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产生模式感知对村民政治参与权利认知影响研究
——基于CGSS2013数据的实证分析

2018-10-23 06:05谢秋山李百超
闽台关系研究 2018年5期
关键词:指派被调查者民主

谢秋山,李百超

(1.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南湘潭410015;2.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0)

一、问题的提出

保证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按照法律公开程序产生并依法履行职责,事关乡村善治理想目标的实现[1],也是中央政策关注的焦点。2017年12月,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再次剑指村委会这一农村基层自治组织,试图通过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完善以村委会为载体的村民自治制度,保障村民相关的权利与权益。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对我国村民自治制度非常重要,村民自治必须在完善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基础上进行,而不是个人的自治;村委会则是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核心。可以说,村委会如何产生、如何开展工作直接影响着村民民主政治参与权利的落实,意义重大。

政治权利不仅是一种法律应然,在村民自治实践中,更体现为村民的一种实实在在的获得感。近年来,随着协商民主理念在世界范围内的兴起与广泛传播,人们逐渐接受一种新的观念:民主的关键不在于采取何种形式,而在于民众在公共事务治理中是否实现真正的政治参与、在于民众是否有政治权利的真实获得感。作为一种政治权利,政治参与权利对普通民众而言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也是一种主观认知。如果人们意识不到自身的权利,即使相应的权利客观存在于法律和政治实践中,人们往往也不会积极主动地行使权利。在此种意义上,民众对自身政治权利的认知是民众实现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前提,也是民众政治参与获得感的直接体现。

但是,人们对政治参与权利的认知不是天然形成的,而是受其以往政治参与行为结果反馈及其对他人经验观察学习的影响。按照社会学习理论,人们对事物的认知既取决于特定环境下的直接经验反馈,又受到观察学习的影响;两者都是人们对已有知识或客观存在的学习,直接影响人类个体的观点、态度和行为的选择。基于同样的逻辑,民众对基层自治实践的体验与感受也影响其对自身政治参与权利的认知。

已有的研究文献主要是基于法律和政治途径探讨政治参与权利。法律途径的研究聚焦于作为公民身份重要体现的政治参与权利的合法性与重要性,如董石桃、杨峰都从合法性角度出发,主张国家要在政治实践中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公民政治参与权利的落实。[2-3]政治途径的研究则聚焦于民众政治参与权利在“实然”与“应然”之间的差距以及影响民众政治参与的因素,如李迎喜探讨了农村社会分化对村民政治参与行为的影响[4];雷开春和杨雄考察发现,我国青年群体对当前政治参与权利“实然”的评价较低,与民主政治建设要求存在较大差距。[5]

这些已有的研究文献都侧重于对基层民众是否参与政治、参与政治的特征以及参与政治的具体形式进行探讨,而极少考虑同政治参与质量密切相关的民众政治参与权利认知状况。比如,陈前恒和魏文慧检验了村民草根组织经历对其政治参与行为的影响[6];熊易寒、熊光清等关注社区民众政治参与的形式、特征及成效。[7-8]受政治参与生态不完善等原因的影响[9],村民可能会基于眼前经济利益或迫于其它压力而参与政治活动,这种政治参与尤其是选举投票,并不一定能表达村民真实的愿望与偏好。如何让村民正确认识其所拥有的政治参与权利,进而珍惜并合理行使自身的政治参与权利,是当前我国村民自治实践中不得不认真面对的一个重要课题。正是基于对上述问题的思考,本文利用CGSS2013相关数据,考察村委会产生模式对我国村民政治参与权利认知的影响。

二、理论假设、数据与变量

(一)理论假设

按照社会学习理论,行为结果的反馈会影响人们未来对事物的认知与态度。由此,村民对基层民主政治参与的局部实践与观察体验会影响其对政治参与权利的整体认知水平。

村民自治是农村基层民主的基本形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2010年10月2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是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中,民主选举是第一位,是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前提和基础。关于农村基层民主选举,《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委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委会成员。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村委会的产生方式应该是“居民主导”模式。但在农村基层民主实践中,上级政府通过指定或委派,乃至私下撤换村委会成员等方式干涉农村基层民主选举的违规行为却时有发生。事实上,村委会的产生践行的是“政府主导”模式。对于村民而言,这些违规行为就是其对基层民主政治参与行为的体验,将直接影响村民对自身政治参与权利的整体认知。

