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早期纠正的探索和政策建议

2018-10-20 11:00翟立荣
中国经贸导刊 2018年23期
关键词:政策建议

翟立荣

摘 要:早期纠正是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机制之一,我国《存款保险条例》赋予存款保险管理机构进行早期纠正的职能。本文通过研究和分析国际早期纠正的经验,借鉴识别问题银行的方法和其采取早期纠正的措施,对我国银行开展早期纠正工作提出相關建议。

关键词:存款保险 早期纠正 政策建议

一、早期纠正的相关研究

差别费率和早期纠正是存款保险制度的两个核心机制。对于早期纠正的概念和定义,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2013年,国际存款保险机构协会(IADI)制定了《存款保险制度的早期识别和及时干预的一般指引》,指出及时纠正措施是监管机构针对有财务逐渐恶化的表现或行为的银行采取的一系列逐步严厉的纠正措施,通常是预防性措施。

早期纠正可以理解为早期识别和及时纠正。早期识别就是及时识别问题银行,识别银行的风险程度,目的就是早识别,早处置,减少损失。及时纠正就是在存款保险机构偿付能力出现问题、流动性出现问题时,对该机构及时进行纠正而采取的措施。早期识别即银行监管部门(中央银行)或存款保险管理机构有责任及早识别银行问题。及早识别薄弱或有问题的银行对于金融系统安全有效和稳定运行至关重要。

二、早期纠正的经验借鉴

(一)早期纠正相关的工作指引

2009年6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和国际存款保险机构协会一起制定并发布了《有效存款保险体系核心原则》,目的是尽早确定和确认银行何时或预计何时将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并给具有业务独立性和行动能力的安全网参与者确立的明确的标准。2014年国际存款保险机构协会对《原则》进行了修订,其中原则十三早期识别和及时干预指出,存款保险公司应该是金融安全网内框架的一部分,为陷入困境的银行提供早期监测和及时干预。

2013年,国际存款保险机构协会制定了《存款保险制度早期识别和及时干预的一般指引》。该指引介绍了现有的识别薄弱银行和实施纠正措施和干预措施的方法,是银行监管部门和存款保险公司在早期纠正方面最有效的做法。该指引还就实施有效的方法和做法提出建议,以便及早识别银行的弱点并及时干预其业务。

2015年我国出台了《存款保险条例》,赋予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的职责。

(二)早期识别问题银行的方法

在实践中,大多数存款保险管理机构都采用定性和定量指标相结合的形式来识别系统性风险和问题银行。

财务报表分析需要银行监管部门、存款保险公司根据银行的财务信息提供一套财务比率来评估银行的业绩和财务状况。早期预警系统(EWS)通常基于使用各种统计模型来估计在固定时间范围内失败的可能性或财务危机的严重程度,或通过估计潜在的失败损失来预测未来破产的可能性。监管评级系统如骆驼、CAMEL(美国等)、PATROL(意大利)和ORAP(法国)可以基于现场考试的结果(现场评级)以及对监管和其他可用信息的非现场分析(包括现场检查报告)来进行评级。

(三)及时纠正问题银行的方法

为了实现有效的早期干预,负责任的安全网参与者有足够的法律权力采取补救措施,包括指导银行承认损失、寻求额外资本、停止特定活动、更换管理制度或遵守其他要求。

在实践中采取了广泛的干预措施,包括纠正措施和解决方案,来消除已识别的缺陷并改变其行为,或者作为最终选择,确保其有序退出市场。国际经验表明,如果不及时加以解决,银行的问题可能会迅速恶化。这就是为什么即使在没有触及或违反既定的监督门槛或触发因素的情况下,银行监管部门、决策机构或存款保险机构也应实施灵活、必要的干预措施。

具体纠正措施的类型取决于银行确定薄弱环节或弱点的严重程度。根据银行面临的问题的严重程度,特别是存在流动性不足或破产的直接且重大的威胁,所实施的纠正措施可以是正式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

非正式纠正行动的例子包括:道德起诉、说服银行自行采取适当行动、发送信件等,发送给银行的信件内容概述了识别的缺陷以及应该如何解决这些缺陷和纠正的时间框架等。

当识别的问题严重并且银行的偿付能力受到质疑时,法律或法规通常会更详细地规定一些正式的纠正措施。当银行的财务状况恶化到不可接受的水平,管理层无法或不愿意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时,通常会采取正式行动。这种行为对银行具有约束力,并且能够对不遵守规则的行为进行处罚。银行破产的危险越大,采取的纠正措施就越具有强制性。

