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体育俱乐部剩余权利的归属

2018-11-26 05:18闫成栋
成都体育学院学报 2018年1期
关键词:提供者控制权要素

由科斯开创的现代企业理论将企业视为由许多独立的财产所有者签订的一个长期合同。由于这个合同具有不完备性,必须赋予企业主一定的权威来配置资源。这个权威后来发展为剩余权利等概念,指合同明确规定的、有固定收益和权力主体分享完以后的权利[1]。职业体育俱乐部一般都是经营性经济实体[2]。在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的企业性质也在实践中逐步得到明确并代表了职业体育发展方向[3]。在“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进程中,“完善职业体育俱乐部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4],是我国积极推进职业体育改革的必然要求。欲完善治理结构,须先明晰各生产要素提供者在职业体育俱乐部内的权利、地位与相互关系,回答俱乐部管理者权威来源等问题。为此,职业体育俱乐部这一特殊企业剩余权利归属问题的研究正当其时。

1 职业体育俱乐部剩余权利问题的缘起

职业体育俱乐部的基本法律性质是企业法人。同时,与一般企业相比,职业体育俱乐部生产要素提供者成分更为复杂,不仅包括一般投资者,还涉及提供专项运动技能的职业运动员、给予体育场馆等基础设施支持的城市当局、投入热情与资金并忠诚和稳定的支持俱乐部的球迷以及赞助商、电视转播组织等。相形之下,“股东是企业唯一所有权人”的抽象观念已经不能完整表达俱乐部各生产要素提供者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本文对俱乐部内部产权结构安排的研究不再局限于股东和股权范畴,而是拓展至为俱乐部运行提供了生产要素、承担着一定经营风险并因此有可能对俱乐部拥有特定权利的真实的利益相关者。

根据“法人契约说”,俱乐部就是各生产要素提供者之间的契约。缔约前,各要素所有人对自己财产拥有完整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能和获得收益的利益。基于一系列契约,各要素所有人将一定的权能分别让渡出来,交由俱乐部这一独立的民事主体统一行使。作为对价,每一要素所有人获得了对投入到新俱乐部的全部生产要素的部分权能(其中内容明确的部分为具体控制权)和比交易之前更多的收益权(其中内容明确的部分为具体索取权)。同时,在各要素所有人以契约方式合作而形成的俱乐部中,因各方就权能和收益分配所达成的契约具有不完备性,总有一些权能和收益的内容不能事先约定,在不确定情形出现时也就无法明确由谁拥有最后的、不需要经过其他人同意的处置权,由谁承受俱乐部的纯利润。其中这个未事先约定的权能就属于剩余控制权,未事先约定分配方式的那部分收益就属于剩余索取权,二者合在一起组成剩余权利。可见,剩余权利首先是一个“签约时数量和具体形式不能确定”的概念,作为一项产权,也具有权能和收益两大基本内容。其中,剩余控制权是其权能部分,表明剩余权利所有者能做什么;剩余索取权是其收益部分,表明剩余权利所有者能获得什么。当然,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俱乐部剩余权利的拥有者在享受其权益的同时,也必然承担与之相应的经营风险。

剩余权利的归属不能通过合同事先约定,这成为合作各方发生纠纷的根源。解决的办法就是以法定或推定等方式补充各方约定的不足,为该剩余权利确定归属主体。这个由契约的不完备性和环境的不确定性所产生的剩余权利只能归属于职业体育俱乐部的部分缔约人。这样,其相对方的权利边界也就是特定的了。除去明确约定属于相对方对俱乐部的具体控制权和具体索取权,剩下的也就属于拥有剩余控制权或剩余索取权的生产要素提供者了。职业体育俱乐部剩余权利制度安排直接影响着俱乐部各生产要素提供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进而决定了俱乐部治理目标的厘定和治理权威的依据。完善职业体育俱乐部法人治理结构,首先就要合理配置俱乐部剩余权利。

