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华为,江 涛
(1.福建警察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7;2.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福建 福州 350005)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们交通出行需求的不断增长,我国道路交通长期处于高位运行状态,交通事故频频发生,事故的处理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特别是伤亡人数较多、影响范围广的重特大交通事故,社会关注度极高。对交通事故的检验鉴定,是还原事件真相,追溯事故原因的关键所在。其中,肇事驾驶人的识别已成为交通事故处理中的关键所在,能否正确认定肇事驾驶人不仅关系到交通事故的公正处理,也关系到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1]。一旦没有明确的驾驶人,事故的处理往往无法进入法律处理程序甚或形成冤假错案,可能会让真正的肇事者逃避应有的法律制裁,伤害到受害者及其家属的正当权益,使公平正义受到折损。但是反观现实,一方面,我国的交通事故司法鉴定还处于成长阶段,检验、鉴定标准不够完善,尚未形成完整的、科学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运行机制;另一方面,交通事故本身不断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的客观趋势,再加上事故肇事者的刻意逃避,对肇事车辆驾驶人的识别变得更加困难。加强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为司法办案实践提供技术理论支持,有现实意义。
交通事故所涉及的因素繁多,有人、车、路、环境、管理等等,是一个纷繁复杂、多样多变的过程。理论上,事故现场证据收集越全面,对驾驶人的识别越准确。但实际上,交通事故现场本身就是开放的环境,又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证据的收集往往会出现遗漏和差错,造成不能整体上对事故现场进行有效重建以准确识别驾驶人。这就要求检验鉴定人员在勘验现场或通过移交的物证材料分析案件时,要善于抓住主要矛盾,找准关键痕迹,进而结合案件的其他信息条件进行痕迹动态分析去剖析关键痕迹形成机制,探究事故真相。
综上,痕迹物证动态分析是指对交通事故现场的静态痕迹形成原因进行动态的分析,推论出交通事故在三维立体空间和时序空间的演变过程,还原事故真相的实用科学方法。
道路交通事故一旦发生,必然在事故现场引起物体的变化或留下痕迹,这种变化和痕迹常能反映事故的发生过程。从现场路面痕迹入手,结合相关车辆痕迹、物证,可以分析肇事车辆事故前和事故后的运动轨迹,进而分析车内人员的运动过程和受力情况,人体可能与哪些部件碰撞,可能从哪个通道被抛出车外,是否有可能在被抛出的通道及周边遗留血迹、擦蹭痕迹、衣着纤维等相关痕迹、物证[2]。
车辆外部痕迹可反映出车辆的撞击方式、次数,而每一次撞击都会使车内人员再次受力;车辆内部痕迹可反映驾驶人每次受力时与车内部件相互作用的关系。对于识别驾驶人而言,车内的变形痕迹是关键所在。可根据驾驶座周边部件(如方向盘等)及其它座位周边部件是否异常损坏和留有撞击印痕及附着物,结合车内人员的不同衣着及损伤进行比对判断。这对客观地分析人员损伤形成的特征和原因,以及事故发生过程中人员的运动形态有直接的影响[3]。因此,事故发生后细致分析车辆驾驶室内部痕迹对于驾驶人的识别特别重要。
