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视角下“独狼”恐怖主义的社会学诠释

2018-11-28 19:01
犯罪研究 2018年5期
关键词:恐怖组织恐怖主义个体

张 屹

一、恐怖主义发展模式的新变化

(一)个体恐怖主义——传播媒介与恐怖主义意识形态的泛化

无论是将国家独立、民族解放作为政治目标的恐怖主义,还是将原教旨主义思想作为意识形态的恐怖主义,都希望捍卫特定地域或信仰特定宗教的人群的权威或生活方式,而不是任由一种没有边界限制、没有可见主导权威的力量来左右他们所想象的政治共同体的政治进程,而后者恰好是全球化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①曾向红:《全球化、逆全球化与恐怖主义新浪潮》,载《外交评论》,2017年第3期,第131页。而当国际恐怖主义衍生出碎片化的个体“独狼”恐怖主义,这里就呈现出了恐怖主义意识形态的“泛化”,或曰普遍存在性omnipresence,意识形态的“泛化”,即“泛意识形态化”,它是在传播、诠释和践行某种意识形态的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现象、事实或后果。它是对某种意识形态所作出的泛化或过度化,致使作为政治制度的思想表现的意识形态出现了被夸大、膨胀和绝对化的特征和倾向,②张秀芹、黄明理:《意识形态的“泛化”、“非化”和“再化”的历史反思及其启示》,载《当代社科视野》,2010年第4期,第58页。

为了创建一个完善的反恐体系,美国政府自从“9-11”之后便将大约每年800亿美元的庞大金额投入到机制运行当中,以涵盖立法、情报机构、国家反恐中心等重要职能部门的运作。2016年6月12日美国政府在奥兰多恐怖袭击发生后随机宣称这是一起独狼式恐怖主义犯罪。实施者奥马尔·马丁不属于任何恐怖组织,也没有受到任何组织的幕后操控,而是长期在网络社交平台上受到极端主义信息传播的影响。

美国学者杰弗里·西蒙(Jeffrey D. Simon)在《外交政策》指出,个体可通过网络学习获取技术,获取资金也有多种途径,从而导致“独狼”袭击将愈演愈烈。其破坏性不亚于训练有素的恐怖组织。 因其不受组织压力或任何支配力束缚,在心理上也不存在被支持者抛弃的担忧。

(二)内生性动力:“独狼”恐怖主义的强大引擎

现代社会本身具有的个体化、扁平化社会结构实际上助推了被社会孤立的反社会情绪,互联网时代更是让这种状况持续扩散。同时,全球性与地区性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加剧了失业问题,使得本来被边缘化的反社会人格愈演愈烈。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传统的个体暴力型犯罪与今天由恐怖组织煽动而起的“效忠型”个体恐怖主义犯罪本质上并无内在联系。如果说,在今天二者成功“合流”,也是出于犯罪动机而“情投意合”地发生了外在勾连。恐怖组织需要收集反社会人格和社会边缘化个体来执行所谓的殉道,而反社会人格个体也需要寻求一个终极价值诉求与群体性认同。最终,随着全球化的纵深发展,“独狼”恐怖主义的外延不断扩张,将两者囊括在内,从而成为今天全球治理问题的“热词”。

“独狼”背后庞大的网络社群作为支撑,或许仅仅是思想上的支撑。狼群目标相对明显,而作为个体的“独狼”则具有很大隐蔽性。将他们与恐怖组织联系在一起的唯一纽带是带有极端色彩和蛊惑性的意识形态。

“独狼”恐怖主义也称“个体”恐怖主义。“独狼”一词最早见于上世纪末的美国,后这一概念被美国执法部门普遍采用。 作为个体的“独狼”,其政治诉求或者意识形态诉求都是多样性的。通过基本的行为要素可以分析得出,2014年3月8日马航MH370失联后一系列现象以及种种迹象表明,马航失联事件具备“独狼”式恐怖主义的诸多特征