2 职业体育俱乐部剩余控制权的归属

2.1 影响俱乐部剩余控制权归属的因素

作为企业法人,职业体育俱乐部各要素提供者合作,目的也在于获得合作剩余并且每一方分享的合作剩余份额要大于各方不合作时的收益。因此,各方之间控制权的配置应以实现此目的为指导,也就是说,最优的制度安排应该是将剩余控制权配置给能为各方带来更多合作剩余的那一方主体。这是由企业的生产性决定的。同时,合作各方的风险负担能力和生产要素的稀缺性、专用性也是影响剩余控制权分配的重要因素。通常风险负担能力较强的一方和市场上稀缺、替代成本较高的生产要素所有者获得剩余控制权的可能性更大。俱乐部生产要素提供者主要包括投资者、赞助商、电视转播组织、城市当局、球迷、运动员等,剩余控制权人应从其中产生。

2.2 俱乐部剩余控制权不可能归属于运动员

俱乐部产品的核心“卖点”是运动技能。“谁拥有了高水平的运动员,谁就取得了相应的稀缺运动技能的支配权,谁就能在竞赛表演和体育赛事电视转播等市场中占据优势地位。”[5]因此,运动员拥有的运动技能是俱乐部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剩余控制权如配置给运动员,则可最大限度的调动其提高运动技能的能动性,从而带来最大化的合作剩余。但事实上,这仅是一种理想状态。受自然规律制约,运动员拥有的运动技能难以持久保持巅峰,个体运动技能的短暂性无法满足俱乐部永续经营的需求,剩余控制权不应该配置给难以持续为俱乐部带来合作剩余的要素提供者。并且,运动技能与运动员人身不可分离,不能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相对于物质资本提供者,运动员风险负担能力明显不足。这些特点表明,尽管运动技能在俱乐部经营中不可或缺,但剩余控制权不能配置给运动员。各国职业体育实践也表明,迄今还不存在职业俱乐部将剩余控制权归属于运动员的情况。

2.3 俱乐部剩余控制权可为其他各生产要素提供者依法自由取得

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俱乐部在法律上拥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各生产要素提供者,一旦将生产要素投入俱乐部,其在法律上就不再是俱乐部财产的所有权主体了。根据等价交换原则,其投入到俱乐部的生产要素也就必然有其法律上的对价。这个对价,由对俱乐部的控制权(具体控制权或剩余控制权)和收益权(具体索取权或剩余索取权)组成。而这里的收益权,可以有即期和预期两种基本实现途径:即期实现的由于不存在时空分离,一般没有投资风险,也就不需要专门的保障机制。预期实现的则发生了时空分离,投入是有风险的,也就需要相应的信用制度来保障,如以注册资本、担保等制度保障债权的实现。还有一类预期,因其自然属性不能或因交易者的风险偏好不愿通过信用机制保障。此时,要素所有人或者谋求更多的俱乐部控制权并期望通过控制权的行使实现产权利益,或者谋求更高的预期收益,以此作为高风险的对价以获得参加合作的激励。

投入于俱乐部的各生产要素,其收益权实现途径是有差别的:投资者的资金等投入,所获收益都是预期实现的,因此存在风险,其中借贷的投入方式可以通过担保制度取得保障,出资的投入方式则以全部出资为限承担了较大的经营风险。赞助、电视转播等投入的回报更多依赖于联赛水平和俱乐部比赛成绩,所以一般很难获得即期收益,并且,这种投资的商业风险也缺少有效的信用制度加以保障。除租金、场地广告等少量收入可以是即期的以外,体育场馆等基础设施以及球迷感情和资金的投入回报一般也是预期的,甚至是长期的,并且由于其资产专用性较强,俱乐部主场迁移、突发事件等情况对其实现投资目标的影响比较大,而法律上可提供的收益保障机制也是有限的。由此可见,在俱乐部主要生产要素提供者中,除了借贷资金投资者,其他提供者,包括出资人、赞助商、电视转播组织以及城市当局和球迷等因其投资收益是预期的,且法律上可运用的信用保障机制不足,为化解风险,都有获得剩余控制权的诉求。例如,在法国,付费电视公司canal plus就拥有巴黎圣日耳曼俱乐部49%的股份[6],取得该俱乐部的剩余控制权。在英国,近年来出现了建立在英格兰和苏格兰民主信托或共同所有模式基础之上的“支持者管理”运动。作为其基本组织形式,支持者信托组织代表俱乐部支持者(球迷)持有一定比例的俱乐部股份[7],拥有了剩余控制权。据此,球迷“声音”不同程度的在俱乐部治理结构内部得以表达。

