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背景下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研究

2018-12-08 11:41许沁怡张春玲张颢藩
商场现代化 2018年17期
关键词:税收征管互联网+互联网

许沁怡?张春玲?张颢藩

摘 要:当前“互联网+”这一新兴模式发展迅猛,其中的“互联网+商业”模式跳出了时区跨度和地域方位的限制,发展势头强劲,交易规模迅速攀升。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按照传统的税收征管办法管理难度较大。且C2C电子商务模式的交易双方均是个人,存在着纳税遵从度相对较低、交易数据信息获取难度较大的问题。因此,C2C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研究具有极大的紧迫性与现实意义。

关键词:互联网+;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

一、引言

近年来,“互联网+商业”的电子商务发展迅猛。因其降低了交易成本的同时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所以市场广阔,利润丰厚可观。《2017年世界电子商务报告》中讲到,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互联网用户市场,2017年网民规模达7.72亿人,预计2018年有16亿人至少在网上购物一次,占所有互联网用户的50%以上。同时,各类电商平台也纷纷成立,数量众多。

消费者对消费者的C2C模式购销主体均为个人的商品买卖模式,这在传统商业模式中发生极少。但在“互联网+”背景下,此模式成为了电子商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国内对此商业模式的税收征管基本属于缺失状态,所以本文针对此模式进行研究讨论,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二、C2C电子商务模式税收征管的现状

1.利益相关者对C2C税款征收持不同看法

C2C模式下的销售商与消费者均不支持进行税收征管。目前而言,C2C模式下销售商未进行正常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的占了绝大多数。成本增加、利润减少,价格竞争优势丧失等原因,使得销售商极力反对进行税收征管。同时,消费者也出于担心转嫁税负的的原因,对此持反对态度。但是传统商业从业者则强烈呼吁政府实行公平纳税,营造实体销售商与网络销售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政府部门对C2C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处于摸索阶段

2015年5月,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坚持依法治税更好服务经济发展的通知》明确要求不得专门统一进行有关电子商务的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反映出当前对电子商务的征管问题因未出台具体操作办法,容易造成征纳风险。C2C电子商务的特点之一是活动性、灵活性比较强,如果不主动进行注册登记,税务部门难以对其税务管辖地进行有效界定,难以将个人网上店铺纳入税务管理范畴,认定C2C电子商务个人网店的税务登记和税收管辖属地方面所面临的困难重重。同时,税务机关对C2C销售商的后续管理也是一大难题,因第三方无法查询网店的一系列注册信息,并且同一个人可以在不同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进行注册,目前税务部门无法进行有效查实并统计。

3.C2C电子商务模式下偷税漏税现象严重

由于C2C电子商务模式的交易双方均是自然人,主动依法交税的情况很少见,造成了税收流失严重。中央财经大学电商税收研究报告中显示,在C2C电子商务模式中少缴税收额于2012年至2016年间不断增加。以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为例,报告经过与实体店比较,测算出2015年C2C电商少缴税额介于436.6亿元至614.33亿元之间,预测了2018年少缴税数额可能会逾1000亿元。

三、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1.存在的问题

(1)纳税人普遍存在“避税”心态。在传统商业模式下,税务机关可依法对其进行处理处罚,借此提升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在C2C电子商务模式下,因为法规缺失、税收监管困难,税收遵从度较低。

(2)税务机关掌握税收相关资料和偷税漏税的证据操作性不强。C2C销售商如果未主动纳税申报,税务机关无法一一登录平台进行信息查询,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通常不会对外提供个人网店的各类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尚未对信息共享范围、信息交换方式、信息保密义务、信息使用途径等进行制定和规范。税务机关从技术性层面以及合法性层面都不具备调取网店相关涉税信息的能力和权力。

(3)税务机关还未成立针对C2C电子商务的机构和管理系统,缺乏最基本的组织架构和人员配备,要开展对C2C电子商务的正常管理困难重重,缺乏专业复合型人才税务工作人员对C2C电子商务开展有力管控。导致了税务机关不能及时跟进C2C电子商务的发展步伐并提出合理有效的管控措施,造成监管滞后。

2.成因分析

(1)工商部门没有明确个人网店的纳税义务,对个人网店没有相应的税收制度约束,开设个人网店之后是否需到税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尚未明确规定,对征收税种、征税范畴、税目、税率等内容目前相关税收法律尚未明确,也未对拒不申报纳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及相应处理手段进行界定。

(2)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建立网络数据共享机制,税务机关很难与人民银行通力合作,协调开展查询银行账户信息的工作,税务机关查询纳税人存款账户或案件涉案人储蓄存款信息时,给调查工作带来了较大不便。

(3)税务机关对于数据采集技术落后,无法与第三方实现信息交换,阻碍了税务机关与第三方的信息互联。目前,由于税务机关与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等部门尚未协商达成一致并制定相应的数据交换办法,加之数据交换系统對计算机和网络技术要求较高,所以还未展开相应的系统研发工作。

(4)对C2C电子商务的个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惩戒力度相对偏弱,因此对于经营者来说,违反税法行为的成本偏低。

四、完善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建议

1.税务部门应当在不影响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不泄露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合理有效地查询应用各类税收数据,要制定相应的税务执法证据转换规则,明确税务部门从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查询采集的电子数据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并可经过统一标准的格式转换最终打印形成纸质证据。

2.建立与第三方部门和单位的信息共享机制,丰富数据交换范畴,实现税收管理信息的彼此畅通、彼此共用,多渠道获取涉税信息。此外,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可定期将C2C电子商务涉及各个行业的市场出入情况、交易规模情况、纠纷问题情况等信息推送给税务部门,整合公检法部门的纳税人违法信息,及时将涉嫌税收违法犯罪的案件信息推送至公安部门进行立案侦查。

3.构建并改进税务部门的内部管理体制,设立电商税务稽查部门,对涉税主体进行有效监管。并组建相应的团队或机构对其实施监管,要保持与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公安部门、金融机构等第三方部门和单位的紧密联系和协作,对从事C2C电子商务的个人进行监督和管理。

4.加快电子税务局的建设,建立电子税务局之后,纳税人可在任何地点通过税务部门网站登录电子税务局办理相关涉税业务,税务机关可运用数据库分析统计纳税人纳税情况和税负信息,提高对稅收风险的检测和管控。

5.强化税务稽查力度,以高压态势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最大程度减少国家税款损失。将部分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重特大税收违法案件通过互联网进行公示,使依法纳税的观念深植于广大民众心里,提升其依法纳税的意识。

五、总结

上述建议当中,当务之急是尽快在立法层面明确对C2C电子商务进行税款征收,及时出台完善相应的管理办法和细则。然而,对C2C电子商务进行的税款征收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能够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另一方面,它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我国应在坚持税收公平、税收法定和税收中性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对C2C电子商务进行税收监管的作用,促进C2C电子商务在规范化和标准化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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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张馨月,韩道琴.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J].经济师,2016(06):129-131.

作者简介:许沁怡(1997.02- ),女,汉族,本科在读,华北理工大学管理学院,研究方向:财务管理;张春玲(1975.12- ),女,汉族,博士,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电子商务;张颢藩(1997.11- ),男,满族,本科在读,华北理工大学管理学院,研究方向: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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