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锐良,何华章,苏忠海,孙 岩
(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广东 东莞 523047)
2016年9月4日,一辆无号牌踏板式两轮摩托车(以下简称甲车)与一辆停驻的重型厢式货车(以下简称乙车)发生碰撞,造成甲车上勾某、无名氏死亡。
甲车车身导流饰罩颜色为白色,前导流罩及仪表盘饰罩整体破损缺失。转向立柱及方向把见由前向后挤压变形,并与鞍座前部产生运动干涉。方向把右部向左上挤压弯折变形伴刮擦痕,握把把套缺失。乙车车身颜色为深蓝色,货厢后侧左部下侧防护装置距地高68.5 cm~83 cm范围内见由后向前挤压变形伴撞击刮擦痕迹,表层深蓝色涂层局部呈减层,局部黏附白色油漆类物质,与其相邻的左后组合灯灯罩局部见破损。货厢左侧后部距地高117cm~139 cm、距其后端0 cm~34 cm范围内见由后向前走向的片状擦拭痕迹,表层灰尘呈减层。
勾某额部6 cm×3 cm挫伤,右眉弓3 cm×1 cm挫伤,右颞部8 cm×7 cm挫伤,右颧部4 cm×3 cm挫伤,右耳廓3 cm×1 cm挫伤,口腔、鼻腔有血迹。右侧胸部、右腹部大片挫伤、裂伤,右侧肋骨多发骨折,右腹股沟27 cm×6 cm挫伤,左腹部片状挫伤;左上臂中下段12cm×1cm挫伤,左腕背3cm×2cm挫伤,左手背多发挫伤,左膝部3 cm×1 cm挫伤,右上臂上段片状挫伤,右手背散在挫伤,右大腿中段片状挫伤,右大腿下段前侧2cm×2cm挫伤,右膝部4cm×3cm挫伤,右小腿上段前侧5cm×3cm挫伤。
无名氏口腔、鼻腔、右侧外耳道有血迹;脊柱腰段4cm×3cm挫伤,右腰部1cm×1cm挫伤;右大腿下段前侧2 cm×1 cm挫伤,右膝内侧3 cm×1 cm挫伤。
交警部门及目击者拍摄的现场照片检验:甲车前轮及车身前部踏板卡于乙车左后轮与左侧后部工具箱之间,勾某倒于乙车左后轮左侧相邻面上,无名氏倒于勾某左侧路面。
通过案例确定典型碰撞形态下的两轮摩托车驾乘关系,阐述两轮摩托车在典型碰撞形态下因驾驶员与后座乘员的位置姿态、应激状态、运动惯性及驾乘车辆构造的不同,在碰撞过程中所形成的损伤形态、损伤程度、损伤部位具有特异性,从而总结出典型碰撞形态下两轮摩托车驾乘人员判断的要点。
(1)甲车前部(图1)检见的受损痕迹在接触部位、痕迹形态、痕迹形成机理及受力方向等方面具有正面碰撞所形成的痕迹特征,结合乙车货厢后侧左部下侧防护装置检见的痕迹(图2)及现场照片反映甲车最终位置与乙车后侧左部之间的相对距离(图3)分析,上述两车痕迹在痕迹形态、痕迹形成机理、受力方向、附着物及空间位置关系等方面,符合甲车正面与乙车后侧左部及左侧后部发生碰撞形成。(2)乙车货厢左侧后部检见的擦拭痕迹,在痕迹形态、痕迹形成机理及物质增减形态方面具有与软性客体(如人体)发生接触、碰撞所形成的特征。结合甲乙两车碰撞形态分析,乙车货厢左侧后部的擦拭痕迹在接触部位、受力方向及空间位置关系方面符合碰撞中与甲车车上人员接触形成。(3)根据甲乙两车碰撞形态分析,甲车受损痕迹主要集中于该车前部,为主要碰撞受力点。事发时位于该车前座人员,碰撞瞬间其身体前侧(如头面部、胸腹部)容易在甲乙两车的共同作用下形成正面撞击损伤;同时,其双下肢前侧亦容易在碰撞中受甲车前部机件的挤压作用形成相应的损伤。而位于后座人员,由于前座人员的遮挡作用,其身体前侧不具备形成正面撞击伤的条件,可在因身体支点较少、惯性较大的情况下摔跌于车外,形成摔跌伤。