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共图书馆立法历程述略*

2019-01-20 14:57李京胤张海梅白庆珉
图书情报研究 2019年1期
关键词:文化部草案图书馆

李京胤 张海梅 白庆珉

(1.南开大学商学院信息资源管理系 天津 300071;2.山东省图书馆 济南 250100;3.天津理工大学图书馆 天津 300384)

2017年11月4日全国人大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以下简称《公共图书馆法》),图书馆界欢欣鼓舞,在宣传贯彻公共图书馆法的同时,掀起了对《公共图书馆法》研究新的热潮。《图书馆报》等各大媒体在报道中均认为公共图书馆法开始于2001年[1],而笔者经过梳理,认为公共图书馆立法的发端最早应从改革开放初的1978年算起,至今已有四十年的历程,大体可分为酝酿准备阶段、研究起草阶段、调研修改阶段、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审议通过阶段。

1 酝酿准备阶段(1978—2000)

改革开放初,百废待兴,国家立法环境得到了迅速改善,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经济、教育等相关立法不断增多,对于图书馆立法的呼吁和建议也不断萌发。1980年,中央书记处听取图书馆工作问题汇报,讨论通过《图书馆工作汇报提纲》。当年6月27日至7月6日,国家文物局在北京召开全国文物工作会议,部署讨论图书馆工作,就有代表建议制定图书馆法[2]。此后,图书馆界开始了关于图书馆法立法意义探讨和可行性研究,如1981年高树榆在《图书馆学通讯》发文《试谈把图书馆办成一个社会事业》,胡养儒在《河南图书馆季刊》上撰文《谈图书馆法》,乔新秋在《图书馆学通讯》上撰文《公共图书馆法制定的原则》等,并呈现出从自发式呼吁到有组织开展研究、从零星的研究到不断升温引发重视的态势。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我国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这是我国首次在《宪法》中将图书馆明确列为国家的重要文化事业,体现了国家对图书馆事业的高度重视,为以后图书馆立法提供了宪法依据。

改革开放初期,关于图书馆和文化事业的相关条例提上了日程。1981年教育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图书馆工作条例》。1982年,文化部颁发了《省(自治区)市图书馆工作条例》。1987年,中国科学院颁发了《中国科学院图书情报工作暂行条例》,同年由原国家教委修改颁发了《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2002年对《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再次修订,这些相关条例为后面公共图书馆法的研究与制定提供了一定借鉴意义。

20世纪90年代,图书馆立法继续酝酿,因准备不足且立法时机没有抓住使得立法步履艰难。1990年文化部启动《公共图书馆条例》的起草工作,并征求了图书馆界和有关部委的意见形成草案后还在部内进行了审议,后由于机构改革等原因而中断[3]。

从全国人大层面开始图书馆立法呼吁最早始于1996年,在1996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期间,陈珊妹等32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图书馆法》的第575号议案,鉴于当时文化部正在起草《公共图书馆条例(草案)》,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建议国务院先颁布《图书馆条例》,再研究制定《图书馆法》[4]。1998年文化部提出图书馆法立法动议,之后因故被搁浅[5]。

这一阶段,关于图书馆法的研究不断升温,产生了较多成果。据李国新统计,从1980到2004年,国内专业杂志上发表或者专门研讨会上发表的相关论文总数近800篇,结集成书的国内外图书馆法规、文件汇编有4种[6]。同时,为了解和借鉴国外立法的先进经验,国外图书馆法的介绍与研究开始得到重视,相关成果有简耀东编《中日韩三国图书馆法规选编》(台湾文华图书馆管理资讯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出版)等[7]。

2 研究起草阶段(2001.1—2011.12)

这一阶段是公共图书馆法正式立法的开端,也是从图书馆法到公共图书馆法的转折阶段。这一阶段又分为两个子阶段:2001至2007年为研究起草转折子阶段;2008年至2011年为起草阶段步入正轨子阶段。

2.1 立法工作启动并三易其稿

自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到2001年,党和政府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在2001年3月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期间,郭凤莲等34名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制定《图书馆管理法》的第54号议案。

