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稽模仿作品的合理性法律分析

2018-10-21 03:31高春雷
各界·下半月 2018年7期
关键词:著作权法合理性

高春雷

摘要:滑稽模仿源于西方,又称讽刺模仿作品,它以原作为基础,以另一种其他模式而对原作进行讽刺,或者是对一些社会热点进行滑稽性评论。最早出现在文学领域。其是一种在借鉴他人作品的同时又颠覆他人作品的特殊文艺创作手法,它通过模仿其他作品,并以幽默、滑稽的方式嘲讽、颠覆被模仿作品本身。对于滑稽模仿的著作权法保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经过长期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规范。遗憾的是,当前我国法学界对滑稽模仿的研究还不够深入,有关如何规制滑稽模仿作品的问题至今尚未取得广泛共识,也没有形成相对成熟的立法建议,给滑稽模仿作品的发展与我国文化市场的繁荣带来了极大的阻碍。

关键词:滑稽模仿;著作权法;合理性

一、滑稽模仿的概述

(一)概念及特征

1.滑稽模仿的概念。文学意义上的滑稽模仿一般是指“通过具有破坏性的模仿,着力突出模仿对象的缺点、矫饰和自我意识的缺乏”。滑稽模仿则是出于嘲笑而作的练习,只是挖苦的程度有所不同。而法律上对滑稽模仿的概念却至今未有定论。美国学者Tyler.T.Ochoa认为滑稽模仿是演绎作品的一种,它借助于某个已存在的作品,通过改变其某些特征而对原作进行某種调侃或嘲弄,或对一定的社会现象进行评论,达到一种幽默或讽刺的效果。但我认为更为确切的一项定义则是:“为了喜剧效果,以使原作品和滑稽模仿作品的独立努力均可辨认的方式,将原作全部或大部分内容转移到演绎作品中”。

2.特征。(1)模仿性。滑稽模仿作品必须是对原作的模仿,而且往往需要以模仿的方式使用原作中的大量内容,甚至是核心内容。从原文中析取过来而据以建构的作品。(2)滑稽性。滑稽模仿的表现形态是搞笑的、戏剧性的,而不是严肃的、悲剧性的或崇高的。(3)批评性。通常情况下,滑稽模仿的目的是批评原作,滑稽模仿通常就是批评的一种方式,即一种通过荒谬的方式进行的批评,无论是有趣的还是粗野的抑或两者兼而有之。

(二)滑稽模仿与恶搞、山寨的区别

山寨是2008年在中国逐渐盛行的一种独特现象。“山寨是一种草根文化,以抄袭、模仿、恶搞为主要手段,以解构性、狂欢性、平民化为主要特点。”恶搞是当前社会新出现的一股文化风潮。其以网络或其他形式为载体,以图片、文字、短片和动画为要素,以拆分、重组、拼接为主要手段。它通过一种无厘头的方式表达个人思想情感。它是文化虚无主义、历史虚无主义思潮的一种新的表现形式。恶搞的目的是多样的,有的以讽刺某些社会现象为目的,而有的却只是为了自娱自乐。但是有些恶搞却给社会带来了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

二、滑稽模仿作品合法性的依据

(一)法律依据

在滑稽模仿较早出现的西方,对于如何对其进行规制也引起了一系列广泛的争议。但最终,在长期的争论和司法实践中,不同的国家以不同的方式对滑稽模仿进行了规制,这些国家对滑稽模仿的规制给我国的著作权法承认滑稽模仿合法性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二)自身价值

1.文化发展的价值。我国《宪法》第47条规定了公民的文化艺术创作权,该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承认滑稽模仿的合法性,保护滑稽模仿者的相关著作权利,可以更好地促进文学艺术的发展,达到“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文化繁荣局面,促进我国文化产业更快更好的发展。

2.经济价值。涉及滑稽模仿的合理使用通常被认为能较好解释作品中表达的思想不受保护的原则,原因是在不经同意的情况下允许作者滑稽模仿其他作品,这种自由使用促进了著作权法支持的创造性活动。滑稽模仿作品的批评性特征导致两个问题应运而生:一是滑稽模仿的许可机制无法通过市场规律而自动形成。二是这种批评是否会造成著作权人的损害。

三、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理性制度的构建

(一)我国著作权法对滑稽模仿作品规定的缺失与冲突

1.缺失。滑稽模仿得到了宪法学、法哲学,以及著作权法本身等诸多方面的理论支持。为了有力地保障滑稽模仿作品的繁荣发展,确保滑稽模仿作品在正确的道路上健康发展,我们需要填补法律在滑稽模仿规制上的空白,通过在法律上承认滑稽模仿的合法性。

2.冲突。改编权是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的一种著作财产权利。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当他人在对著作权人的作品进行一般改编时需要经过原作品人的同意,否则即为侵权。滑稽模仿为了达到它批评原作的目的,需要保留原作品的一些基本表达,对原作品进行一定的借鉴。所以,原作品的内容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在滑稽模仿作品中,滑稽模仿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原作品的改编,是一种特殊的改编作品(演绎作品)。但是,滑稽模仿作为一种特殊的改编作品,与我国现有法律对改编作品的规定产生了冲突。要正面明确滑稽模仿的法律性质,还要在规定中解决滑稽模仿与改编权、合理使用制度之间的矛盾。

(二)立法建议

我国著作权法规制滑稽模仿要始终坚持利益平衡原则,以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为立法的最终目标,明确滑稽模仿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以更好地指导我国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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