以色列智库“国际反恐政策研究所”2013年10月所做的统计,西方各国发生的“独狼”案件,1990-1999年4起,造成14人伤亡;2000-2009年40起,87人伤亡;2010-2013年29起,290人伤亡。①严帅:《‘独狼’恐怖主义现象及其治理探析》,载《现代国际关系》,2014年第5期,第11页。

二、传播方式与组织形式的转化

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在进入2000年以后不断出现新的形式和更大规模,主要是与这一时期网络社交平台的衍生产品不断推出密切相关。包括Facebook、YouTube、Twitter等社交媒介,恐怖分子利用这些工具来发布暴恐音频视频文件、传播极端思想,为全球性恐怖组织网络的碎片化与个体化做出了重要的铺垫。以至于造成今天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泛滥。

例如极端组织ISIS自从2014年以来就通过Twitter等社交媒体建立了大约70个网络平台作为发布极端思想的核心信息源。后由网络反恐专家通过域名认证检验而识破。

从传播学的角度来看,每一个个体恐怖分子都是基本的传播单元,也是一个传播平台,具备了从点到群,再从群到群的滚动传播模式,是以自我传播代替了传统的组织传播。

传统的信息传播是一对一到一对多的代数性质的单维度传播,而以个体为中心的“独狼”恐怖思想传播,是以几何型的多维度立体化传播,其扩散速度在自媒体平台上颇为迅速。

“独狼”恐怖主义的网状结构具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指极端思想传播的网络化,二是指个体恐怖分子心理联系的网格形态。这两种特征,是在自媒体条件下传统组织形态恐怖活动通向“独狼”恐怖袭击的重要改变。学术界定义的网络恐怖组织实际上是“去组织化”,“去中心化”的碎片化个体的集合,唯一的组织链接便是极端主义意识形态。他们没有明确的权力支配体系,具有自媒体传播的自发性特点。政治诉求不明,易受宗教极端思想影响,偶尔会自发构建组织。从信息传播的角度看,这类网络恐怖组织每个人传播身份平等、多对多、多对点、点对点、点对多、实时沟通,传播结构扁平化和去中心化。他们资源离散分布,每个个体都是资源的整合。更重要的是网络恐怖组织无固定袭击目标,追求关注度或袭击事件传播。传播越广泛,受关注程度越高,恐怖主义传播越广,所以他们更倾向于袭击毫无防备的民众。各国反恐机构难以找到直接反恐目标,反恐目标泛化。

恐怖组织网络化并非简单的网络扩散,而是转变了恐怖组织传统的组织架构,传统的线下的等级结构是高度同质化、以个人崇拜和宗教崇拜为基础的极权主义,而今天的网络结构带有去中心化、去权威化的趋势。从而使得恐怖组织的发展速度、数量、规模在自媒体时代进入了加速度扩散。

三、应对恐怖主义方式的必然转变

(一)打击“独狼”恐怖主义的思维定势

奥巴马曾在2011年就提到过,美国面临的恐怖主义威胁已经从以往的大规模协调性的组织化恐怖袭击转变到个体“独狼”恐怖袭击。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的《2012年欧洲恐怖主义现状与趋势报告》指出,“独狼”恐袭对欧洲民众造成了重大威胁,并且将会持续存在。

美国权力部门斥巨资打造的反恐体系对付独狼已经被证明是失败的,根本原因是国际恐怖主义组织在信息传播、组织结构和暴恐袭击方式发生了新的变化,而美国现有的反恐体系没有随之作出相应调整,针对传统意义上有组织的恐怖主义发动的大规模袭击,无法应对独狼袭击的三个特点:第一,恐怖组织信息传播的自媒体变化;第二,恐怖组织传播方式及组织结构两个层面上的网络化;第三,恐怖组织袭击方式的新变化。