2001年“图书馆法”正式成为文化部当年上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项目,文化部社会文化图书馆司随即启动《图书馆法(草案)》起草工作。在确定《图书馆法(草案)》第一稿之后,4月6-8日,文化部社会文化图书馆司和法规司联合在天津召开“图书馆法”专家座谈会,会议由社会文化图书馆司副司长周小璞主持,国家图书馆、公共图书馆、高校图书馆、科学院图书馆的20多位专家教授应邀参加座谈会,会议听取政府相关部门及图书馆界专家对制定图书馆法律工作的意见,讨论十分热烈。社会文化图书馆司和法规司的领导在会上表示,文化部已将图书馆法的制订列入工作日程,争取年内完成定稿,年后提交人大会议审议通过[8]。这次座谈会标志着正式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法》的制定工作。

根据座谈会的讨论结果对草案第一稿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图书馆法(草案)》第二稿,并上报文化部政策法规司。2002年,政策法规司对第二稿审阅、修改后形成《图书馆法(草案)》第三稿,提交有关部委和各地文化厅(局)征求意见[9]。第三稿共8章37条[10]。从2002年9月通过了文化部的审查[11]。从20世纪90年代的条例起草到21世纪初的立法启动,期望从最高法律层面促进图书馆事业发展,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2.2 立法工作遇阻搁置

图书馆界对于立法始终保持着饱满的热情和很高的期望,与图书馆法相关的研究工作和学术交流活动不断增强,从各种不同角度求证图书馆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期望通过立法解决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各种问题,尤其是经费、人员等关键问题。在讨论中虽然来自公共图书馆、高校图书馆、专业图书馆以及其他各类型图书馆的代表们一致呼吁要尽快立法,但在一些关键问题上如立法组织、立法目标以及具体条款等都出现了难以调和的矛盾,主要是因为部门利益和思想观念的障碍。

2004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在北京召开专家座谈会。在这次会议上,界内对于图书馆事业发展中的一些基本问题仍然存在较大分歧,比如是立大法还是立小法意见不一致,同时我国各级各类图书馆的行政主管部门在立法协调上不够密切。因此,以这次会议的召开为标志,2001年启动的图书馆立法工作事实上陷于停顿[12],3年多的立法努力也付之东流。

2.3 图书馆法列入文化立法规划

2004年中宣部印发的《关于制定我国文化立法十年规划(2004—2013)的建议》中,将图书馆法列入前五年的立法规划。2006年9月,《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发布,“抓紧研究制定图书馆法”列为“十一五”文化立法的任务之一。2006年9月14日,文化部印发《文化建设“十一五”规划》,在“加快制定重要文化法律法规”中,强调要抓紧研究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图书馆法》、《对外文化交流条例》。2006年,《图书馆法》被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十一五”重点立法项目,以及“十一五”期间“抓紧研究制定”的文化立法之一。国务院自2007年起连续四年将公共图书馆法作为“需要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13]。这些都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公共图书馆法制定的重视和支持。2008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公布,《图书馆法》被列为第二类项目即“研究起草、条件成熟时安排审议”的项目。

2.4 从图书馆法到《公共图书馆法》

图书馆法立法经过一段冷却之后到了2005年9月又有了转机。经过各系统、部委之间的相互协调和努力,文化部、教育部、科技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新闻出版总署共同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14]。文化部牵头成立了两个高规格的与图书馆立法有关的临时性小组,一是由文化部部长孙家正任组长的图书馆立法领导小组,一是由相关部委司处级领导组成的图书馆立法工作小组,以这两个小组的成立为标志,新时期图书馆立法工作重新启动[15]。

经过十年立法名称及相关问题的困扰,短期内图书馆界不同主管部门和不同群体很难取得一致,这就促使文化部最终放弃立一部大法即综合性的图书馆法的初衷,改为公共图书馆立法。公共图书馆事业是文化部的管辖范畴,不再涉及来自其他各部门的强烈反对。

2008年11月18日,文化部在北京召开《公共图书馆法》立法工作会议,会议明确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制定图书馆法从《公共图书馆法》做起,这标志着从 2001年启动的图书馆立法工作开始转入公共图书馆立法新阶段。

