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龙 范居一 尹浙霖 邹颖 吴丽梅
(沈阳建筑大学,辽宁 沈阳 110168)
改革是政府部门不断优化的重要方法,将更多的权利下放是提高效率、优化结构的重要举措,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加强监管是保障各项事业正常发展的关键。政府采购作为国家的重要财政支出方式,“放管服”及其事中事后监管尤为重要。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加快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建设,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高校作为国家科技力量增强的摇篮,担负着培养未来国家科技创新的人才的重任,同时承担着国家众多科研攻关项目。高等教育在发展过程中,简化相关行政事项的审批流程,放开相关权利到基层,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要求的具体体现。国家为了摆脱一些“卡脖子”技术对国家科技发展的困扰,近年来对科研的投入不断增加,使得高校政府采购项目不断增加。
高校政府采购工作本质上是在国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统一约束下,由高校负责招标与采购工作的部门为高校各部门服务,保障高校的教学和科研工作顺利高效进行。同时为高校培养高水平人才,攻克科学难题提供强有力的软硬件支持。高校如何适应政府采购的新形势,为学校教学和科研的货物、服务的采购进行专业的服务,保证学校财政性支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本文为全面贯彻落实十九大会议精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针对高校政府采购这一领域,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中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的对策展开研究。
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高校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以深化改革更好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
2017年,教育部联合五部门共同下发了《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该文的下发给高校内部进行“放管服”改革提出了实质性的指导意见。
2017年12月以来,辽宁省落实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简政放权,财政部门全面推进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相继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等8个文件,并对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了全面升级改造。在行政监管简化流程、创新方式和优化服务的同时,对采购人的采购权利及主体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在政府采购“放管服”的深入开展中,高校自主采购的限额标准越来越高,高校在政府采购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权利越来越大。与此同时,如何增强自我约束意识,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如何实现对外公开,增强各项目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如何确保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确保项目实施中有良好的监管;如何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点;以上一系列问题是摆在高校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面前新的挑战。
高校政府采购“放管服”是新形势下所必须推进的一项简政放权举措,积极落实“放管服”,简化采购程序,激发相关人员的积极性,是高校采购管理部门必须积极研究实施的一项重要工作。
针对高校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中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
(1)制定制度,健全机制,完善措施,规范流程;
(2)落实各单位采购责任人,权责分明;
(3)加强信息公开,采购全程留痕。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引入社会监督。
在新的形势下,要区分什么需要放,什么需要管,并且实现管和放的紧密结合,积极探索建立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时刻明确“放管服”不是只放不管,在简政放权的同时更要注重事中事后监管,在监管的同时更要做好服务。
高校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中,通过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来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合规、公正、透明、可追溯。事中事后的监管在“放管服”改革中起到重要作用,监管水平的高低决定了政府采购“放管服”工作的成败。积极响应高校政府采购“放管服”工作要求,结合自身情况,开拓创新的提出新形势下的事中事后监管新举措。
在工作实践中,通过完善校内政府采购的相关规章制度,健全“事中事后监管”的机制。最终,制定制度,健全机制,完善措施,规范流程;落实各单位采购责任人,权责分明;加强信息公开,采购全程留痕。具体措施如下:
(一)认真落实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形成我校政府采购“放管服"管理办法。结合学校的采购规模,在年度采购计划的基础上,调整各依托单位自行采购限额;通用服务实行定点采购;零散采购的非确定性采购加强网上商城的使用。
(二)强化各依托单位的主体责任,规范工作流程,创建部门联动监管方式,完善服务措施,逐步提高工作效率;对学校的采购行为进行严格管理,实行部门联动,确保依法有序采购;严格按照学校的规定,按照限额标准进行规范采购;明确各单位采购责任人,做到权责分明。
(三)公开是最好的监管,加强信息公开能有效保证采购的公平;工作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全校和社会公开,建立健全风险内控措施及健全的监管机制,在自我监管、上级管理部门监管的同时引入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