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辉兵
[摘 要] 文章立足于政府,从“四个方面”揭示长春长生疫苗事件暴露的问题,提出了政府危机公关的“三个原则”和“三条路径”。
[关键词] 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危机公关;疫苗事件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9. 23. 073
[中圖分类号] D9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9)23- 0174- 03
0 前 言
长春长生疫苗事件是重大的公共卫生事件。事件爆发以来,从中央到地方政府以及主流媒体都做出了积极的反应。正是在第一时间的介入、政府高层发声、信息权威性发布、官媒持续表态等一系列正面措施的多重作用下,疫苗事件才没能进一步发酵成更大的政府危机。
1 案例回顾
1.1 长春长生疫苗事件
2018年7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通告指出,根据举报线索组织检查组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长生)生产现场进行飞行检查,发现长春长生在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过程中有记录造假等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MP)的行为。由此引发长春长生疫苗事件[1]。后进一步查明长春长生编造狂犬疫苗生产记录和产品检验记录、随意变更工艺参数和设备,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国家药监局责令企业停止生产,收回药品GMP证书,召回尚未使用的狂犬病疫苗,并会同吉林省局对企业立案调查,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狂犬疫苗问题的调查尚未结束,又经有关部门查明长春长生百白破疫苗效价测定不符合规定,应以劣药论处。7月23日下午15时,长春新区公安分局依据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对长春长生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涉嫌违法犯罪案件迅速立案调查,将主要涉案人员公司董事长高某芳(女)和4名公司高管带至公安机关依法审查。7月29日,对有“疫苗女王”之称的长春长生董事长高某芳等18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8月份,对其公司子公司长春长生资产进行查封,紧接着对部分股份冻结,并对7名省部级官员和35名非中管干部进行问责,还对有“疫苗沙皇”之称的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吴浈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进行立案审查调查。11月份,深交所宣布启动对长春长生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机制。至此,一个无视生命、违反乱纪的企业终于受到法律的制裁。
1.2 政府举措
本次长春长生疫苗事件发生后,习近平主席做出重要指示:要求一查到底严肃问责。李克强总理连续做出两次批示,要求相关部门彻查此事。党中央、国务院、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卫生系统、工商管理机关和政法机关立即行动起来,合力出击,采取了如下行动:
(1)国务院建立专门工作机制。国务院派出调查组进驻长春长生进行立案调查,一查到底,调查事实真相。吉林省成立省市两级案件查处领导小组,配合国务院调查组做好相关工作。
(2)严肃问责,依法从严处理。吉林省纪委监委启动对长春长生疫苗案件腐败问题调查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全面排查高风险药品企业,全面开展疫苗生产企业的治理整顿。对所有疫苗生产企业进行飞行检查,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收回长春长生狂犬病疫苗药品GMP证书,停止该企业狂犬病疫苗生产及销售,暂停该企业所有产品批签发。
(4)权威媒体主动引导公众发声,引领舆情正面走势。《人民日报》、新华社、央视、《光明日报》等官媒相继就该事件发表评论,并将质疑指向问题疫苗流向、长生生物是否隐瞒事实、监管为何频频失守等焦点问题。
(5)对疫苗全生命周期监管制度进行系统分析,研究完善我国疫苗管理体制。2018年11日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官网公布《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 暴露问题
2.1 政企利益勾结,政府监管失灵
政府监管机构从发现问题到提出整改要求,时间跨度长,甚至做出处罚后,仍然毫无成效,监管部门时隔9个月再次公告发现新的更多的一系列问题,这已经表明政府监管出现严重失灵。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可能私下勾结,存在不作为现象,甚至监管者根据被监管者的利益来制定或采取监管措施,充当利益保护伞,形成利益共同体,损害国家和人民公共利益。
2.2 信息发布不及时不透明,造成公众恐慌
此次的疫苗事件,由于自媒体的快速报道和网上发酵,引起人们极大的恐慌,很多自媒体多将该事件与《疫苗之殇》相关联,将正常疫苗导致儿童死亡或受伤与失效疫苗相关联,进一步造成人们的恐慌。不少为人父母者有着这样的担忧:孩子接种的其他类别的疫苗也是涉事企业的,是不是也需要补种?为了防止接种到问题疫苗,我可以不给孩子打疫苗吗?也就是说,人们感知到的风险远远大于技术本来的风险,出现这个现象的原因可能在于自媒体环境下信息传播机制扩大了风险,以及社会响应的滞后让人们感到不安。
2.3 长春长生公司道德沦丧,疫苗企业信用严重透支