2.5 地方图书馆立法取得重要进步

虽然全国性图书馆立法遭遇多重困难,立法进程缓慢,一些地方在地方图书馆立法上取得了重要突破,为中国图书馆立法增强了信心。影响较大的有《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 )》(1997)、《北京市图书馆条例》(2002)、《河南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2002)、《浙江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2003)。这些立法基本上都是为地方公共图书馆事业立法,对于中国图书馆立法从综合性的图书馆转向专门性的公共图书馆法,有更多共同点,也推动了图书馆法治化从国家到地方体系的形成。

2.6 中国图书馆学会组织的立法支撑研究

图书馆界很早就开始了与图书馆立法的相关研究,重要主题有:一是图书馆权利和读者权利研究,自2003年以来推出了较多有影响的成果。如《图书馆》杂志2003年第6期推出“新世纪新视点三人谈之关于‘知识自由’的对话”,《图书馆建设》杂志2005年开始推出“走向权利时代”专栏。二是职业资格制度,2004年,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家文化部正式发布了试行3个与图书馆行业有关的“国家职业标准”(图书资料馆员、古籍馆员、文献修复师);同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第一次将“我国图书馆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建立与实施”作为重点课题予以立项。此后,相关研究论文增多,如吴慰慈的《图书馆职业资格认证制度》载《图书馆建设》2004年第2期,《国家图书馆学刊》2005年第3期发表了介绍和研究日本、美国、英国、韩国图书馆职业资格制度的文章,等等。三是呈缴本制度,呈缴本制度改革的呼声伴随着图书馆立法研究而不断提高,图书馆学专业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涉及的问题有:国外呈缴本制度介绍与中外比较研究;我国呈缴本制度的立法问题;电子出版物呈缴制度;呈缴本制度归属于 《出版法》《著作权法》《图书馆法》还是单独立法问题等等。

中国图书馆学会对图书馆立法高度重视,一直担负着图书馆法研究领导者的角色。2002年初正式组建了“图书馆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专业委员会”,并开始组织了一系列与图书馆法相关的学术活动,如2004年中国图书馆学会年会召开了“第三届图书馆法与知识产权论坛”,同年中国图书馆学会第二届青年学术论坛也集中讨论了与立法相关的权利问题。2004年中国图书馆学会年会,在关注立法问题的同时,还集中讨论了由2004年下半年出现的“国图事件”和“信师事件”引发的权利问题。

中国图书馆学会受文化部委托,集合了全国业界的专家学者开展了立法支撑研究。中国图书馆学会2008年新年峰会就如何推进图书馆立法进程进行了深入讨论[16]。中国图书馆学会2009年新年峰会上,专题讨论部署“《公共图书馆法》立法支撑研究”项目,成立了11个立法支撑研究课题组:“国内外图书馆立法资料收集与分析”;“公共图书馆立法背景与必要性、可行性研究”;“公共图书馆的性质与功能定位研究”;“公共图书馆的设置与体系建设研究”;“公共图书馆管理体制研究”;“公共图书馆绩效评估研究”;“公共图书馆人、财、物保障及呈缴本制度研究”;“著作权保护法律法规在公共图书馆的适用研究”;“公共图书馆文献资源建设法律保障研究”;“读者权益与图书馆服务研究”;“公共图书馆与数字图书馆——数字环境下公共图书馆发展研究”。为保证整个支撑研究的有机协调和整体推进,成立了“协调组”,进行统筹和协调研究工作。协调组先后于2009年2月、6月、7月、9月初和9月下旬召开了《公共图书馆法》立法支撑研究五次工作会议,调整完善研究思路和方案,对《公共图书馆法》立法支撑研究的成果进行疏理和统稿,讨论立法相关的重要问题。直接参与专题研究的有70多人,汇总的初步成果达150万字左右[17],重要成果有调研报告[18]、《国外公共图书馆法研究》 《公共图书馆建设主体研究——全覆盖目标下的选择》《公共图书馆文献资源建设法律保障研究》《读者权益与图书馆服务研究》等由国家图书馆出版社出版; 这些研究成果被《公共图书馆法》大量吸收与采纳。