进一步分析:让渡剩余控制权的合作方(具体控制权人)对俱乐部的控制是有限的、特定的,而收益权作为其将生产要素所有权投入到俱乐部的一个对价,如果不是即期的,就存在一个风险问题。假设此处没有充分信用机制的保障,为了激励其合作,在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就应该分配给他更高的预期收益。该预期收益源自合作剩余,这就反过来给获得剩余控制权的一方以压力,促使其降低在合作剩余中的份额要求。由于拥有剩余控制权一方可以通过自身的决策和执行直接处理不确定的风险,其预期收益的实现是有“自力救济”保障的,也就是相对风险要小。而利益与风险同在,故只要其分得的合作剩余合理的大于其不合作时的收益,降低份额要求也会激励其进行合作。因此,有剩余控制权诉求的俱乐部出资人、赞助商、电视转播组织、城市当局、球迷等,是否选择和能否成为剩余控制权人,取决于相互之间对合作剩余生产能力、风险负担能力、自身收益预期以及商业风险大小的综合判断和博弈。相应的,为尊重这种市场选择自由,法律上对俱乐部剩余控制权人的规定也就不该是强制的,而应是推定性的或原则性的。

3 职业体育俱乐部剩余索取权的归属

尽管俱乐部剩余控制权配置在法定范围内具有自愿性,但如下法则必须遵守:即一定份额的剩余索取权应该同时配置给剩余控制权人。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激励剩余控制权人生产更多的合作剩余,同时对具体控制权人提供预期收益风险保障和间接激励(因为相信剩余控制权人为获得更多剩余索取权必能善尽职责且自愿选择了具有高风险成本的高收益机会,故不存在因担心所谓的被“敲竹杠”而失去进行事前的关系专用性资产投资的积极性)。而给予剩余控制权人以剩余索取权的份额,可以有两种配置方式:一是从合作剩余中排除固定数额优先分配给具体控制权人,事实上仅剩余控制权人拥有剩余索取权;二是预先确定合作各方分配合作剩余的百分比,这时,剩余控制权人和具体控制权人都拥有剩余索取权。具体方式的采用以及数额、比例的约定,则是合作方权衡利弊,达成合意的结果。并且,这个剩余索取权的配置与剩余控制权的配置是一同完成的,是合作方就各自利益与风险综合考量后同时达成的合意,不存在所谓时间上的先后次序。当然,如果剩余控制权人给予其合作方以即期收益或对预期收益提供有效担保,则全部合作剩余即全部剩余索取权也就均归剩余控制权人所有。并且,由于此时俱乐部控制权对其合作方收益实现已无影响,其拥有具体控制权也无必要了,全部控制权也就都归属于剩余控制权人,此时,剩余控制权也就等于俱乐部控制权了。另外,也存在这样的可能,即剩余控制权人给予其合作方无担保的预期收益足够高(可以是合作剩余中固定数额的优先请求权,也可以是一定百分比的剩余索取权)而令其愿意承担更大的不确定性风险,则其合作方的具体控制权也可以全部让渡。此时,剩余控制权人拥有企业全部控制权和全部或一定比例的剩余索取权,相应的,其合作方仅拥有固定数额的合作剩余优先请求权或一定比例的剩余索取权。

