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莹
近年来,转押车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上越来越常见。对于很多有用车需求而不愿意买车、租车的人,或者喜欢频繁换车的人来说,转押车成为一个不错的选择。虽然不能过户,但是接手这种车价格低、手续简便,不但能用而且不想用的时候还能继续转押给下家收回资金。但与此同时,转押车的来源是否合法就成了关键,如果车辆是盗抢车,或者是一些不法分子以租车名义诈骗的车,就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据媒体报道,江苏等地已查获多起以租车名义诈骗并通过转押实现销赃获利的案件。
缐女士经人介绍,得知江某有一辆大众帕萨特轿车转押。江某介绍,这辆车是车主竹某质押给他的,现竹某因债务到期无力还款,便以车抵债。江某向缐女士出示了车辆行驶证以及车主曾委托办理车辆抵押借款的授权委托书。随后,双方签订转押协议约定了转押价,江某保证该车不是盗抢、租赁车。同时双方口头约定,如车主赎车,缐女士应全力配合。协议签订后,缐女士支付转押款并将车开走。车辆使用8个月后,在行驶时被警察拦截并扣押。经公安机关告知,缐女士得知该车系诈骗涉案车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中查明,车主竹某并不认识江某,与江某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涉案车辆是被犯罪嫌疑人韩某诈骗的,车主竹某已经报案处理。据江某所述,这辆车他也是通过转押方式从上家处得来,相关凭证是上家一同交付的。法院经审理认为,江某以签订转押协议的形式处分涉案车辆的行为,属无权处分,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在权利人竹某拒绝追认,且江某在订立合同后亦未取得处分权的情况下,江某与缐某签订的转押协议应属无效。
实践中,转押双方多以签订书面协议的方式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对于这种转押协议,当事人通常对其法律性质并不清楚,甚至分不清质押和抵押的区别。实际上,作为一种新的二手车流转方式,法律理论和实践层面也尚无论述和定性。从形式上来看,车辆转押是平等主体之间就转移车辆占有和使用权所达成的协议,属于广义上的合同关系。因法律并没有对转押协议设有规范并赋予特定的名称,所以属于无名合同的类型。现实生活中,无名合同广泛存在并且在现代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合同可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的合同。那么,车辆转押协议在何种情况下有效,何种情况下无效或者效力待定呢?这个问题的解决,就需要明确转押行为的模式是什么,有无对其进行法律调整的价值,以及如有价值,应该如何对其使用法律进行调整。
承认车辆转押的民事行为性质,前提是转押车不是非法来源,而是转押人合法占有并且有权转押的车辆。依据案例和实践中应用的转押协议文本,合法的车辆转押行为模式可以提炼概括为:首先,转押人,也就是车辆转手人,应对车辆所有人依法享有债权,该转押车是对债权的担保,因转押车由转押人直接占有,车辆的性质应是质押物而非抵押物;其次,经过车辆所有人授权或同意,转押人有权对车辆进行转押,以收取转押款的方式实现其债权;第三,转押人与收车人,也就是转押权人,双方达成合意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转押权人依约支付转押款后就取得了车辆占有、使用、收益和继续转押给下家的权利;第四,转押人应保证车辆符合约定的用途,不是盗窃、租赁车,并将其对车辆所有人享有债权、质权的凭证,车辆所有人授权可以转押的文件,以及车辆权属证书等连同车辆一起交付给转押权人;第五,转押权人应该认真审查这些材料,然后接手车辆;第六,转押权人应该正当使用车辆,并承担转押后产生的车辆违章、事故等责任;第七,车辆可以继续转押,如果车辆所有人想要赎回车辆,不应该再找第一手的转押人,应该直接向最后一手转押权人,也就是车辆实际占有人提出;第八,最后一手转押权人不能拒绝车辆所有人赎车的请求,双方应公平协商确定赎车的费用,所有权人支付该费用后,即可取回车辆。
对于转押人、转押权人、车辆所有人这三方当事人来说,合法的转押能够充分实现车辆的使用和变现价值,并兼顾各方实际利益。具体表现在:转押人可通过转押迅速出手质押车辆,以收取转押款的方式实现其债权;转押权人则以低于二手车市场交易价格的费用取得车辆,并可使用和收益,还可继续转押给下家实现变现;对于车辆所有人而言,其债务履行期限随着车辆层层转押不断延后,并可实现以质押车辆使用权抵消部分债务的效果,这表现在其赎车时需要支付的费用可能低于最初的债务金额。应该说,转押突破了质押物不能使用和收益造成的应用局限性。相比于放任质押车辆闲置和贬值,转押更能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在不违反强制性规范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应该对车辆转押行为的生效条件进行明确,实现当事人的合同目的。
