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修订视角下3D打印技术的版权障碍及立法探讨

2017-07-12 15:05万灵娟
出版广角 2017年12期
关键词:异形界定著作权法

【摘 要】 3D打印技術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随着打印技术的成熟,其在各个行业领域得到推广,并且取得较为显著的成果。3D打印技术为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版权纠纷问题,给《著作权法》的落实与执行带来较大的影响。文章通过对《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的内容进行分析,结合3D打印技术版权的特点,剖析3D打印技术的版权障碍,对3D打印技术立法进行研究,以便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

【关 键 词】著作权法;3D打印技术;版权障碍;立法研究

【作者单位】万灵娟,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的目的在于阻止非法复制行为的出现,3D打印技术与我国的著作权形成较大的矛盾与冲突,对我国文化产业著作权造成巨大的冲击。为了解决技术发展带来的问题,《著作权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工作。《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对解决3D打印技术的版权障碍起到重要的作用,为3D打印技术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通过对《著作权法》三次修订视角下3D打印技术的版权障碍和立法进行研究,旨在解决3D打印技术在版权方面存在的弊端,保证著作人的利益。

一、《著作权法》修订的相关概述

1.《著作权法》三次修订的时代背景

我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颁布,2001年进行第一次修订,2010年进行第二次修订,第三次修订工作于2012年3月31日正式启动。《著作权法》能够对版权行为进行规范,其立法是对著作权的合法及违法进行详细规定,对义务和权利进行合理分配。《著作权法》立法工作必须遵循体系观,不能只关注法律的独立条文,还应关注法律条文之间的联系性,形成各个法律之间相互协作的作用。《著作权法》的三次修订工作主要根据社会意见以及国外优秀立法,参照国内社会的建议性条文,引用国际著作权相关法律条文,保证《著作权法》立法的质量,赋予《著作权法》时代精神[1]。

2.《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的重点内容

我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工作主要涉及条文删除、条文补充以及条文变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涉及200多条法律条文,更改著作权客体定义,明确规定著作权作品定义,补充及修改同类型的作品类型,解决作品类型定义不全等弊端;修改著作权内容,补充和修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进一步完善作品的著作权以及署名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中还增设了惩罚性赔偿规定,明确规定了网络侵权以及网络运营商的侵权行为,调整著作权侵权赔偿金额,明确规定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条件的范围,达到一定的惩罚效果。

3.《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的价值意义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具有重要的价值意义,其借鉴了国际著作权立法的成功经验,符合我国国情以及时代发展,推动了我国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进步。互联网的发展对传统著作权带来较大冲击,作品的表现形式以及传播方式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这就意味着《著作权法》相关法律制度也应该进行及时调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对我国现代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对传统的著作权内容进行了调整,扩充了著作权的权利保护内容以及保护方式。《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立足于我国著作权的实际现象,对著作权保护法中存在的问题给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措施。总而言之,《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满足了我国社会的需要,促进了中国文化产业的发展,使之成为一部面向世界的高质量著作权法律。

二、3D打印技术版权特点分析

1.利用版权的多环节性

3D打印技术主要流程分成两个环节:第一环节为3D打印技术数字建模环节;第二环节为3D打印技术的后期处理环节,包括对实物进行打印。3D打印技术数字建模环节是3D打印技术的核心内容,它主要通过FreeCAD、AutoCAD等软件对作品数据进行扫描,从而生成3D打印技术数字建模,任何软件生成的3D打印技术数字建模都需要通过转换成STL文档,以方便3D打印技术的识别。3D打印技术数字建模是对作品一字不改地进行引用。3D打印技术识别的作品实物不属于《著作权法》中的版权客体,不造成对作品的侵权行为。3D打印技术的第二环节还是要利用作品著作权,但3D打印技术数字建模受法律保护,而产品设计图虽然作为版权客体,但是它的设计思想没有相关法律保护,产品设计图包含设计师思想,是将设计变为实物的重要载体[2]。

2.3D打印技术与制造流程相统一

3D打印技术需要按照数字模型进行实物打印,它可以对作品的版权进行转换,是一项制造流程。它与传统的打印技术有着相通之处,制造流程离不开作品的版权。3D打印技术是利用版权进行实体制造的活动,其将制造和版权结合,利用版权意识对作品进行选择性的复制,它创造出来的只是作品的客体,没有与版权形成冲突。3D打印技术制造出来的实体藏着无形的艺术价值,实体包含作品的实用性以及艺术审美性,它对作品无形价值的利用没有造成版权冲突,在版权的合理使用范畴之内。因此,《著作权法》应对3D打印技术进行严格规定,对作品的有形打印和无形打印进行明确划分。

3.3D打印技术依赖共享意识

3D打印技术实现了作品的共享以及传播等功能,人们可以通过3D打印在线网络平台实现作品资源共享以及创新。3D打印技术具有较强的开放性,但存在较多隐患,其利用网络平台对未经授权的作品版权客体进行复制,侵犯了著作人的相关利益。特别是在网络环境背景下,3D打印技术数字模型具有通用性等特点,作品通过网络渠道进行传播,容易被剽窃和改造,甚至被人更换版权。在3D打印技术共享环境下,作品容易遭到侵权,著作人的权利很难得到保障。另外,搜索侵权证据过程较为烦琐,法律维权成本高等因素严重影响权利人自身利益[3]。

