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产生的原因探讨及其预防

2018-12-13 02:05申羽凡
新西部·中旬刊 2018年9期
关键词:劳动争议法律意识用人单位

【摘 要】 培育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有利于增强劳动者的维权能力,降低执法部门执法的难度,敦促用人单位提高其合法运营的意识。造成劳动者法律意识欠缺的原因主要有:熟人社会所养成的重许诺、轻合同的生活习惯,劳资双方的不对等关系使得待遇问题不明朗,劳动者缺乏证据意识等。相关政府机构、律师协会以及高校建立合作机制,采取多层级、多模式的形式,加大相关法律意识的宣传教育,可以有效维护劳资双方的权益,减少因维权而造成的社会问题。

【关键词】 劳动争议;劳动者;用人单位;法律意识

狭义上的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实现劳动权利或履行劳动义务发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劳动争议与民事争议、劳动行政争议不同,“是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即发生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这两者之间存在隶属关系,劳动者一旦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并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这种隶属关系即已存在”。[1]正是因为有这种隶属关系,致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处于一种事实上的不平等状态,也就意味着劳动者基本上处于弱势地位,这就容易导致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出现劳动争议之后难以维护自身的权益,在这些矛盾之中,最常见的莫过于欠薪了。然而,时常遇到的尴尬问题却是劳动者明明占理,但却没有足够的证据来佐证自身有理以及指正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情形。所以,劳动者具有最基本的法律意识就显得格外重要。

一、劳动者法律意识培育的重要性

1、有利于增强劳动者的维权能力

很多劳动者的维权意识都很淡薄,平时不注重学法和存留证据,到了关键之时又拿不出对自己有力的证据,这就正中一些不积极履行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用人单位的下怀。对于劳动者而言,倘若证据齐全,就能有效督促用人单位合法、及时地履行义务,避免启动维权程序所带来的麻烦。对于劳动者而言,当然也降低了其维权的成本,甚至可以减少劳动争议发生的可能性。

2、有利于降低执法部门执法的难度

如果劳动者证据齐全,在维权过程中就为国家机关执法省去了一些搜集证据的烦累,既降低了执法部门执法的难度,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效果。

3、有利于敦促用人单位提高其合法运营的意识

劳动者法律意识的提高,意味着其维权意识也会随之提高,这就会给处于劳动关系另一端的用人单位造成相应的压力,那么随之可以促使其通过学习法律或者开办法律培训课等形式来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因此要“在企业中要大力宣传劳动法律法规,确保每位员工都懂法、用法,法制观念深埋心中。这样可以大大地防治由于不懂法而导致的劳动争议”。[2]

二、劳动者法律意识欠缺的原因探讨

1、熟人社会所养成的重许诺、轻合同的生活习惯

一些劳动者尤其是来自农村的劳动者,出门务工的机会来自于亲朋好友的介绍,用人单位的承诺时常通过层层传话获得,并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到了发生劳动争议之时,才发现用人单位所作的承诺与劳动者所认为的承诺之间存在差异。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劳动者、中间人、用人单位之间信息沟通不畅,导致了在理解层面上的误差及错位。

无论是什么原因,都意味着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之间所产生的纠纷之后没有齐全的证据来作证自己的诉求,这就使劳动者显得更加弱势。当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纠纷,也不一定总是处于强势的用人单位的问题,也不排除是劳动者自身存在问题,但无论如何,双方对于劳动事项未签署书面合同或并未留存对劳动权力义务进行约定的书面文件,总是会导致矛盾易发、多发,即便国家相关部门介入,也往往由于没有书面证据,增加了执法的成本。因此,无论是对于劳动者、用人单位,还是执法部门,缺少书面证据都不是一件好事。

2、为了能有赚钱的机会而不敢向用人单位询问用人待遇

“劳动者要报酬和雇主要绩效,使双方天然地形成博弈关系”,[3]但在博弈关系之中劳动者几乎不可能有什么优势。目前,我国总体上是一个劳动力的“买方市场”,面对劳动者对于待遇的细致询问,用人单位可能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拒绝回答,或者故意回避用人待遇的重要信息,致使劳动者处于信息劣势的状态。由于入职之时没有签署与劳动权利义务有关的合同,这都会给劳动者合法合理地维护自己权益造成诸多不便。

3、平时也没有留存证据以备不时之需的意识和能力

对于年轻的劳动者,其对信息的获取能力和留存能力都不是问题,但对于一些中老年劳动者,在这方面可能还有一些问题。其实,在日常与用人单位或其他工友的交谈之中,只要操作得当,智能手机、电子邮箱等现代通讯方式都会留存一些蛛丝马迹,而这些都可以作为伸张自己合法权益的证据。然而,一些上了年纪的劳动者,对于新事物的接受能力较弱,难以实现留存证据的目的。对于这一问题,家属或对其进行法律意识培育的有关人员,都应加强劳动者对于新的传媒工具的运用,注意留存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三、对劳动者法律意识培育的一点建议

