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曼
摘要:近年来,幼儿园“虐童”事件频繁发生,给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敲响警钟。本文根据“虐童”事件的现状分析其原因为:幼师薪酬待遇低;准入门槛低;职业倦怠严重;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师德管控不力;师德教育缺失等。为杜绝“虐童”事件的发生,需要提升幼师的薪酬待遇;提高幼师准入门槛;创设良好的从教环境;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加强师德监管;强化师德教育,以期促进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字:幼儿园;“虐童事件”;原因及对策
学前教育处于我国的基础教育阶段,教育的对象主要是2-6岁的儿童。对于儿童而言,这是其步入社会的第一道门槛。这一时期幼儿接受的生活、教育等经历对其未来一生的发展都会产生深远影响,因此,学前教育的质量尤为重要。然而,近年来幼儿园频繁发生的“虐童事件”,给社会敲响了警钟。我们在谴责涉事教师行为的同时,应该反思其发生的深层原因,以期找出解决对策,促进我国幼儿教育事业的良好发展。
一、“虐童”事件的现状
(一)“虐童”的含义
世界上不同的国家和学者对“虐童”的定义不同。“虐童”,即“儿童虐待”,或者是“虐待儿童”。1999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对“儿童虐待”做出描述,儿童虐待是指对儿童有义务抚养、监管及有操纵权的人做出的足以对儿童的健康、生存、生长发育及尊严造成实际的或潜在的伤害行为,包括各种形式的躯体和(或)情感虐待、性虐待、忽视以及对其进行经济性剥削。[1] 各国学者从不同角度对“虐童”概念做出了诸多解释,但比较有代表性的解释是以英国为代表的西方社会对“虐童”的概括。该定义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儿童忽视:长期、持续或严重忽视儿童,或者不保护儿童使之免受一种危险的侵害,如:寒冷、饥饿或者不给予儿童重要的护理,从而造成儿童健康或发育的严重损伤,其中包括非器质性生长发育不良。(2)儿童体格/生理损伤:对儿童造成实际的或潜在的体格/生理损伤,或者不保护儿童免受体格/生理损伤,其中包括投毒、窒息等。(3)儿童性虐待:实际的或潜在的儿童青少年性骚扰。这种儿童有时依赖性较强,有时是不成熟的。(4)儿童情感虐待:由于长期持续或严重的感情虐待或情感拒绝致使对儿童的情感或行为发育造成实际的或潜在的严重负面损伤。[2] 由此可见,“儿童虐待”会对儿童身心健康、情绪情感、人格健全等方面的发展产生危害。
(二)“虐童”事件的现状
近几年频繁发生的幼儿园“虐童”事件,给幼师队伍敲响了警钟。2017年11月中旬红黄蓝幼儿园“虐童”事件有十余名幼儿家长反映朝阳区管庄红黄蓝幼儿园小班的幼儿遭遇老师扎针、喂不明白色药片,并提供孩子身上多个针眼的照片。2017年11月初,携程托管亲子园教师打孩子的视频在网上流传,视频显示,教师除了殴打孩子,还强喂幼儿疑似芥末物。2016年,四川省成都市蓓蕾锦绣东方幼儿园老师持续打骂孩子。 2015年杭州一幼儿园发生“虐童事件”,男童耳垂被老师撕裂。接连发生的幼儿园“虐童”事件不仅对幼儿的身心发展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而且使幼师队伍失信于家长,社会开始质疑其师德,这不利于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引起幼儿园“虐童”事件的原因
(一)幼师薪酬待遇低
幼儿教师的薪酬待遇低,且社会地位不高,易导致其自我认同度低和心理危机感严重。其一,幼儿教师的工资待遇、福利与其它阶段的教师工作相比,差距过大,导致幼儿教师的自我认同度低,价值取向极易产生偏差,职业信念极易发生动摇。[3]由于幼儿教师工作的特殊性,人们常常把他们当作“保姆”,社会地位不高使其自我认同度偏低。因此,幼师仅把自己的职业仅当作一种谋生手段,以消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工作,易将不满情绪发泄在孩子身上,做出有悖教师职业道德的事情。其二,幼儿教师面临着工作强度大而待遇偏低、付出多而获得社会尊重少的双重矛盾,易导致心理危机感。根据相关学者统计,在工资待遇上,77%的幼儿教师工资在1500元以下,13%的幼儿教师在1500-2000元,10%的幼儿教师2000以上;在工作时间上,20%的幼儿教师工作8小时,33%的幼儿教师每天工作8-10个小时,46%的幼儿教师每天工作10小时。[4]幼儿教师的付出和收获不成正比,此现象在民办幼儿园更为严重,这挫伤了幼师的工作积极性,容易出现道德失范问题。此外,近几年家长高成本的将孩子送入幼儿园自然会对幼儿园教育给予较高的期望,这样便会无形中增加幼儿教师的工作压力。在这样的情况下,就难免会有幼儿教师将压力和不良情绪通过暴力的方式进行发泄,从而转嫁给无辜的孩子。
(二)幼师准入门槛低
