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利君
(四川外国语大学重庆南方翻译学院,重庆 401120)
当前,企业大多处在会计审计信息化的大环境下,使得审计行业中的违规、违法问题不断发生。因此,需要强化诚信审计意识,搭建起以诚信为基础的审计范式,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审计结果,提升审计绩效。审计人员首先要恪守诚信原则,在审计中保持诚实守信,始终遵守审计道德规范与审计行为准则,为企业和社会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1]。本文以诚信为视角,对审计质量的影响因素和对策进行研究。
很多时候,社会审计也是在法律强制下所实行的一种制度,不代表市场的实际需求,银行也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需要,即便在年度贷款业务没有达标的时期。如某企业由于受到资金的限制,且可抵押资产数量有限,但其为了提高企业在银行的信用等级,通常会在报表上做文章,虚增了企业实际利润与收入,从而提高其在银行的信任度。面对这一情况,如果向银行递交真实的审计报告,在业务上就会受到诸多限制,无法从银行获得大量的资金,客户贷不到款,自然也就不会付钱。如果隐瞒实际情况,递交虚假的审计报告,既可以得到银行的认可,也可以顺利从客户那里获得相应的资金。税务部门在工作完成顺利的情况下,也会积极同企业进行沟通,减轻企业税务负担,将结余转移到下个季度再进行申报,同时也便于获取到注册会计人员的体谅。那些可以满足客户需求、获取银行信任积极开展各项业务以及得到政府部门认可的审计报告是最成功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对高质量审计服务的开展。
计划经济时期,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存在不协调的情况,一些部门将审计服务当成理所应当,主管部门成了各部门的庇护所,利用职务之便,指定会计事务所的会计师们出具他们所希望看到的报告,还有一些部门为了满足自身的需要随意更改审计报告内容和格式,要求投资人员将投入资本记录为实收资本,企业如果不按照要求办事,就会影响企业年度工商管理的评定[2]。而实际上,资金来源必然有资金占用的表现形式。如果出错或失误,注册会计师脱不了干系。
一种情况是委托人与被审计人越位。通过对审计对象进行分析,不难看出是审计被审计单位,不是审计工商局,也并不是审计营业执照,只要将其真实情况反映出来即可。审计准则虽然有助于营业执照的顺利落实,但前提是要保证审计对象具有一定的合法性质,没有经营执照的个体商户是无法获得执照权利。从审计功能以及适用范围来看,可以帮助工商部门作出正确的决策。如果实际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上的地址存在出入,那么工商部门就可以判定出被审计单位进行地址变更;反之,如果将营业执照信息照搬照抄下来,那么就无法帮助工商部门作出合理的判断。但还有一种现象,指的是审计人与被审计人为同一人[3]。审计报告只有一张,后面所涉及的财务报表信息以及附加信息都是被审计人的作品,审计人有权利对被审计人的财务进行合理评估,正确的审计工作要求审计人员合理地对客户采财务报表进行整理好,然后只需等待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工作即可。
在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实践中,实际选择和支付审计费用的主体为审计对象,该服务市场作为买方市场。管理部门可以指定自己心仪的注册会计人员,协助自己完成审计工作,尤其是在会计事务所中,由于事务较多,注册会计人员之间的竞争压力较大,进而形成了一种恶性竞争,因此审计对象对审计报酬以及委托人方面有着决定权。可以将其理解为,社会审计会对政府机构、银行、税务局以及社会大众进行服务,但又是由被审计单位买单,使得被审计单位的切身利益与社会利益出现违背情况。公众希望社会审计可以更好地去维护他们切身利益,但遗憾的是他们的服务对象对为被审计单位。审计服务的缺少“实际委托人”,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有序平衡关系。
在管理层相互勾结的问题上,传统希望通过内部评价制度以判定审计风险行为的审计程序已经无法体现其真正的价值。虽然这种制度化的导向审计模式在处理现代审计问题事物中一度展现出了较高水准,无论审计客观性、准确性都十分显著,但审计对象的级别以及相互勾结的情况已经根深蒂固,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制度导向型的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其局限性也愈发突出,即便建立看似毫无破绽的内部控制体系,都无法对审计风险作出全面预防。内部控制制度会由于审计人员与审计对象的“合谋”,而无法真正发挥作用,尤其当审计对象高层管理者能够更加轻松地超越控制之权限。大量诉讼案件证明,审计对象管理层确实出现了很多提供虚假会计报表的情况。在利益的驱使下,让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失效。
在我国,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影响力远远领先于小所。前者综合了事务所规模、品牌等多层面的因素,借此开展量化评分工作。因此,大所、名所之影响力会远超过小所。但是,后者在承接审计业务和提供审计服务方面却并不一定处在劣势,审计质量也可能处在较高水平。这和国外审计界之前形成的学术观点多少存在不同的地方。但是这却能够很好地表明国外成熟市场对事务所规模和声誉的重视。在这些因素中,审计质量没有替代标准,但这并不适合我国审计的实际情况。审计行业领导者一般会通过收取较高的审计费用,以便提供更高的审计质量。如果注册会计师为审计行业内的专家,审计对象也具有较高的盈余质量,审计诚信及其效果就会变得相对明显。此外,部分证据说明,经审计行业内的专家审定的财务报表一般都具有较高质量,其他一些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给出的审计报告同样具有较高质量。