通过对勾某、无名氏两人损伤部位、形态及致伤方式进行比较、分析,勾某损伤主要分布于身体前侧,右侧胸腹部大面积挫伤、右侧肋骨多发骨折、右腹股沟挫伤、左腹部片状挫伤,在损伤部位、损伤形态及致伤方式上具备在碰撞中与甲车转向部件及饰罩部件相互挤压作用形成的损伤特征,其中胸腹部中部偏右的片状挫伤呈纵向集中分布,在损伤部位、损伤形态方面反映出向左上挤压弯折变形并向后挤压移位的方向把右部为致伤物的特点(图4~5),符合在该起事故形态下位于甲车前座人员所形成的损伤特征。另外,根据勾某双手手背检见的挫伤亦能印证事发时其位于甲车前座,因双手操纵方向把而与前部机件作用形成。而无名氏胸腹部未见明显外伤(图6),符合其事发时位于甲车后座,在前座人员的遮挡作用下,未与车辆发生直接碰撞,口腔、鼻腔、右侧外耳道有血迹提示颅底骨折,具有摔跌伤特征。
综上所述,结合目击者拍摄的现场照片中对勾某、无名氏两人倒地位置于甲车之间的空间距离(图7)反映判断,事发时勾某位于甲车前座,为该车驾车人可以成立。
图2 乙车货厢后侧左部下侧防护装置痕迹
图3 现场甲乙两车的相对距离
图4 甲车方向把右部受损形态
图5 勾某身体前侧损伤形态
图6 无名氏胸腹部未见外伤
(1)碰撞形态是指对发生过碰撞的涉案车辆与其他客体物(人体、车辆、地面或者其他固定物等)的相关痕迹进行检验分析后,从而判断出涉案车辆与其它客体物(人体、车辆、地面或者其他固定物等)碰撞的部位、角度、运动过程等信息[1]。两轮摩托车常见的典型碰撞形态可分为正面碰撞、侧面碰撞及追尾碰撞。对于不同碰撞形态下的摩托车事故,因驾驶员与后座乘员的位置、姿势、惯性大小和应激状态不同,形成的损伤及运动姿态亦不同。
图7 人车之间的空间距离
(2)在两轮摩托车正面碰撞事故中,碰撞受力点主要集中于车体前部,受力过程为前方运动受阻,摩托车驾驶员在惯性作用下继续向前运动、身体前倾,而后座乘员受到摩托车后部上翘抬升作用会沿着身体前倾的驾驶员背部向斜上方抛出。因此,在正面碰撞形态下,撞击性损伤常见于摩托车驾驶员,摔跌伤和碾压伤多见于摩托车后座乘员[2]。由于摩托车驾驶员四肢与摩托车车体、车把有较紧密的联系,支点较后座乘员多,在发生事故时摩托车部件常在驾驶员身体的特定部位造成损伤,其损伤的位置、形态与致伤部件相吻合[3],包括方向把手把所致指掌关节或大鱼际损伤、油箱所致会阴部或两大腿内侧的损伤、仪表盘及方向把等前侧部件所致胸腹部损伤等。案例中甲车为踏板式车身构造,勾某胸腹部挫、裂伤及右侧肋骨多发骨折可以与甲车转向部件及饰罩部件相互挤压作用形成。无名氏胸腹部无明显外伤,符合在前座人员的遮挡作用下形成,不具备在该起事故形态下位于驾驶位人员所形成的特征性损伤。另外,在较大的运动受阻状态下,驾驶员与后座乘员因位置、支点不同,碰撞后身体的运动姿态、抛出轨迹也有所差异,可通过现场人车最终倒地位置之间的空间距离进一步分析判断驾乘关系,如案例中目击者拍摄的现场照片对勾某、无名氏两人倒地位置于甲车之间的相对位置反映。
(3)在两轮摩托车侧面碰撞或追尾碰撞事故中,应在明确两车具体碰撞部位的基础上,区分摩托车车上人员是否受到直接碰撞和可能形成的不同受伤情况,并结合涉案人员的损伤特点寻找对应致伤物。对于侧面碰撞的踏板式摩托车,可根据前后座人员下肢、会阴区所处的位置及其接触物的不同,分析不同的损伤机理。其前座驾驶人两腿间无异物,且处于相对隐蔽位置;后坐骑跨式座位的乘坐人的腿部则比较暴露,碰撞或倒地时下肢和会阴部的内外侧往往都会形成骑跨式损伤痕迹[4]。
在开展两轮摩托车驾乘关系的鉴定工作中,需掌握并熟悉运用痕迹学、力学、法医学、法医物证学等相关专业知识,以痕迹检验为基础、碰撞形态分析为向导,结合涉案人员损伤部位、特征及致伤方式进行综合判断,并收集现场地面轮胎痕迹、挫划痕迹、散落物分布、车辆、人体、血迹位置关系等[5]有关信息,及时做好痕迹物证的发现、提取、保存工作,创建同一认定的条件,以便更加充分、全面地做出科学客观的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