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语境下侵财犯罪的演变、异化与趋势分析

2018-11-28 19:01
犯罪研究 2018年5期
关键词:犯罪行为诈骗犯罪

王 浩

我国的信息网络在短时间内取得了迅速的发展,以互联网为主体,包括通信网络、广播网络在内的信息网络日益普及,呈现出“三网融合”的趋势,不仅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发展,也极大的方便了人们的工作和生活。①戴长林:《网络犯罪司法实务研究及相关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130-135页。网络拉近了人们的距离,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更新了人们的意识,网络在给社会带来进步、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给犯罪带来了方便,技术的负面作用使得传统犯罪“插上了新的翅膀”、“如虎添翼”对传统犯罪本身进行了“技术上的改造”,拓宽了传统犯罪的领域,延伸了犯罪的空间,使它从现实的物理空间进军到网络虚拟空间。②任彦君:《犯罪的网络异化与治理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93-96页。由于监管制度的漏洞及司法打击的不力,一些不法分子开始将信息网络作为侵财犯罪的新手段和新平台,进而实施网络盗窃、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危害,特别是近几年的电信诈骗,社会公众反应更是强烈。

网络侵财犯罪行为由于发生在网络空间中,因此可能会给人带来不切实际的感觉,容易使人觉得这种行为并不是犯罪,或者即便认为是犯罪也觉得犯罪的危害性不大,但事实并非如此,由于网络侵财犯罪往往涉及人员多、涉及金额大,跨地域情况也非常普遍,所以网络侵财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要远远大于普通侵财犯罪。因此,网络侵财犯罪行为与普通手段侵财相比具有典型性,具有研究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本文从侵财犯罪的网络异化出发,对网络语境下侵财犯罪的演变、异化等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概括提出了网络语境下侵财犯罪的发展特征,最后展望了网络语境下侵财犯罪的发展趋势。

一、网络语境下侵财犯罪的发展演变

根据相关定义并结合司法实践,我们可以将网络中的侵财犯罪大致分为以下几种:第一种是以网络作为工具的侵财犯罪,即我们所说的网络盗窃、网络诈骗等;第二种是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主要体现在网络系统内,即虽然并非借助网络实施侵财犯罪,但被害人的损失往往是存在网络系统中的电子货币、虚拟财产等;第三种是侵财案件与网络无关,但在网络中留有线索,即整个犯罪行为过程并不与网络发生直接联系,但网络中可能留存有能够证明犯罪意图、藏匿地点、团伙联系人等信息。①刘宪权:《网络犯罪的刑法应对新理念》,载《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9期,第2-12页。本文所说的网络语境下侵财犯罪主要指的就是网络盗窃、网络诈骗等网络侵财犯罪,即以网络作为犯罪工具和手段实施传统侵财犯罪的行为。

(一)以网络作为犯罪工具

虽然网络侵财犯罪的类型多样,行为人采取的手段不断翻新,但是万变不离其宗,实际上网络侵财犯罪只是传统侵财犯罪的一种实施方式,是传统侵财犯罪的“变形”,是传统侵财犯罪在网络中的另一种新型表现形式,网络侵财只是借助了网络这个工具,其与传统侵财犯罪在犯罪构成方面并无实质不同,唯一不同就在于网络侵财犯罪的犯罪行为人是借助网络来实施犯罪行为。据此,我们可以对网络侵财犯罪下个定义:网络侵财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移动通信网络实施的,或主要犯罪行为、环节发生在网络中,通过虚构有关事实、隐瞒有关真相的方法②如:冒用网络身份(邮箱、通讯工具等),或者利用互联网虚构虚假身份、事件等。,骗取数额较大有形、无形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在网络空间中实施

普通的侵财犯罪往往需要一定的场所,这种场所可以是室内、室外公共场所等,犯罪行为人不能离开特定空间场所进行作案,而且犯罪场所空间往往具有三维性,陆海空都可以成为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场所;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网络已经把全球变成了一个整体,信息网络突破了地域的界限,犯罪空间场所也发生了变化,出现了网络虚拟空间,这种虚拟空间是没有国界的。网络侵财犯罪不同于普通侵财犯罪,因为实施犯罪的活动需要在网络上进行,如果侵财犯罪不是在网络场所进行的,那么它就不是网络侵财犯罪,这是网络侵财犯罪的一个重要的特征,另外,犯罪行为人通过网络实施侵财犯罪时,犯罪实施地和结果地往往是分离的,被害人通常也是不特定的多数人,而且通过网络实施侵财犯罪往往可以在几秒钟内迅速完成,非常迅速,这也是与普通侵财犯罪的一个区别。

