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海林
在人大工作的实践当中,坚持党的领导依然是一个最需要我们经常强调的政治原则。只有真正在理论和实践、历史和现实、形式和内容的结合上把这个问题彻底搞清楚,才能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过程中树立坚持党的领导的思想自觉、理论自觉和行动自觉。经过这段时间的学习,结合自己的思考,我认为我们首先是要弄清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四个特质。
一是党的特质。中国共产党的性质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代表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党的性质决定了党所代表、维护和发展的就是人民的利益,党内绝不允许形成特殊的利益集团,也绝不能成为某些利益集团的代表。二是政党制度的特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确立了一种社会主义的新型政党关系,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与参政的各民主党派之间不是相互敌对、相互竞争,而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三是立法制度的特质。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特质,党领导立法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最大区别。四是民主实现形式的特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所构建的是全过程民主而不是阶段民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所追求的是实质民主而不是形式民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所体现的是大众民主而不是精英民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所坚持的是人本导向的民主而不是资本导向的民主。
认识清楚了中国特色社會主义民主政治所包含的四个特质,我们对在人大制度中坚持党的领导的问题就会有一个全面、完整和深刻的认知,进而不断增强我们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