具体来说,农村基层民主选举实践一般存在四类模式,即“居民提名,居民投票选举”“居民推举、上级认可”“上级提名/指派、居民投票选举”和“上级指派”。其中,前两者由于有村民的直接参与,主要体现了村民的意愿与偏好,从政治效能感的角度看能较好地提高村民的政治参与权利认知水平;后两者则主要体现上级政府的意志,村民没有或较少参与,因而无法充分体验其自身的政治参与权利。当然,“上级提名/指派、居民投票选举”和“上级指派”也不尽相同:前者至少有村民政治参与的过程,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让村民感受到自身的政治参与权利;而后者则完全没有村民参与,提高村民的政治参与权利认知更是无从谈起。有鉴于此,本文提出:

假设1:与认为村委会是“上级提名/指派、居民投票选举”产生的村民相比,“不了解”村委会如何产生的村民对自身政治参与权利认知水平更高。

假设2:与认为村委会是“上级提名/指派、居民投票选举”产生的村民相比,认为村委会通过“居民提名、居民投票选举”产生的村民对自身政治参与权利认知水平更高。

假设3:与认为村委会是“上级提名/指派、居民投票选举”产生的村民相比,认为村委会通过“居民推举、上级认可”产生的村民对自身政治参与权利认知水平更高。

假设4:与认为村委会是“上级提名/指派、居民投票选举”产生的村民相比,认为村委会通过“上级指派”产生的村民对自身政治参与权利认知水平更低。

(二)数据来源

本文所使用的数据来源于CGSS2013[注]CGSS2013是起始于2003年的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第二期(2010—2019)的第4次年度调查。相关调查数据。2013年中国综合社会调查由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调查与数据中心联合全国各地20多家高校及社科院共同实施,调查对象的选择采用多阶段分层概率抽样设计。首先,以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5个大城市和在全国范围内抽取的100个县(区)作为初级抽样单元;其次,在这5个大城市共抽取80个居委会,并在每个抽中的县(区)随机抽取4个居委会或村委会,作为二级抽样单元。也就是说,2013年度中国综合社会调查在全国一共调查480个村/居委会;最后,每个村/居委会调查25个家庭,每个抽中的家庭再随机选取一位成年人进行访问。CGSS2013的调查对象涉及除西藏、新疆和海南以外的中国大陆省级行政单位,共回收有效问卷10 724份。经过数据清理,本文删除变量中回答为非村民的个案[注]在2013年中国社会综合调查问卷中,接受调查的居民主要被分为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居民户口(以前是农业户口)、居民户口(以前是非农业户口)、蓝印户口、军籍和没有户口等七类。本文所指的村民为农业户口和居民户口(以前是农业户口)的被调查者。,以及回答“不清楚”和缺失数据值的个案,最终得到有效个案6 403个。

(三)变量测量与描述性统计分析

1.因变量:政治参与权利认知。政治参与权利认知是民众对自身政治参与权利的意识与感知,是民众政治参与的获得感,它直接影响民众的政治参与行为,体现在民众对民主观念的理解及其对自身参政议政能力、权利的感知等多个方面。在CGSS2013调查问卷中,有一道列表式问题可以用来测量政治参与权利认知,即要求被调查者回答“是否同意下属表格的一些说法?”(见表1),答案赋值如下:1=不同意,2=不知道,3=同意。被调查者对表1中五个问题的认同度越高,表示“同意”的选项越多,则代表其对政治参与权利的感知程度越高。

表1 政治参与权利认知变量指标

运用SPSS22.0对上述五个因变量指标进行主成分分析,结果显示,KMO检验值为0.597,不适合进行主成分分析;同时,特征根大于1的两个主成分的累积方差贡献率只有54.354%,至少要四个主成分,累积方差贡献率才达到85%的基本水准,而且后三个指标的方差贡献率相差不大,所以运用主成分分析进行权重设计的意义不大。因此,本文将表1中的五个指标相加合成一个综合指标,用于测量居民的“政治参与权利认知”水平,即将被调查者对这五项指标的答案分值直接相加,并划分为三类重新赋值:综合得分为3~4分,赋值1,表示水平“较低”;综合得分5~6分,赋值2,表示水平“中等”;综合得分为7~9分,赋值3,表示水平“较高”。

