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佳鹏
摘 要:本文在研究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基础上,选择电子商务中的B2C模式作为研究立足点,针对当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运用综合分析,通过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则论证,阐述消费者权益保护必要性,尝试提出构建我国电子商务模式下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体系,希望本文能对相关学者研究和有关部门立法提供一定帮助。
关键词:电子商务;B2C模式;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
一、相关概念界定
人们把商务活动电子化称作“电子商务”,应用电子信息技术到商务活动的过程,即是商务活动的电子化。就范围而言,有广义的电子商务和狭义的电子商务。其中,广义的商务活动电子化指“使用一切以电子技术手段进行的与商业有关的活动”;狭义的商务活动电子化,仅仅指“基于互联网这个平台实现商业交易电子化的行为”,也就是“线上交易”。这也是当前商务模式中最被看好、发展最快的商务模式。实际上,伴随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为了开拓出的应用空间更加的广阔,在赋予更多新含义的基础上,电子商务也在不断拓宽和充实自己的外延和内涵。
B2C是电子商务活动发展最快速的模式,在电子商务中以其广泛性最被消费者所认知和接触,在应用普及程度上,也是消费者最常见到的模式。这种经营者和消费者无需见面,直接进行产品销售和服务提供的经营方式,以其低成本和高效率,迅速占据零售市场,成为近十年间发展最惊人,成果最激动人心的电商模式。因此,基于B2C模式基数上,对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进行探索,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经济意义。
二、B2C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原则
1.平等原则与公平原则
在任何时代任何活动中,公平公正都是一个困扰各界的问题,特别是在以网络为媒介的电子商务法律中,如何确保法律的公正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平衡,体现的越发明显。
消费者和經营者作为经济学中的基本主体,存在于一切商务活动中。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地位,在法律中是平等的,但是在经济中却是不平等的。本应在商品交易中保持平等对应的两个主体,却往往呈现出消费者势弱的现象。电子商务在给消费者提供了更为广泛的选择和更加人性化的服务的基础上,也使得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等进一步扩大,加重了消费者的弱势地位。
就法律意义而言,交易公平的前提是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从社会责任角度出发,B2C中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已经成为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当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实际地位不在对等的时候,B2C交易中自然不可能实现社会平等;若追求形式上的平等,强行对消费者和经营者提供同等的保护,其实质违背了公平原则。
与此同时,保护消费者权益也不能脱离社会发展,一切都要建立在经济基础上。虽然经营者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行为,已经拓展到整个消费者阶层,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坏,但是如果因此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过度,也会造成经营者过分谨慎、市场低迷,最终消费者反而自食苦果。
因此,在B2C模式下,坚持平等原则与公平原则,必须实行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完美平衡,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要保障经营者业务和发展水平的相适应,避免因为对经营者义务的加重,导致其效益下降甚至最终消亡。要达到这一点,不仅仅需要制定相关法规,还需要提供适当的监控,更需要行政和人民共同的鼓励和引导。
2.自律原则与他律原则
作为消费者权益最有力的救济,立法和司法保护所具备的强制性使得法律成为消费者维权的有效的途径之一。然而,其面对新事物和新问题时的滞后性,又使得消费者维权时往往束手无策。国家与政府尽管能出面对电商平台和B2C的经营者进行强制管理,但是面对B2C电子商务的技术发展与专业特点,常常疲于应对。由此得出,外部的监督虽然能够保证了B2C模式一定程度的平等原则与公平原则,但是要与电子商务共同发展,还需要其行业内部实现一套较为完整的体系和模式,即自律原则。
相比起他律的高压管控,自律原则的效果有时更为明显。一方面,自律原则其本质是对本行业的共同利益的维护,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其实也是对经营者自身发展的保护,如果让消费者对B2C经营者失去信任,B2C经营者也很难继续发展扩大。另一方面,自律原则的核心虽然是对消费者权益的尊重与保护,但是其发展目标与B2C电子商务经营者是一致的,符合各界的期望。
因此,电子商务B2C模式,不仅需要来自国家、政府和社会的监督以及司法保护这样的他律原则,更是需要本行业内多角度的综合保护与调整这样的自律原则。只有遵循两种保护原则,才能在公平和平等原则的基础上,构建出真正的电子商务B2C模式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体系,并且在促进行业自律的基础上,完成对该体系的完善和强化。
三、电子商务模式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1.B2C模式的特殊性导致了消费者的交易弱势
消费者权利的弊端根源在于网络的特点。可以说,正是因为具有传统商业模式所没有的全球性、虚拟性、开放性和高度技术性等特点,依靠着电子信息技术下的网络,电子商务的优势无可比拟。在突破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的同时,也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构成了巨大威胁。网络空间虽然是现实社会的延伸,但它的利益和责任可以归于真实的个人,但在B2C模式下的电子商务中,独特的属性使得这种归属变得困难。通过这种方式,操作者可以利用这些特性来逃避对消费者的义务。
2.传统诉讼模式的不适应性导致了消费者的维权弱势
电子商务是一个新生事物,法律的滞后使得没有法律来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的权益。现行《网上银行管理暂行办法》、《仲裁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事诉讼法》、《产品质量法》等都主要以传统交易形式调整。因此,很难在消费者纠纷中援以上述法律法规来保障消费者权益,也没有相应的救济方案来保障消费者权益。事实上,如果权利的确立不受救济通道的保障,则等同于装饰。它只能在规定中空置,不能转化为现实。因此,由于缺乏司法保护和救济不力,已经处于弱势的消费者不可避免地会加重维权弱势的发展。
