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仙姜
(福建商学院,福建 福州 350012)
随着全球贸易的竞争日益激烈,市场格局已由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结算方式的便利性与否成为顺利签订合同的竞争手段,T/T作为一种最为便捷、高效的结算方式,具有手续简单、所需时间少、灵活方便、费用低等特征,为双方的贸易往来提供了便利,增多了贸易机会,受到买卖双方的青睐。因此,T/T结算已经成为我国大宗进出口贸易的主要结算方式。
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简称T/T)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拍发加押电报(TEST/KEY)或电传(TELEX)或SWIFT电文给在另一个国家的分行或代理行(汇入行),指示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付款方式。
由于SWIFT(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UNICATION环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具有传递速度快、准确性强、收费合理、操作规范及方便等特点,因此,SWIFT 通讯方式已被各国广泛应用,并逐渐取代电报/电传。电汇方式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快捷安全,手续简单,有利于卖方资金的周转。
T/T是汇付的一种方式,属于商业信用。由于银行在办理汇付业务时并不处理买卖双方有关货物转移的单据,更不提供信用担保,只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提供转账服务,所以国际汇付业务具有简便、快捷、费用低等特点。正是由于这一特点,使得国际汇付业务在国际结算中所占比重处于稳步上升的趋势。买卖双方合同的履行、货款的收付完全依靠买卖双方的信誉。卖方能否及时安全收到货款,完全取决于买方的信誉。如果买方信誉欠佳,卖方可能货款两空。
在实际业务中,买方通常以市场行情的好坏来决定是否付款,对合同条款的规定不够重视,而卖方又因为跨国索赔产生高额的索赔费用以及复杂的手续而放弃追索权,最终导致货款无法按时收回。因而,我们必须充分认识T/T结算方式存在的风险。
在常用的外贸结算方式T/T、D/P、D/A、L/C中,T/T方式被认为是最及时的方式,但采用这种结算方式对卖方来说也隐藏着较多的收汇风险。
T/T在外贸中比较常见的做法有三种:前T/T(预付货款),前T/T与凭提单复印件相结合,后T/T(货到付款)。
这种结算方式对卖方来说风险最小,对买方来说风险最大,一般买方难以接受,合同难以成交。但是,如果采用这种结算方式成交,对卖方来说依然存在收汇风险。
首先,要注意货款到账和货款已汇出的概念区别,买方有时会以货款已汇出为由要求卖方发货,卖方在看到买方发来的汇款底单后直接发货,而对买方提供的汇款底单是否正确无误未加鉴别,比如买方故意填错一个字母,导致货款不能入卖方的账户,而买方在收到正本提单后,直接要求汇出银行退款,在此情况下,对卖方来说最终货款两空。
另外,对卖方来说还要注意电汇收据是否真实有效。T/T结算是由买方向银行提出申请,银行接收后开出收据交付给买方,再由买方将电子形式的收据传真给卖方,卖方再发放货物。如果买方弄虚作假捏造或篡改电子凭证,如:加盖假的银行印章的进账单或者经过涂改、伪造的汇款委托书传真文件等,对卖方称自己已经支付了货款,骗取卖方发出货物,汇款实际未汇出,使卖方面临着重大的经济损失。
这种结算方式最为常见,通常做法是:预付货款(30%)+余款(70%)at sight of Copy B/L。
在这种付款方式下,买卖合同签订后,买方随即将30%的货款作为定金支付给卖方,卖方装运货物后,将提单复印件传真给买方,买方确认货物已发后将余款电汇卖方,卖方收到剩余款项后将全套正本提单寄交买方提货。这种方式既保证了卖方的利益,也降低了买方的风险。
在使用这种结算方式时,应注意买方弃货和货代公司无单放货的情形。
1.买方弃货
当进口国政策发生变化,买方利益受损时,买方有可能寻找各种理由弃货,给卖方带来巨大的收汇风险。
有些进口国海关规定进口退货或转卖必须征得买方同意,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买方故意以各种理由拖延或不办理清关手续,也不付款给卖方,更不同意卖方退货或转卖,使得货物长期滞留在目的港;而有些国家目的港规定不接受退运或者货物堆放超过一定期限未提货就不再允许退货,且会进行强制拍卖的规定。在市场行情下跌时,买方会利用这些港口规定故意弃货,迫使卖方降价处理或者买方等到海关拍卖时再以最低价格获得此批货物。
2.货代公司无单放货
卖方虽然手持正本提单,但买方有时无需正本提单也能拿到货物。例如买卖合同采用FOB术语成交,由买方租船订舱,如果货代协助买方无单放货或私自放单给买方提货,那么买方可在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就把货物提走。卖方实际上丧失了货物的所有权,可能导致货款两空。
而南美一些国家如巴西、尼加拉瓜、危地马拉、洪都拉斯、萨尔瓦多、哥斯达黎加、多米尼加、委内瑞拉等国家的法律规定,如果记名提单上的收货人是实际买方,他可以凭提单副本提货。在与这些国家的进口商进行交易,就必须收到全款后才能发送提单复印件或者背书提单不得为记名提单。
3.汇率变动风险
