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志文 刘津宁 付金 赵伊东
2018年10月24日,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北京都市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九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一案在北京四中院公开宣判。法院一审判决确认两被告对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都市芳园小区内人工湖实施的改造绿化行为,并对上述经改造绿化的环境负有维护义务,不得在该区域内实施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行为,同时驳回原告“自然之友”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系北京市首例由公益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涉案湖泊区域的施工作业,不得继续倾倒渣土等固体废物,不得继续破坏原有生态,并赔偿自涉案湖泊区域植物群落、湿地生态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态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费,以用于北京市昌平区湿地保护等公益事业。法院公告了本案受理情况。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北京环鸣律师事务所支持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涉案湖区改造活动的价值判断应当以改造完成之后改造对象的生态服务价值为标准。原环境资源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及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作出的鉴定评估报告中明确载明,改造后评估区已采取恢复措施的服务价值超出了受损害的服务价值,不需要再采取其他生态恢复措施,因此涉案湖区在改造完成时已符合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要求。同时,根据有关行政机关提供证据表明,被告的填湖绿化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其改造结果有益于消除隐患、改善环境,无需承担民事责任。故综合本案审理情况,北京四中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宣判结束后,原告未明确表示是否提起上诉。被告表示接受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