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歆益,李玉英,封 俊,杨小龙,郭康林,吕红波
(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甘肃 兰州 730050
司法精神医学是临床精神病学的一个分支,涉及与刑事、民事和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有关的精神疾病问题,主要对涉及法律问题且患有或被怀疑患有精神疾病的当事人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为司法部门和法庭提供专家证词和案件审理的医学依据。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作为司法证明的一种重要手段,在认定案件事实上发挥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精神卫生法的确立,国家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案件数量明显增多[1-2]。精神疾病患者作为无力有效维护自身权益但同时又严重威胁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群体,其处遇已成为关乎公民权利、自由和社会稳定与秩序的重大社会问题。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工作面向整个甘肃省,本研究通过分析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293份肇事肇祸案件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资料,了解甘肃省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现状与特点,探讨精神疾病患者的涉案特征,为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的预防和评估提供参考。
收集2013年3月-2016年2月甘肃省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精神病鉴定科鉴定完成的案卷,共293份。
采用回顾性研究方法,利用自制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案例调查表,收集研究对象的性别、年龄、职业、既往精神病史、婚姻等人口学资料和案件性质、鉴定理由、法学结论、鉴定结论等犯罪学资料。
采用Excel 2007收集资料并进行统计描述。计数资料用例数和百分比(%)表示,对一般人口学资料和犯罪学资料进行描述性分析。
共收集鉴定案例293例,其中男性201例(68.6%),女性92例(31.4%),男女比例为2.18∶1;男性年龄16~68岁,平均(36.47±11.63)岁;女性年龄13~65岁,平均(35.21±11.38)岁;受教育程度:文盲或半文盲44例(15.0%),小学89例(30.4%),初中76例(26.0%),高中或中专37例(12.6%),大专22例(7.5%),大学及以上25例(8.5%);职业:无业89例(30.4%),农民98例(33.4%),工人65例(22.2%),干部22例(7.5%),学生19例(6.5%);婚姻状况:未婚139例(47.4%),已婚87例(29.7%),离异46例(15.7%),丧偶21例(7.2%);既往病史:有明确诊断精神疾病者67例(22.9%),有精神异常但无明确诊断者111例(37.9%),可能有精神异常者53例(18.1%),无精神异常者62例(21.1%);精神疾病家族史:阳性56例(19.1%),阴性237例(80.9%)。
鉴定申请方为公安或司法部门者199例(67.9%),被鉴定人家属申请鉴定者94例(32.1%)。鉴定理由为作案动机不明或作案时行为反常者104例(35.5%),家属要求者44例(15.0%),案情重大者118例(40.3%),其他(包括不断上访、巨额诈骗等)27例(9.2%)。293例鉴定案例中有13例(4.4%)系重复鉴定。
作案对象为家人、邻居及同事等熟人[3-5]146例(49.8%),陌生人90 例(30.7%),其他(如损坏公共财物及纳入民事案件的被告等)57 例(19.5%)。
刑事案件239例(81.6%),其中凶杀案113例(47.3%),伤害案79例(33.1%),抢劫案9例(3.8%),盗窃案2例(0.8%),纵火案17例(7.1%),性犯罪案8例(3.3%),其他案(包括涉毒、毁物等)11例(4.6%);民事案件31例(10.6%),其中合同纠纷案3例(9.7%),婚姻家庭纠纷案13例(41.9%),财产权属纠纷案15例(48.4%);其他23例(7.8%),其中上访9例(39.1%),民告官案件14例(60.9%)。
239例刑事案件中,被鉴定对象有各种妄想症状者共140例(58.5%),有幻觉者54例(22.6%),有人格障碍者15例(6.3%),有病理行为者30例(12.6%)。见表1。
表1 精神症状在各类刑事案件中的分布(n)
293例鉴定案例中,有精神疾病者283例,其中精神分裂症173例,占全部案例的59.1%,占有精神疾病的61.1%;无精神疾病者10例,占全部案例的3.4%。完全责任能力者24例(8.2%),限定责任能力者100例(34.1%),无责任能力者169例(57.7%)。见表2。
表2 医学鉴定结果与法学责任能力分布(n)
本研究结果显示,鉴定案例中男女比例为2.18∶1,男性和女性的平均年龄分别为(36.47±11.63)岁和(35.21±11.38)岁,初中及以下受教育程度者209例(71.3%),提示男性案犯约为女性的2倍,以中青年为主,绝大多数受教育程度较低[6]。这可能是因为男性体内雄激素含量更高,体力更好,攻击性比女性更强;中青年人群属精神疾病易发、多发年龄段,也是暴力行为的高发期,易激惹冲动[7-8]。另外,由于精神疾病一般发病年龄较小,可能由于疾病原因过早缀学,且精神疾病患者多为家庭条件极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贫困率高,缺乏足够的家庭和社会支持,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本研究中,刑事案件占多数(239例,81.6%),且以凶杀案和伤害案为主,与杜向东[9]的研究结果一致。鉴定申请方以公安或司法部门居多(199例,67.9%),鉴定理由以作案动机不明、作案时精神行为反常及案情重大为主。其原因可能是犯罪嫌疑人有精神病史或在审案及关押期间存在异常精神行为表现,怀疑可能患有精神疾病,为更公正地破案、诉讼及定罪量刑,公安或司法部门会申请精神司法鉴定。另外由于精神疾病患者作案时多处于疾病急性期,易受精神症状支配,辨认、自控能力减弱或丧失,从而造成不良结果。
本研究的293例鉴定案例中,有精神疾病者283例,其中精神分裂症173例,占全部案例的59.1%,占有精神疾病的61.1%;精神分裂症的比例高于其他研究结果[10-14],略低于方明昭等[15-16]的研究结果。精神发育迟滞及无精神疾病的比例与相关研究结果类似。有各种妄想症状者共140例(58.5%),有幻觉者54例(22.6%),提示案犯作案可能与发病期的精神症状有关,受妄想和幻觉支配的案犯较多。应加强对有上述特征患者的监护、治疗和管理,对首发患者早诊断、早治疗。
本研究采用“三分法”[17-18]评定案犯的责任能力,结果显示,无责任能力者169例(57.7%)。提示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行为多受疾病影响,案发时辨认或控制能力减弱,多无刑事责任能力。即使被鉴定者被鉴定为患不同程度的精神障碍,但不能仅凭此次鉴定做出判断,还要追溯患者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分析其作案时的控制与辨认能力,更要排除诈病或以患精神疾病为由故意犯罪者[19-20],综合分析被鉴定人的法律能力,为司法机构审理案件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
综上所述,甘肃省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以中青年男性为主,多为无业且受教育程度较低,刑事案件比例较高,以凶杀、伤害案件为主,作案时多伴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多无责任能力。但本研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首先,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意见的客观性与公正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所参考的案卷材料与相关信息的客观性与充分性,由于鉴定时限过短、鉴定任务繁重,鉴定工作基本完全依赖于办案机关提供的相关材料,缺乏相关调查证实,可能使鉴定结论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其次,由于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多个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鉴定意见可能不一致。最后,本研究仅纳入了一个鉴定机构的鉴定案例,今后可联合省内其他司法精神疾病鉴定机构进行同期案例资料的汇总分析,以更全面深入探索甘肃省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的特征,更有效地指导精神卫生防治工作,降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肇事肇祸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