作为一种无名合同,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参照与其最为相似的合同或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转押协议与转质合同、质押车租赁合同、债权让与合同均有相似之处,同时存在明显的区别:与转质合同的相似之处在于,转押人和转质人均为车辆质权人,均转移车辆的占有。主要区别在于合同目的不同,转押协议目的是有偿转让车辆占有和使用的权利,转质合同的目的是质权人为自己的债务向第三人提供担保。另外,转押协议履行后,如车辆所有人欲取回车辆,应向转押权人主张。转质合同的履行对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产生影响,如车辆所有人欲取回车辆,仍向质权人主张并清偿债务。
与质押车租赁合同的相似之处在于,合同目的有偿转移车辆占有和使用权,租赁合同中关于出租人的交付义务、承租人的按约定使用义务等规定在转押关系中亦适用。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转押权人占有和使用车辆无明确期限,而租赁有明确的期限。另外,转押关系中一般约定转押人对车辆交付后的正常损耗、违章、事故等概不负责。而租赁关系中由出租人承担租赁合同存续期间车辆维修保养的义务,以及车辆正常损耗的损失。
与债权让与合同相比,其实质法律关系最为类似,债权让与也是质押车合法转移的法律依据。转押关系中的车辆所有人、转押人和转押权人,分别对应债权让与中的债务人、债权人、受让人。因债的关系不失统一性,债权让与合同的标的是债权及从属于该债权的从权利。当该从权利为车辆质权时,则与车辆转押相似。但转押的车辆权利不仅有质权,还有车辆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车辆转押实质上就是车辆质权随着债权的金钱义务给付请求权一同转让给转押权人。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债权让与目的是转移债权,侧重于债权本身。而转押协议的目的是转让车辆占有和使用权,侧重于车辆使用权和变现价值。另外,债权让与合同转让的是车辆质权,受让人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不能擅自使用和收益。同时,债权让与合同中债权金额是确定的,不因转让而变化。而转押关系中,随着车辆层层转押和使用,车辆价值不断减损,转押金额可能不断降低,车辆所有人主张赎回车辆时的对价也随之发生变化,具有不确定性。
车辆转押行为的生效除满足当事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生效要件外,按照无名合同的类推适用方法,应类推适用与其最为相似的转质、租赁、债权让与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而确定其生效条件。具体应满足以下条件:1.签订书面转押协议,对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2.转押人应对车辆所有人享有真实有效的债权及从属于该债权的车辆质权,这是转押的前提。3.车辆所有人授权或同意,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或债权到期不能清偿的情况下,转押人有权对其占有的质押车辆进行转押,这是转押行为有效或效力待定的标准。如果转押时未能获得车辆所有人的授权或同意,转押人为无权处分,转押协议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如订立合同后也未能获得车辆所有人的追认或同意,转押协议无效。4.转押人对车辆所有人享有的债权是可以转让的,债权不存在根据其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形。5.不存在法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如转押人将租赁车辆或非法来源的车辆转押,以伪造权利凭证、虚假陈述等方式使对方相信其有权处分,如损害国家利益则转押协议无效。如双方均明知车辆非合法债权质押物而转押,构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转押协议无效。如转押协议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也属于无效。
转押协议无效后,因转押的财产权利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故不适用善意取得,当事人应各自返还车辆和转押款,并根据各自过错承担责任。如车辆所有人可要求转押人承担擅自转押造成的车辆毁损、灭失的责任;也可以要求恶意串通的转押人和转押权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或要求转押权人支付车辆转押期间的使用费用等。需要特别提示的是,接手转押车务必要谨慎审查相关权利凭证,以免触犯刑法。鉴于犯罪分子租车诈骗后通过转押变现销赃呈多发态势,在接手转押车时要认真审查车辆来源,以免接手非法车辆。如果未尽到仔细审查相关权利凭证的义务,或对相关凭证系伪造心知肚明,如有证据证明明知车辆系犯罪所得而接手,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