重新赋值后因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分析结果(见表2)显示:村民政治参与权利认知水平的平均值为2.40,介于“中等”和“较高”之间,更靠近“中等”。这意味着,村民的政治参与权利认知水平偏低,有待进一步增强。村民政治参与权利认知水平的标准差为0.576,说明村民政治参与权利认知水平差异较大,很多村民的政治参与权利认知水平偏离平均值。这进一步凸显出,增强政治参与认知水平较低的村民的政治参与权利意识是非常重要的。

2.自变量:村委会产生方式感知。本文涉及的自变量只有一个,即村委会产生方式感知。当前,我国农村基层民主选举实践存在两种模式:一种是“政府主导”模式,即村委会成员由作为村委会工作指导部门的乡镇政府提名或指派产生;另一种是“居民主导”模式,即村委会成员主要由村民提名或推举产生。这两种村委会产生模式体现了不同的居民自治水平:前者是“自上而下”的途径,代表较低的居民自治水平;后者则是“自下而上”的途径,代表较高的居民自治水平。两种基层民主选举实践模式迥然不同,农村居民所感知到的自身政治参与权利也是不同的。同时,有些村民并不知道村委会具体是如何产生的,包括一些声称了解村委会如何产生的被调查者,实际上也并不完全清楚村委会产生的具体过程,很多信息是“道听途说”。这正是本文使用“村委会产生方式感知”,而非“村委会产生方式”作为自变量的原因所在。因此,本文并未直接比较“政府主导”模式与“居民主导”模式,而是探讨村民感知到的村委会产生方式。具体来说,CGSS2013调查问卷中的一道问题可以用来测量“村委会产生方式感知”,即“请问本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产生的方式是什么?”答案赋值如下:0=不了解,1=居民提名、居民投票选举,2=居民推举、上级认可,3=上级指派,4=上级提名/指派、居民投票选举。

表2 各变量的定义及描述性统计分析结果

3.控制变量。关于控制变量,除了加入年龄、性别、年收入、受教育程度等基本人口特征之外,模型中还将地区教育发展水平、中共党员身份、十年期社会地位变化和非农工作经历等社会特征变量纳入其中。

第一,地区教育发展水平变量。学校教育是推动民主社会进步的重要工具[10],它能通过启迪智慧、传播现代民主理念,促进民众民主意识的觉醒。正是基于此种意义,阿尔蒙德和维巴(Almond G A,Verba S)认为,公民文化与政治参与认知息息相关。[11]与个体受教育程度直接影响个体认知能力不同,学校教育发展水平代表着一个地区思想文化的整体发育程度,是一个地区文化氛围的体现,极有可能影响现代民主政治思想的传播效果。因此,学校教育发展水平可能成为影响民众政治参与权利认知的重要因素。根据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农村教育发展研究”课题组的研究报告,本文将地区教育发展水平按照高水平、中等水平、初级水平和欠发达水平这四类[注]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农村教育发展研究”课题组的研究报告,把各地区教育发展水平分为高级阶段、中级阶段、初级阶段和乡村型四类,分别对应本文中的高水平、中等水平、初级水平和欠发达水平。参见: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基本科研业务专项基金项目(2013)“农村教育发展研究”课题组.从发展指数看我国农村教育的亮点与差距[N].中国教育报,2014-12-15(5).加以分析。

第二,中共党员身份变量。“中共党员”作为政治身份的一种重要体现,在中国社会具有重要的影响。村民加入中国共产党不仅需要经过层层筛选把关,更需要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因此,中共党员村民对民主政治参与可能有更为全面的理解,进而在政治参与权利认知方面可能不同于非中共党员群体。