(三)网络化发展态势

不同的经济形态会带来不同的犯罪形式,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要求建立网络,而网络也是应对这种需求发展起来的,它使得经济得到快速上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负面产物——犯罪。越来越多的传统犯罪都呈现出网络化的趋势,侵财犯罪也不例外,侵财犯罪的网络化特征是网络文明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网络侵财犯罪是在信息网络技术基础上孵化出来的,从传统侵财犯罪到现在的网络侵财犯罪,侵财犯罪逐渐呈现出网络化的发展态势,普通侵财犯罪正在逐渐网络化,网络也正在一步步向传统侵财犯罪领域渗透。

二、网络语境下侵财犯罪异化的类型

(一)按网络类型划分

网络侵财与普通侵财犯罪的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利用了网络这个工具,这里的网络工具包括计算机信息网络、广播电视网络、固定或移动通信网络,以及向社会公共开放的局域网络,而且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络和互联网络三大网络逐渐渗透交融,呈现出三网融合的趋势,实现网络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其中最主要也最常见的就是移动通信网络和计算机信息网络。我们通常所说的网络诈骗主要指的就是互联网诈骗和电信诈骗两种方式,①虽然电信技术和互联网络技术是有区别的,但实践中网络诈骗和电信诈骗存在交织的现象,一般把电信网络诈骗和网络诈骗作为一类诈骗形式进行打击,所以,广义上讲,网络包括互联网络和电信网络。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五条对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的诈骗未遂的情况进行了枚举。电信诈骗又分为电话诈骗和短信诈骗。

1.电信网络。移动通信综合利用了有线和无线的传输方式,为人们提供了一种快速便捷的通信手段,包括第一代移动通信技术、第二代移动通信技术、3G和4G技术。人们不仅可以利用网络进行通信,还可以利用网络进行上网。

2.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网络是基础计算机架构而形成的互联网络,具体可以分为局域网(LAN)、城域网(MAN)和广域网(WAN)三种类型,主要有有线和无线两种形式,网络接入方式有:ADSL(非对称式数字用户线)、无线局域网、HFC(混合光纤同轴电缆网)、光纤、NAT等。

(二)按犯罪类型划分

1.盗窃犯罪的网络化。虚拟与现实的结合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不法分子提供了“机遇”,网络盗窃就是一个典型的代表,现实中的金融机构被搬进了虚拟空间,转账支付等操作都可以在网上完成,犯罪行为人则利用网络终端在虚拟空间窃取被害人的资金据为己有,各类网络盗窃案件层出不穷,根据网上的一项调查显示:很多网上支付用户都经历过支付安全问题,网络虚拟财产被盗也很普遍。几种常见的网络盗窃犯罪有:网上银行盗窃类、第三方支付账户盗窃类、网络有偿服务盗窃类、虚拟财产盗窃类、电子充值卡、代金券盗窃类。②兴黎:《网络犯罪问题研究——以网络盗窃为视角》,载《法制博览》2017年第30期,第154页。

2.诈骗犯罪的网络化。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几种诈骗犯罪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网络交易型诈骗、网络投资型诈骗、虚假中奖补助类诈骗、网络招生招聘型诈骗、网络交友型诈骗、网络钓鱼诈骗、网络慈善类诈骗、电话诈骗、手机APP诈骗等。

三、网络语境下侵财犯罪异化的表现

收益与风险总是相伴而生,我们在享受网络科技给我们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其给我们带来的风险和挑战,借助于网络,犯罪的活力和再生力明显增强,新型网络犯罪层出不穷,这种风险和挑战在侵财犯罪领域的外化表现就是侵财犯罪的网络化趋势明显,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过程——非接触性特征