这一阶段,进一步加强了对国外图书馆法的介绍与研究。如2007年10月在“第二届北京大学图书馆学高层开放论坛”上,韩国延世大学李炳穆教授第一次把韩国 《图书馆法》的最新修订情况介绍到中国。韩国于2006年10月对1994年颁布的 《图书馆及读书振兴法》进行了重要修订,形成了新的 《图书馆法》,并于2007年3月颁布了与之配套的 《图书馆法实施令》,4月又颁布了《图书馆法实施规则》,其中,有关总统属下设立“图书馆信息政策委员会”、文化观光部设置“规划团”、地方政府设置“地方图书馆信息服务委员会”、编制图书馆事业发展综合规划、制定图书馆事业年度实施计划、规定图书馆在消除知识差距上的责任与义务、规范图书馆的运营经费保障及馆长的任职资格条件等等,都引起了我国图书馆界的兴趣,由此形成了《中国图书馆法治研究》成果,由《图书情报工作》杂志社编辑出版[7]。

2.7 全国人大相关部门的支持

2010年以来,全国人大代表郝萍、詹福瑞、卢云辉等以及全国政协委员周和平、陈力等多次就加快公共图书馆立法提出议案、提案[2]。2011年6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专门召开了一次会议来听取文化部对 《公共图书馆法》的制定工作的情况汇报[19]。2011年9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文化部联合调研组在湖北省召开《公共图书馆法》立法工作调研座谈会[20]。2011年12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报告指出,图书馆尤其是公共图书馆,对文化传承、社会进步和保障实现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发挥着重要作用,亟须制定相关法律以促进和规范其发展。报告说,教科文卫委员会一直密切关注并积极推动公共图书馆法的立法工作,与文化部等单位一起组成起草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联合调研并召开研讨会。一些地方立法机关和政府也出台多个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公共图书馆法的制定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21]。

2.8 文化部组织起草工作

从2008年11月开始,文化部启动《公共图书馆法》正式起草。至2009年11月,完成公共图书馆法初稿。此后,开始了初稿征求意见与修改工作。2010年3月形成《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 )》。

2011年,文化部成立公共图书馆法起草专家组,并委托国家图书馆研究院组织业界专家开展公共图书馆法立法支撑研究[2]。这就表明,《公共图书馆法》立法进入深度研究和制订的快车道。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2011年2月形成《公共图书馆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2011年12月《公共图书馆法(草案送审稿)》经过文化部研究通过之后正式上报国务院。

3 调研修改阶段(2012.1—2015.11)

从文化部起草《公共图书馆法》到上报国务院,完成了立法第一次飞跃。此后,由国务院法制办负责法案的审理工作,开始征求意见,将《公共图书馆法(草案送审稿)》发给中央文委有关部门和地方图书馆部门。与此同时,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人大分别开展了系列调研,专门听取地方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地方人大的意见。

3.1 国务院法制办组织调研

2014年2月18-21日国务院法制办到山东省开展公共图书馆立法调研工作,调研组在省里和枣庄市分别召开立法工作座谈会,省及枣庄市政府法制办、财政、发改、教育、民政、新闻出版、科技、文化等部门有关同志参加座谈;实地考察了山东省图书馆、济南市图书馆、枣庄市图书馆。对于国家公共图书馆法的出台,省文化厅副厅长李国琳建议,一是在理事会决策体制下明确政府的职责,二是切实建立健全公共图书馆的保障机制,三是认真规划现代图书馆的发展模式,突出科学化、规范化与标准化,四是突破原有办法与条例的薄弱环节,主要是要切实落实呈缴本制度,五是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效解决公共图书馆、出版商、作者、读者等主体之间权益的公平、公正[22]。

3.2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组织调研

2013年5月13日至17日,全国人大常委、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起同志率调研组赴广东省,进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公共图书馆立法调研;2013年5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教科文卫委员副主任委员张健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副主任委员张平率公共图书馆立法调研组来鄂,听取了湖北省政府有关部门汇报,并与省直有关部门、省市图书馆负责人举行了座谈。湖北省为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法制化轨道,1998年启动《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的立法工作。2001年5月,省政府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条例(草案)》,2001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条例》,2001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湖北省图书馆立法在全国是第四家,走在全国前列。21日,调研组在武汉参观湖北省图书馆、省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22至24日,调研组还赶赴荆州、宜昌进行调研和考察[23]。