3.网络交易环境的不健全加剧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艰难处境
由于我国电子商务较晚的起步,B2C模式还处于一种发展初期的新兴商务活动的状态,交易环境的不够健全,加剧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处境的艰难。具体表现在缺少相关法律法规、缺少相应监督措施、缺少全社会的信用体系以及缺少对电子商务B2C模式认知与了解。此外,还包括商业信任机制与第三方交易主体的责任承担问题、经营者的门槛过低(缺少对资金、办公场所和员工任用的限制)问题、消费者自我保护水平较低的问题等,总而言之,在实践中,由于网络交易环境的不健全,导致消费者维权难上加难。
四、构建我国电子商务模式下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体系
1.明确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权利义务
在任何一种法律关系中,义务和权利始终是对立统一的。在消费者权利与经营者义务之间,前者的实现来自于后者的落实,后者的落实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前者的实现。换句话说,消费者的消费需求的增长,消费行为的变化,促进了经营者利益的增长,实现了经营者的权利。与此同时,确认消费者义务制约消费者权利的重要手段,是对消费者权益自我保护的满足。在实践中,利益协调是不同阶级之间权力对比的标志,立法者只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某些利益和促进其他利益,这种管理状态是一种自我平衡的客观要求。
在这种客观要求的基础上,为了使大多数人的基本利益得到保障,就需要立法者从社会利益出发,在立法的时候做出适当的判断和利益关系。在电子商务B2C中,为了促进消费者和经营者共同的利益发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就需要立法者从消费者的基本利益出发,运用综合手段,在长期的市场经济的发展中,以行政和法律干涉经济关系,保持利益平衡,促进市场繁荣,最后达到权利和义务相平衡的目的。
因此,《消費者权益保护法》是一个科学的法律法规,它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和经营者的绝对权利和绝对义务,相反,正是基于特殊保护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映了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2.提供便捷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
对B2C模式下,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除了从法律上和制度给予保证外,还要提供便捷有效的制度,解决交易中的争议行为,赋予消费者诉讼救济的权利。如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纠纷不能得到及时的解决,消费者会失去对于电子商务的信心,而失去了消费者的信任,B2C也就失去了市场发展的动力。因此,有必要提供便捷低成本的救济选择给消费者,并且尽快健全该模式以适应消费者的救济需求。
在解决纠纷的机制中,为适应电子商务B2C模式,针对电子商务B2C模式的即时性、跨境性和自治性的特点,借鉴国际立法,建立和完善在线争议解决机制,是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救济的重要方式。
在我国目前的纠纷解决机制中,诉讼和ODR在线争议解决机制是最主要也是最有效的两种机制。前者是保持了权威性,后者保持了灵活性,能够基本适应我国B2C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和经营者带来的纠纷。
3.营造良好的交易环境
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需要政府各部门,完善网络应用体系,建立市场监督机制,针对电子商务的司法制度及立法共同努力,相互配合,才能营造良好的交易环境。为了给消费者提供一个诚信健康、有序安全的B2C环境,需要以法律制度为基础,信用评级为框架,电子认证为辅助的商业信用体系,综合多方面的力量,结合政府相关部门、消费阶层、行业组织及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
我国市场经济尚处于初级阶段,来自政府的监管力度强弱,有助于消费者权益损坏情况的减少,对消费者权益情况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对传统商务活动进行监管的时候我国通常采取的是登记注册制度以及严格的日常监督工作。但是政府监管工作在面对电子商务B2C的独特性时,面临巨大的来自新兴行业的挑战。为此,要发挥国家管理者的职能,行使公权力的力量,对可能存在于或者已经存在电子商务B2C中的消费者权益侵害问题,需要在对现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下,遵循依法监管、联合监管,对网络及服务的监管要透明化,这才是营造良好电子商务B2C环境的主要途径。
五、结语
综上所述,整个社会交易模式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得到了极大改变,以网络为运行平台的商务活动带来的冲击严重影响了现行法律体制。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传统交易被电子商务所取代,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电子商务的发展表现出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从工业经济到网络经济,电子商务标志着人类网络消费时代的降临。然而,电子商务B2C先天上的不足,以及法律的滞后性等,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带来诸多不确定因素,网络消费投诉及解决已经站在舆论风口浪尖上。在本文中,对电子商务B2C模式下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的研究,表明这是一项系统的工程,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协作,采取符合规则且行之有效的措施,才能实现对整个电子商务环境的改善。唯有如此,才能解决现存的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问题,才能支持电子商务B2C模式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张秋菊.浅析我国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J].商场现代化,2017(14):101-102.
[2]郭姗姗.电子商务环境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西北大学,2017.
[3]王瑞山.电子商务视域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思考[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7,16(10):36-37.
[4]齐美玉.C2C模式网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6.
[5]樊丽霞.浅论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J].经贸实践,2016(03):317-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