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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纳推理:所谓归纳推理,就是从个别性知识推出一般性结论的推理。归纳推理:根据一类事物的部分对象具有某种性质,推出这类事物的所有对象都具有这种性质的推理,叫做归纳推理(简称归纳)。归纳是从特殊到一般的过程,它属于合情推理。
传统上,根据前提所考察对象范围的不同,把归纳推理分为完全归纳推理和不完全归纳推理。完全归纳推理考察了某类事物的全部对象,不完全归纳推理则仅仅考察了某类事物的部分对象。并进一步根据前提是否揭示对象与其属性间的因果联系,把不完全归纳推理分为简单枚举归纳推理和科学归纳推理。
现代归纳逻辑则主要研究概率推理和统计推理。
归纳推理的前提是其结论的必要条件。
我们可以用归纳强度来说明归纳推理中前提对结论的支持度。支持度小于50%的,则称该推理是归纳弱的;支持度小于100%但大于50%的,称该推理是归纳强的;归纳推理中只有完全归纳推理前提对结论的支持度达到100%,支持度达到100%的是必然性支持。
大约在公元前5世纪,西方人已经开始了注重寻找事物的因果联系,从众多的事实材料中寻找一般性的道理。古希腊哲学家德谟克利特认为“只找到一个原因的解释也比成为波斯人的王还好。”同时,苏格拉底也熟练地运用归纳法认识分析事物,他认为“理念”可分为种和属,认识种和属有两种方法,其中一种方法是上升法,即通过假定或假说上升到理念或原理。这种方法事实上是多中求一,由个别到一般的方法。西方古人这样自觉而熟练地运用归纳方法去认识事物、分析问题,说明归纳逻辑思想在公元前5世纪已经开始萌芽。
到公元前4世纪,归纳逻辑思想大大前进一步,这主要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亚里士多德在总结概括当时各门科学成果的基础上,汲取了前人的逻辑思想,在西方逻辑史上第一个全面系统地研究了人类的逻辑问题。他不仅是演绎逻辑体系的创立者,同时也是归纳逻辑体系的倡导者。他在逻辑史上第一次较全面地阐述了归纳逻辑理论。他把演绎三段论分为证明的三段论和辩证的三段论。与此相应,他把归纳推理也分为证明的推理形式(即完全归纳推理)和辩证的推理形式(即不完全归纳推理)。他还认识到这种归纳只能提供或然的结论,因而不能用作证明,只能用于辩论。亚氏还研究了作为认识方法的归纳法。他认为人类的认识必须通过感官知觉经过归纳方法上升到第一原理。与亚氏同一时期的伊壁鸠鲁学派重视归纳并对归纳有较多的研究。他们重视实际情况, 重视科学成果。他们还探讨了记号、符号与归纳法的关系及归纳法的本质等问题,主张从事实的观察开始研究,进而构成科学的概念,并对各种有关现象的原因提出初步假设或作出科学的预言。如果所根据的事实确凿,证据充足,便可以运用归纳, 根据已知的部分事物去推断尚未知悉的其余事物,从而构成科学原理或规律。总之,这一时期,归纳逻辑思想由运用阶段进入对归纳理论问题的讨论使古典归纳逻辑思想初步形成。
在中世纪的欧洲,政教合一,教会占绝对统治地位,教父们为了使逻辑成为他们的御用工具,出现了对亚氏逻辑作烦琐支离的解释和注释的现象,使归纳逻辑思想的发展陷入低谷。但是,司各脱就对归纳逻辑很感兴趣。他把真理分为三类,其中第二类就是通过对个别事物的感知从而得到一般知识的真理。他认为一切科学都起源于经验,人们可以从经验中发现关于自然界的因果关系,从而有可能进一步推广为普遍的原理。在司各脱之后,威廉·奥肯也对归纳法和寻找因果关系方法进行了深入研究。他发现了一种探求因果联系的新方法:他比较两个事例,一个事例中存在这个结果,另一个事例中不存在这个结果,那么就可以得出这个结论:该事项可能是该结果的原因。他的这种探求因果关系的方法,就是穆勒的“差异法”的雏形。文艺复兴时期,出现了反对和批判中世纪烦琐经验逻辑的思潮,在这个运动中涌现了一批重观察、归纳、实验等科学方法的逻辑思想家,其中主要有罗吉尔·培根、达·芬奇等人。弗·培根以后,笛卡尔、赫舍尔、惠威尔等人对归纳方法都有所涉及和论述。穆勒是归纳逻辑的集大成者,他批判地继承和发展了培根、赫舍尔等人的归纳逻辑思想,建成了古典归纳逻辑体系。穆勒对归纳法的主要贡献是他总结出探求因果联系的五种方法,即求同法、求异法、求同求异并用法、共变法和剩余法。这样穆勒使归纳逻辑形成了完整的体系,把古典归纳逻辑推向高峰。