4 职业体育俱乐部剩余权利安排的现实选择

职业体育实践中,总会有若干自然人或组织,向俱乐部投入生产要素之目的并不在于获得直接的利润回报,而在于比赛成功及其相关利益。如俱乐部球迷为满足私人休闲娱乐消费的需求而缴纳会费或进行其他投资;城市当局为实现地方或社区共同利益而为俱乐部修建体育场馆,提供基础设施等。在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大多是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专业运动队转化而来,尚不能完全符合竞技体育职业化、市场化要求,如何厘定治理目标、有效协调俱乐部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还处在探索之中。职业体育俱乐部治理目标一般包含了追求比赛成功和实现经济成功的双重性。甚至在特定条件下,俱乐部会片面贯彻其控制权人不计成本追求特定比赛成绩的“比赛至上”目标,从而突破一般企业追求商业利润的基本底线。与职业体育俱乐部现实选择的治理目标相对应,其剩余权利安排也呈现出不同的内容。对此,我们可借助上文的分析路径进行研讨。

4.1 追求经济成功与比赛成功双重目标的俱乐部之剩余权利安排

当某要素所有人提供生产要素之目的旨在提高该俱乐部竞技水平或夺取联赛优胜,从而满足自身地域归属感或其他非商业性需求的情况下,其让渡要素所有权而获得的俱乐部控制权就是以此非经济目的为指向的。由此,该控制权就会同追求经济利益的其他要素所有人的控制权发生目标冲突。这种矛盾必然会对俱乐部总体运营目标发生影响,使俱乐部目标在利润最大化与效用最大化之间波动。并且,追求比赛成绩等效用的生产要素提供者必然在合作剩余分配上对要求利润回报的要素所有人进行“补贴”,使后者实际利润水平不至于受到因俱乐部商业运营目标淡化导致的合作剩余总量下降的影响。如此,两类不同目标的控制权并存于俱乐部,俱乐部利润最大化目标受到制约,俱乐部受托人应执行各控制权人的共同意志,在追求俱乐部利润的同时会在与控制权结构相应的范围内尊重比赛成绩或其他效用目标的独立价值。这类俱乐部的基本法律性质虽然还是营利性企业,但已经与以利润最大化为唯一目标的一般企业性俱乐部相区别,其组织目标中包含了一定的非营利性内容。例如,英国大多数职业足球俱乐部在其公司组织大纲和组织章程中就规定其目标是促进足球体育运动发展和商业化经营[8]。又如在日本,服务社会是日本职业足球联盟各俱乐部的一项整体义务。俱乐部被期望“与社区联合,使群众对体育生活方式家喻户晓,为本地社会贡献身体、精神健康和快乐…”城市当局在与俱乐部合作中,作为基础设施等生产要素投入的对价,也获得一定的俱乐部控制权,要求俱乐部财政透明,俱乐部名称必须归属于主场城市等[9]。在我国, 现行《中国足球协会职业联赛俱乐部准入实施细则》明确强调俱乐部企业法人负有“积极参与社会公共、公益事业,承担中国足球运动的普及与推广责任”。这就为其设计了非营利目标。中国足球协会的这一规定,意在明晰职业足球俱乐部治理目标,并在事实上为俱乐部剩余权利安排提供了规范引导。

4.2 追求“比赛至上”目标的俱乐部之剩余权利安排

实践中还存在另一种情况,即某生产要素所有人提供的资源足够强势,能够承担俱乐部运营中的经济风险和商业损失并为其他要素所有人理性的市场利润回报要求提供有效保障,则该要素所有人就可以取得与其投入资源价值相当的占优势地位的剩余控制权。其他要素所有人因商业利益得到保障而让渡了相应的控制权,甚至成为有担保的债权人或即期实现收益的债权人而让渡全部控制权。此时,俱乐部运营目标偏离了营利性属性而转向该要素所有人追求比赛成绩、获得政治声誉等非直接性经济利益要求,职业俱乐部也就因此失去自身“造血”机制而沦为依靠该要素所有人“输血”生存的附属子公司。此等非经济因素的强势介入,破坏了价值规律的基本作用,改变了联赛市场的资源配置方式,动摇了理性投资者的合理预期,最终会使整个俱乐部市场环境不可逆转地恶化[3]。比如在意大利,一些富豪或家族直接或通过其所属企业集团间接控制了某些俱乐部,这些富豪或家族成为影响俱乐部决策和运营的主要力量,受控制的俱乐部很容易沦为他们实现私人利益的工具。[10]在我国,一些俱乐部是大企业或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其经营目标服从于母公司的整体需求,是母公司用以进行广告宣传的营销手段,赢得比赛并将由此获得的美誉度等无形资产无偿输送给母公司是其活动宗旨,它们本身没有也不需要有独立的“造血”机制,基本依赖母公司“输血”生存。[3]

