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施工合同案件解答解读之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在哪里打官司?

2018-11-29 11:33赵厚喜
建筑 2018年22期
关键词:诉讼法施工方专属

文 / 赵厚喜

一、江苏高院《解答》原文

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专属管辖如何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受诉法院,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律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尚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及达成结算协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均适用专属管辖。

工程款债权转让的,债务人与受让人因债务履行发生纠纷的,由于该债权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

二、理解与适用

1.什么是管辖?

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其中的“分工”是指民事案件由哪个地方的人民法院受理,即地域管辖。例如,某纠纷发生在广东省,依法应由广东省辖内的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辖内的人民法院则无权受理,原告不能起诉到该法院。“权限”是指广义的地域确定之后,根据案件的标的额大小、疑难、复杂程度和社会影响程度,以确定具体受理的人民法院。例如:根据人民法院以标的额划定的现行标准,发生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的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施工方起诉建设方的工程款金额达到1个亿以上,案件就应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如果工程款金额在1个亿以内,案件则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受理。这就是上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分工,即级别管辖。

2.“专属管辖”如何理解?

专属管辖是地域管辖项下的一种。在地域管辖案件中,正常情况下,民事诉讼法列出不只一个地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案件,由原告选择。如: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可以受理案件的有“事故发生地”“最先到达(降落地)”“被告住所地”3个不同的人民法院,原告可以任择其一。而专属管辖则没有选择,只能由法律规定的、唯一的人民法院受理。相应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作为不动产,如发生买卖、租赁纠纷,只能在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律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颁布、2005年施行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而在地域管辖中,合同履行地经常作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依据。与之相对应的,法定的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或经建设方、施工方在施工合同中协商约定的5个地点(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往往会被原告用来选择受理法院。但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作了修改,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据此作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其中第二十八条明确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列入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既属专属管辖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就不再可以选择人民法院受理,只能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了。顺及提醒建筑施工企业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精神,当事人协议约定处理纠纷和争议的人民法院,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那么,建筑施工企业再无必要和建设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了。如果约定,亦为无效。

4.施工方不能以其系接收货币的一方为由向己方法院起诉

江苏高院作出本意见前,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有“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施工方对在外地所承建的建设工程,常常以其追偿工程款属规定中的“接收货币的一方”为由,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导致各地法院受理与否做法不一,产生乱象。对此,江苏高院根据专属管辖恒定的原则,对即便仅为索要工程款“达成结算协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款债权转让纠纷”,也一并归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律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应高度重视指定管辖的运用

指定管辖见诸于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概括地说就是法院回避。符合指定管辖要求的案件,按理说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是比较常见的,但现实是基本为施工方所忽视,酿成自食诉讼进程过长、饱受种种刁难、权益保护不足等苦果。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具有社会公共利益、政府履行职能的市政工程、公办学校工程、保障房工程,尽管施工合同的建设方名义上是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学校本身、建设局等,然而工程款是由政府支付的,政府对工程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施工方告名义上的建设方,实际上就是告了政府。从诉讼技巧上,同时列政府为被告更为有利。鉴于此,当地人民法院审理当地人民政府为被告或为实际被告的案件,完全符合前述法条中“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条件,故施工方在起诉时应运用指定管辖的规定,同时申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审理。要说明的是,专属管辖的恒定性,针对的是不可以选择其他人民法院处理案件,但不排除指定管辖的适用。指定管辖是在专属管辖的基础上,对有特殊情况的案件作的特别处理,并不相悖。

6.其他合同的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一项建设工程,施工方必然会和材料供应商、物资设备租赁方等签订买卖、租赁等诸多性质的合同。建筑材料、租赁物资虽然用于建设工程,并不附随建设工程归入不动产的性质。对于建筑材料合同,则应遵循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采“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标准,向相应的人民法院起诉。如前所述,如果建筑材料合同中对纠纷和争议的解决作出了约定,优先适用协议管辖的约定,以选择受理的人民法院。

猜你喜欢
诉讼法施工方专属
施工方参与回购的建筑供应链协调及应急策略
母女三人的专属空间
解放J7专属服务介绍
论合同管理与工程造价之间的联系
民事诉讼法修改与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
也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浅谈监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何发挥应有的作用
浅论民事证据中的虚假自认
建设工程管理中施工方的签证管理
专属“水晶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