在犯罪实施方面,越来越多的侵财犯罪呈现出非接触性特征。传统侵财犯罪中,犯罪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往往有面对面的交流,或者在现场留下痕迹物证,是一种“人—人”或“人—物”的犯罪模式,而网络侵财犯罪则可以从头至尾不接触被害人,是“人—网络—人”的犯罪模式。网络侵财与普通侵财犯罪的重要区别之一就在于它是通过网络来实施的,由于网络中的信息是以看不见摸不着的数据交换的方式进行的,犯罪人在借助网络实施侵财犯罪时,分别处于网络的两端接口,以网络作为沟通纽带,与受害人之间并没有直接的面对面的接触,不需要与受害人见面,只是通过网上聊天、邮件、电话等方式进行非接触式的联系(甚至没有联系),彼此之间并未谋面,犯罪行为人可以在任何一个角落、任何网络端口对任何人实施犯罪,并不需要抛头露面,受害人也遍布全国各地不同的区域和场所。同时这种非接触性的特征也导致罪行隐蔽不易被发觉,犯罪分子完全不用担心自己的身体特征暴露,由于网络侵财犯罪是在网络空间实施的,并没有直观的物理形式显现,因此隐蔽性远远高于传统侵财犯罪,不易被发觉,受害人甚至不知道自己被害,即便事后知道也由于没有见过犯罪行为人,不知道其虚拟身份所对应的真实身份,无法描述其外貌、声音等特征。这些都给案件的侦查工作带来了困难。另外,在销赃方面,越来越多的犯罪行为人也往往会利用网络手段进行销赃,如,利用二手平台贩卖赃物、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洗钱等,而这一切都发生在虚拟的网络空间,并没有直接接触行为,而传统销赃则发生在现实的物理世界,总会和某些特定的人员接触。在毁灭证据方面,作案过程发生在虚拟的网络空间,自然不会在现实的物理世界留下具体的痕迹物证,犯罪行为人也往往将网络空间留下的痕迹进行删除或者更改,或者直接利用虚拟代理IP。

(二)犯罪痕迹——电子化特征

一是隐蔽的客观性。普通侵财犯罪发生在现实的生活中,大多数都是物理的犯罪现场的存在,这是在特定时空条件下发生的,犯罪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留下的犯罪痕迹物证也比较多,如体貌特征、声音特征、生物特征等,侦查人员通过技术和人工上的勘查,可以还原犯罪的全过程;而网络侵财犯罪则发生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网络空间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所有的行为都是通过数字的形式来完成的,只需要轻轻点击鼠标或者一张电话卡,没有传统的物理现场,犯罪行为地和结果地也不在一个现场里,很少有犯罪证据,大多数犯罪证据都形成于网络空间中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呈现,看不见摸不着,非常隐蔽,不易被发觉。但这种虚拟的犯罪行为虽然在形式上是虚拟的,但同时由于在网络服务器中留下了电子痕迹,如果没有外界的删改的话,是能够准确的反映案件当时的情况的,所以也是客观存在的,具有很强的客观性。二是证据的易损性。网络侵财犯罪中的证据往往以电子证据的形式出现,而电子证据往往比较脆弱,很容易被修改和破坏,有些电子痕迹被破坏以后很难恢复,也很难发现被修改,原始储存介质内的电子数据一旦被篡改,则其很难再作为原始证据,电子证据的生成、储存、传输、收集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都会影响电子证据的证明力,这给侦查取证和证据的认定工作都带来了困难;另外,电子证据通常以打印件、复制品的形式呈现,传统的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很容易分辨和识别,而电子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却很难辨别。①王志刚:《论补强证据规则在网络犯罪证明体系中的构建——以被追诉人身份认定为中心》,载《河北法学》2015年第11期,第47-56页。在侦查实践中,一方面,嫌疑人为了掩饰自己的行为,往往会通过各种途径销毁篡改数据以逃避追究,另一方面,由于电子数据的收集固定专业性比较强,需要遵守严格的程序,为了保证客观准确需要进行筛查确认,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导致证据毁损灭失。三是存在的分散性。随着侵财犯罪网络化进程的推进,电子数据越来越成为最重要的证据形式之一,但由于电子数据的分散性特征,使得实践中对电子数据的收集和认定工作存在很多困难。一方面,电子数据数量大、分布广,这些电子数据往往储存于不同服务器上,而这些服务器往往又分散在不同地区和国家,导致侦查取证成本高难度大,另一方面,动态IP、高隐蔽IP、代理服务器、匿名重发等技术的使用使得源地址确定起来非常困难。四是证据不易保全。如前所述,网络侵财犯罪中的证据往往以电子证据的形式出现,而电子数据的特性决定了其不易保存,一方面,电子数据的保全难度相对较大,需要一定的技术和专业水平,实践中很多电子数据都要在专业的网络公司保存,而这些网络公司又分散在全国各地,这在一定程度增加了取证时间,延误了取证时机,导致证据可能毁损灭失,另一方面,由于公安机关提取电子数据的水平不是很高,实践中仍存在着取证不及时、取证不全面、操作不规范的情况,这使得电子数据的效果不能得到充分发挥。