疫苗是预防疾病和有效的公共卫生干预措施,是为确保人类生命和健康所生产,但个别企业为了利益对数据造假,突破人伦底线,肆意妄为,漠视生命安全,危害人类健康,严重损害了国家疫苗企业的信用。长春长生公司没有足够重视问题,只追求经济利润,缺乏社会民生责任,让这一悲剧最终爆发,破坏了公众对国家疫苗企业的信心,更是严重透支了企业的信用。
2.4 疫苗管理制度漏洞
我国疫苗的流通管理是按照2005年6月1日实施的《疫苗流通和接种预防管理条例》,根据条例,疫苗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其他疫苗批发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第二类疫苗。这无疑让许多有心者看到了商机。疫苗管理的制度存在重大的缺陷,政府有关部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是疫苗事件带来的很深的教训。
3 政府危机公关对策与建议
疫苗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关系公共卫生安全和国家安全。政府要构建更加完善的全流程监管制度、更畅通的信息发布机制,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理念,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才能做好危机公关。
3.1 政府危机公关三个原则
3.1.1 第一时间介入原则
危机事件通常都具有突发性、严重性的特征,整个事件发展和变化非常快,经常无规律可循或不能立即发现规律,且由于掌握的信息并不全面,所以其发展往往具有不确定性,不能夠预料事件的走向。因此,政府在开展危机公关时,必须在获知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介入事件,以最快的时间到达事件现场并采取一系列的紧急措施,及时控制事件发展的态势。越早处理,越能把危机的危害降低到最低,越能掌握危机公关的主动权[2]。
3.1.2 信息透明性原则
自媒体时代已经到来,几乎每一起危机事件,都能在舆论场引发轩然大波,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和密集讨论助推舆情不断高涨。公众会恐慌危机产生的不确定性并担心可能将要产生的后果,所以危急时刻必须迅速建立信任,尤其是公众对政府的信任,这就要求政府要以权威形象坚持信息透明性原则,要把危机事件的准确情况通过权威媒体或新闻发言人的形式及时通告,使公众对事件有准确的认识,这既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也是消除公众心头迷雾的方法。同时权威主流媒体对事件进展的关注和信息及时发布,让公众了解事件的全貌、监管部门的后续举措等,对缓解公众负面、焦虑情绪以及挤压谣言空间,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3.1.3 维护政府形象原则
公共关系在政府危机管理中的作用是维护政府形象,提高政府声誉,树立政府的权威,是政府开展危机公关的出发点和归宿。危机的出现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的形象,因此,危机事件处理完毕,并不意味着危机到此结束。政府要做好危机善后工作和其他公共服务工作,要采取必要措施来弥补危机造成的损失,如对受害者及其家属进行必要的安抚等。
3.2 政府危机公关三条路径
3.2.1 联合高效
各方联动、协调配合。本次疫苗事件发生后,国务院建立专门工作机制,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卫生系统、工商管理机关和政法机关组成联合调查组进驻长春长生进行立案调查。吉林省成立省市两级案件查处领导小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从这一刻开始,多部门合力出击,各级政府积极配合,展开了一场大规模的歼灭战。解决涉及面广的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事件,必须统一指挥、各方联动、协调配合。
3.2.2 信息透明
高层发声、媒体报道。纵观事件发展脉络可以发现,虽然本次事件的舆情热度很高,但真正处于高热状态的是在7月21日至7月23日三天时间。在危机状态下,公众的心理承受能力较低,对事态的猜测和谣言很容易降低他们对政府政策的公信力。为尽快争取民众的支持和恢复政府的公信力,政府应该迅速召开新闻发布会,高层发声,及时地提供事件真实的信息,并通过媒体的积极介入和深入跟踪报道,用事实真相和有效行动来维护政府权威、提升政府形象。
3.3.3 以人为本
及时补救、完善机制。有学者指出[3-5],中国公共行政的发展目标应以人为本 ,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所以政府应对危机公关时,应基于公共服务型政府的立场,积极做好善后补救及其他公共服务工作,降低事件带来的损害和影响。针对此次疫苗事件,政府应重点做好:一是抓好补种、保障合格疫苗供应;二是完善疫苗药品监管长效机制。要完善法律法规,明晰和落实监管责任和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落实产品风险报告制度。
主要参考文献
[1]《人民法治》编辑部.长春长生疫苗案[J]. 人民法治,2018(17):49.
[2]李琴,何坚.公共卫生事故中的政府危机公关——以“三鹿奶粉”事件为例[J]. 清江论坛,2009(1):15-17.
[3]褚添有.当代中国公共行政重建之理论思考[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5):46-50.
[4]褚添有,阳永煊.当代中国服务型政府建设之障碍及其克服[J].江苏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61-64.
[5]褚添有.构建服务型政府:多维理论之考察[J].南京社会科学,2007(9):8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