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上运输的过程中,船舶碰撞致油污损害事故时有发生。在这类事故中,常常出现漏油船和非漏油船并存的情况。非漏油船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一直是我国学界所争议探讨的问题。本文将以“达飞佛罗里达”轮案再审民事判决为基础,探寻焦点,分析难题并提出完善建议。
一、一审、二审及再审判决之对比
通过对该案一审、二审以及再审判决的梳理,总结出案涉防污清污费赔偿的责任主体认定及其责任承担的方式和比例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
一审认为普罗旺斯公司和达飞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罗克韦尔公司不承担。二审认为普罗旺斯公司和达飞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是可以按照碰撞过失责任比例向非漏油船追偿,即可以向罗克韦尔公司追偿。再审认为普罗旺斯公司和达飞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罗克韦尔公司根据其碰撞过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二、赔偿责任主体认定及责任承担方式之辨析
整理一下我们不难发现,再审是按照《2001年燃油公约》第三条不能反向推断其他任何人不应当负责,来确定责任主体,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来确定漏油方承担全部责任,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来确定非漏油方承担50%的责任。
法院综合了各种法条做出了最终的判决,其实是有一些问题的,逻辑是混乱的不清晰的。为了支持其自身的足够说理性,而忽视了法条之间存在的矛盾和冲突,这是令笔者疑惑不解的地方。
(一)“谁漏油,谁赔偿”原则探析
目前学界存在着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深刻贯彻“谁漏油,谁赔偿”的原则来确定责任主体为漏油方,非漏油方无需承担责任。另一种则是笔者同意的也即再审法院支持的不能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简单推断出“谁漏油,谁赔偿”的原则,因为不禁止反推,所以不能把非漏油方排除在外。
首先,笔者不同意一审二审以“谁漏油、谁赔偿”的原则为判决依据
,因为《2001年燃油公约》第三条第一款关于“事故发生时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对由船上或者源自船舶的任何燃油造成的污染损害负责”的规定,是关于漏油船舶所有人承担责任的正面表述,但不能由此反向推断其他任何人不应当负责,该条款并无排除其他责任人的含义。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船舶互有过失碰撞引起漏油损害的,受损害人可以请求漏油船所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仅仅表述为可以,也存在可以不的情况。因此,笔者认为,鑫安公司也有权向罗克韦尔公司即非漏油方索赔,非漏油方也可以作为责任主体。
(二)归责方式解析
对于再审判决的各方赔偿责任,笔者是存疑的。首先,这种归责方式既不属于连带责任又不属于按份责任,就国内法而言于法无据,在以后的执行中可能会产生诸多问题。其次,虽然再审法院说明了赔偿数额应当以防污清污费及其利息为限,但是对于其中的公平问题值得深思,因为不存在追偿问题,若其中一方承担了法院判决的全部责任,是否会对其产生不公平的嫌疑。
(三)是否存在追偿
首先不存在一个追偿的问题,因为如果存在的话,你向我追我也可以向你追。比如说若漏油方在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据法院判决向非漏油方追偿其应承担的50%的话,那么在非漏油方承担50%的赔偿责任后,是不是也有权利向漏油方追偿漏油方因此少承担的50%呢。如果漏油方赔偿了全部,已经达到限额,那么非漏油方是否就无需赔偿?如果非漏油方赔偿了一半,那么漏油方是否就只需承担剩下的一半而不用全部赔偿?所以追偿毫无意义。因此在此前提之上,如果一方赔偿了法院所判决的部分,针对法院这个判决来说,会不会对该方不公平。
其实对于这个问题,还有另一种理解,即再审法院隐含了之后双方可以互相追偿即可以互相追偿,追到各自承担一半为止。但这并不能说服笔者,因为如果存在追偿的问题,法律依据是什么?若说是以《侵权责任法》62条为据,则再审法院对责任比例的认定与该法条是有冲突的。在此前提下,笔者只能推断,再审法院没有隐含漏油方和非漏油方可以互相追偿的意思。
因此,在该方面,再审法院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比例分担是有矛盾的。笔者认为,可能判决双方各自按照碰撞过失比例承担50%的按份责任或者直接按照《侵权责任法》第62条判决双方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可能更有说服力,逻辑也会相应清晰。
三、船舶碰撞引起漏油污染问题之完善建议
(一)细化责任主体的相关规定
目前,目前我国亟需确立一个统一的责任主体认定标准,在船舶碰撞引起污染的事件里,简单明确的规定漏油方和非漏油方究竟能否作为索赔的主体,以此来规范指导实践,减少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当然,这只是第一步。
(二)细化责任承担方式的相关规定
目前关于责任承担的相关立法相当混乱,对于本案而言,责任分担没有一个明确的回答。若像最高院一样援引国内法为依据,会产生矛盾冲突,难以信服。这种种结果对于受害方即被侵权人来说也是不同的,因此,我们应该综合衡量受害方、污染方、非污染方的利益,同时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总结归纳出一个完备的有利于各方的解决办法,至少目前来看,笔者认为应按照不真正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来进行解决。
综上,船舶油污事故的司法实践中,漏油船和非漏油船都应当作为责任主体出现,由漏油船和非漏油船按照碰撞过错的比例承担按份责任或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即一方全部赔偿后有权进行追偿。如此,才是对受害方最大的保护,同时,也对漏油方和非漏油方的公平问题有了一个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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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帥月新,王燕翎.船舶油污事故中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之辨析——以“达飞佛罗里达”轮船舶油污事故为例[J].世界海运,2020,43(05):52-56.
作者简介:李腾(1997--)女,汉族,山东省潍坊市,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