一笔买卖合同从成交到实际收回货款往往要经历3—6个月时间,时间越长,汇率变动的可能性越大,这往往会给交易的某一方带来明显的经济损失。如果买方需要用本币换取美元支付,而本币相对美元贬值,贬值幅度超过商品预期利润,进口商品的利润无法抵偿买方因汇率变动带来的损失,这时买方有可能直接弃货。
在这种结算方式下, 卖方在没有收到买方支付任何货款的情况下,将代表物权凭证的全套货运单据交给买方,让买方提取货物后再将全部货款以电汇的形式付给卖方,卖方能否收到货款,完全依赖买方的个人信用。这种付款方式,实际上是卖方提供给买方的一种信用,对买方最为有利,对卖方最为不利。这种结算方式下,特别容易产生买方拒付货款、拒绝提货而产生运输、仓储、货款等巨额资金损失的情形。因此一般情况下不使用这种结算方式。
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一般要对客户的信用提前进行等级评估,并对双方的资产现状和实力进行综合对比分析。选择一个双方都满意的,符合双方利益的预付款比例。预付货款一般是总货款的30%,如果提高预付货款的比例,卖方收汇风险就相应降低。对于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政治环境动荡或者遇到汇率大幅下跌等情况,建议采用预付货款结算方式。
如果货款金额较大,而且又不能分批交货时,尽量不要用T/T结算方式。因为货款金额较大时,买卖双方无法保证对货物和货款的最终安排,可能因市场的变化较大而放弃交易,导致另一方受到较大损失。对于大单交易而又要采用T/T结算时,要釆取“分批出运,分批结算”的方式来降低结算风险[5]。
为了保证T/T结算方式下收汇安全,出口企业可以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来降低出口企业收汇风险。
出口信用保险是承保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的过程中因进口商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的一种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性政策性保险业务。不以追逐利润为主要目的,而在于鼓励本国出口贸易,并有效降低收汇风险。在电汇业务中,卖方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以后,将买方不付款所带来的经济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对于卖方来说,可以减少收汇风险。
在买卖合同支付条款中,应明确规定具体付款期限,如明确规定“见提单复印件 3—5日内支付尾款”,明确的付款期限为卖方催收货款提供了正当理由,也避免了买方延迟支付尾款的情况。对于恶意拖欠尾款的客户,也可以根据这项条款进行索赔。另外,在邮寄正本提单前一定要确认货款已经真正汇出,从而规避买方在获得正本提单后立即撤销汇款的风险。
采用T/T结算方式,不宜采用空运、铁路运输等运输方式,因为这些运输方式所取得运输单据不是物权凭证,卖方一旦出运货物就丧失了货物所有权,买方不需要正本货运单据就可以提货,对卖方收汇安全带来隐患。
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大多数国家凭正本提单提货,船务公司也是凭海运提单交接货物,海运提单成为约束买方付款赎单的有效工具。海运提单的物权凭证体现在提单“收货人”栏,卖方为了控制物权,要在“收货人”栏填写“To Order”或者“To Order of Shipper”,而不应写上买方具体公司名称,等到相关货款到账以后再通过背书方式转让提单的物权。卖方在扫描提单给客户时,要注意把提单号和集装箱货柜号等重要信息进行遮挡。如果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买方仍不付尾款,卖方可以凭着自己手中的提单办理退运手续,而不必征得买方同意。
贸易术语尽量选用CIF贸易术语成交,避免采用 FOB 或 CFR 术语。在 CIF 条件下,由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容易控制货物的所有权,但要注意尽量使用自己的货运代理商,卖方可随时随地对货物的物流运输状态保持跟踪,以防买方和船务公司勾结导致货款两空。有些买方故意以卖方指定的货代运输价格太高为由,将自己的货代推荐给卖方,如果卖方直接使用买方推荐的货代,有可能出现买方与其指定货代之间的无单放货现象。
在CIF 术语下由卖方自行投保并掌握保险单据,货物运输途中一旦发生损失,卖方可以凭借保单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从而避免由于买方拒绝接收货物, 而货物又在途中出险而导致的货款两空的情况。如不得已采用FOB或CFR两种术语成交,为避免买方拒绝付款提货,卖方应当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T/T结算方式给中小外贸企业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因而,出口企业要有风险意识,要特别注意买方的商业信誉和可能出现的收汇风险,通过采取合理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风险,保证及时安全收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