针对独狼式恐怖袭击,斥巨资打造的美国式的反恐体系被证明失败了。原因在于美国现存反恐体制没有随着国际恐怖主义的犯罪手段的不断更新而改进,这包括在恐怖组织的组织结构、恐怖思想的网络传播、恐袭方式等方面的应对措施的改进。可以说,美国现存反恐体制仍然只适合打击传统意义上的大规模有组织恐怖袭击,而对付独狼式恐袭基本无效。

“独狼”不属于某个特定恐怖组织,袭击的策划和准备无须与其他人勾连合作,“独狼”恐怖主义的另一个特征是使得全球反恐战争转变为一场争夺思想阵地的宣传战。为此,有针对性地揭露极端思想的欺骗性也成为重要环节。2011年美国国务院建立“战略反恐宣传中心”,精通乌尔都语、阿语的工作人员在极端思想比较活跃重要的“圣战”论坛、FACEBOOK/YOUTUBE等网站反击极端宣传,抨击极端思想和暴恐言论。

恐怖主义与刑事犯罪,特别是跨国有组织在内涵和外延上都有重合。①参见拙著:“论东盟惩治跨国有组织犯罪机制”,载《学术探索》2016年12月。很多西方反恐专家也承认,恐怖主义犯罪本身就是刑事犯罪,从而加强打击传统刑事犯罪,也是治理个体恐怖主义犯罪的重要途径。

(二)社会矫正:治理模式的“东升西降”

在目前学术界尚无法将诸多恐怖主义类型详尽把握的情况下,把这一任务交给刑事司法去处理,是最为明智也最为无奈的选择。因为随着现代文明的推进,特别是西方人道主义的价值观影响,简单的通过暴力工具来解决暴力罪行已不再是主流社会抉择。特别是主张废除死刑的欧洲后现代国家,试图从完善社会制度、摆脱人道主义困境来寻找全球治理的最优解。挪威学者尼尔·克里斯蒂通过长期在俄罗斯的实证调查发现,在俄罗斯造成社会暴力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监狱外面的社会情势成为社会不想要的人口的最大压力来源……该国没有设立保护那些落到社会体系以外的人民的安全网。①[挪威]尼尔-克里斯蒂:《犯罪控制工业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6月第1版,第65页。

无论是针对大规模恐怖组织的军事打击还是针对个体性独狼恐怖主义的司法惩治,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社会制度与人性终极价值的必然困境。从而,对独狼恐怖主义的社区矫正将在未来一段时期内成为重要的治理途径。这在目前的东南亚国家取得的成效表现出“东升西降”之势。

2010年印尼政府设立国家反恐总局与下属法律与人权部的矫正总局,两个“总局”共同制定印尼去极端化战略,并将其纳入国家反恐政策规划中。将恐怖分子的监管与常规犯罪人员的监管实行分离关押,不同应对。2013年《预防恐怖主义计划》将“去极端化”、“预防战略”、“保护战略”规定为印尼反恐政策三大支柱。对极端分子采取评估、康复、再教育、重返社会等四个阶段。这样一种司法性质的去极端化矫正非常接近于目前刑法界通用的社区矫正方法。无独有偶,新加坡也有类似的实践,近年来成立“宗教康复小组”并将拘押的恐怖主义犯罪分子的管理方式延用至社区,从惩治扩大到预防工作。新加坡“宗教康复小组”认为“康复”指消除极端分子所持有的极端宗教思想,并以积极的意识形态进行替换,以确保被释放的恐怖分子远离极端暴力行为,重返社会。②傅瑜:《宗教去极端化:新加坡“宗教康复小组”的措施与启示》,载《东南亚研究》2018年第3期,第26页。