(三)犯罪手段——智能化特征

首先,由于涉及新兴的信息网络技术,网络侵财犯罪行为具有明显的网络特征,而网络之于普通手段的区别就在于其技术性,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例,电信诈骗的主体一般比较年轻化,他们往往头脑灵活,容易接受新鲜事物,具备一定的网络知识与技能,电信诈骗的犯罪行为人在实施诈骗过程中还往往会借助很多较为新进的设备和软件(如群发器、伪基站、代理服务器、改号软件等等),通过软件和设备操作发出指令从而实现犯罪目的,这些指令都是以数字的形式出现的,并没有面对面的进行,而且需要具备一定的软件使用和操作能力的人才能进行,虽然从刑法角度来讲这类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但并非所有的人都能实施,所以都具有一定的科技含量和技术水平。其次,犯罪行为人在实施诈骗犯罪前往往准备都非常充分,诈骗剧本都是精心设计、由专门人员组织编写的,话务员也是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的,而且诈骗剧本能定期进行更新、话务员也定期进行培训,以保证在不同的情形下精准实施诈骗活动。再者,由于犯罪行为人是通过网络进行作案,所以作案速度也非常快,在犯罪得逞以后,犯罪行为人则会在短时间内迅速将钱款层层转移到几十个不同的银行账户中去,然后又迅速指示手下马仔在不同的时间、地点、不同的ATM机上进行取款提现,从诈骗资金到达犯罪嫌疑人指定的账户到转移钱款再到提现,往往只需要半个小时左右,等被害人反应过来知道自己被骗时,汇款账户的钱款早已转移,资金流向非常复杂,很难追回。最后,为了逃避打击,犯罪行为人往往使用一些非实名制或其他人认证的手机卡和银行卡,使用代理的虚拟IP地址,使用任意改号软件、VOIP网络电话、使用短信群发器、使用专门的作案手机和电脑,专机专用,生活用机与作案用机在物理空间上也严格进行隔绝,有的甚至坚持用后废弃的原则对作案所使用的工具都进行一次性处理,极具隐蔽性,而且如果团伙成员有人被盯上,就会迅速秘密通知其他成员转移阵地,以逃避公安机关的进一步追查。另外,网络盗窃、网络诈骗的犯罪手段也不断翻新,新型犯罪手法层出不穷,为了“应对”人们逐渐增强的安全意识,犯罪行为人紧随时代潮流、根据社会热点不断变换犯罪手法,各种各样的犯罪手法也不断更新换代、不断演化,让人防不胜防。

(四)犯罪空间——广域性特征

由于网络本身的特点决定了网络侵财犯罪也具有跨地域、跨国界的时空分离的特点。普通侵财犯罪往往是接触的方式实施的,通常受制于地理因素,传播范围也有限,犯罪实施地与结果发生地的地域差别不大;而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地域的概念正在模糊,网络空间中并没有像现实空间中的明显界限,很多犯罪行为人利用网络实施侵财犯罪,往往都是国际化的,超越了地域的限制;甚至通过跳跃技术,在多个国家的网络登录,最后到达目标国家的网络系统实施侵财犯罪,而这一切都不需要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的面对面交流,通常情况下,犯罪行为人实施侵财犯罪行为在此地,而被害人受害行为的发生在彼地,犯罪实施地与结果发生地往往不是一致的,犯罪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可能影响到全球的各个角落,同样,每一个人也都有可能承受其他地方行为人所实施的侵财犯罪带来的影响。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拉近了地域间的距离,却伴生了以网络作为犯罪工具的侵财犯罪,广域性成为网络侵财犯罪的重要特征之一。

网络侵财的时空分离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犯罪行为人跨地域作案。犯罪行为人往往在某个地方设置作案窝点,但其作案范围往往不局限于该窝点,而是扩展到全国各地,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犯罪活动。在犯罪得逞后,嫌疑人又会指使马仔在不同地点进行提现。二是犯罪行为人跨两岸甚至跨国界作案。犯罪行为人利用网络的无边界性,往往在台湾或者境外地区设立“指挥部”,在境外进行遥控指挥,或者直接在境外利用境外的网络服务器进行犯罪活动,有的甚至跨越了好几个国家和地区,很多域名和服务器都在境外,且频繁进行更换,三是除了犯罪行为人定点作案,而犯罪结果呈现跨区域性趋势外,也有的犯罪行为人在现实空间中流窜作案,横跨不同的地区,这主要是由于某个地区警方的高压打击导致犯罪团伙流窜到其他地区实施犯罪。