幼儿教师维系着幼儿教育的质量,有高质量的幼儿教师,才会有高质量的幼儿教育。但是目前国内幼儿教师的质量良莠不齐,根据2016年教育部统计的数据来看,幼儿教师中研究生学历占0.26%,本科学历为20.9%,专科学历为56.3%,高中学历为20.5%,高中阶段以下为1.8%。可见,幼师队伍的中坚力量依旧是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学历水平偏低。加之二胎政策的放开,幼儿数量的激增,为了缓解师资匮乏的局面,多数幼儿园,尤其是民办幼儿园倾向于实行“先上岗,后考证”的策略。继浙江省温岭幼儿教师“虐童”事件以后,有人调查并公布了一组数据:浙江省约有四成(合计四万人左右)幼儿教师没有获取幼儿教师资格证。山东省约53%的幼儿教师没有取得幼儿教师资格证,17%的幼儿园园长没有取得园长任职资格证。[5]部分幼师学历偏低且無证上岗易产生一些问题。一方面,由于未受到学前教育系统的知识学习,其职业道德素质也就无法保证,因不懂幼儿的身心发展规律也无法采用正确的教育方法,“虐童”事件的发生可能性也就增加了。另一方面,部分幼师的法律意识淡薄,由于不懂法律,他们把虐待儿童,如对孩子冷漠、嘲笑歧视孩子、忽视孩子需求等行为视为发泄自己情绪的途径。如浙江一幼儿园老师还把虐待儿童的照片发到网上作为乐趣,这充分体现了其对法律知之甚少。此外,幼师缺乏正确的儿童观,儿童权利观念淡薄,没有将儿童视为权利的主体,对儿童所表现出的行为、认知的发展水平缺乏专业认识和判断,对儿童提出不合理约束和要求。[6]
(三)幼师职业倦怠严重
伴随着二胎政策的开放,幼儿数量激增,加之幼儿教师师资短缺,使得幼儿园的师幼比更高,幼师经常面临着一人独自承担保育和教育双重工作的局面,职业压力较大。此外,我国幼师工资水平普遍较低且社会地位不高,尤其非在编教师、民办教师的福利待遇缺乏保障,因此大部分幼兒教师还面临一定的经济压力。面对职业和经济的双重压力,幼师易产生职业倦怠并将消极情绪转嫁给幼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职业压力大使得其易身心疲惫、焦躁不安、情绪失控,将不良情绪发泄到孩子身上,缺乏爱心和耐心。其二,职业倦怠使幼师对待工作积极性不高,敷衍了事,其更易将负面情绪转嫁到幼儿身上,甚至做出“虐童”行为。其三,近年来各地学者对幼儿园教师心理健康状况和幸福感的调研结果均显示,我国幼儿教师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施暴者受“踢猫效应”式的人际情绪感染,付出与收入的不匹配不仅使幼师的岗位失去吸引力,也使一些幼师心理失衡,极易产生“踢猫效应”,即人的不满情绪和糟糕心情会沿着社会关系链条向弱于自己或等级低于自己的对象传递,由金字塔尖一直传递到最底层,无处发泄的最弱小的那一个人则成为最终的受害者。在幼儿园中,当教师的不满情绪累积到一定程度需要发泄时,孩子就很容易成为最终受害者。[7]幼师的职业倦怠增加了其“虐童”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四)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
学前教育行业相关的法律体系不健全,幼儿教师游离于教师体制边缘,也使其职业道德操守和职业规范存在不少问题,是导致幼儿园“虐童”事件频发的主要原因。首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然而,直到最近的“虐童”事件,很多人才知道我国法律上从未对虐待儿童罪给予明确的解释,《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规定只适用于家庭,以致多次发生“虐童”事件后司法部门无法可依,只能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以及治安处罚。[8]其次,有关“虐童”的法律内容庞杂且缺乏体系性,我国已有的学前教育法规涉及幼师队伍师德建设的内容较少,幼儿教师职业道德只能依据《教师法》《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而这些法律法规具有普适性,其中教师行为规范也大多属于指向性法规。此外,“虐童”的法律用语模糊且缺乏确定性,如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二十一条仅规定“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行为人加害的手段只做了概括性的规定,并未指向特定的主体和行为。[9]可见,正是由于相关法律的不完善,导致类似“虐童”事件发生以后出现了一个惩戒的空白区域,难以起到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惩戒以及对相关人群的威慑警示作用。
(五)师德管控不力
