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娟
在201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中,组织20余名学生带作弊器进入考场作弊的鲁某,因是在缓刑期间再次作案,被撤销缓刑。10月12日,北京市通州区法院以鲁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其他被告人分别获2年或缓刑不等的刑罚。早在2016年10月,鲁某就曾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河北省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015年起,鲁某陆续通过培训机构招收有作弊需求的考生,并在会计专业资格考试中组织作弊。2017年3月至9月间,鲁某本人或伙同代某,以每名考生收取人民币1.8万元的价格(预先支付定金5000元),通过招生代理人袁某等5人招收考生,代理人又向考生收取1.5万元至6万元不等的费用。备考期间,鲁某购买作弊器材后,伙同代某对考生进行考前培训、发放作弊器材,并在北京某学院考点附近放置用于作弊的信号发射器。
2017年9月9日,鲁某指使考生张某佩戴微型摄像头等作弊器材进入考场,当日上午,民警接举报后将7名被告人陆续控制,同时在考场内查获使用作弊设备的考生20余名。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鲁某、代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被告人袁某、贾某、张某、赵某、刘某明知被告人鲁某、代某组织考生作弊仍分别为二人招收、介绍考生参与考试作弊,并从中牟利,7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该案的具体情节,通州法院依法决定对被告人袁某、贾某、张某、刘某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