(五)犯罪组织——专业化趋势

随着打击力度的加大、人们安全意识的增强,犯罪手段也开始不断翻新,越来越复杂,越来越具有迷惑性。不管是网络诈骗还是网络盗窃,从犯罪的准备工作到犯罪实施的得逞,中间往往需要多个环节,涉及不同的知识和技能,个人一般无法独立完成,因此需要多人进行配合,每个环节都有专人负责,这就形成了一个专业的犯罪团伙、犯罪组织,团伙内部往往制定有严格的管理制度,组织层次严密、分工明确、赏罚分明,侵财犯罪开始向组织化、专业化、公司化方向发展。而且,网络的即时通信功能也使得团伙内部之间联系起来非常方便,其团伙内部之间往往分成若干个工作组,每个工作组之间并没有直接的联系和交流,通常是单独行动,垂直领导,单线联系,共同听命于上级组织者,作案环节高度分离,每个环节都有专人负责完成,所得的钱款也按照层级以一定的比例进行分配,高端的组织者往往获得了大部分钱款。以网络诈骗为例,网络诈骗作为一种相对智能化的犯罪,其作案过程往往比普通诈骗犯罪要复杂的多,犯罪行为人实施诈骗,往往会以诈骗团伙的形式作案,实施公司化管理,其内部成员通常组织严密、分工明确:一类是技术人员,他们往往具有较高的计算机水平和网络知识,专门负责网络技术服务工作、获取受害人信息,为犯罪活动提供技术上的保障和支持;一类是话务人员,这些人员往往是通过招募而来的,专门负责电话联系被害人或群发诈骗短信,使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引诱被害人上当受骗以及专门指导受害人汇款转账等;还有一类是“马仔”,他们也是专门雇佣来的,负责收购身份证、开立银行账户以及提现和赃款转移。他们内部之间分工明确、组织严密、相互配合,形成了一个较为专业的犯罪团伙,甚至形成了公司化的运营模式。

公司化运营模式是犯罪团伙组织专业化的最高级的表现形式,已经不仅仅是简简单单的初级的窝点犯罪的精细化分工了。有些网络盗窃、网络诈骗案件中,犯罪团伙往往会在工商部门注册成立一些网络科技、商贸咨询、金融理财等类型的皮包公司,公司的办公地点通常设置在一些看起来比较“高大上”的写字楼里,并且还会在公司内张贴国家相关政策的海报、公司的运营理念,看起来是一个非常正规的公司,公司通常会以招聘的形式招聘几十人、上百个业务员,内部通常设置综合部、商务部、财务部、话务部、技术部等部门,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甚至会在电视台等媒体投放商业广告、编造虚假头衔和政策项目补贴,职业化特征明显。

(六)犯罪链条——产业化趋势

普通的侵财犯罪犯罪手段往往比较单一,要么采取隐蔽的方式入室盗窃、扒窃,要么通过虚构事实使对方陷入错误而骗取钱财;但在网络侵财犯罪中,往往存在手段的杂糅性和两步性,即首先需要获取被害人的个人信息,其次才能利用这些信息实施犯罪;以网络盗窃为例,犯罪行为人往往首先需要获取被害人的账号密码等身份信息,然后利用这些信息登录相关账户转移钱款,从某种意义上说,获取受害人的个人信息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其重要性甚至大于本身内部的资金,因为只要有了信息,就拥有了对该账户内资金的控制权;再以网络诈骗为例,犯罪行为人在实施诈骗前往往已经通过各种非法途径获取了受害者的个人信息,进而才能够实施精准诈骗。网络侵财犯罪逐渐呈现链条化、产业化的趋势,从近几年发生网络侵财案件来看,网络盗窃和网络诈骗已经形成了一条成熟完整的病态的黑色产业链,并形成了相当的规模,在这个黑色产业链条里,每个人都会有不同的分工,各司其职,十分专业。①马忠红:《犯罪的产业化趋势及侦查对策》,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6期,第44-50页。