面对劳动争议的易发、多发,当务之急就是在平时做好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培育工作,使其知晓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样,既可约束用人单位严格履行合同,在发生劳动争议之后,劳动者也可提供充足且有效的证据。对于劳动者法律意识的培育,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以“劳动节”为契机,加大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

每年5月1日“国际劳动节”,各级党委和政府都会举办一些表彰先进工作者的活动,激发整个社会对劳动者的尊重,但缺乏对劳动者进行法律意识培育的相关内容。“事前主动的预防劳动争议,而不是事后耗费庞大的资源和巨大的代价来应对和处理劳动争议,是一种效率的选择”。[4]劳动争议的事前预防,包括对劳资双方进行法律意识的培育,使之知法、懂法、用法,盡可能地杜绝矛盾的产生或用非法的方式来维权。

就目前的形势而言,与劳动者密切相关的法律规范并不多,具有代表性的就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除此之外,还有从中央到地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该部门名称由于“大部制”改革而变过多次,颁布了一系列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借助“劳动节”的契机,编写和设计一些宣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知识手册或传单,在街头巷尾免费发放给关心劳动者法律意识培育的人们,能够取得较好的宣传效果。在企业(用人单位)较为稠密的区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与用人单位积极协商,为劳动者讲解相关法律知识。

对于农民工特别是中年农民工而言,由于其学历不高、文化水平较低,进城所从事的大多是技术含量不高的工种。工作繁重,加之雇主所设置的人为障碍,这一部分人群很难及时受到法律意识培育。鉴于此,基层政府可以趁农民工节假日回家过年的机会,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育,增强其法律维权意识。对于在校学生,也应及时开展与劳动法律相关的培育。学校应该在毕业年特别是毕业前夕,开设一些讲解《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课程,以便即将毕业走向社会而参加工作的年轻劳动者能够有最基本的法律观念,从而为其合法地主张自己的权益奠定基础。

2、政府应和律师协会或高校建立相关机制,做好劳动者的法律咨询的公益活动

律师协会每年都会承担一些法律援助案件,这一机制建构运行得很好。由此,政府可以向律师协会或开设法学专业的高校购买一定的法律意识培育服务,使律师或教师每年也承担一些对劳动者进行法律意识培育的任务。同时,建立相应的咨询机构,协调各方,为劳动者咨询与之利益相关的法律知识提供方便,使劳动者通過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成本能有所下降。

此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该和高校建立协调机制,为从事劳动法研究或教育的高校教师到相关用人单位进行调研提供方便。在实践过程中,一些单位对于专家学者的调研活动态度消极,担心暴露自身所存在的问题,所以有必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做好对接工作,一则可以提高科研及教育工作的时效性,二则可以切实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实现一种良性循环。

3、劳动者应该努力提高法律意识以及运用现代传媒留存证据的能力

归根结底,劳动者法律意识的提高,最大的受益者首先是自己,因此劳动者应该以主人翁的精神,借助政府提供的平台和机遇,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平时自己遇到劳动争议之后,也应该勤向懂法律的人请教。劳动者在求职、入职之前,应该以合理的方式询问清楚用人待遇,平时应该注意留存对自己主张权益有利的证据,到了发生劳动争议之时,也应该遵循法律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不因自己作为劳动关系之中的弱者而委曲求全,也不因自己有理而突破法律的底线。作为劳动者,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用证据说话,用法律维权,才是求职和维护自身权益的长久之计。

劳动者应该学会最基本的、最常用的手机功能,例如通过拍照、截屏的方式,留存对自己有用的信息。万一发生劳动纠纷,就可以提供这些有力的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劳动关系问题仍被绝大多数中小民企认为是管理的一个难题,也是管理中最薄弱的环节之一”,[5]而劳动关系法治化以及劳动者法律意识有待提高,则是薄弱环节之中的重点之所在。在日常遇到的劳动争议之中,有理无证据,有理但维权方式却违法的情况屡见不鲜,所以务必要注重对劳动者进行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为代表的法律知识的培育,这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责任,和律师协会、某些高校建立相应的协作机制,使更多的主体也参与其中,从而为劳动者法律意识的提高贡献出一份心力。最重要的是,劳动者自身也应该加强法律意识的培育,同时注重运用最新的支付方式和信息留存方式保留证据,以防止在发生劳动争议之后缺乏申诉的主动权,从源头上降低劳动争议发生的概率,降低维权成本。

【参考文献】

[1] 罗燕.劳动争议处理[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3、8.

[2] 郭田田.劳动争议风险防范与应对[J].统计与管理,2017(5).

[3] 赵磊,刘文华.劳动关系诚信法治化建设与指引[J].中国劳动,2017(12).

[4] 肖竹.群体性劳动争议应对中的政府角色[J].行政法学研究,2014(2).

[5] 周静,程延园,向远,顾元玉,罗小凡.预防的障碍——我国企业劳动争议预防机制建设的问题与对策分析[J].行政法学研究,2014(2).

【作者简介】

申羽凡(1995—)女,陕西延安人,法学学士,国家电网延安分公司法律工作人员,从事劳动法理论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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