第三,十年期社会地位变化变量。“我国历来是十分重视社会身份的社会”[12],社会地位会影响人们的心态、认知与行为选择。在西方国家,社会地位往往是民众能否参与投票与选举的重要影响因素。鉴于此,社会地位在中国是否也是影响政治参与权利认知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成为值得探究的问题。同时,考虑到个人对未来自我社会地位的预期能更好地体现其对党和政府改善社会流动机制能力的信心,进而可能影响人们的态度与认知的形成,本文将“十年期社会地位变化”变量纳入模型,而不是直接将人们当前的社会地位纳入模型。这里的“十年期社会地位变化”指被调查者自我感知的十年以后自身所处社会层级与现在自身所处社会层级之间的差异。具体来说,本文利用CGSS2013调查问卷中的两道问题来测量“十年期社会地位变化”:(1)在我们的社会里,有些人处在社会的上层,有些人处在社会的下层,您认为您自己目前在哪个等级上?(2)在我们的社会里,有些人处在社会的上层,有些人处在社会的下层,您认为您十年后将会在哪个等级上?答案赋值为1~10分:1分代表最底层,10分代表最顶层。本文将被调查者对十年后自身社会等级的评分,减去被调查者对现在自身社会等级的评分,得到“十年期社会地位变化”变量值。

第四,非农工作经历变量。受长期累积而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影响,我国农村社会开放相对较晚、封闭性相对较强,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在思想价值观念方面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尤其是农村居民,他们在思想文化领域还比较保守和落后,对现代民主政治思想也知之甚少,这将严重影响村民有序政治参与的进程。而外出务工经历则为农村居民提供了学习和接触现代民主政治思想的窗口,也是再社会化的过程。所以,本文把“非农工作经历”变量纳入模型。在CGSS2013调查问卷中,有一道问题可以用来测量“非农工作经历”,即“您的工作经历及状况是什么?”答案赋值如下:1=目前从事非农工作,2=目前务农但曾经有过非农工作,3=目前务农但没有过非农工作,4=目前没有工作而且只务过农,5=目前没有工作但曾经有过非农工作,6=从未工作过。本文对这道问题进行重新赋值:1=有非农工作经历(包括目前从事非农工作、目前务农但曾经有过非农工作和目前没有工作但曾经有过非农工作);0=没有非农工作经历(包括目前务农但没有过非农工作、目前没有工作而且只务过农和从未工作过)。本文各变量的定义及其描述性统计分析结果见表2。

三、模型与统计分析

(一)统计模型

由于因变量是有序的三分类变量,本文采用有序回归模型作为统计分析工具。首先尝试采用有序多分类Logistic回归模型作为分析工具,但SPSS22.0统计分析结果显示:有序多分类Logistic回归模型无法通过平行线检验,P值为0.000,无法满足大于0.05的基准水平。这说明回归方程不平行,有序多分类Logistic回归模型不适用于本文数据资料。一般情况下,理论上认为造成有序Logistic无法通过平行线检验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未能正确地选择连接函数,因此可以通过选用不同的连接函数予以解决。SPSS22.0统计分析软件提供了Complementary log-log、Cauchit、Negative log-log、Probit、Logit五类连接函数选择。经试验,上述五类连接函数中仅有Cauchit连接函数下的有序分类模型通过了平行线检验,P值均为0.053,大于0.05基准水平(见表3)。这意味着Cauchit有序分类模型适用于拟合的本文数据资料,可以粗略地认为:两个回归方程在多维空间中是相互平行的,本文数据适合使用有序回归模型进行统计分析;同时,这也与因变量的分布情况相符合,即因变量分布不平均,不同变量数值之间差异较大,适用于Cauchit连接函数(见表4)。

表3 不同连接函数下有序分类模型的平行线检验信息

表4 因变量不同取值分布情况

有序回归模型连接函数的基本公式是:

Link[∈i(x)]=θj-βTx=θj-[β1X1+β2X2+…+βiXi]

其中,Link代表连接函数。本文所用Cauchit连接函数的表达式为:tan{ρ[(∈ix)-0.5]}。xi分别代表村委会产生方式感知、非农工作经历、年龄、年收入、性别、受教育程度、中共党员身份、十年期社会地位变化和地区教育发展水平等自变量与控制变量,βi为系数,i=1,2,3,4,5,6,7,8,9;θj为截距,j=1,2。

(二)统计分析

通过观察SPSS22.0进行有序Cauchit回归分析的参数估计结果(见表5),可以发现村委会产生方式感知对村民政治参与权利认知水平的影响是显著的。具体来看:

第一,相较于“上级提名/指派、居民投票选举”,“不了解”村委会如何产生的感知变量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通过检验,且影响方向为负。这表明与报告村委会产生方式为“上级提名/指派、居民投票选举”的被调查者相比,报告“不了解”村委会如何产生的被调查者的政治参与权利认知水平更高。假设1得到证实。一个可能的解释是:“不了解”村委会如何产生的被调查者不关心或无暇参与村委会选举,他们对包括村委会投票在内的村民自治印象可能来自媒体的正面宣传,往往体验不到基层民主政治参与中的无力感,所以相比那些感知村委会产生方式为“上级提名/指派、居民投票选举”的被调查者而言,他们的政治参与权利认知水平更高。

第二,相较于“上级提名/指派、居民投票选举”,“居民提名、居民投票选举”的村委会产生方式感知变量在0.5%的显著性水平上同样通过了检验,影响方向也为负。这表明与报告村委会产生方式为“上级提名/指派、居民投票选举”的被调查者相比,报告村委会由“居民提名,居民投票选举”产生的被调查者的政治参与权利认知水平也更高。假设2得到证实。这说明“上级提名/指派”和“居民提名”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前者可能更多体现上级政府的意志,后者可能更直接体现居民的意愿,而这两者可能是相互冲突的。

第三,相较于“上级提名/指派、居民投票选举”,“居民推举、上级认可”的村委会产生方式感知变量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也通过了检验,影响方向同样为负。这表明与报告村委会产生方式为“上级提名/指派、居民投票选举”的被调查者相比,报告村委会由“居民推举、上级认可”产生的被调查者的政治参与权利认知水平更高。假设3得到证实。与“居民提名、居民投票选举”相似,“居民推举、上级认可”方式主要体现了居民的意愿;更为重要的是,上级政府意志和居民意愿之间也达成一致,通过上级政府认可环节,居民对自身政治参与权利产生更积极的评价。这也是“居民推举、上级认可”方式下居民政治参与权利认知水平最高的原因所在。上述三个方面说明,自下而上的“居民主导”模式对提高民众政治参与权利认知有着充分的积极意义。

表5 有序Cauchit回归分析结果

注:***表示P<0.001,**表示P<0.005,*表示P<0.05。

第四,相较于“上级提名/指派、居民投票选举”,“上级指派”的村委会产生方式感知变量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未通过检验。这表明报告“上级指派”的被调查者与报告“上级提名/指派、居民投票选举”的被调查者之间在政治参与权利认知水平方面没有明显区别。假设4并未得到证实。这意味着,“政府主导”模式的不同表现形式在村民看来没有实质性区别,对于村民来说可能都是形式化的政治参与,而“(村民自治实践中)形式化的参与无法在实际上使民众经受民主锻炼,掌握民主技巧和增强民主能力”[13],进而也就无法提升村民的政治参与权利认知水平。“村委会产生方式感知影响假设”得到证实,验证了村民对“政府主导”模式具有一定的抵触情绪,也说明了改变“政府主导”模式的重要性。

在控制变量方面,令人奇怪的是,除“非农工作经历”以外的其它控制变量对村民政治参与权利认知水平的影响均不显著。从理论逻辑的角度来看,受教育程度和地区教育发展水平这两个控制变量应该是影响地区文化发展水平的重要因素,但它们却均未对政治文化,尤其是未对村民的政治参与权利认知产生显著影响。这个令人费解的结论有两种可能的解释:一种可能是我国农村教育并未把现代民主政治思想传播纳入到学校教育计划之内,进而无法影响村民的政治参与权利认知;另一种可能是学校的教育启蒙无法冲破农村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农村传统文化是一种地域文化、乡土文化,农民对本村、本族的认同高于其对国家和民族的认同,它通过创造文化相连而成为村民自治的思想条件。[14]但这种传统地域文化认同阻碍了村民对现代民主政治观念的学习与认同,尤其是阻碍了村民对自身政治参与权利的认知。因为这种基于血缘、地缘等初级关系取向的村民文化更强调小群体的利益,而非基于社会责任、社会义务和政治积极性的公民文化,进而无法影响村民的政治参与权利认知。同样令人疑惑的是,中共党员身份的影响也不显著,这与已有的研究结论是不一致的。比如,麻宝斌、于丽春和杜平研究发现,中共党员认为自身参与基层政治的机会更多。[15]在理论逻辑层面,中共党员身份是个体政治身份的最重要标志之一,通过基层党组织,中共党员有更多的政治参与机会,相应地也有更高的政治参与权利认知水平,但本文研究结论却未能证实这一逻辑。一种可能的解释是,中共党员身份仅代表一种基层政治参与机会,却不代表政治参与的有效性,即中共党员身份并不能保证其在基层民主政治实践中有足够的发言权和影响力;或者说,与党员干部相比,普通党员在基层政治实践中的影响力有限。此外,作为未来社会地位预期重要指标的“十年期社会地位变化”的影响也并不显著,这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村民对未来基层民主政治参与权利的改善持谨慎态度。

