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与档案工作

2009-11-19 09:15
新校园·上旬刊 2009年9期
关键词:城建著作权人著作权法

杨 蕾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早在1990年9月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的颁布施行,对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激发其创作积极性,促进经济、科技的发展和文化、艺术的繁荣,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2001年10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_4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新《著作权法》)。2002年8月,国务院公布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修改后的新《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更加完善和现代化。修改的内容涉及著作权主体、客体、权利内容、限制、邻接权、法律责任、集体管理组织等各个方面。在修改著作权法的过程中遵循了以下几条原则:

第一,中国已经开始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著作权法的修改应当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有利于鼓励公平竞争。

第二,中国现在还是_个中等发展水平的发展中国家,著作权法应当有利于鼓励从根本上改变这种局面的创新精神及创造性劳动,而不是迁就习惯势力和落后状态。

第三,中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涉外版权关系已经正常,著作权法的修改应当使国内的法律与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主要是与《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基本一致,取消外国作者的超国民待遇,国内作者与国外作者在我国享受同等的保护;应当有利于国内国际两种智力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有利于版权产品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开拓。此外,修改过程中还坚持了新技术的发展要在修正案中有所反映、《著作权法》的修改要有利于执法力度的加强等原则。

档案及档案利用过程中存在着著作权保护问题。有相当数量的档案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新《著作权法》的实施,必将对档案工作产生深远影响。

首先,建筑作品、工程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从而多数城建档案在《著作权法》中得到保护。城建档案是我国档案工作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它在国民经济与国家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档案工作一贯重视对城建档案的保护,但是,对于那些非法获取城建档案尤其是恶意复制建筑图纸随意利用的违法行为。档案法规的处罚力度明显不够。新《著作权法》颁布后,随意拿别人图纸盖房施工的现象将有望得到有效遏制。不劳而获者将因新《著作权法》的出台受到应有的制裁,著作权人的权益将受到法律更为明确的保护。这有利于城建档案与档案信息的完整与安全。多数城建档案得到《档案法》与新《著作权法》的双重保护。所以,可以说新《著作权法》在为档案下作的顺利发展保驾护航。

其次,新《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力管理电子信息的”,侵权者要承担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权力管理电子信息”一般包括:“关于作品的信息(即作品的标题);关于作品各种权利人盼信息(即作者、版权人、表演者等的姓名或名称);关于使用作品的期限和条件的信息;伴随上述信息或与上述信息相连的识别数字或图标(例如埋置的指针或超文本链接)”。保护权力管理电子信息有利于维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同时也保证了属于档案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中的真实性,保证了档案的参考与凭证价值。

再次,图书、期刊版式设计列入新《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加大了档案编研成果的保护程度。这可以从某种程度上促进档案编研工作的发展。

最后,网络信息传播权及相关规定的出台,弥补了档案工作在网络立法方面的缺憾。随着“政府上网工程”的启动,大量政府网站、档案网站不断涌现,如何保护网上档案与档案信息的安全是档案工作亟需解决的问题。目前,档案法规中尚未对档案在网络中的传播、使用做出明确规定。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

档案工作中许多档案属于《著作权法》所指的作品,新《著作权法》颁布后,档案与档案信息和网络的传播与使用得到了规范,档案界与相关权利人的权益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新《著作权法》从某种程度上弥补了档案法规中的一些缺憾。二者相互补充,相得益彰,有利于档案工作在网络时代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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