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师德管控不力是“虐童”事件频发的重要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国家对于学前教育事业的资金投入较少且优质幼教资源不均,而其正是引发幼儿园频发恶性事件的重大隐性原因。全国政协委员张雪对于我国学前教育经费的投入曾提到一组数据:我国0 ~6岁儿童多达1. 3亿人,国家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在过去十年间维持在0. 03%~0.05%之间,而目前欧盟国家的学前教育经费占其GDP的比重为0.5%,相当于我国的10倍。[10]经费不足难以吸引优质的师资力量,是“虐童”事件爆发的潜在因素。加之优质幼教资源主要集中于公办幼儿园,使民办私立幼儿园成为了“虐童”事件的主要爆发地。其二,我国对幼儿教师的道德缺乏有效、健全的监督机制,诸如幼儿园教师准入制度、幼儿园教师管理制度、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幼儿园办学规划等方面,幼儿园自身管理体制和外部相关部门的监管体制都不同程度上存在空缺。这使得无证的“黑园”不断出现,无证上岗的幼师日益增多。其三,评价与奖惩机制不健全,我国没有专门针对教师道德失范行为的制裁条例,某些教师的失范行为也难以受到强有力的社会谴责,有些教师能够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却难在物质和精神上得到应有的奖励。
(六)师德教育缺失
幼儿教师的师德教育缺失是造成幼儿园“虐童”事件的根本原因。师德教育的缺失体现在幼儿教育职前、入职和职后的整个过程。首先,根据相关学者对六所教育部部属师范大学的教师伦理课程开设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只有三所院校正在开设或曾开设过教师伦理课程,并且都没有设置专门的幼儿园教师专业伦理课程。[11]我国大多数培养幼儿教师的师范学校并未开设针对于幼儿教师的师德课程。其次,我国幼儿教师资格证考试中对于教师师德的考核比例甚少,且通过简单的笔试和面试也难以考察出其师德水平。幼儿园在招聘教师时更为注重对其五项能力的考察,而很少涉及到师德问题。并且,幼师在入职时经常接受专业知能的培训,而很少得到对其师德的培训。此外,由于幼儿园和教育主管部门对于幼师师德的忽视,教师在入职后鲜少得到专业的师德方面的培训。
三、解决幼儿园“虐童”事件的对策
(一)提升幼师的薪酬待遇
大力提升幼师的薪酬待遇,为其制定合理的薪资标准并保证幼儿教师各方面的权利和地位是幼师师德建设的首要环节。幼儿教师待遇低的现实已经为社会各阶层所普遍认同,我国也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的政策来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确保学前教育机会公平。为了提高幼儿教师待遇,《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明确规定政府要“依法落实幼儿教师的待遇与地位”。满足物质资料的需求是幼儿教师生存和发展的必要基础。如果避开物质报酬,空谈教师神圣的奉献精神是不可取的,因为幼儿教师也是普通人。一方面,政府要提高幼儿教师的工资,使其与中小学教师的工资相差无几。另一方面,政府要加大对幼儿教师的生活补贴。此外,幼儿园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也应该在工资待遇、工作环境、工作条件等方面给予教师适当的满足,以保证教师队伍的稳定性,为幼儿教师的师德建设创造良好的物质条件。
(二)提高幼师准入门槛
提高幼师的准入门槛是幼师师德建设的必要环节。幼儿教师素质的高低事关幼师队伍的师德建设,更关系到整个幼儿教育的质量。经过专业师德培训的高素质教师持有正确的儿童观,会耐心、科学地对待幼儿身心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同时幼师强烈的法律和道德意识会促使其更好的维护学前教育行业的职业道德。提高幼师的准入门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其一,提高整个幼教行业的学历水平,按照《教师教育振兴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为幼儿园培养一大批关爱幼儿、擅长保教的学前教育专业专科以上的学历教师的同时,加大本科层次幼师的比例,适当增加研究生层次的幼儿教师。其二,幼师必须“持证上岗”,无论是幼儿园中教师,还是保育员,都必须持有幼儿教师资格证才能上岗,否则幼儿园不予聘任。其三,在幼儿教师的准入环节加强对其道德素养的考察,从源头排除师德不良的教师。一方面,幼儿园教师资格证考试应当重点考察其道德认知,将道德认知上不合格者排除出去。另一方面,在幼儿园招聘和录用过程中,幼儿园管理者可以通过实习考察等形式全面深入地考察准幼儿园教师的师德表现。
(三)创设良好的从教环境
为幼儿教师创设良好的从教环境,是缓解其职业倦怠的重要保障。缓解幼师身上的职业、经济和心理压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面对社会对幼儿教师的大量需求,国家须加大培养高质量幼儿教师的力度,以降低幼儿园的师幼比,保证一班“一师两保”的基本标准,以此减轻幼儿教师的职业压力。其次,大力提高幼师的薪酬待遇和社会地位、改善其工作环境,缓解其经济压力,使其更有尊严的生活。同时,社会应大力宣传幼儿教师在幼儿身心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热爱幼师的风尚,以此提高幼师自身的认可度。幼儿园应创设互帮互助、积极合作、健康愉悦的园内环境,使幼师在乐观、温馨的环境中从教,更为积极、耐心得爱护幼儿,避免其职业倦怠的出现。此外,幼儿园以及主管领导应经常深入教师队伍,了解其烦恼,并帮助解决后顾之忧。
