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

2018-11-08 10:02黄锐
海外文摘·艺术 2018年13期
关键词:中海油漏油行为人

黄锐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 201304)

1 《侵权责任法》中的归责原则

1.1 归责原则的定义

归责原则是指侵权人因损害行为、物件致人损害等导致结果发生后,法律根据什么标准使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通俗一点的语言就是说我们到底是以过错为要件,还是以损害事实为依据来作为评价的准绳,从而使侵权责任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在民事案件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是指导性和纲领性的意义。各个国家针对不同类型的侵权案件,其归责原则不尽相同。与其他国家的归责原则相比,我国归责原则的定义比较宽泛,而这种宽泛的定义有优点也有缺点,优点是绝大多数侵权行为都可以适用,缺点是由于定义宽泛,所以很多具体的事宜无法用此种归责原则进行解释。

1.2 归责原则的种类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归责原则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但归纳起来主要有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和绝对责任等。在我国,《侵权责任法》明文规定了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且二者组成一个体系——二元归责体系。

过错责任是指侵害人在主观上对侵害行为具有过错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这里的过错包含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并且原告要承担举证责任,一旦原告不能举证,则被告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行为人一定要在主观上有意为之,或者无意为之但是在行为过程中发生过失的情况才承担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指发生了侵害行为,而该行为的实施者在主观上没有侵害行为的故意,对该行为的发生也不存在过错,但是也要依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也就是说,不管行为人是否故意,只要侵害行为发生,则行为人就要对该侵权行为负责。所以受害人无需举证,侵害人也无需证明是否故意,一旦行为发生,则通过损害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判断行为人是否承担责任。

二元归责体系在现实的适用过程中有许多漏洞,例如过错判断的标准不清晰,导致很多责任人借此逃避责任。为了使归责更加公平,避免责任人利用二元归责体系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有许多学者提出,在归责体系中还应加入公平责任。所谓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不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实际情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与适当补偿的一种责任形式。公平责任原则主要作用是解决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能解决的一些纠纷,但是公平责任原则在适用的过程中,有时候会和过错责任原则冲突,这也是我国侵权责任法虽然坚持将公平责任作为处理损害赔偿纠纷的一个基本原则,但包括立法说明在内的通说的理解就其归责原则的地位基本持否定的态度的最重要原因。

但是笔者认为,在解决环境侵权案件中,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非常有必要。

2 渤海漏油事件所体现的归责原则

渤海漏油事件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发生的最严重的海洋石油污染事件,此次事件引起了公众对海洋石油污染的广泛关注。舆论关注的焦点都放在了污染发生后责任方的认定和赔偿金额等法律问题上。时至今日,关于责任的认定和赔偿金额仍然存在争议。本文通过对渤海漏油事件的回顾,阐述了我国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及其不足之处。

2.1 渤海漏油事件回顾

2011年6月4日,在渤海发生了我国至今为止最严重的海上石油泄漏事故。该事故发生在由美国康菲石油的全资子公司康菲中国(以下简称康菲公司)和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油)合作开发的渤海蓬莱19-3油田。该漏油事故的发生是因为康菲公司操作不当引起的漏油事件,事件发生后,康菲公司仅于7月6日召开过一次新闻发布会来说明情况,瞒报事故近一个月。由于康菲公司的隐瞒,致使油污污染的面积不断增大,最后是当地渔民发现漏油,并向媒体曝光,此次事件才正式进入公众视野。有关部门随后才采取应急措施对漏油点进行封堵。经过长达5个多月的封堵,漏油点才完全封住。截止在2011年11月2日,公布的海洋污染面积达6200平方公里。此次污染对海洋生态环境和沿岸渔民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是典型的环境侵权事件。事件发生后康菲公司和中海油的态度都非常消极,特别是中海油,以不是作业方为由逃避法律责任。

2.2 渤海漏油事件民事诉讼过程以及判决结果

渤海漏油事件造成了沿岸渔民的重大损失,但是通过行政处罚,责令康菲公司和中海油向渔民赔偿的金额并不能让渔民满足,因此21名养殖户针对康菲公司和中海油的侵权行为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经过长达4年的审理,2015年10月30日,天津海事法院根据庭审举证情况以及当地政府确定的赔偿补偿标准,判令被告康菲公司对21名原告承担责任,赔偿原告1683464.4元。当然这样的赔偿金额与渔民们的心理预期差距甚远,因此,渔民们又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过一年的审理,2016年9月29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栾树海等21人与被上诉人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菲公司)、一审被告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油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进行了二审宣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对栾树海等21人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予以免除。至此,21名养殖户诉康菲公司和中海油一案画上句号。

由于康菲公司和中海油的懈怠处理方式以及当时适逢台风天气,因此油污随台风飘至更远的海域,影响了更多的渔民。山东渔民就此事件也提出了诉讼,但是由于时过境迁,以及取证困难程度,法院不愿意受理,经过5年时间的努力,以及国家对环保的重视程度不断加深,2016年,此案迎来了开庭审理,由于取证难度大,因此此案还在审理过程中。