四、“独狼”恐怖主义的社会建构与社会治理

提出一种新的概念(或者理论)意味着创造了一批特定的现象。换句话说,当学者提出一种社会理论的时候,也就相应产生了一系列新的社会现象。例如源于欧洲的西方社会心理学流派最早提出了“精神分裂症”的概念,随后以此为对照,便发现了一大批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存在,而对于一种新的犯罪现象尤其如此。从刑法学或犯罪学来讲,或许一种犯罪行为是具有历史性,然而法学家、社会学家对该犯罪行为的界定和认知却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文明程度以及学术范式而不断演化的。

偏执与妄想是宗教情感的必然。凡是自信掌握了今生或者来世的终极真理的人,都会有此表现。当聚集在一起的人群被某种信条所反复灌输的时候,也会有此表现。学术界公认的历史上“恐怖主义始作俑者”的法国雅各宾党人,骨子里就像中世纪的天主教徒一样虔诚,同时也以同样的渊源赋予了他们残暴的激情。③[法]勒庞:《乌合之众》,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11月第1版,第53页。群体的信念有着盲目服从、残忍的偏执以及要求狂热的宣传等这些宗教感情所固有的形式,所以他们的一切信条都具有宗教的形式。

勒庞在其广为流传的著作《乌合之众》中指出,任何民族都不可能具备真正改变本民族政治制度的能力,以暴力革命作为手段,只能够改变一种体制的名称,然而本质依然。历史学家在分析历史问题的时候从来都会忽略那些作为无用符号的制度称谓。英国这个堪称世界上民主制度典范的国家仍然维系着君主制的称谓,而最具压迫性的专制主义,大都存在于南美洲大陆的具有所谓共和制宪法的共和国制度下。

我们可以将民主制度的推广作为消除恐怖主义犯罪的重要途径,然而当恐怖主义现象的全球化泛滥如洪水猛兽一般跨越国境肆虐之时,即便那些被认为最为发达的西方民主国家也成为饱受恐袭的重灾区,反恐也需要进入后现代方式的治理,传统的武力打击似乎已捉襟见肘,独狼恐怖主义现象需要以后现代主义全球治理模式来应对。因此,不仅仅应从一个特定社会的制度层面来寻找独狼恐怖主义的社会根源,同时更多地应该从传统、习俗等文化要素来入手,努力发现“文明冲突论”的围观机理,寻找解决矛盾的突破口。

独狼恐怖主义这一概念,是主观建构起来的。是社会学在全球化时代的理论更新。其实,社会心理学意义上的反社会人格理论、政治社会学意义上的功能失范理论,甚至传统的刑法学、犯罪学理论都与之有重合。

个体暴力行为到群体性暴力行为都属于暴力犯罪的概念谱系。意味着传统的军事打击大规模组织化恐怖主义必然转变为今天的司法手段和社会治理手段来应对“独狼”恐怖主义犯罪以及各类个体性刑事犯罪。在今天的反恐话语体系中, “独狼行动”被用来指称那些以个体或者小团体作为犯罪主体,以政治的、宗教的、或者经济利益的动机作为犯罪目的的暴力恐怖主义行为。此类型恐怖主义也许只有一个人在全过程进行策划实施,但是其所造成的对社会公共安全的破坏性后果却更为严重。

今天的恐怖主义犯罪行为有一种趋势,即越来越与群体性事件或泄愤事件接近。在文艺批判理论和社会学理论中,后现代主义理论看到的是一个碎片化的社会,一个以微观话语替代宏大叙事的社会,一个被解构了的社会,恐怖分子的极端反人类的行为,是对人类理性的一种嘲讽。以ISIS极端组织对帕米尔古城的毁灭性破坏为例,恐怖分子以“瞬间的辉煌”解构和融化了人类社会发展至今的许多文明成果和积累的社会财富。以基地组织和ISIS极端组织为代表的恐怖主义组织已经被分散瓦解,但是这并不等于恐怖主义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它就像一种毒瘤或者生物病毒,它让所有不满于社会现状的个体走向了极端性质的毁灭行为,即使这种行为最后凸显出来的仅仅是一系列孤立的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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