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保:
我在一家体育用品销售公司从事门店产品的销售工作。半年前,一名客户经我推销,购买了一些健身器材。因店里的搬运工外出送货,我便主动上前搭手帮忙。由于器材放置不稳引起脱落,将我右腿砸伤。事后,我住院治疗51天,花费3万余元,还落下十级伤残。由于公司并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导致工伤保险部门无法给予我工伤待遇。当我要求公司报销医疗费用、给予伤残赔偿时,却一再遭到拒绝,公司的理由是我的主动帮忙不属履行职务,只能责任自理。
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胡晓薇
胡晓薇: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应对你给予工伤待遇。
首先,你的伤残构成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你的伤残情况与之吻合:你在帮助客户搬运器材时属于上班时间;工作地点属于与营销活动有关的场所;作为公司门店产品的销售人员,你的职责是销售公司经营的器材,帮助客户的目的也是为了公司的销售,你受到的事故伤害与所从事的营销工作有着一定的因果关系。
其次,公司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是任何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推卸的法定义务,公司的做法明显违反了该义务。
再次,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正因为公司没有为你办理工伤保险,导致你不能从工伤保险机构得到对应的待遇,所以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能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的途径来进行救济。
小保
小保:
半年前,公司突然提出解除与我尚有三个月到期的劳动合同。我表示同意。但在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时,公司却在“解除原因”一栏写明是我“因另有就业意向,申请离职”。我没有在意便签了字。事后公司以我主动离职为由,拒绝向我支付5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经申请仲裁和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以我不能证明是公司要求我离职,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
请问:这样的做法对吗?
胡丽萍
胡丽萍: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的处理并无不当。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强调的前提之一,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谁是动议方,只有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从公司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上看,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恰恰是你,公司只是被动接受并与你协商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也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正因为你当初胡乱签字,事后又不能提供证据,自然要承担不利后果。
小保
小保:
我在一家公司担任销售员。因业绩突出,公司提拔我为销售部主管。上任两个月后,我感到难以胜任,曾多次要求“辞官”。由于被公司拒绝,我一时赌气私自在家休息了15天。近日,公司以经过公示的规章制度中规定的“连续旷工超过5天的员工,其有权单方解聘”为由,解除与我尚有三年到期的劳动合同。
请问:在公司提拔未经我同意、改变了原有岗位的情况下,我能否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聘的赔偿金?
姚晓晓
姚晓晓:
你无权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聘的赔偿金。
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指出:“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你已在主管岗位工作两个月,尤其是该岗位仍然是在销售部的业务范围,自然无权认定公司的提拔违法且无效。
另一方面,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经过公示,加之内容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你出于赌气而拒绝上班构成旷工,公司将你解聘并无不当。
小保
小保:
一个月前,我向公司请了半个月病假。因身体还未痊愈,我按照医院的要求继续治疗了20天,但没有向公司办理续假手续。日前,我突然收到公司的解聘通知,公司表示,由于我连续旷工20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请问:没有办理续假手续是否构成“无正当理由旷工”?
谢茜茹
谢茜茹:
你的情形属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情况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即属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你在治疗半个月后,病情并非“无法履行请假手续”,可以委托他人请假或通过电话请假,但你却没有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时间也超过十五天,故构成“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公司有权根据其规章制度的规定以及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上的相关约定,行使单方解聘权。
小保
小保:
两年前,我与个体户王某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3000元。近日,经双方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在结算工资时,我提出自己未休过年假,并要求王某给予补偿,但遭拒绝,王某提出自己只是个体户,我也没有要求休年假,并且经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不愿补偿。
请问:该说法成立吗?
冯美珠
冯美珠:
王某的说法不能成立,他应向你支付日工资的三倍作为未休年假的报酬。
一方面,个体户的雇工也应享有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中明确表明,只要雇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个体户就必须保证雇员享受年休假。至于年休假的具体天数,应根据该条例第三条确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鉴于你连续工作了两年,年休假为5天。
另一方面,经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也可获得未休年假的报酬。《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只要“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员工即可享受相关报酬。
再一方面,雇工没有要求休年休假,不能成为个体户拒付年休假报酬的理由。《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与之对应,在王某没有主动安排你休年休假的情况下,应向你支付日工资的三倍作为未休年假的报酬。
小保
小保:
我是一名大四的学生,根据学校的安排,我在暑假期间到一家公司实习,期限为两个月。学校与我签订了《毕业实习安全保证书》,要求我必须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岂料,我上班的第二天,在独自操作机台时受伤。我要求公司给予工伤赔偿,却遭到拒绝,理由是我不属于工伤保险的对象,同时公司已对我进行过安全教育培训,尽到了安全管理义务。学校方面则认为,事故发生在实习期间,安全保障与教育义务已经转移到公司,只能由公司赔偿。
请问:我究竟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刘萌萌
刘萌萌:
你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但可以要求学校、公司分摊损失。
首先,你不属于工伤保险的对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即办理工伤保险的对象只能是“职工或者雇工”。在校大学生实习是为了积累实践经验,实习的内容是课堂教学的延伸,实习单位只是提供实习场所,与学生并未建立实质意义上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身份隶属关系,并不属于“职工或者雇工”。
其次,学校、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实习不但是学校教学内容的一部分,同时也是时间、空间上的合理延展,学校与你之间的教育管理关系并没有因此发生变化,学校在你实习期间也应承担安全教育、管理和人身保障义务。虽然学校与你签订过《毕业实习安全保证书》,但并不等于已经对你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进而否定对你应承担的保障义务。另一方面,公司作为劳动环境的提供者、工作的组织者和管理者,虽然对你进行过一定的安全教育培训,但并不等于已经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你有权要求学校和公司分摊损失。
小保
小保:
我因为工作压力大,出现了烦躁、惊恐、失眠、幻觉等精神失常症状,被医院诊断为“精神障碍、抑郁焦虑症”。我曾要求社会保险部门给予工伤待遇,却遭拒绝,法院也于近日判决驳回了我的对应诉求。
请问:因工作压力大患抑郁症是否属于工伤?
方丽雯
方丽雯:
社会保险部门、法院的处理并无不妥。
一方面,《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而你所患抑郁症,是由于自感工作压力大所致,并非有毒、有害因素所引起。
另一方面,《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也没有将抑郁症纳入职业性疾病的范围。
所以,你的情形并不构成工伤。
小保
注:以上稿件由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颜东岳、颜梅生、廖春梅解答。若有疑义,欢迎读者来信来电,以便本刊完善问题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