尽管传统的归纳法在科学发展史上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科学和哲学的发展,当对传统经验主义的归纳观进行仔细考究时,它的弱点和问题就暴露出来了。休谟则是首先思考和发现归纳法的局限性的哲学家,提出了著名的“休谟问题”。休谟把推理分成两类:一种推理是解证的,涉及观念间的关系;另一种推理是或然的,涉及实际事实或存在。休谟认为,我们仅凭思维的作用,就可进行第一种推理。它具有确定性和明白性,数学上的推理就属于这一类。而第二种推理,是关于实际事情的推理,这种推理没有必然性,因为实际事情的反面总是可能的。比如,我们往往从过去和今天太阳出来推论太阳明天出来。但是“太阳明天出来”和它的反面“太阳明天不出来”都是可能的,两者并不包含矛盾,我们不能凭解证的推理,肯定一个否定另一个。休谟说:“说到过去的经验那我们不能不承认,它所给我们的直接的确定的报告,只限于我们所认识的那些物象和认识发生时的那个时期。但是经验为什么可以扩展到将来,扩展到我们所见的仅在貌相上相似的别的物象,则这正是我所欲坚持的一个问题。”这就是说,我们为什么可以去推论超出我们记忆和感官的证据之外的知识呢?换句话说,归纳推理的根据何在?这是一个涉及归纳法的有效性、合理性问题。这就是所谓的“休谟问题”。休谟本人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我们之所以可以超出记忆和感官的证据去推论,是因为借因果关系之助。他说,“只有因果关系才产生了那样一种联系,使我们由于一个对象的存在或活动而相信在这以后或以前有任何其他的存在或活动”。但他认为,因果关系的知识不是来自理性,而是来自经验。因为结果和原因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东西,我们无论如何不能在原因中发现出结果来。在经验中,我们发现两个事物相互接近、有先有后。但接近关系和先后关系只是形成因果观念的两个必要条件,仅凭这两个条件我们还不能形成完整的因果观念。当我们根据经验,发现两个事物恒常地结合在一起时,就产生了因果关系的知识,形成了因果观念。所以,因果关系的实质是对象的恒常结合。由于对象的恒常结合,我们才由此一物的出现期待另一物的出现,我们才超出记忆和当下的感觉经验进行推论。然而,恒常结合并不意味着必然性。不论一物出现另一物也相继出现这种情况重复多少次,我们也从中发现不出必然性来。通常人们误把“恒常结合”当成“必然性”,只不过是习惯使然。休谟说:“习惯是人生的最大指导。只有这条原则可以使我们的经验有益于我们,并且使我们期待将来有类似于过去的一串事情发生。”因此,根据因果关系所进行的推理只具有或然性,而没有必然性。如此一来,休谟实际上否定了归纳推理的合理性、有效性。
观察了无数对象(同类的),发现都怎么怎么样,于是,就得出结论“某种东西都怎么怎么样”。这就是归纳法。比如,因为至今为止未见过一个人不死,也未见过一个人活过二百岁(顶多也就一百多岁),于是,就得出结论:人固有一死(就是所有人都会死),同时,人的寿命不过百十来岁。于是,大家也都接受了这样的结论,以为是不可逃避的规律,是科学真理。于是,大家也都对自己的生命根据这种“实际情况”或“规律”进行安排(或进行一切思考)……这就是归纳法的一个致命缺点。第一,我们不可能穷尽所有对象(几乎任何一类事物里的对象都可能是无数的)。
第二,即使能穷尽所有对象,也不能因此就说毫无例外或毫无例外之可能了,因为每个个体还在不停地变异和发展,说不定今后到底如何。因此归纳推理(及其结论)永远都只能作为参考而已,绝不能被视为不可动摇、不可推翻的。甚至可以说,任何纯粹由归纳法推出的结论都不是绝对准确的,都不是绝对可靠的。顶多算作一个概率的结论而已。
归纳推理只能根据已经把握的一部分事物的某些属性进行归纳,无法穷尽同类事物的全部属性,因而作出的结论不是完全可靠的,带有很大的或然性,也可能有同客观事实相矛盾的情况。这种情况一旦出现,原来的结论就会被推翻。因此,归纳推理具有很大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