从控制变量“非农工作经历”的影响来看,非农工作经历变量在0.1%的显著性水平上通过了检验,且影响方向为负。这表明相较于没有非农工作经历的被调查者而言,有非农工作经历的被调查者的政治参与权利认知水平更高,并且显著性水平非常高,为0.000。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居民在很大程度上处于信息封闭状态,农村青年在社会化过程中对包括现代民主政治理念在内的现代社会思想知之甚少,更少有机会将其内化为自身精神追求。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伴随着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的“民工潮”,农村居民获得了越来越多的城镇非农就业机会,这些非农工作经历通过再社会化,给农村居民带来了更多接触现代民主政治理念的机会,甚至是内化现代民主政治价值理念的机会。从这一角度来看,本文实证分析发现村民的非农工作经历显著影响其政治参与权利认知水平,也就不足为奇。

四、研究结论与建议

行为主义心理学强调,以往行为结果的反馈将影响人类个体的意识过程和认知。本文实证研究发现,村民感知的村委会产生方式显著地影响村民的政治参与权利认知。其中,与“政府主导”模式自上而下的村民选举实践相比,“居民主导”模式自下而上的村民选举实践能显著地提升村民的政治参与权利认知水平;同时,“不了解”村委会如何产生的被调查者也比感知村委会通过“政府主导”模式产生的被调查者的政治参与权利认知水平更高。这充分说明,改变当前农村基层民主选举实践中的“政府主导”模式、确保包括村民选举在内的村民自治实践、严格贯彻落实“自治”原则是当务之急。国家应通过制度设计,让乡镇干部在村民自治实践中“不敢乱作为”“不能乱作为”。

“不敢乱作为”需要促进村民自治真正走向法制化、制度化,增强法律法规的威慑性,让乡镇干部不敢干涉村民自治,尤其是落实和创新监督问责机制,对乡镇干部干涉村民自治的行为加以严惩。比如,可以通过上级政府部门的巡视监督、第三方观察监督等形式确保村民自治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制止与应有惩罚;同时,还可以建立以司法监督为保障的罢免机制,通过落实罢免权保障村民的选举权,增强村民自治相关法律法规的威慑力。

“不能乱作为”则要积极利用“十三五”时期农村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契机,通过省级政府主导建立专门的村民自治服务网站,引导村民网上投票、网上监督、网上议事协商,增强透明性,使乡镇领导干部无法过度干涉村民自治实践。

此外,村民非农业工作经历显著影响村民政治参与权利认知则提醒我们,通过再社会化和完善早期社会化让村民习得现代民主政治理念十分重要。承前所述,传统地域文化和乡村文化与现代民主政治参与理念在某种程度上是不兼容的,这极有可能阻碍村民的政治参与意愿和政治参与实效。尤其是很多农村地区家族观念和家族势力较强,这进一步使村民关心家族利益或家族内部利益划分,而对正式的政治参与权利缺乏认识的兴趣,甚至有意忽略。据此,习得现代民主政治理念就可能成为村民减轻家族观念和宗族势力的影响,进而实现自主政治参与和自主决策的重要渠道。具体来说,通过非农工作经历让村民“走出去”进行再社会化,以及从小强化公民教育、保证充分知情[16]、完善早期政治社会化,将有助于提高村民的政治参与权利意识,减少乃至避免家族观念和家族势力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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