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营
摘要:融资租赁是20世纪50年代兴起于美国的新型融资方式,逐渐成为与银行信贷、证券并驾齐驱的三大融资工具之一。我国融资租赁行业起步较晚,国家为了鼓励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出台了多项特殊的税务政策。本文通过一个案例,阐述了作为集团公司,是如何利用融资租赁这个金融工具为企业创造价值的。
关键词:融资租赁;集团公司;税务筹划
一、研究背景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用户)的请求,与第三方(供货商)订立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出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同时,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一项租赁合同,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1]
由于融资租赁公司的自有资金有限,且融资租赁作为“类金融”行业也不具有集资能力,其资金来源主要为银行保理借款。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简称FAC)在其2010年发布的《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中将保理业务定义为“保理业务是一项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及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常见的融资租赁业务模式包括融资租赁服务(简称“直租”)和融资性售后回租(简称“回租”)。作为集团公司,我们如何利用融资租赁这个金融工具为企业创造价值,这正是我们研究的课题。
根据实践经验来看,在集团内部设立融资租赁公司,通过交易结构安排降低集团总体税负,主要依赖于融资租赁业务的两大特殊税收政策以及国家对融资租赁业务的支持:一是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和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即征即退政策(简称“超3返税”政策);二是地方财政扶持政策。
二、融资租赁税收政策
针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快速发展,国家相应出台了很多针对融资租赁行业的特殊税收政策,其中主要为以下几项:
(一)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称“36号文”)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五款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融资租赁服务(直租)进项税允许抵扣
36號文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同时附件2第一条第四项第三款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及与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费用的进项税无法从销项税中抵扣。这对于资本密集型的行业(如金融投资、房地产等)的增值税税负影响较大,增加了企业的增值税税收负担。但融资租赁服务(直租)的进项税允许从销项税中抵扣,因此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能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企业解决上述难题,可以实现增值税链条的打通,不存在增值税重复征税问题。
(三)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即征即退政策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地方财政扶持政策
天津、上海和深圳等地区为鼓励当地企业的发展,针对融资租赁企业制定了很多优惠的财政扶持政策。例如: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对于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的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形成的流转税和所得税,其中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给予不同程度的返还。
三、案例分析
下面我们举例来说明集团公司如何利用融资租赁工具来做税务筹划。
例1:某集团公司A拟在2019年1月1日购进一批设备,设备金额为1000万元(含税),A公司有两个方案可以选择:
1.用银行贷款购买设备,贷款利率为6%,贷款期限为5年,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季后付,5年共需支付利息165万元;
2. A公司通过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融资租赁公司B购买设备,利率为7%,期限5年,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季后付。为计算便利,假设租赁公司开具的本金发票于起租时一次性开具。融资租赁公司再抵押该项目向银行保理贷款,本金仍为1000万元,利率为6%,期限为5年,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季后付。
下面我们比较一下这两个方案的成本:
由于项目本金均是1000万元,且两个方案中本金的进项税额均可进行抵扣,因此在比较上述两方案优劣时暂不考虑这个因素。下面我们分析一下两个方案的成本:(见表1、表2)
方案一中,A集团的成本即是贷款利息165万元。
方案二中,由于A与B的往来在集团内合并报表时抵消,且B开具给A的租金发票可以进行进项抵扣,因此这项交易在合并报表层面成本为零。因此A集团的成本就是B公司从银行贷款的成本,且由于租赁公司从银行贷款的利息可以进行差额扣减,因此A集团的成本为165-165/1.16*0.16=142(万元)。
假设B公司已能享受“超3返税”的税收政策,且公司的现有各项费用不因为该项目的发生而有所变化,我们来计算一下方案二中的B公司各年增值税情况。
2019年B公司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59.69*3/1.16*0.16-(15+14.35+13.69)/1.16*0.16
-1000/1.16*0.16 = -119.17(万元);
同理计算可得,2020年-2023年各年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分别为:-92.85万元、-64.97万元、-35.43万元、-4.13万元。
2024年B公司的增值税应纳税额=59.69/1.16*0.16-0.86/1.16*0.16-4.13=3.99 (万元),2024年B公司的增值税税负为3.99/59.69=6.69%>3%,则2024年B公司可享受“超3返税”,当年B公司可以享受3.99-59.69*3%=2.2(万元)的税收返还。
综上,方案二中A集团的成本为142-2.2=139.8(万元)。
接下来,我们再从企业所得税方面进行考量。
例2:延续上述案例,若融资租赁公司B位于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享受“自企业盈利年度开始,前三年免征地方留成部分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后两年减半征收地方留成部分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即为“三免五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假设2024年B公司处于盈利的第二年,则2024年B公司可获得(3.99-2.2)*40%=0.72(万元)的增值税返还。
下面测算一下企业所得稅的返还情况:
B公司按照实际利率法按日计提利息收入,则该项目各年需计提的利息收入计算如下:
1.计算内含报酬率:使P(59.69, R/4, 20)-1000=0的R为6.94%;
2.计算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应计提的利息收入金额为:[1000* (1+6.94%/360)^90-1000]/1.16=15.09 (万元);
3. 2019年4月1日的剩余本金为:1000-{59.69-[1000*(1+6.94%/360)^90-1000]}=957.81(万元);
以后年份的计算由此类推,计算结果如表3:
B公司对该保理融资项目按照实际利率法按日计提利息成本,该项目各年需计提的利息成本计算如下:
1.计算内含成本率:使P(58.25, C/4, 20)-1000=0的C为5.96%;
2.计算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应计提的利息成本金额为:[1000*
(1+5.96%/360)^90-1000]/1.16=12.93 (万元);
3. 2019年4月1日的剩余本金为:1000-{58.25-[1000*(1+5.96%/360)^90-1000]}=956.75(万元);
以后年份的成本计算由此类推,计算结果如表4:
因此,2019-2024年B公司因上述项目可以获得的所得税返还为:(167.09-142.17)*25%*40%=2.49(万元)。
综上:案例中所涉采购项目,如果直接从银行贷款采购的成本为165万元;如果通过集团内的融资租赁公司采购,则成本为142-2.2-0.72-2.49=136.59(万元),方案二与方案一相比,节约了(165-136.59)/ 136.59=20.8%的支出。
由此可见,利用集团内的融资租赁公司从银行保理贷款购买设备,虽然都使用的是银行的资金,不影响银行信贷资金的使用,资金成本也没有变化,但使用的融资方式不同就产生了不同的结果。通过融资租赁的“差额抵税”、“超3返税”和地方税务政策可以有效为集团降低支出,节约成本。
四、税务筹划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严格遵循税法规定
融资租赁业务中的税收筹划,主要目的在于合法、合理地减轻税收负担,并且实现税收利益的最大化,这就要求税收筹划过程中一定要严格遵循税收法律法规。
(二)配备专业税务人才
税收法律法规具有复杂性、综合性特点,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筹划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税务人才,以其广博详尽的税收知识,帮助企业在业务决策中最大程度地减轻税收负担,规避税收风险。
五、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充分利用融资租赁行业特殊的税收政策,能够有效地降低集团公司的融资成本、提高经营效益。
参考文献:
[1]申艳玲.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