人体体表痕迹是指人员在交通事故中与车辆、道路、物体接触,留在伤亡人员体表上的印记。一般来说,驾驶人的人体会出现特征性的损伤痕迹,如汽车驾驶人可能会出现方向盘挤压伤、手臂支撑伤、下肢仪表盘架碰撞伤、左侧车门挤压伤等;摩托车驾驶人可能会在头面部、胸腹部、顶枕部、腰背部、上肢和手形成特征性损伤,其中踏板式摩托车驾驶人的下肢和会阴部的内外侧可能会形成骑跨式损伤痕迹等。[4]研究人体体表痕迹,应当在分析损伤部位、损伤形态特点、致伤物、致伤机制的基础上,与车辆运行状态、车辆、人体受力情况,车辆、衣着痕迹、附着物等紧密结合,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把衣着痕迹单独列出,说明其在识别驾驶人中的重要性。这里的衣着包括覆盖人体的所有穿着打扮。车内的部件有时会造成驾驶人衣着的撕裂、开缝、摩擦、印压痕迹,将这些痕迹与车辆的部件对比,可以帮助识别驾驶人。摩托车上驾驶人鞋子上的擦蹭痕迹往往会反映出事故发生瞬间所处位置的信息情况。综合视频进行判断时,穿着也能对驾驶人的辨识提供指向。
运用痕迹物证动态分析来识别交通事故驾驶人时,检验鉴定人员要充分了解事故发生时的状况,通过案件承办民警收集与事故相关的材料,如监控视频、事故现场图、事故责任认定书、询问和讯问记录等[5]。对于事故现场的路面痕迹、车体痕迹、人体痕迹、人体衣着痕迹进行全面、系统的勘验,并从中发现关键性的痕迹物证信息。[6]接着运用痕迹物证动态分析的方法,将关键性的静态痕迹物证结合运动学、力学、交通工程学、车辆工程学、法医学等相关专业知识来构建出交通事故在三维立体空间和时序空间的演变过程,还原事故真相,识别出驾驶人[7]。由于交通事故涉及因素较多,比较复杂,对于每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动态分析的参照要素不尽相同。本文结合两起案例进行分析阐述。
3.1.1 案例简介
2015年11月21日0时许,在某某县东桥镇西湖村某路段,无牌号二轮摩托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一人当场死亡、一人受伤。现场无目击证人,而受伤的人员否定自己是驾驶人,通过人体损伤特征无法判断驾驶人。
3.1.2 物证勘验
(1)车体痕迹勘验。无牌号二轮摩托车车身主色为黑色,前部为红、白、绿杂色组成,前部较完好,车体较陈旧,左右侧均检见地面刮擦痕,右前侧大灯围板距地80 cm,前往后16 cm处检见不规则破损,右后视镜镜面检见碰刮痕,左侧车把固定座松脱,车把后弯变形,闸把前侧端检见地面刮擦痕。再次仔细勘验车体,油箱后端距地77~86 cm红色部位检见7 cm×12 cm两边界模糊的凹陷痕,凹陷痕右侧部位检见8条/cm横向印压条纹,印压条纹表面油漆较完整,用手触摸有明显的凹凸感,该凹凸为圆弧状(图1)。
(2)人体衣着痕迹勘验。无牌号二轮摩托车上人员外衣裤:伤者上着白色短袖衬衣,裤子为棕色横竖状方格,其正面棕色塑料拉链横条链扣为8条/cm,每个链头呈圆弧状(图2);死者上衣为蓝色短袖、裤子为棕黄色裤,其拉链链头为方块形铁质,为 5 条/cm(图 3)。
图1 油箱上横向印压痕迹
图2 伤者裤子拉链
图3 死者裤子拉链
3.1.3 痕迹物证动态分析
摩托车前部较完好,左侧车把固定座松脱,车把后弯变形,闸把前侧端检见地面刮擦痕为左侧倒地形成。
摩托车右前侧大灯围板不规则破损、右后视镜镜面碰刮痕,均符合倒地时车头转动形成。
摩托车油箱后端距地77~86 cm红色部位检见的7 cm×12 cm两边界模糊的凹陷痕,符合人体碰撞形成。凹陷痕左侧部位检见的8条/cm横向印压条纹痕,与伤者裤子正面的塑料拉链形态结构对应吻合;用手触摸有明显的凹凸感,凹凸呈圆弧状,表面油漆较完整,均符合塑料材质碰撞形成的特征。而死者裤子正面拉链链头为5条/cm的方块形铁质,与油箱上印压痕形态、形成材质的差距过大。
综上所述,摩托车油箱后端处凹陷痕为事故伤者阴部碰撞形成,凹陷痕中的横向条纹印压痕为事故伤者所着裤子正面拉链所形成。
3.1.4 印证与结论
案件承办人提供的事故前路段香山村小坑黄路口事故发生当日 00:06:09监控截图照片显示:后座乘员为上黑色下淡色衣着,驾驶者头戴头盔,上白下淡衣着。驾驶者的衣着特征与事故发生时伤者的衣着特征相匹配。同时也印证了痕迹物证动态分析辨识驾驶人的结论:伤者为本次事故的驾驶人。
3.2.1 案例简介
2010年11月03日02时32分许,在福建某县道7 km+420 m处,一辆荷载五人的轿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2人当场死亡,5人受伤。现场无目击证人,且受伤的人员对驾驶人的指认不一致。
3.2.2 物证勘验