三、3D打印技術的版权障碍分析

未修订前的《著作权法》在解决一些技术类版权纠纷的过程中遇到多种障碍,主要体现在《著作权法》对异形复制界定模糊,很难区分作品实用性和艺术性,3D打印技术对个人作品版权冲击较大,不利于保护著作人的个人利益。

1.《著作权法》对异形复制界定模糊

传统的打印技术主要对文本内容进行复制,而3D打印技术实现了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它能把文字转变为参数。《著作权法》对3D打印技术与传统的打印行为性质界定模糊,这种法律定义的模糊容易造成法律上的纠纷。3D打印技术复制权利的界定成为学术界争论的焦点,《著作权法》必须对其进行明确的界定。英国、俄罗斯等国家的相关版权法都对3D打印技术异形复制的内容、权限、范围等进行详细规定。20世纪90年代,《著作权法》不承认3D打印技术异形复制法律,2000年我国废除了相关法律规定,但是3D打印技术异形复制仍不被法律认可。我国经常出现3D打印技术异形复制纠纷案件,但《著作权法》对异形复制界定模糊,导致司法机关无法可依。

2.《著作权法》很难区分作品实用性和艺术性

《著作权法》主要对作品的内容进行保护,其在对作品实体进行保护的同时,更应重视对作品创造性与艺术价值的保护。然而在现实中,《著作权法》仅对作品的实用功能进行保护,忽略了对作品艺术审美性的保护,法律法规未将作品实用性和艺术性进行区分,容易造成作品的法律纠纷,这是《著作权法》立法工作中的漏洞。3D打印技术包含种类较多,既包括艺术作品,还包括实用艺术性作品,但《著作权法》并未对其制定详细的法律规定,从而导致发生司法纠纷时很难把握合法和侵权的指标[4]。

3.3D打印技术对个人作品版权的冲击

近年来,3D打印技术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时有发生。《著作权法》对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没有做太多界定,只要使用过程中没有对著作人造成影响皆为合理,许多国家的著作权法也一致认为个人使用作品是合乎法律的行为。3D打印技术的出现严重影响著作人的切实利益,它节约了传统打印的成本,开始出现在各个家庭之中,使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创作者,严重打击了著作人的创作积极性。

四、《著作权法》修订视角下3D打印技术的立法研究

由于我国著作权立法基础不完善,以及时代科技变化较大,导致著作权法律不能很好地解决3D打印技术存在的版权问题。因此,必须完善《著作权法》的立法规定,加强对3D打印技术立法内容的补充及修改。

1.加强《著作权法》对异形复制法的补充

3D打印技术的异形复制使用领域较为广阔,随着3D打印技术日臻成熟,其复制范围将会更广, 异形复制将会带来更多的法律纠纷。瑞士伯尔尼制定相关法律条例保护3D打印技术的复制权利,对3D打印技术的“复制形式”“复制方式”进行严格规定,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为其他国家的立法提供了借鉴。异形复制逐渐得到各个国家的重视,并为其出台了相关法律,美国更是将产品的设计图列入法律保护的范畴。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仍没有明确异形复制的概念,使用“数字化等方式”的字眼来描述复制方式,容易给司法审判环节造成困扰。因此,我国《著作权法》应该借鉴其他国家的优秀经验,明确异形复制的概念及规定。

2.调整《著作权法》版权例外制度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所带来的法律问题不容忽视。荷兰的相关法律取消了自由复制法规,我国的网络保护法已经将“个人欣赏”合理性条例废除。我国《著作权法》对此进行了多次调整,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规定在个人学习过程中只能对别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进行复制。我国之前的《著作权法》认为,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是合理的做法,没有将“个人欣赏”与“个人学习”进行区分,很难判断3D打印技术的意图。另外,3D打印技术是对实物的复制,需要对3D打印技术数字模型进行完整复制,而不能只复制片段。我国在《著作权法》立法的工作中,应该确保法律的可执行力以及可操作性,否则很难解决著作权纠纷问题。

3.《著作权法》加强对作品类型的扩充

《著作权法》经过三次修订后,对作品类型进行了补充,增加了实用性艺术作品的相关内容,对“实用性艺术作品”概念进行界定。《著作权法》对作品的类型进行补充,有利于解决3D打印技术中的部分版权问题。但是,在我国著作权实施条例中,并未对“实用性艺术作品”的保护做出详细的实施条例,从而使《著作权法》对“实用性艺术作品”的保护流于形式。另外,我国学术界对3D打印技术作品类型的界定争议不断,比如,3D打印技术数字模型保护是使用图形作品保护法,还是使用建筑作品保护法?因此,《著作权法》还应对作品类型进行明确的界定。

五、结语

综上所述,3D打印技术是我国科技技术成熟的表现,而《著作权法》的修订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必须立足于3D打印技术在版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研究,以及对异形复制内容的补充,调整《著作权法》版权例外制度,对作品类型进行扩充,《著作权法》的全面修改对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余人,姚怡云. 从著作权法看网络盗版现象及其治理[J]. 出版广角,2014(4):20-22.

[2]许青青. 期刊出版者权的立法保护探析 ──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为背景[J]. 出版广角,2016(18):41-43.

[3]刁舜. 冲突与决策:TPP与中国著作权法的对比研究[J]. 出版广角,2016(19):44-46.

[4]刘丽英,陆琳. 大明王朝的“四张面孔”:新媒体环境中著作权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大明王朝的七张面孔》相关方的新媒体论战为例[J]. 出版广角,2017(4):6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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