独立审计一般由注册会计师自己完成。这样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平、素质能力等就成为确保独立审计和科学诚信的重要要素。但是,注册会计师以及审计行业的从业人员却在多种因素的影响下出现了审计诚信水平高低不齐的状况,难以更好地适应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实践。此外,审计工作的强度大、节奏快,注册会计师只有持续学习和积极进取,才能满足审计对象的需求,体现出较高的专业胜任力。同时,当前我国审计行业的从业人员平均学历层次处于较低水平,行业中的注册会计师和其他审计人员之间表现出了并不合理的知识构成——注册会计师队伍中的专业审计人员较多,但却缺少对科技知识和现代管理技能的掌握,其他审计人员在综合审计分析方面较为欠缺。同时,因为小规模事务所受到经济实力的限制,较难通过聘请、雇佣方式扩大到人才队伍,构建审计机构。
近年来,我国在审计、会计行业的政策进行了深度调整和改变,使得审计实践中经常遭遇全新的问题,这些问题优势难以有效处理。这是因为很多审计对象的财务报表编制和披露均要按照特定的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进行。但是,这类制度与准则的构建一直是一个系统化的工程,且处在渐进的进程当中。一旦相关工作滞后于经济发展,就会影响审计质量的提升。此外,随着审计对象规模的逐渐壮大,交易类型变得越来越复杂,由此产生了很多创新业务,审计对象就需要借助或者规避制度准则、粉饰财务报表,由此获得合法但不合理的利润水平。在出现这些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即便对审计对象的财务报表存在怀疑,可是在制度与技术层面上还是难以否认审计对象财务报表的真实性。
注册会计师属于“有限理性的经济人”,他们迫切希望得到别人的认可,并有机会展现自身的价值。为此,就需要在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约束制度,在满足注册会计人员价值展现的同时,时刻以公众利益为己任,为人们办实事,从而使普通大众的利益得到维护,也对维护注册会计人员的声誉以及在公众心中树立良好的形象上起着积极作用。不只是中国,还有世界众多国家均支持审计事务所不断提高其审计服务,不断扩大其服务范围,维护社会大众的权益合理利益。为此,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努力维护其名誉,为此要作出积极的努力。对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来说,需要对审计对象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进行深度关注[4]。而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近年来在中国证监会与中注协处罚了很多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只有积极引导这些会计师事务所转化成合伙制,才能通过资源整合最大限度地提高审计质量。
风险导向型审计模式有一个最明显的特征,就是它对审计风险展开合理的分析与评价,进而对评估结果做出合理分析,便于帮助审计人员制定合理的解决对策,从而实现对企业利益的有效维护。这种风险导向的优势在于,可以在整个审计环节中都积极开展风险把控工作,并进行合理假设,而不是仅依赖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内部控制结果,会站在客观的角度上分析公司管理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舞弊现象,将审计的范围延伸到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环境中,对其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行为展开合理分析,实现全过程的风险评估工作。风险导向审计限制了注册会计人员的内控行为,不论其是否依赖内部控制,都必须有效地开展风险评估工作,这样才能合理掌握被审计单位的环境以及内部控制水平。
在我国,审计委员会制度出现的目的在于以人事视角阻断注册会计师和审计对象管理层之间的利益输送。为此,为了提升审计质量,需要以诚信为视角,直接从经济利益层面切断注册会计师和审计对象之间的利益关联。比如,可以在审计合约框架内引入保险机构,通过审计对象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的形式,为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对象的财务舞弊行为进行保险。保险公司出于管理财务舞弊风险的目的,通常需要聘请专业的注册会计人员协助自己完成审计工作,并支付相应的报酬。在这种制度背景下,就实现了将注册会计师的委托方从管理者变成了保险公司,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人员的报酬就可以通过保险公司确定,由此就能够很好地阻断注册会计师和审计对象之间的利益关联,这对优化审计执业环境是大有裨益的。
纵观我国资本市场的运行模式,有必要积极开展制度和体制的创新,借此促使资本市场从原来的国有企业脱困朝着提升经济增长型发展方向迈进,在扩大产权的同时还能够满足资本市场的需求,为我国资本市场注入生机与活力,这也必将成为证券市场今后所要走的道路,改善审计环境的同时促进审计服务质量的提升[5]。此外,需要借助强制力限制审计对象的非法经营行为,构建和健全其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审计对象内外部治理能够有效实现,并在落实监管和监督的同时,让审计对象存在的问题得到及时的发现、惩罚和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