(1)车体痕迹勘验。送检闽BC***7轿车车身为红色,整车损毁严重(图4),车体右侧向左侧挤压变形,前后保险围板脱落于事故现场,右前轮毂破碎,车身及车顶前部检见由上斜向下的地面擦痕,在车顶凹陷部位未见擦痕,右前翼子板脱落裸露出的骨架见由后往前形成的刮擦痕。在右后门距地48 cm、门边缘往后14 cm处检见8 cm×7 cm方形孔洞,后右翼子板皱褶变形,前挡风玻璃破裂,后挡风玻璃完全破碎脱落,右后尾灯破碎,右侧前、后门变形,不能开启,其门窗和天窗玻璃破碎;车顶尾部中间部位呈弧状凸起(图5)。仪表台向左侧变形,后排座位呈弧状变形,左侧座位检见大量血迹,右后门内侧扶手被挤压呈扁平状,车内顶部右后侧检见相距45 cm凹陷痕并有棕色毛发附着。右侧中柱距地105 cm处检见人体毛发及血迹附着,驾驶座位及方向盘完整,未检见明显变形,副驾座位头枕脱落,靠背向右偏斜与车门相触,左侧端检见大量血迹及滴状血迹附着,座位套为菱形花格立体图纹(图6)。
(2)人体痕迹勘验。死者一(车内后排)头顶右前侧见月牙状撕裂创口,颅骨可见,脸部右眉上部见擦伤散布。左腿膝关节外侧见“M”型创伤,正面右侧髋骨部位见纵向皮下出血擦痕,右手腕见横向创伤。死者二(车外)头顶右前侧见撕裂创口,脸部右眉上部见斜向切口并伴有擦伤。左眼角擦伤,颈部左侧见斜向不等间距短条纹散布,胸脯见间距、长度不等,斜向条纹散布。伤者一,右侧肩部检见菱形印压痕(图7),颈部右侧见皮下出血损伤,脸胛右侧见结构状印迹,右耳廓局部青紫。伤者二,脑挫裂伤、右顶部头皮挫裂伤、左上睑挫裂伤、右肺挫裂伤、右上臂挫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伤者三,左额部硬膜外血肿,左额部头皮下血肿,双肺挫裂伤,以右肺为著;左肱骨上端骨折;左肩部畸形、肿胀压痛,右肩前肿胀、压痛,右手食指、小指皮肤挫裂伤,边缘不整,右小指甲床裂伤,右食指末节指骨部分缺损。伤者四,左顶部见一3 cm的挫裂伤,左髂部见一3 cm×4 cm的擦伤及全身多处皮肤擦伤,表面均渗血。伤者五,全身多处皮肤擦伤。
图4 车身正面
图5 车顶尾部中间凸起
图6 副驾座位套为菱形花格立体图纹
图7 伤者一右侧肩部检见菱形印压痕
3.2.3 案件承办人提供相关资料
依据案件承办人提供的事故资料,现场照片及现场图:事故发生前,车上人员乘坐安排为前3人,后4人(图8)。事故发生后车辆终了时,车内后排人员右侧为伤者三、中间为反向趴倒的伤者二、左侧为死者一;车外人员为已倒地的死者二,伤者一、伤者四及伤者五。
另外,案件承办人提供的事故现场图及照片,现场道路路面沿轿车前进方向有一向左侧偏移的弧形挫擦痕,在第一石堆后侧端见红色油漆片散落,石块沿前方路面散布(图9)。
图8 事故发生前车内人员情况
图9 事故现场图
3.2.4 痕迹物证动态分析
轿车车体痕迹右侧面向左侧挤压变形,表现车顶隆起、前仪表台向左侧变形及后排座位呈弧形弯曲变形,表明车体右侧在旋转运动中受到一反向作用力;车体地面刮痕在车顶凹陷处未出现,且在车体右侧面呈现方向不同的刮痕,表明车体为先旋转遇阻,后翻滚旋转运动至最终停车点。
由车辆在事故中的运动形式,结合车内相关痕迹及人体损伤状况和车内人员座次安排综合分析对比如下(按车内座次编号):⑦座为伤者三:其身体左右侧受挤压损伤,符合车辆事故时,⑦座的运动损伤特征。⑥⑤座分别为伤者四、伤者五:全身多处擦伤为由后挡风玻璃框飞出落地所致。④座为死者一:头顶右侧损伤,脸胛左侧未见损伤,符合后排左侧位人员在事故中的运动损伤特征。③②座分别为死者二、伤者二:死者二摔出车外,体表未见大量擦伤,且距车辆(终了)不远处,其头顶右前侧损伤,左眼角擦伤;伤者二左右侧挤压损伤;二人的损伤符合③②座事故时车辆运动形成的特征性损伤。①座驾驶位为伤者一,其右肩上的菱形印迹为事故时碰撞副驾驶座背套上菱形立体花纹形成,形态吻合,且人体正面、背面及左侧部位无损伤;与此次事故中,车辆运动形式所形成的驾驶者损伤特征相一致。
由于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的发展历史短,而驾驶人的识别又是事故鉴定中出现的新问题,目前国内外还尚未构建起规范、完整的鉴定体系,可供使用的专业理论体系和方法还局限于具体经办专家的经验和知识,所以判断标准不一、鉴定的质量参差不齐。为此迫切需要培养出熟悉痕迹物证学、运动学、力学、交通工程学、车辆工程学、法医学和法学等多学科知识的复合型专业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