还保护了自己的权益,是更为恰当的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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