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设定公开招标业绩条件以利于供应商公平竞争

2018-11-24 07:10赵强
消费导刊 2018年16期
关键词:预审招标人投标人

赵强

随着国家市场和相关制度的日益规范化,招标采购工作的公开化也在全面推进,越来越多的供应商通过开门采购。成为所在单位相关工程所需物资招标采购的潜在投标人。在公开招标的操作中,往往潜在的投标人众多,企业规模、产品质量以及执行能力也参差不齐,如何在“依法必招,能招尽招”的原则下采购到性价比最优的产品,又保证公平公正的充分竞争。如何在做到更好的供应商和产品准入的同时。规避不良供应商和劣质产品,资格审查标准的设置,是决定招标能否成功和招标质量高低的关键因素。

资格审查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可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招标人通过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向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由招标人或者由其依法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确定的审查方法、资格条件以及审查标准,对资格预审申请人的经营资格、专业资质、财务状况、类似项目业绩、履约信誉等条件进行评审,以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资格后审是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时,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评审时间(投标前、开标后)、评审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评审对象(潜在投标人、投标人)以及评审方法(资格预审分合格制、有限数量制;资格后审只有合格制)的不同,但无论采用哪一种方式,都是对投标人按要求提交的資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来确定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在本项目中的合格投标(或授标)资格,在各项资格条件中,使用业绩往往成为其中最直接、最关键的因素。

招标中的使用业绩要求,一般是指投标人(制造商或代理商)生产或销售招标同类产品的销售或使用记录,通常以商业合同和用户使用报告为审查依据,特定情况下可通过现场复核进行认定,产品使用业绩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投标人既有的产品制造能力、实施经验以及市场行业信息等。对于特定行业和产品,良好成熟的使用记录能够比较直观的体现产品的性能和可靠性。招标人通常根据工程实际需求和产品特性对业绩要求进行设定。

虽然法律法规明确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和特定行业业绩作为否决和加分条件,但在实际采购招标工作中。招标采购人往往倾向于把相关产品使用业绩作为评标标准的限制性条款。主要原因在于:

一、采购人限于自身认知范围,往往基于自身工作经验和风险责任考量,通过熟悉的供应商获取行业和产品信息、制定具体资格条件,从而倾向于选择有使用经验的产品:

二、以使用业绩作为评价条件与具体技术性能指标等相比,更为直观有效,操作简便,较少产生争议。

如果将使用业绩作为资格审查标准的否决项,就会牵涉到“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陷入“逻辑死循环”:没有业绩,就不能中标;不中标,就永远没有业绩。如何进行合理的业绩设置,需要招标方对市场供求关系进行调研,只有招标方足够了解市场和行业状况,对市场行情进行有效分析进而设置合理的业绩条件,才能发挥使用业绩条件在资格审查标准的关键作用。

有针对性地设置业绩条件。是帮助招标单位选择真正符合项目客观需求的潜在投标人的有效方法,可以防止借资质围标串标的情况。但是,业绩条件设置过细过高,又会成为有效竞争的障碍。例如长输原油管道scADA系统招标,要求提供国内五年以上长距离原油管道类似装置供货业绩,国内长距离原油管道数量有限。同时国内外具备同类自动化系统制造和集成能力的供应商很少。能提供类似业绩证明的投标商更是少之又少,此项资格审查条件如仅按原油管道设置,将会把大多数投标商排除在外,很容易造成流标甚至被别有用心的厂家围标。进而损害招标人的利益。上述案例中,如果将资格审查标准设置为同类工况(如国内长输油气管道)五年以上供货业绩就较为合理。

如果不能科学合理地设定业绩要求。就易产生招标风险或导致招标失败。若对业绩条件不做任何限定或者限定过宽。则可能致使招标时无法选择到符合工程需要的、性价比高的产品,尤其是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关键设备或者技术复杂程度高的集成系统,如没有足够的相关行业经验储备,就很难实现产品的顺利交付验收,技术不成熟、性能不够可靠的产品,将会带来经济损失,甚至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同时,过细过高的业绩要求,又不利于充分竞争的开展,如以是否具备某特定提供行业或企业使用业绩作为评标的关键性审查条件,会导致供应市场的不均衡发展,影响供应市场生态,长此以往将造成采购成本的总体上升,且易滋生围标、串标、暗箱交易等廉洁问题。

科学合理的设定使用业绩审查条件。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在编制招标方案时,需根据客观实际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避免“一刀切”。招标机构应当积极引导并协助招标人在公开招标的条件下科学理性地编制招标文件,同时招标人也需要与设计和专业管理部门积极沟通。并且对市场情况进行充分调研,有针对性的根据招标物资特性和工程需要对业绩要求进行设定。

一、对于批量大、标准化、技术含量低的物资,原则上可不限定使用业绩条件,从而实现充分竞争。以有利于没有相关业绩的供应商的市场准入,进而不断补充、筛选出优秀供应商。

二、对于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但技术相对成熟的产品,设定一般性业绩要求即可,即要求投标人有类似产品供货业绩,但不将业绩设置为资格审查标准的否决项,而作为技术评标的加分项。

三、对于技术复杂的大型设备和集成度高的系统,尤其是产品最终交付时,包含供货、安装、集成和调试的一体化“交钥匙”物资,因技术环节繁杂,需明确投标人具备同类工况、同类产品的相关使用业绩,具体可以合同或用户报告作为参考。

结束语:“安全、及时、经济”供应是各类项目物资采购的原则,同时打破既有局限,通过开展公开招标,合理设定资格审查条件以创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吸纳更多有实力的供应商参与竞争、维护良好的供应生态,有利于采购业务管理和企业的长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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