以网络侵财犯罪的上游犯罪——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产业链为例,当前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严重,泄露方式多样化,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已经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条。大量的账户密码、身份证号、家庭住址、手机号码等个人隐私信息在地下黑市被打包出售,这些信息往往被称为“信封”或者“箱子”,而窃取账户内的资金的过程被称“开信”,很多犯罪行为人都专门从事个人信息的窃取活动并从中获利。这个黑色产业链往往非常庞大,而且链条清晰,分工十分明确,老板处于链条的最顶端,负责协调和组织指挥,程序编写者则根据老板的要求专门编写各种木马程序病毒,盗号者专门负责利用所编写的程序盗取相关人的账号密码等个人信息,贩卖者专门负责将所盗取的信息售卖,诈骗者则利用这些信息进行盗窃、诈骗等犯罪活动。此外,也有一部分犯罪行为人勾结掌握公民信息的相关政府部门、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网站、软件APP等,从中购买信息并贩卖以赚取差价。以洗钱犯罪产业链为例,洗钱犯罪团伙遍布中国台湾、东南亚等地,一般提成都在百分之十几到百分之二十几不等,而且洗钱的途径也是多种多样,一是通过虚构交易,通过账户之间相互转账的“对敲”的方式进行洗钱,二是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洗钱,三是通过境外取款的方式进行洗钱。据统计,约有90%的电信诈骗案件被骗资金通过虚假POS机、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套现。当然,除了专门收集个人信息、洗钱犯罪产业链以外,还有专门发布诈骗信息的,有专门开发木马病毒软件的,有专门提供网站制作服务的,犯罪行为人通过各种平台频繁作案,专业化程度非常高,而且他们之间往往互不认识,打击起来非常不易。

四、网络语境下侵财犯罪的发展趋势

网络侵财犯罪从其诞生至今,正在悄然发生着变化。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网络侵财犯罪经历了手段的演化和规模的扩张,其不再具有高端神秘感,逐渐从高端走向大众。

(一)去边界化

以前网络所涉及的领域很有限,然而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Web2.0的到来,软件开始不断增多,软件平台涉及领域也逐渐增多,网络应用领域正在不断拓宽,出现了网络社交和网络电子商务等网络应用,这些都使得网络进一步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去,然而对应的也给网络侵财犯罪行为提供可能,其犯罪数量也随之增长,网络侵财犯罪所涉及的领域正在不断扩张,并愈演愈烈。另外,网络空间具有高度的匿名性,即便物理距离上相距甚远也能够通过网络实施相关行为,因此,犯罪行为人可能分布全国各地,受害人在地域上也分布极广。

(二)去专业化

在传统的思维观念里,所有涉及网络的犯罪都被认为是“高大上”的,犯罪行为人往往具备一定的高超的网络技术才能;然而,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网络侵财犯罪却发生了一些变化,对网络技术的要求也并不是很高,呈现出去专业化的趋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网络操作能力不断提高,软件应用和操作也正在不断简化。二是随着技术的普及,如今的网络设备遍地都是,越来越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必须,成为提升工作效率的的工具,不再是高科技的东西,人们很容易能够接触这些东西并从中学到一些操作技能,人们的网络素质在不断提高。三是如今网络中存在着各种网络教程和工具软件,如IP隐身教程、改号软件等,这使得本来具有一定专业性的行为普遍化了,为企图实施侵财犯罪行为的人提供了便利,犯罪行为人可以在网络中很轻易的学到犯罪技能,并不需要很多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只需要基本的日常生活经验和基本理解能力,如今的网络侵财犯罪并不需要行为人具有非常高的专业性,呈现出普通化的发展趋势。

(三)去底层化

在传统的思想观念里,实施侵财犯罪的人往往是社会的底层人员,他们往往经济拮据,比较贫困,希望通过犯罪获得财富。然而这一切都在发生着变化,在司法实践中,实施网络侵财犯罪的行为人有相当一部分并非社会的底层人员,他们往往没有犯罪前科,并非品行败坏,只是出于好奇或者炫耀实施了相关行为,其中甚至还有不少的大学生。如“偷换二维码”案件中行为人大多是出于猎奇、恶搞的心态。另外,由于网络空间的匿名性,犯罪行为人即便实施了侵财犯罪行为,也由于“神不知鬼不觉”,“挥刀不见血”而得到心理上的慰籍,实施犯罪后并不觉得有深深的罪恶感,这使得普通人能够借助网络自由的进行“发泄”以获得满足,这些都导致了网络侵财犯罪的去底层化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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