2015年,全国人大会议上《公共图书馆法》立法的提案被列为全国人大重点立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高度重视,又组织了对图书馆法的调研,2015年6月到贵州组织了一次非常细致的、从上到下的全面调研,当时除了在实地考察、听取各方面意见之外,还专门召开了一系列的座谈会,其中包括与贵州省做这个提案的30多位人大代表的座谈会;从省级人大一直到市县级人大、政府部门的座谈会;与图书馆方面代表的座谈会[19]。

全国人大集中围绕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状况以及图书馆界的立法需求、立法解决的相关问题等进行调研。通过这些调研,促进了立法部门与图书馆行业的沟通交流,有利于法制办和全国人大有关部门最终达成共识。

3.3 组织修订,形成征求意见稿

在文化部报送国务院的《公共图书馆法(草案送审稿)》之后,文化部重新组织了公共图书馆立法的起草修订组。2014年以来,文化部公共文化司组织召开了一系列《公共图书馆法》起草修订的专题研讨和修订工作会议,如2014年4月4日的《公共图书馆法》专题研讨会,该研讨会由文化部公共文化司事业发展处与国家图书馆研究院在国家图书馆召开,就民间图书馆是否纳入《公共图书馆法》等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讨论。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调研基础上,会同文化部对《公共图书馆法(草案送审稿)》进行了修改,最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24]。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设立、运行、服务、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42条。

2015年11月,国务院法制办有关司局、文化部公共文化司和文化部的政策法规司等部门集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草案逐条进行修改,以确保该稿件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法制办也向有关部门寄送,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4 公开征求意见阶段(2015.12—2016.12)

2015年12月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正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在全国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公共图书馆可以以捐赠者姓名命名文献信息资源专藏或专题活动;如果是民间设立的公共图书馆,捐赠者还能获得馆舍、馆名的“冠名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公共图书馆或者向公共图书馆捐赠,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和其他扶持政策;高等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以及政府设立的其他类型图书馆向公众开放的,国家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公共图书馆应妥善保护读者的个人信息、借阅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等内容[25]。

就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征求意见稿”的第二天,文化部公共文化司在北京召开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的专题研讨会,与会专家和业界代表对“征求意见稿”给予了高度评价,并建议加快立法程序促进法律早日出台。与此同时,图书馆学界也积极开展行动,纷纷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供咨询意见。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和中国图书馆学会图书馆法律与知识产权研究专业委员会联合于2016年初召集了《公共图书馆法》专题研讨会[26],就征求意见稿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建言献策。

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法制司对各方意见十分重视,2016年3月专门邀请了人大教科文卫委、文化部公共文化司领导以及图书馆学专家代表召开了《公共图书馆法》专家论证会,会议听取了与会专家从不同角度获得的反映以及新的意见与建议,按照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原则,推进《公共图书馆法》立法进程。

5 审议通过阶段(2017.1—2017.11)

5.1 国务院审议通过

据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2月27日《关于印发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23号),有关文化法律法规“坚持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并重,促进文化发展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共有3件:一是为了发展公共图书馆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请审议公共图书馆法草案(文化部起草);二是为了促进全民阅读,提高公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制定全民阅读促进条例(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起草);三是为了加强和改进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修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信办起草)[27]。公共图书馆法列入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重点内容。

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征求意见稿”之后,公共图书馆立法的重要节点是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这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草案)》(以下简称《公共图书馆法(草案)》),并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会议指出,发展公共图书馆事业,是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可以促进全民阅读,更好满足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全社会科学文化素质,助力创新型国家和学习型社会建设,传承和弘扬包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内的人类文明成果。草案明确了政府加强公共图书馆建设的责任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要求,并对公共图书馆运行管理制度、应当承担的服务功能和加强数字资源建设、实现线上线下融合等作了规定。李国新指出草案有三个突出特点,一是构建了图书馆事业发展基本制度;二是在促进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的有机结合上迈出重要步伐;三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人民为中心和加强数字化、网络化建设等发展方向和原则,鲜明体现图书馆建设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色[28]。