职业体育俱乐部剩余权利结构安排的这两类现实情况均对俱乐部营利性或利润最大化目标构成制约,体现了与一般企业相区别的个性特点。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双重目标下的剩余权利安排尊重了俱乐部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可兼顾俱乐部行为的体育性与经济性,能够产生正外部性效应,应该依法加以引导;“比赛至上”目标下的剩余权利安排则将俱乐部视为实现个别生产要素提供者私利目的的工具,违背了市场运行规律,其行为大多具有负外部性,应该依法予以禁止。

5 职业体育俱乐部剩余权利的一般性安排

职业体育发展过程中,当各俱乐部生产要素所有人均以追求经济利润为合作目的时,职业体育俱乐部必然会以利润最大化为治理目标,此时,其剩余权利安排便体现了一般企业的共性特点:俱乐部除运动员以外的各生产要素提供者一定拥有剩余控制权,即拥有“可以按任何不与先前的合同、惯例或法律相违背的方式决定资产所有用法的权利”[1],其他要素提供者对俱乐部拥有具体使用资产的权利,为具体控制权人。剩余控制权人肯定拥有一定比例的剩余索取权。具体控制权人既可能拥有一定比例的剩余索取权,也可能拥有数额固定的无担保的合作剩余优先请求权。具体控制权人还可能完全让渡其控制权,而仅保留数额固定的具体索取权或一定比例的剩余索取权。具体控制权人也可能以获得即期收益或有担保的预期收益为对价,放弃对企业的具体控制权、具体索取权或剩余索取权,也就不再具有俱乐部“所有人”身份。

这意味着,俱乐部生产要素提供者都有可能分享俱乐部剩余权利。其中,俱乐部出资人、赞助商、电视转播组织甚至球迷等至少应有一人拥有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此时,其在俱乐部中的法律地位就是同时具有共益权和自益权的普通股股东。俱乐部出资人、职业运动员、赞助商、电视转播组织、城市当局、球迷等也有可能成为拥有具体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特别股股东或仅拥有剩余索取权的特别股股东。俱乐部借贷资金提供者、职业运动员、赞助商、电视转播组织、城市当局、球迷等也可能同时选择具体控制权和具体索取权或仅选择具体索取权,这样,其在俱乐部中的法律地位就是债权人。所不同者,拥有具体控制权的债权人能够在俱乐部中表达其意志,参与特定事项的决策。而仅拥有具体索取权的债权人,一般不能取得决策权,只能在特定情形下,如俱乐部进入破产或重整阶段等依法享有特定的决策权。

6 结语

职业体育俱乐部剩余权利结构是其生产要素提供者为实现各自目标而进行利益博弈和相互选择的结果,包括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两大基本内容。其中,剩余控制权赋予权利人对俱乐部的权威和最后处置权,剩余索取权体现了剩余控制权人拥有和行使控制权的目的。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具有相关性但并非一一对应,前者可以与后者相分离而属于不同的投资主体。除运动员不能取得俱乐部剩余控制权以外,其他各生产要素提供者均有可能对俱乐部拥有一定的剩余权利。职业体育俱乐部管理者不能以个别剩余权利人利润最大化为唯一目标,而应平等的为各类提供生产要素的合作者服务。同时,由于存在着城市当局、球迷以及个别财团等不以获得经济回报为目的的职业体育俱乐部生产要素提供者,实践中俱乐部剩余权利结构往往会偏离一般企业形态,此时,应注意加强引导和规制,保障俱乐部稳健运营。我国在发展职业体育,完善多元化职业体育俱乐部法人治理结构过程中,应准确定位俱乐部生产要素提供者之间的地位和相互关系,充分发挥俱乐部剩余权利人的积极作用。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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