正式行动的措施包括迅速纠正行动、停止和停止命令、处罚(罚款)和清除(禁止)。例如,当银行的资本水平低于确定的门槛时,由监管部门、存款保险管理机构、银行发起的具有强制性和自由裁量权行动的框架就将生效。基于该框架生成的纠正行动的强度(包括银行关闭)与银行资本比率下降的程度高度相关。

调查显示,启动纠正措施和干预措施最常用的触发因素是资本不足,这类因素引发的干预行动占所有案例的87.5%;流动性不足引发的干预行动占81%;资产质量差占75%;不安全和不健全的做法占81%。提到的其他触发因素包括风险过度集中、违反反洗钱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存款利率过高、内部控制制度薄弱以及未能纠正缺陷或提交可靠信息等。

参加调查的国家和辖区表示,纠正和干预措施行为的发生在领域方面具有下面一些特点,减少存款人损失的占76%,减少纳税人损失的占55%,减少过度冒险激励的占39%,重整股东的占39%;减少存款保险公司损失的占36%。

三、对建立我国早期纠正机制的启示

(一)建立问题机构的早期识别体系

一是收集投保机构的相关信息,即根据存款保险信息系统收集投保机构的数据信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评级的结果,参考监管评级、审计、会计、律师事务所等外部机构开展专业评估。二是建立风险预警体系。对投保机构的资本充足情况、流动性情况、不良资产情况、盈利情况进行分析。构建风险评估模型,预测一定期限内投保机构出现财务危机的严重程度或经营失败的可能性,以及可能导致银行未来不利状况的风险。三是利用风险评估系统以足够及时的方式查明问题银行的潜在风险,尽量降低这些风险因素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四是建立问题机构清单,对问题机构进行排查,及时识别风险的严重程度。五是通过现场核查和评估的形式识别投保机构的风险问题,采取早期纠正措施。

(二)明确早期纠正措施的触发条件

我国应尽早明确早期纠正的触发标准和条件,确保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减少损失。目前,各国均以资本充足水平作为早期纠正的触发标准,但该指标具有时滞问题。多数国家的触发条件综合考虑了资本充足率、监管评级等指标。由于银行的财务业绩和资本状况可能迅速恶化,仅仅基于资本破产、流动性不足或资产质量低劣等单一措施的触发机制可能不够全面。我国在设定触发条件时,早期干预或纠正措施的有效触发机制应包括定量和定性的各种相关指标,同时也应借鉴国际经验和参考存款保險评级结果。

(三)多举措开展早期纠正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我国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具有早期纠正职能。可以采取要求及时补充资本、限制资产增长、降低杠杆率、限制高管人员薪酬、控制重大交易授信等措施。根据投保机构的风险问题严重程度,采取不同的早期纠正措施。针对问题不严重的投保机构,例如资本充足率略低于触发条件的,存款保险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要求投保机构及时补充资本金、制定并提交资本补充计划、降低杠杆率、限制开设新机构或开办新业务、限制或停止分红等整改措施。

(四)建立多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

国际经验表明,无论是投保机构风险监测、评估、监管等信息共享,还是早期纠正措施的实施和问题机构发生风险后的处置工作,都需要存款保险管理机构、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机构之间协调和配合。建议明确我国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和监管部门在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中的职责分工,通过多种手段例如联席会议、谅解备忘录等,建立多部门之间协调机制,以确保早期纠正工作顺利完成。

参考文献:

[1]BCBS,IADI.Core Principles for Effective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s [EB/OL].http://www.bis.org/pub1/bcbs156.htm,2010.

[2]刘鸿伟.存款保险早期纠正制度解析:国际经验与启示[J].浙江金融,2017(07):67—74.

[3]裴绍军,梁伟,刘晓鑫,吴越,吕茉.存款保险早期纠正机制的国际经验及我国框架设计[J].金融发展评论,2017(03):45—56.

[4]边永平.国外存款保险制度中的早期纠正机制研究[J].甘肃金融,2014(01):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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