5.2 全国人大审议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共图书馆法(草案)》十分重视。2017年6月2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该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肯定了制定公共图书馆法对加强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建设,健全运行管理制度,进一步发挥服务功能,鼓励各方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必要性。与会人员对如何加强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公共图书馆运行管理制度、鼓励各方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事业献策献计,特别是对如何进一步发挥公共图书馆的服务功能,提出了具体建议[29]。比如,吕祖善委员认为,政府举办图书馆下一步工作重点应更多放在如何向社区、农村延伸服务方面,市县的图书馆建得再大再好,服务面都是有限的,关键是怎样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技术,把资源向社区、街道、农村延伸。方新委员也认为,公共图书馆要更多地往农村、基层、社区渗透,通过网络化,扎根到基层,公共图书馆不应该仅仅是看书、查资料的场所,而是应该更多地为社会提供信息服务[30]。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路结合时代背景提出“我们现在已经进入了大数据时代,无线传输,智能化信息处理。现在群众阅览的方式特别是年青人的阅读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部法律草案体现得太不充分了,建议应该把图书馆数字化建设、数字化服务作为单独一章,给予充分的重视,有钱也应该投在这方面”[31]。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一直十分重视《公共图书馆法》的立法工作,在十九大召开前还专门召开专家会议,与会图书馆界著名专家詹福瑞、陈力、李国新、柯平等一致认为,《公共图书馆法(草案)》经过充分的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已达到了成熟,并建议尽快出台。会后,全国人大法工委加紧了立法工作,为十九大之后公共图书馆法的迅速出台做了许多重要工作。

2017年10月18-24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十九大召开之后的10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了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连宁所作的关于《公共图书馆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后,法律委员会认为该法律草案已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该草案二审稿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进一步增强了时代性和专业性,主要制度规范符合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32]。

经过全国人大常务会的努力工作,公共图书馆立法终于迎来了最重要的时刻: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高票通过了《公共图书馆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党的十九大之后第一部文化立法,具有里程碑意义,其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中公共图书馆事业的重要地位,体现了公共图书馆在新时代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作用,也成为我国历经百余年的公共图书馆事业跨入新时代的标志。

5.3 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后

《公共图书馆法》颁布的当天,整个文化界和图书馆界沸腾了,图书馆人奔走相告,微信刷屏不断,图书馆迅速推出了《公共图书馆法》出台的庆祝标语,人们以各种方式表达了对期盼已久的公共图书馆法出台的喜悦心情。

《公共图书馆法》的颁布预示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进入法制化快车道,其为公共图书馆事业在新时代朝什么方向前进、坚守什么发展原则、承担什么历史重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将公共图书馆事业从国家的政策管理、标准化管理上升到法制化管理,成为国家管理图书馆事业的最高依据,适应了国家治理的新形势和新要求。

《公共图书馆法》的出台也呼应了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历史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从“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与落后的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公共图书馆法》明确了国家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基本原则,不仅确立了国家图书馆的重要地位,也强调了加强基层公共图书馆建设的重要性,将基层总分馆制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从而形成了我国基层图书馆“以县级公共图书馆为总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图书室等为分馆或者基层服务点”的多级总分馆体系;明确了公共图书馆服务强化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人文关怀,充分考虑了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与均等化的要求,这是解决公共图书馆服务城乡、区域、人群不平衡的重点任务。《公共图书馆法》把各级政府设立、保障、监管公共图书馆的责任上升为法律责任,明确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充分发挥科技在公共图书馆服务中的作用、加强各级各类图书馆的沟通交流和联合服务等重要原则,为向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充分的公共图书馆服务奠定了坚实基础。

《公共图书馆法》与《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重大改革政策紧密衔接,形成了符合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律的基本制度,形成了保障人民利用图书馆权利的基本规范。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共图书馆,将县级人民政府建设公共图书馆总分馆体系上升为法定责任,将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和免费提供基本服务固化为法律制度,对公共图书馆的未成年人服务、服务公示制度、服务反馈机制、读者个人信息保护、志愿服务等诸多重要问题都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33]。

6 结语

法律保障是图书馆事业持续稳定发展最强有力的保障。《公共图书馆法》从酝酿准备到定稿通过审议,历经多年,是我国图书馆事业取得的里程碑式的进步。《公共图书馆法》来之不易,凝聚了社会各界专家人士的心血和努力。《公共图书馆法》的诞生顺应了时代的要求,并从理论、机构、业务等多个层面体现其专业性。立法不易,执法守法更不易,这仍需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努力,推动我国图书馆事业、文化事业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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