通过上述所送过程以及判决,笔者发现一个问题,根据我国现行环境侵权归责原则,难道中海油对渔民的损失就一点责任都没有吗?所以文章接下来详细阐述了我国现行环境侵权归责原则。

2.3 我国环境侵权归责原则

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权。环境侵权从传统的民法侵权论中发展而来,指因行为人污染或破坏环境而造成他人财产权、人身权和环境权等权利受到损害,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从此定义中可以看出,环境侵权包含了一种特殊的权利——环境权。因此对于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照理说不应该按照普通的侵权归责原则来归责,但是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明文规定,环境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即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再联系渤海漏油事件,最后法院的判决也是根据无过错归责原则,因为康菲公司的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作为油田开发合作者的中海油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这样的判决会使得康菲公司对待赔付的态度更加的消极,不利于养殖户索赔。这就是无过错责任的弊端所在,有时候死板的使用无过错原则就会将责任集中在一个或少数责任人,使得责任人的压力过大,从而影响赔偿效率。甚至漏掉一些本该承担责任的责任人,例如中海油在渤海漏油事件中,就因为僵化地使用无过错归责原则,从而认定中海油与损害结果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中海油没有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笔者认为,这显然是不妥的,中海油作为油田开发的合作者,具有油田51%的收益权,却不用承担任何民事责任,这对养殖户和康菲公司略显不公。除此之外,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明文规定的环境侵权适用无过错规则原则与《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当企业虽然有污染环境的事实,但未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有关规定,排污企业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相互矛盾。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关于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应该做出调整。下文通过对环境治理最成功国家之一的美国关于环境侵权归责原则的学习,提出了关于我国环境侵权归责原则的调整意见。

3 美国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体系

美国环保运动从十八,十九世纪就开始了,直到二十一世纪还在加大力度。因此美国环境保护在全球处于绝对的领先地位,所以美国关于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一定也是值得借鉴的。在美国,负责研究环境法律方面的机构是美国环境司法部(EJ),美国环境司法部以追求环境正义为目标,在美国环境法律方面起着巨大的作用。笔者从美国环境司法部相关文章入手,了解到美国在环境侵权归责原则的适用具有灵活性,针对不同的案件会使用不同的归责原则。美国对于环境污染侵权案件的处理,是根据不同的诉因来判决的,所以说美国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没有统一固定的归责原则。美国在处理环境侵权案件的时候特别注重妨害行为,例如污水、噪音、灰尘等物质对其他人的正常生活造成干扰的行为就叫做妨害行为,一旦妨害行为被法官认定存在,那么即使受害者的损害与行为人的行为无关,但是损害又是客观存在的,不管有无理由,都可推定行为人是存在过错的,进而由陪审团审核。这一原则可以看做是过错推定责任的雏形。美国在环境侵权归责时,还大量适用了连带责任,这一归责原则的使用,大大提高归责的公平性,在复杂的环境侵权案件中,使得归责更加的公平,间接保护了受害人的权益。

4 构建二元归责体系

4.1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弊端

目前,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于环境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一原则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社会的需要,使受害人的权益得到较大程度的保护,但是这一原则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了许多的缺点。例如,在具体的案件归责中缺乏弹性,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就如同套公式一般,只要满足两个成立条件,则可以适用。这样僵化的原则使得一些本应该承担责任的责任主体逃避了法律的制裁,例如上述渤海漏油事件中的中海油公司,就因为没有满足无过错责任原则中的构成要件,借此逃避了民事法律责任,但事实上,中海油作为开发的合作方,一定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顾问、中国能源研究会副理事长周大地认为,按照签订的对外合作合同,中海油有无法逃脱的责任。但是在21名养殖户诉康菲公司和中海油一案中,中海油却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这无疑将无过错归责原则的弊端暴露了出来,因此我国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体系继续改进。

4.2 引入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的定义在上文中已详细阐述过,简而言之,就是法院会根据社会主义公平理念进行判决,要求污染者对受害者给予适当的补偿。例如,在21名养殖户诉康菲公司和中海油一案中,如果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再使用公平责任原则作为辅助,那么很显然,根据社会主义公平理念,中海油就应该被法院判决为责任方,尽管中海油的责任没有康菲公司那么大,但是只要它承担按照公平责任原则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对于21名养殖户来说,也能更快地得到赔偿。公平责任原则的引入恰好能弥补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缺点,使地在具体的环境侵权案件中,责任的认定更加灵活,进一步保障了受害人的权益。所以,笔者认为,我国的环境侵权归责原则应该构建由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组成的二元归责体系。

5 结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环境问题已成为全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在我国,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生态文明建设”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等关于环境保护的政策以后,环境治理工作在全国铺开。在环境治理的具体过程中,产生了许多的环境法律纠纷,在法院审理这些环境纠纷的过程中,环境侵权归责原则显得尤为关键。目前,我国环境侵权适用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单一的归责原则在实践中已经暴露出了许多缺点,例如不具有弹性等。因此,笔者认为,在环境侵权归责原则中应该引入公平责任原则,使之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共同适用,构成二元归责体系。在具体的环境侵权案件中,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公平责任原则为辅,这样一来,能够使受害人的权益得到更全面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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