(四)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我国应尽快建立并完善我国儿童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使“虐童”事件的处理有法可依。其一,我国须顺应学前教育立法国际性趋势的必然要求,借鉴英国和日本完善的防治虐待儿童的法律体系,制定一部《虐童防治法》,明确规定虐待儿童的定义并确立国家与地方机构有关防止虐待儿童的责任,为“虐童”事件的处理提供法律依据。其二,对已有的相关法律加以细化,对幼儿园的资质以及教师的资格进行严格限定。如:对《教师法》中教师虐待少年儿童的行为进行具体界定,如虐待行为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对虐待行为怎样进行处罚,适用程序是什么等,都要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对《刑法》中“虐童”罪的适用范围应加以扩展,使之适用于幼儿园的“虐童”行为,以弥补幼师“虐童”行为无法定罪的法律漏洞。[12]其三,建立和完善“虐童”预防和报告制度,明确儿童保护责任对象,将幼儿园工作人员、社区乡镇工作人员、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等与儿童接触较多的主体纳入儿童保护责任范围内,明确责任对象的报告职责,发现“虐童”可疑事件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提高社会大众的儿童权利保护意识,[13]以此更好得完善儿童保护的法律体系。
(五)加强师德监管
加强师德监管是幼师师德建设的外部保障,针对师德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国家应加大对学前教育事业的资金投入,并且建立更多的普惠性幼儿园,以促进学前教育资源的均衡分配。其次,我们应成立相应的专业团体,对幼儿教育行业进行指导与管理。比如,全美幼儿教育协会(NAEYC)。“NAEYC虽然是一个民间组织,但它制定的文件,对美国学前教育的开展具有一定的规范作用。”我们也可以成立相关组织,为我国学前教育的发展贡献力量。[14]同时,要开展有效的师德监督,注重多样化的师德监督形式。确保相关教育主管部门和幼儿园有效落实师德监督的工作,把师德监督工作与其他日常教学工作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做好日常的师德监督。同事之间要互相监督和勉励以求共同进步。有效的家长监督也尤为重要,如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坚持幼儿园“开门办园”,每班至少聘请1名家长作为师德师风监督员,全区共聘请监督员800余名,监督幼儿教师教育行为和幼儿园办园规范,提升家长对幼儿园办园的了解度、放心度和满意度。此外,我们应构建发展性的师德评价标准、建立多元化的师德评价体系和采取奖评结合的师德评价方法,以构建完善的师德评价机制。
(六)强化师德教育
在教师教育一体化的过程中,加强对幼师的师德教育是教师队伍师德建设的内部动力。其一,在幼师的职前教育中,各级各类开办学前教育专业的院校应重视学前教育专业学生的师德教育,开设专门的幼儿教师师德课程或幼儿园教师专业伦理课程,以提高准幼师的道德认知。其二,在幼师的入职教育中,加强师德教育的岗前培训。师德教育的岗前培训应该主要分为三个阶段:岗前培训、实习期监察、正式上岗。对于培训期间不合格的教师不予考虑进入教师行业,培训期间合格的教师,准其进入实习期间,并且在此期间不停止對其的监督,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实习期观察后,成绩合格的幼师才能正式进入幼师行业。[15]其三,在幼师的职后教育中,幼儿园要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中的师德理念,加强对一线教师的师德培训,以此坚定幼儿教师的道德意志、实践道德行为。
总之,学前教育阶段是幼儿身心发展的重要时期,“虐童”行为不仅对幼儿的身心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而且损害了幼师队伍的声誉,使得家园关系紧张,不利于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我们须深刻反思“虐童”事件的深层原因并亟待采取相应措施解决问题,为幼儿营造一个安全、温馨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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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华中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